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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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餐馆评审标准

放心餐馆评审标准

注:①大型、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500㎡以上的(不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的(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饮服务单位。

②带★条款为关键条款,关键条款不合格评定结果即为不及格。

③以上标准可以有合理缺项。

④得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数÷该单位应得最高总分×100。

⑤标化后90分以上(含90分)评定为优秀,给予“大笑”;89分至75分(含75分)评定为良好,给予“微笑”;74分至60分(含60分)评定为及格,给予“平脸”;60分一下评定为不及格,不发公示栏。

注:①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饮服务单位。

②带★条款为关键条款,关键条款不合格评定结果即为不及格。

③以上标准可以有合理缺项。

④得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数÷该单位应得最高总分×100。

⑤标化后90分以上(含90分)评定为优秀,给予“大笑”;89分至75分(含75分)评定为良好,给予“微笑”;74分至60分(含60分)评定为及格,给予“平脸”;60分一下评定为不及格,不发公示栏。

注:①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饮服务单位。

②带★条款为关键条款,关键条款不合格评定结果即为不及格。

③以上标准可以有合理缺项。

④最后得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数÷该单位应得最高总分×100。

⑤标化后90分以上(含90分)评定为优秀,给予“大笑”;89分至75分(含75分)评定为良好,给予“微笑”;74分至60分(含60分)评定为及格,给予“平脸”;60分一下评定为不及格,不发公示栏。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放心粮油经销店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放心粮油经销店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放心粮油经销店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放心粮油经销店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为切实做好我省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促进放心粮油工作规范化开展,全面提高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水平,现将《贵州省放心粮油经销店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做好放心粮油经销店等级评审。

附件:贵州省放心粮油经销店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附件:贵州省放心粮油经销店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放心粮油”经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保障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树立“放心粮油”工程品牌形象,进一步为城乡群众提供质量安全的粮油食品,根据贵州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营运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已授牌的“放心粮油”经销店(以下简称经销店)。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星级经销店评审负责,具有对所评定的星级经销店管理、服务、监督的职能。

市(州)、县级未成立粮食行业协会的,由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及管理。

第四条经销店等级评定实行授牌、挂牌、复审、摘牌等动态管理机制。

取得星级的经销店,实行年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经销店的评定等级设为一星、二星、三星。

第二章评级程序第六条符合放心粮油星级评审标准(见附件)的经销店可向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消费者意见,及时给予评定。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常州市粮食局常州市粮食行业协会2010年3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搞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等,统称示范企业,下同),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认定的办法,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常州市粮食局和常州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条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年以上(按周年计),已经依法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四)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已经获得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五)企业规模。

根据国家、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规模要求,我市示范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1、示范加工企业(1)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2)油脂精炼能力达到8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3)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4)米粉、方便米饭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5)杂粮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示范销售店营业面积(含库房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销售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

3、示范配送中心营业面积(含库房和办公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配送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配送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江苏省创建放心消费试点单位考核验收标准

江苏省创建放心消费试点单位考核验收标准

江苏省创建放心消费试点单位考核验收标准(试行)一、江苏省创建放心消费一条街考核验收标准1.积极组织街内经营户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创建宣传活动,营造创建工作氛围,街内经营户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达100%,街内放心消费单位创建达标率达80%以上。

2.街内经营户证照合法有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按核定项目依法经营。

无店外经营和流动经营。

3.街道和营业店面整洁卫生。

经营户落实“门前三包,街内环境亮化、美化、绿化,交通秩序良好,户外广告手续齐全、内容合法,醒目处有创建宣传公益广告和消费者申(投)诉指示牌,店招、店牌设置规范。

4.街内经营户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认真执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保证商品质量,专卖专营商品按规定渠道进货,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违规物品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

5.街内经营户诚信经营,不搞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优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

公平买卖,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及广大消费者监督。

6.街内经营户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哄抬物价、搞不正当竞争。

7.街内经营者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做到秤准量足。

8.街内经营者自觉落实“三包”规定,顾客购买大件商品,按承诺范围送货上门,实行安装、调试、保修一条龙服务。

9.街内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并严格按核定的项目经营。

10.街内营业员衣着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服务规范。

11.街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点),做到投诉处理不出门店、不出街区,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投诉处理率达100%,消费者满意率达90%以上。

12.街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网络,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苏州城区放心粮油工作考核奖惩细则试行

苏州城区放心粮油工作考核奖惩细则试行

苏州城区放心粮油工作考核奖惩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放心粮油示范点经营规范化、管理常态化,提升放心粮油经营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消费放心满意度,促进放心粮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于城区(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范围的放心粮油示范点及配送中心。

二、依据文件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苏州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苏州工商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市区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三、考核内容
年度百分考核表内容及平时粮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结果记录。

四、奖惩标准
五、考核组织
每年度12月份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每个放心粮油示范点进行考核评定。

六、考核方法
实地检查商品实物、各类进销台帐、意见(投诉)本、询问有关业主,根据检查、打分结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报表上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奖励。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苏州市放心粮油示范点年度百分考核表
苏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年度百分考核表
苏州市放心粮油示范点年度百分考核表
苏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年度百分考核表。

品牌粮油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品牌粮油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品牌粮油产品基地建设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区域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基本特征、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设、改扩建及其经营管理。

二、建设级别1.区域性粮油配送中心建设在市级,以经营粮油产品为主,兼营日用消费品,通过连锁经营,实现对区域内〃放心粮油〃产品和其他商品的配送。

具备为各类大宗用户和自身经营网点提供采购、配送、批发和业务指导服务功能,具备同大型粮食物流中心、批发市场、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相衔接,发挥物流功能的配送中心。

2.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设在各县(市、区),以经营粮油产品为主,兼营日用消费品,通过连锁经营,实现对区域内〃放心粮油〃产品和其他商品的配送。

具备为城乡放心粮油食品店和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提供采购、配送、批发和业务指导服务功能,具备同区域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物流节点相衔接功能的配送中心。

三、基本要求-1 -区域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县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信誉。

经营范围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按要求规范经营管理。

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向顾客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并切实兑现承诺。

四、具体要求(一)区域性粮油配送中心1.基本条件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或能满足各类商品3-5天配送周转量使用的相应面积;营业用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经营商品品种能够满足网络经营需求的配送企业。

2.经营管理(1)经营设施设备①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仓库商品分类存放,摆列整齐有序。

②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

③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

④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进行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进行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进行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2.05.28•【文号】中粮协[2002]第021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进行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的通知(中粮协[2002]第021号2002年5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为了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各地粮食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要求,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决定在今年下半年进行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

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第二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在会员(包括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和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会员)范围内进行,品种限于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三类产品中的主导品种。

同一企业同一商标的同类产品,申报的主导品种不超过3个。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各项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标和行标的须符合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不含任何违禁物质。

2、企业正式投产三年以上,近三年之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已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机械设备、检化验仪器、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4、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申请企业应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3、省级以上粮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

如质检机构不具备卫检条件,应由省级以上卫生检测机构进行卫检并出具报告。

获省级以上质量免检或卫生免检认证的产品(须在有效期内)可不再进行质量检测或卫生检测,但必须提交免检证书(复印件);4、食品标签;5、企业承诺(见“放心粮油”评审申报表);6、粮食行业协会会员证(复印件);7、获绿色食品、ISO9000质量体系等认证的,可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参考,但仍需提供其他各项材料。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规范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规范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规范(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提高经营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示范销售店和示范配送中心(以下统称示范企业或分别称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

示范加工企业、示范主食厨房开展配送或零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业务,应符合本规范相应规定。

第三条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四条示范企业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基础性工作和粮食应急供应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服务。

第五条示范企业的经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足够面积的营业场所(包括门市和库房),采光通风良好,经营设施齐全。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设施,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计量器具的数量和功能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并经检定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或检定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四)示范销售店有与经营规模和商品种类相匹配的货架、柜台以及盛放散装成品粮及制品的容器,规模较大的店(小型超市)应备有购物篮。

(五)示范配送中心有符合分类商品储存条件的仓库和符合成品粮油及熟食品运输要求的配送车辆。

第六条示范企业的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企业周围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垃圾处理站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

(二)内部环境整洁,有废物、垃圾暂存设施和对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动物的防范、灭杀措施,防止污染粮油,传播病菌。

(三)空地应绿化或硬化,有排污系统,防止积水和扬尘。

(四)存放或接触粮油及制品的器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放心粮店管理制度

放心粮店管理制度

放心粮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放心粮店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放心粮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放心粮店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放心粮店是指销售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和副食品的零售店。

第三条放心粮店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促使放心粮店规范经营,增强消费者信心。

第二章放心粮店的资质要求第四条放心粮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具备食品安全经营者的相关资质,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三)店内设施完备,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四)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五条放心粮店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放心粮店必须定期对商品进行检验和抽样检测,确保商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放心粮店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追溯食品的来源和流向。

第三章放心粮店的经营管理第八条放心粮店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放心粮店必须遵守真实标示的原则,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

第十条放心粮店必须定期整顿店内环境,保持店内卫生、整洁和有序。

第十一条放心粮店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放心粮店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和食品安全记录,依法保存并定期更新。

第四章放心粮店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放心粮店必须对销售的食品负责,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放心粮店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放心粮店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放心粮店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确保放心粮店的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五章放心粮店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放心粮店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从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

打造诚信经营示范街引领诚信经营新风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放心餐饮1.公示信息可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许可证件、量化等级信息、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原料、添加剂、自制饮料配方及火锅底料配方、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食材安全可溯。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按要求索取并留存相关资料或购物凭证。

建立进货台账,采购的乳制品、肉、水产制品、米面、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建立进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溯。

3.操作加工可视。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企业(单位)、养老机构食堂等单位建设“明厨亮灶”,学校食堂建设“透明厨房+互联网”,通过视频监控或玻璃隔断等方式实现后厨关键岗位加工操作过程“公开化”。

4.风险隐患可控。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并落实到位,硬件设施完备,符合餐饮食品加工标准,加工操作过程规范,环境符合清洁厨房标准,餐饮具清洗彻底、消毒规范,存放保管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规定,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5.食品安全可感。

诚信经营,提供安全的食品,保证消费者饮食安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

无食品安全投诉发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

6.禁食野生动物。

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禁止出现加工、制作、销售- 2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门店内、菜谱中不得出现“野味”、“野生”等字样,不得以各种暗语形式招徕顾客。

- 3 -。

喀春放心粮油

喀春放心粮油

放心粮油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粮油食品消费安全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依照新疆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经营管理技术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经营新疆喀春粮油有限公司示范配送中心配送的粮油产品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销售店、超市粮油食品经营柜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疆喀春粮油有限公司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负责“放心粮油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心粮油店”的审核认定第四条“放心粮油店”应具备的条件。

1、有必备的粮油购销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有一定面积(20㎡)以上的门店,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

3、店容店貌整洁卫生,店内配备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防止传播疾病。

4、出售商品明码标价,包装完好,无变质、无超保质期现象,出售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严禁出售“三无商品”。

5、自觉接受国家有关法律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放心粮油店”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放心粮油店》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4、经营人员健康证。

第六条“放心粮油店”认定程序。

1、按照自冶区粮食行业协会制定的创建标准,由公司对“放心粮油店”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

2、经认定的“放心粮油店”,由新疆喀春粮油有限公司示范配送中心统一管理“放心粮油店”证书、统一制作匾牌。

第三章“放心粮油店”监督管理第七条“放心粮油店”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一年一审。

第八条“放心粮油店”必须悬挂“放心粮油店”匾牌、证书复印件,认真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九条示范配送中心每月要组织一次检查。

重点检查其店内卫生状况、经营商品质量,使其保持“放心粮油店”创建标准;同时,要积极协调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每年对“放心粮油店”进行1-2次专项检查,规范经营行为,使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5S”农资店星级创建评分指标体系

“5S”农资店星级创建评分指标体系

“5S”农资店星级创建评分指标体系星级评分指标体系是衡量“5S”农资店创建情况的重要依据,下面是一个供参考的星级评分指标体系。

一、店面卫生与整洁度(20分)1. 店面环境整洁度(5分)- 店面外部没有杂乱物品,店面内部没有灰尘、垃圾等杂物。

2. 商品摆放规整度(5分)- 商品陈列有序,没有摆放错乱或混杂的情况。

3. 货架清洁度(5分)- 货架整洁无灰尘,无脏污或残留物。

4. 场地卫生程度(5分)- 场地无明显污染,地面、墙壁、天花板干净。

二、产品质量与种类(20分)1. 农资产品质量(10分)- 产品质量过硬,无任何质量问题。

2. 农资产品种类(10分)- 提供丰富的农资产品种类,能满足不同需求的客户。

三、服务质量(30分)1. 员工服务态度(10分)- 员工热情、耐心,提供优质的服务,回答客户问题并解决问题。

2. 产品知识和专业度(10分)- 员工熟悉农资产品,能够给出准确的建议和指导。

3. 交货速度(10分)- 快速处理订单并及时送货。

四、价格合理性(15分)1. 产品价格合理性(10分)- 提供有竞争力且公正合理的产品价格。

2. 优惠政策(5分)- 提供促销活动或优惠政策,吸引顾客。

五、客户反馈和满意度(15分)1. 客户满意度调查(10分)- 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顾客需求和反馈。

2. 客户投诉处理(5分)- 客户投诉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根据以上评分指标体系,农资店可以根据所得分数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

例如,得分在75-100分为五星级,50-74分为四星级,25-49分为三星级,0-24分为二星级。

农资店可以根据该评分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提升“5S”农资店的星级创建情况,并根据不同星级享受相关的福利和荣誉,吸引更多顾客的关注和信赖。

五、客户反馈和满意度(15分)1. 客户满意度调查(10分)- 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顾客需求和反馈。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向顾客征求意见和建议,关注顾客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评价,及时改进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福建好粮油评审标准

福建好粮油评审标准

福建好粮油评审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它强调了粮油产品的质量指标,包括内在品质和外在感官指标。

内在品质主要通过检测蛋白质、脂肪、水分等含量来衡量,以确保产品具有良好的营养价值和适口性。

而外在感官指标则涉及到产品的色泽、气味、口感等方面,要求产品外观整洁、气味纯正、口感良好。

其次,福建好粮油评审标准还注重食品安全指标的达标情况。

粮油产品作为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能至关重要。

因此,评审过程中会严格检测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关键指标,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评审过程中,福建好粮油还强调了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被抽查的企业,要求其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福建好粮油评审标准是一个全面、严格的评审标准。

它不仅关注产品的内在品质和外在感官指标,还注重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企业的生产能力及质量管理水平。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和企业才能获得福建好粮油的认证,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粮油产品。

“好粮油”现场评价细则

“好粮油”现场评价细则

“好粮油”现场评价细则
现场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和申报产品现场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两个部分。

一、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
对综合评价中所使用的企业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核实验证:
1各种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原件;
2.各种申报数据的依据材料;
3.企业申报基本情况;
4.其它有关的情况。

经核查验证,如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相符合,不存在不予申报的情况,则通过核实验证。

反之,则不能通过。

二、申报产品现场生产及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影响综合评价结果的下列内容:
1有无涉及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的重大问题;
5.有无涉及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6.有无涉及环保方面的重大问题;
7.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有序运行,有无重大异常情况;
8.工艺是否合理,设备是否先进,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是作坊式小生产;
9.厂容厂貌是否干净整洁,影响食品质量和卫生。

10有无其它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以上检查未发现问题,则通过现场检查。

反之,则不能通过。

三、现场评价结果
1.当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和申报产品现场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两个部分均通过时,现场评价符合要求。

2.当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和申报产品现场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两个部分之一不能通过时,现场评价不符合要求,企业申报产品不能被推荐为“好粮油”产品。

现场评价结果现场向企业反馈。

全国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办法

全国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办法

全国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以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规范服务为抓手,以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的放心粮油产业链和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为目标,全面提升粮油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强化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示范企业,指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主食厨房、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和示范批发市场(指成品粮油批发市场)。

第二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第五条企业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营(按周年计)2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企业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第八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连续亏损。

第九条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已经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具备常规检化验能力;已经获得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或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认证。

第十条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关于开展评选放心农资经营门店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评选放心农资经营门店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评选放心农资经营门店活动的通知一、通知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资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水平,现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放心农资经营门店”评选活动。

通过评选,树立一批守法经营、服务优良、农民信赖的农资经营门店典型,引导和带动其他农资经营门店规范发展,营造健康、有序、诚信的农资市场环境。

二、评选范围本次评选活动面向全镇范围内所有具备农资经营资质的门店,包括化肥、农药、种子、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门店。

三、评选标准证照齐全。

农资经营门店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农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诚信守法。

农资经营门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到守法经营、诚信为本。

质量可靠。

农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产品。

服务优良。

农资经营门店应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农资使用指导。

制度健全。

农资经营门店应建立健全进货验收、质量保证、索证索票、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规范有序。

四、评选程序组织报名。

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门店可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放心农资经营门店申报表》。

村(社区)初审。

村(社区)对申请门店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上报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镇级审核。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各村(社区)推荐的门店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察看。

公示公布。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门店将在镇政府官方网站和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政府正式发文公布。

动态管理。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对“放心农资经营门店”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门店将取消资格。

五、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放心农资经营门店”评选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评选活动有序开展。

广泛宣传发动。

各村(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评选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资经营门店的参与积极性。

同时,引导广大农民到“放心农资经营门店”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安全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桂工商办发[2014]213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标准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4〕213号)各市、县(区)工商局:全区工商系统“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工作既是“2014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我区工商部门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净化市场”活动实施三项工程之一的“放心农资工程”的重点工作任务。

目前,此项工作的任务完成情况已经列入自治区绩效办“实地察访核验”指标。

为进一步指导全区各级工商机关深入推进“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工作,确保年内创建指标任务完成,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将“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8日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标准一、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有关经营许可证件。

农药商品经营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种子商品经营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纳税人还需取得《税务登记证》等。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一)建立健全“两账两票一卡”制度。

有完整的进销货经营台账,有农资进货合法凭证和向消费者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有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并签订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实行产品质量问题可追溯管理。

(二)实行经营者自律管理制度。

1.农资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经营资格,索要并保存检验报告,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来源正规可靠、产品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严把农资商品质量进货关。

2.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建立详细的商品流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农资商品的流向、数量等信息,向下一级经营者提供合法的销售凭证和产品质量承诺联系卡,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严把农资商品销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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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评选标准
为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国粮办发[2009]199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重点办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八个方面38件实事的意见》(石发[2010]2号)文件,推动我市粮油流通市场有序发展,提高市场粮油商品质量,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优质服务,维护粮油消费者的权益,让广大居民放心消费、安全消费。

制定石家庄市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评选标准。

一、评选范围和原则
1、评选范围:
“放心粮油示范店”在全市范围内创建评选,石家庄市区和县(市)矿区粮油经销店均可报名参加。

2、评选原则:
坚持企业自愿、公开公正、依据条件、严格筛选原则。

评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保证评选质量。

这次评选的“放心粮油示范店”仅限于面粉、大米、食油、杂粮。

二、参评条件
1、粮油店经营的商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含任何违禁物质。

并印有(QS)
标志。

2、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3、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达到30平方米以上,年经营额20万元以上。

4、能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严把粮油商品进货关,经营的粮油商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

5、执行粮油商品下架召回和质量追溯制度,2年之内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6、有良好的店容店貌,店面定期清扫,墙面无尘土蛛网,门窗明亮,室内地面干净整洁,货架及商品外包装无尘土,做到小包装商品上货架整齐陈列,大包装粮食垫板支撑规范码放。

粮油商品严禁同其他商品混堆混放,粮油店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具有防潮、防虫鼠雀等必要功能,具有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7、粮店具有服务第一、用户满意至上的经营理念,有相对稳定的经营人员,坚持整齐着装、文明经商、热情为广大顾客服务。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

三、评选程序
1、申报单位(粮油店)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矿区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提出申请,填写《放心粮油示范店申
报书》。

2、单位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初审同意并在申报书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粮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销售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粮食行业协会。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主要粮油商品年度质量检测报告。

(2)所在地有关粮食质量执法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粮油质量安全问题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书面证明材料。

(3)上年度本单位粮油经营情况报表。

3、市、县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根据申报单位(粮油店)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提出企业整改意见,并随机抽取粮油商品样品进行质量和卫生指标检测。

4、对整改后的粮油店进行复检,达到相应标准的,作为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候选单位。

5、市粮食行业协会对符合评选条件且样品检测合格的单位进行媒体公示。

6、市粮食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媒体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选出的“放心粮油示范店”颁发牌扁和证书。

7、对评选出的“放心粮油示范店”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日常监管
1、牌匾、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间,由市、县粮食局(行业协会)对其实行跟踪监管,对出现质量问题者可随时取消荣誉称号,收回牌扁和证书;出现重大质量或违法事件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牌匾、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企业向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在60天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附则
1、本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2、本标准解释权为石家庄市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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