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约造价部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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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合约造价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部部及各部门及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具有积极的意义。各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合同签订对象的选择、招投标的方式和审查批准程序遵照《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报送《签订合同推荐书》时已经有合同草案的,应当将合同草案附后,没有草案的,应当附对方报价等基本情况,并在拟定合同草案后报总部合约总审查。

第五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

损公肥私、谋取私利。

第六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的法人委托人和非法委托人无权对外签约。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经营范围、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等,在签约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能证明上述情况的资料。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履行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第八条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签约的,有关部门应当把制定好的标书送总部审核后再行发出。待签的合同有范本的,使用范本,没有范本的,由经办人与对方共同拟定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防止出现歧义。公司合约部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督促改正。

第九条签订工程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

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尽量少付预付款,预留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符合规范要求期限的保修期。

第十条签订需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应当由公司法务人员参与;如在履行中需要变更条款的,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告知总部合约部。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可以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可能的诉讼,我方应尽量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包括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我方签订合同的用章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人员玩忽职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各公司、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甲方及我司支付合同款项的,各公司、各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应做好每笔款项的支付记录并在当月4-6日前将上个月的付款明细报公司审核及备查。如发现错报或故意隐瞒等,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尊重约定,严格按照条款履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请总部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发生我司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时,与履约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履约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按约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

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在不对我方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与对方达成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因对方变更、解除合同使我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生效之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签订合同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并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的内容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签订,需要公证的,应当及时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关人员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首先由签约企业或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公司或部门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公司或部门负责。签订

合同的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六条纠纷发生后,我方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十七条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分清责任,合理解决。

第二十八条为了解决纠纷,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部、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身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和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条各企业和部门不能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总部。

公司总部法务人员负责解决下列合同纠纷:

1、董事会、总裁交办的;

2、经各公司、部门处理解决不了的,上报到总部,经审查应当由法务人员解决的。

3、法务人员认为应当由自己协助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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