上海交通大学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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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档案移交进馆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移交进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各学院及校内各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第三条学校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完整准确: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学校各项活动。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资料丢失、损坏和泄露。

(四)便捷高效:简化档案移交程序,提高档案移交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各部门、各学院及校内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学校各项活动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二)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及校内各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三)学校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分类、编目、装订整齐,便于查阅。

(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分别存放。

(三)档案资料应使用规范的档案装具,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移交进馆第七条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档案移交程序:(一)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后,各部门、各学院及校内各单位应将档案资料报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资料进行审核、验收,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三)审核通过后,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与移交单位签订档案移交清单,明确双方责任。

(四)档案资料移交后,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档案移交时限:(一)年度档案应在次年3月底前移交完毕。

(二)特殊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移交时限。

第十条档案移交责任:(一)移交单位应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及时将档案资料报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归档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档案归档须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档案归档须知
培养手册(学历研究生)
从目录后的基本情况 开始编写第一页,粘 贴的纸条和表格同样 按照顺序编写页码, 方法参照实验原始记 录。 没有记录也没有 粘贴纸条的空白页无 需编写页号。
第一页
2021/4/9
15
毕业研究生来馆归档前准备工作 ——研究生前期培养材料
培养手册(学历研究生)
此页已 有记录 ,故本 身要编 一个页 号,粘 贴上的 两张纸 条,按 照顺序 继续编 写。
制定《归档须知》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研究生归档准备工作,规范 归档材料,避免研究生在归档过程中重复作业,缩短研究生归档所需 时间,保证研究生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1/4/9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档案归档须知
一.毕业研究生来馆归档前准备工作 二.毕业研究生来馆归档事宜 三.注意事项
2021/4/9
如果此页没有任何 记录,只有粘贴的 纸条,那就只需编 写粘贴上的纸条。
2021/4/9
11
毕业研究生来馆归档前准备工作 ——实验原始记录
编写页码
如果实验数据全部记录在电脑中,则将数据统一打印 在A4纸上,整理编号,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后,和科研 记录簿一起带到档案馆,统一装订。
2021/4/9
12
毕业研究生来馆归档前准备工作
培养材料
(同等学力等没有培养手册的研究生)
准备培养计划、开题报告、答辩决议书原件(需盖有培养单位 红章) ;
开题报告按照研究生院要求,包含开题申请表、设计任务书、 开题报告及记录;
按照上述顺序排序整理,逐页编写页码; 编号方法参照实验原始记录档前准备工作
答辩论文装订本和论文光盘
① 答辩论文装订本
最终印刷成册的论文一本。
② 论文光盘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档案资源,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助力上海城市治理现代化,上海市档案局于近期发布了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新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新规定出台背景1. 国家政策要求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上海市作为国家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档案服务水平。

2. 上海城市发展需求随着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的不断提升,档案资源日益丰富,档案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有必要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3. 档案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档案利用效率低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三、新规定主要内容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等,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 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提高档案资源质量。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

3.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新规定要求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4. 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提高档案服务效能。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拓宽档案利用渠道,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5. 严格档案安全保密新规定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安全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泄密等事件发生。

四、新规定实施意义1.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指南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指南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指南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不断发展,高校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对于毕业生的档案管理与转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作为国内重要的经济中心和高等教育中心,其高校毕业生数量巨大,档案转移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为了保证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指南》。

二、档案转移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机构设置:各高校应设立档案转移工作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资源准备:提前准备好各类档案转移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确保档案转移工作不受限制和延误。

3.档案信息整理:对于毕业生档案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录入,确保档案转移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档案转移的具体步骤1.档案移交备案:毕业生档案转移前,各高校应向上海市档案馆进行移交备案,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进行移交手续办理。

2.档案移交人员培训:为了保证档案移交工作的规范进行,各高校应组织档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包括移交流程、操作规范等内容。

3.档案整理与打包:各高校应按照上海市档案馆的要求,将毕业生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打包,并编制相应的目录清单。

5.档案接收和登记:上海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毕业生档案,并进行入库登记、清点和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档案管理与服务:上海市档案馆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相关服务和查询工作,方便毕业生和社会各方获取人员档案信息。

7.档案转交与返还:对于毕业生档案中需要转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上海市档案馆应根据相关程序与要求进行转交或返还。

四、档案转移后的监管与整理1.档案监管和保密:上海市档案馆负责对转接档案进行监管和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或泄露,并加强对各类档案管理规定的培训。

2.档案整理与编目:上海市档案馆应对收到的毕业生档案进行进一步整理和编目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和清晰。

3.档案查询与服务:上海市档案馆应为高校及其毕业生提供相应的档案查询和服务功能,方便毕业生及时获取自己的档案信息。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条例共分十二章六十四条,对上海市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依法向上海市档案馆提交立卷备案的档案资料,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以及档案的长期保存、利用和提供服务工作。

其中,对于行政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档案的编制、传递、保管、利用、复制、销毁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档案工作质量。

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该条例也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之,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上海市的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广大档案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和高效。

上海市档案条例(参考版)

上海市档案条例(参考版)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八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上海档案借阅制度

上海档案借阅制度

档案借阅制度
一、本单位职工借阅档案,必须持有处级以上党政组织介绍信或党政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便函;借阅重要档案必须由党委书记、主管部门审批,借阅科技档案须经作者本人同意。

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馆长同意,方可借阅。

三、借阅档案人员一律在档案室阅览,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必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四、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五、借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六、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并向馆领导报告。

七、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应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并仔细校对、审查、加盖公章,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八、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借阅效果的
反馈工作。

九、本馆负责档案的复印、扫描,并按规定收费。

为保护档案,对珍贵档案和纸质材料较差的档案,不能复印,只可手抄或扫描。

十、对借阅者归还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并放回原处。

十一、本馆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上海交大数字档案馆建设概述

上海交大数字档案馆建设概述

一、档案馆简介 二、数字档案馆建设 三、几点体会
(一)建设概述 (二)建设内容 (三)建设成果
档案信息化建设
建设概述
在学校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上海交通大学档案 馆从1996年就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2003年拟订了《上海交 大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和《数字档案馆建设方案》, 并被纳入学校“985”工程数字化校园的建设规划。
建设内容-资源体系建设
电子文件的有效性
电子文件的有效性是指电子文件应具备的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包括信息的可识别性、 存储系统的可靠性等
1
根据2002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标准,
系统对图像文件格式做了限制,只允许jpg,tiff格式文件上传
完整性
建设内容-资源体系建设
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保证包括电子文件归档的真实性保证以及保证已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主要措施
在确保电子文件的基本描述信息、原件信 息一起归档的同时,对已归档电子文件采用 数字摘要技术(MD5技术)加密,进行防篡 改处理,保证其真实性。
两阶段真实性保证:“电子文件归档的真 实性保证”以及“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的 检测
2
系统实现在归档接收时,提供对非标准格式文件(DOC,XLS等)进行PDF格式转换的接口
3
系统提供非标准格式文件(DOC,XLS等)的后台监控服务,并自动启动PDF的转化工作
建设内容-资源体系建设
电子文件的完整性 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等无缺损
主要措施
制定《上海交大数字档案馆电子文件元数据实施要则》 系统监测,系统根据《要则》确定电子文件归档时的必选字段,在提交归档时 系统自动检测,提醒档案工作人员信息项是否完整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类档案、音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某市企业会计类档案、音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仅供参考学习,此文章非权威部门发布,为我站整理,请网友注意!会计类:(1)财务报告(表);(2)会计帐簿类;包括总帐,明细账,日记帐,辅助帐簿等(3)会计凭证类;(4)其它.主要包括工资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方面形成的材料,银行对帐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等音像类:(11项)(1)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单位视察,指导检查工作或参与本单位重要活动音像的材料;(2)本单位重要外事活动的音像材料;(3)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4)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音像材料;(5)宣传介绍本单位的专题音像材料;(6)本单位主要产品的音像材料;(7)本单位不同时期厂区(或办公地址)建设及发展情况的音像材料;(8)有关本单位产品广告的音像材料;(9)新闻媒体有关本单位报道的音像材料;(10)获得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等荣誉的音像材料;(11)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音像材料.实物类:主要包括本单位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奖状,锦旗,奖杯,奖牌以及废止的各种印章,获赠的纪念品,宣传品及反映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产品样品,实体性科技成果,工装和设备等物品.来源:档案管理网武汉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学校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主要包括:(一)纸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二)录音(带)光盘,录像(带)光盘;(三)照片及文字说明;(四)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牌等;(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民办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篇一:民办高校档案管理办法XXXX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档案建设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学校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主要工作之一。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招生、外事、基础建设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学生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学校档案由学校档案室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管理标准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人员职责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人员职责(一)负责档案整理、编目、鉴定、统计、排列和检索工具编制等工作。

(二)负责库房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工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准确掌握室内档案全宗、案卷数量及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负责库房内部整理。

案卷排放整齐、科学、有序,保证库内整洁、无灰尘。

(四)及时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发现对档案有害因素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正确处理好利用和保密的关系,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严格执行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六)积极主动地做好使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做到提供准确、及时主动。

用后及时清退,按时入库归位。

(七)应用电子计算机编目检索、贮存及调用档案;利用裱糊及复印技术,对纸张破损、字迹褪变、扩散的现行档案进行抢救。

(八)依法依规销毁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上海市档案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上海交通大学数字档案馆权限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数字档案馆权限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数字档案馆权限管理实施办法为维护上海交通大学数字档案馆信息安全,保障数字档案馆的正常运行,保护授权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权限设置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数字档案馆内所有需要进行权限管理的工作平台和服务平台。

具体包括:1. 非保密档案管理平台;2. 珍贵档案安全存储管理平台;3. 收发文登记及预立卷归档平台;4.网上集成式服务利用平台;5. 网上信息导入平台;6. 编研陈展平台;7. 档案鉴定工作平台;8. 档案馆门户网站和校史博物馆网站。

二.权限设置的内容1.非保密档案管理平台(1)用户权限分为:A.系统数据表维护权;B.审核权:对提交自预立卷管理平台的预立卷进行审核的操作权;C.组卷权:对审核通过的预立卷进行案卷移交操作,或直接在本地进行案卷级和文件级信息的录入、组卷或文件插卷,并进行案卷移交操作;D.入库权:对业经移交的案卷级进行接收入库的操作权;E.查询权:可在案卷级,文件级和全部信息三个级别上执行数据库查询的操作权。

(2)以上除系统数据表维护权由行使外,其它权限的授权对象为档案馆内相关职能工作人员。

(3)各项权限均按档案门类分别授权。

2.珍贵档案安全存储管理平台(1)用户权限分为:A.系统数据表维护权;B.借阅利用管理权:对来馆查询利用者进行资格审核,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等的操作权。

C. 档案组卷权:对案卷和文件信息进行录入,组卷和插卷操作,并进行移交的操作权。

D. 档案入库权:对业经移交的案卷进行接收入库的操作权。

E.档案查询权:可在案卷,文件和正文三个级别上执行数据库查询的操作权。

(2)以上除系统数据表维护权由行使外,其它权限的授权对象为档案馆内相关职能工作人员。

(3)档案组卷权和档案入库权按档案门类分别授权。

(4)具有借阅利用管理权的用户,有权对来馆查询利用者赋予当日有效的临时阅览权。

3.收发文登记及预立卷归档平台,用户权限分为:(1)设置“文秘人员”角色。

该角色权限:可行使收发文录入权,也可查询本人录入的收发文;(2)设置“部门管理员”角色。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沪交学〔2017〕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密西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校与相关合作办学方的特别约定或者本学院的特殊情况,根据本规定制订适用于本学院在读学生的具体规则,并报学生处和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文书、教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文书、教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文书、教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沪交研〔2015〕85号根据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及《上海交大教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规定,研究生院及全校各学院(系、所)教学文件材料处理部门均为立卷归档单位,负责本单位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教学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并做好电子文本归档和纸质文本归档的配套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如下:一、归档范围详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文书、教学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二、归档要求1. 研究生院归档要求(1)凡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完整、准确和系统,文件、材料按学科专业、性质、特点由各处室(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收集后移交院内兼职档案员,由兼职档案员立卷并定时向档案馆移交。

(2)与研究生院工作有关的收、发文件,以及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等,由研究生院负责按文件的特征整理、立卷、归档。

(3)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由研究生上传至信息系统,学位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定期提交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校图书馆、校档案馆。

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由各学院收集后交学位办,由学位办负责整理并定期寄至中国国家图书馆。

(4)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登记总表由各学院(系、所)负责收集、整理,在研究生毕业后由研究生院定时统一向档案馆移交。

延期毕业学生的成绩登记总表在毕业后插卷,按进校时间分类移交。

(5)教学评估的汇总材料、评估结论由各学院(系、所)负责收集、整理后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立卷,并向档案馆移交。

(6)盲审意见书由学位办定期提交档案馆。

2. 各学院(系、所)归档要求。

上海交通大学档案信息服务和管理系统通过鉴定

上海交通大学档案信息服务和管理系统通过鉴定

上海交通大学档案信息服务和管理系统通过鉴定
顾建建
【期刊名称】《新上海档案》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11月26日,在上海交通大学老图书馆会议室,由上海市档案局组织,
对上海交通大学档案馆、信息中心承担的“上海交通大学档案信息服务和管理系统”项目进行了鉴定。

鉴定委员会听取了项目的工作报告、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用户报告、
【总页数】1页(P8)
【作者】顾建建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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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档案工作条例2008/1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档案工作,促进我校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各院(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基本建设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衡量学校真实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也是学校改革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档案机构,保证人员编制、档案用房、档案设施、档案安全和档案经费的落实。

学校档案馆具有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能。

学校各院(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应加强对部门档案工作的领导,把部门的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干部和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保证文件材料归档特别是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配套归档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维护国家机密和教师知识产权,加速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方便学校、社会对档案的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学校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精神,设立档案馆,为正处级建制。

经上海市档案局核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审批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将档案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

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必须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根据所属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实际工作量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学院(系)应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可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院(系)办公室主任、教务办负责人、科研办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干事等,具体领导本单位教学、科研、党群、行政、人物等门类的档案工作,并按要求配备好各类档案工作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校各部门档案工作分管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专兼档案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必要时间,配备电子文件归档及归档文件材料数字化所必需的设备。

第八条档案工作是检查评估一个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

学校对各院(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年度实行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配套归档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校园网公示制考核,并作为学校对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先进集体评选、文明单位评比时一项重要依据。

凡文件材料管理混乱、归档情况差或拒绝归档的部门不得评为学校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利用频繁高又具有一定保管档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职能部门设立分室。

档案分室是学校档案部门的分支机构,受档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附属单位应设档案分馆或综合档案室,学校附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受学校档案部门和附属单位双重领导。

第三章档案机构基本任务第十条学校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文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全校档案文博工作,制定本校档案文博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2、统一管理学校档案文博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学校档案文博的归档范围、分类标准、保管期限和整理规则,负责接收(征集)、整理、组卷、鉴定、统计、保管、开放和利用学校各类档案文博和有关资料。

3、开展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负责学校校史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工作及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

4、组织实施档案文博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安全管理。

5、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史料研究,多形式深层次开发档案文博信息资源;6、明确档案文博工作职责,对全校专(兼)档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档案文博业务培训,开展档案文博学术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7、加强档案文博学科建设,开展研究生教育;8、按照学校的统一布置,受理并审核全校档案文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工作;9、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现代化管理技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学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并视实际需要设副馆长一名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由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有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及以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属于档案技术专业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与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

档案管理行政职务的聘任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专(兼)档案工作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因长期接触纸质档案的霉菌和有害气体,应根据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劳动保护的补贴。

第五章归档与接收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必须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特别是纸质文件材料和与之配套的电子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的每项重要工作必须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活动或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载体材料,应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档案管理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收集齐全、整理组卷,定期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

校档案部门应指导各单位的预立卷工作。

凡列入学校归档范围的档案,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十八条学校领导和机关部处级干部调离、提拔或退休时,应主动将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移交本部门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归档,不得擅自销毁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本部门档案工作分管负责人或档案工作人员也应主动提请其清理所保存的文件材料归档,以维护学校历史记录的完整、系统。

第十九条学校或校内单位组织承办的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简称重要会议)和本校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简称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材料,由会议或活动的承担部门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部门。

学校重要基建工程、重要修缮项目、重大科研成果和重大设备采购等项目验收、鉴定前,必须由档案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档案验收。

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工程竣工、课题结题验收、鉴定和报(评)奖工作。

第二十条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档案部门应重视向国内(境)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校史文献、文物征集工作。

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档案部门是学校保管档案的永久基地。

学校档案归国家所有,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学校所有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

第二十三条学校分立或合并前档案的归属,应本着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由学校或合并后的学校档案部门集中保存。

第二十四条学校档案部门馆舍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设计规范》和《档案馆建设标准》,在选址、规划、功能、结构、内部设施等方面充分考虑学校档案事业发展和服务、馆藏数量增加和档案(校史)陈展等因素,合理安排档案馆舍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校档案的分类、编目和排列,按《上海交通大学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档案部门库房所保存的档案应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和有害气体的必要设施,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和霉变,以利档案管理者和利用者的身心健康;2、对重要、珍贵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重点保护和管理。

对已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3、配置相关设备,开展归档文件和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最大限度的保护档案原件。

第二十七条学校档案部门应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部门应按照校务政务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度归档文件材料的开放鉴定工作,学校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规之精神做好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

对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登记造册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九条学校档案部门应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期分批向学校和社会开放档案,并设立专门阅览室,提供开放的档案目录或检索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档案馆是学校历史与现行文件服务中心。

学校档案部门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1、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目的的或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摘抄或复制;学校档案部门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合法部门。

2、港澳台胞、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档案。

3、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5、学校档案部门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档案利用者合理收费;第三十条学校档案部门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利用本校档案部门未开放的档案,原则上只能利用本部门形成的档案。

若需要利用其他档案,应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或档案形成者准许后方可利用。

第三十二条校外单位以及个人利用本校档案部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部门主管或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

因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档案,档案部门应予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条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或泄漏档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校档案部门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经过数字化的文件代替原件,加盖校档案部门公章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学校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史料的研究整理、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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