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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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基础 0308第08讲 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

2020年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基础 0308第08讲 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

第08讲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第五节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知识点: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概述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介绍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概述(一)资产评估准则简介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标准,是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价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尺度,是评估报告使用人理解资产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制1.制定主体财政部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负责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2.咨询组织财政部组织成立了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了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

两个委员会的委员都来自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资产评估服务领域监管部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资产评估执业界、企业界和科研院校。

两个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①审议拟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②对准则的体系、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意见;③对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重大或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④对资产评估准则的具体实施提供咨询意见;⑤组织资产评估准则相关专题研究;⑥推动资产评估准则国际交流等。

3.制定程序协会对准则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基本准则报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

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由协会发布。

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过程:①立项②起草③公开征求意见④审议⑤发布4.更新机制协会在财政部的指导下,结合执业需求和监管需求,及时制定新的资产评估准则项目,对已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不定期进行修订。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介绍(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框架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财政部依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规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4]13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4]13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4]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转发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202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讲义-第2部分 企业价值评估——第01章 企业价值评估概述

202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讲义-第2部分 企业价值评估——第01章 企业价值评估概述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核以客观题为主。

分值估计在5分以内,在备考中重点关注企业价值的特点、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企业价值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以及企业价值评估基本假设和具体假设。

【本章知识框架】【本章知识点精讲】第一节企业价值与企业价值评估【知识点】企业的概念及特点、组织形式(一)企业的概念1.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2.企业是一个社会组织;3.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实体;4.企业是自主经营的主体。

(二)企业的特点1.盈利性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经营目的就是盈利。

2.持续经营性企业要对各种生产经营要素进行有效组合并保持最佳利用状态。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要素最佳利用的因素很多,持续经营是一个重要方面。

3.整体性构成企业的各个要素资产虽然具有不同性能,但它们可以被整合为具有良好整体功能的资产综合体。

企业的整体性是企业区别于其他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

4.权益可分性尽管具有整体性的特点,但相对应的企业权益却具有可分性的特点。

企业整体价值由股东全部权益和付息债务组成,而企业的股东权益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股东全部权益和股东部分权益。

(三)企业组织形式【知识点】企业价值(一)企业价值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企业价值是企业获利能力的货币化体现。

2.企业价值的特点(1)企业价值是一个整体概念。

整体不是各部分的简单相加,整体价值来源于要素的结合方式。

(2)企业价值受企业可存续期限影响。

企业生命周期中所处阶段不同,企业价值也不同。

(3)企业价值的表现形式具有虚拟性。

在实体价值与虚拟价值并存的情况下,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和评估应综合考虑企业实体价值和虚拟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涵盖了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所拥有的资产,但企业价值的评估对象是这些资产有机结合形成的综合体所反映的企业整体价值或权益价值,而不是各项资产的简单集合。

3.企业价值与业务价值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资产评估是确定和估计一个个体、企业或项目的资产价值的过程。

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资产评估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产评估准则的汇总。

1.公允价值准则:这是最常用的资产评估准则之一,根据这个准则,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市场上实际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这个准则适用于可以在市场上以可靠的价格进行买卖的资产。

公允价值准则的主要优点是可比性强,能够提供准确的市场价值信息。

2.成本法准则:根据这个准则,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其取得成本来确定的。

这个准则适用于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得到可靠价格的资产,如自用房屋和实物资产。

成本法准则的主要优点是简单易行,不需要依赖市场数据,但它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

3.收益法准则:根据这个准则,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其未来的收益潜力来确定的。

这个准则适用于产生收益的资产,如租赁物业和可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项目。

收益法准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考虑到资产的未来价值,但它对预测未来收益的准确性有较高要求。

4.建筑评估准则(IAO准则):这是评估房地产和建筑资产时常用的准则之一、根据这个准则,评估师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各种要素,如土地价值、建筑物本身的价值、使用寿命、维修和维护成本等。

IAO准则是一种综合性的评估准则,考虑了多种因素,并提供了一个比较准确的评估结果。

5.税务评估准则:这个准则主要用于确定资产的税务价值。

根据税务评估准则,资产的价值是根据税法规定的方法和原则来确定的。

税务评估准则通常要求评估师根据特定的税法条文和计算方法来确定资产的价值,以便用于税务申报和纳税。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准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原则来确定资产的价值。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进行评估工作,以提供准确可靠的评估结果。

企业价值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的辨识与判断

企业价值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的辨识与判断

企业价值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的辨识与判断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到非经营性资产(含非经营性负债,下同)及溢余资产的界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只明确了“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但相关评估准则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如何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亦没有详细的操作规范,本文旨在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的界定进行探讨。

一、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定义的理解根据相关评估准则讲解,溢余资产,是指超过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资产规模的那部分经营性资产,一般特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等。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关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的实质性判断原则是:收益预测中未考虑其收入成本相关的现金流。

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的界定现按《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常见科目分别列举探讨如下:1、溢余资产(1)货币资金:冗余现金一般可界定为溢余资产。

如果评估基准日现金余额相对较高,则主要通过分析日常营运需要的最低现金余额来判断是否存在现金冗余。

溢余现金的确定有多种方法,常用的方法如下:溢余现金=评估基准日现金余额-最低现金余额最低现金余额=每月付现支出x安全资金的月数每月付现支出=(总成本费用-非付现费用)÷12以上计算数据可采用评估基准日当期或近期平均数。

(2)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可界定为溢余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货币资金界定为溢余资产应慎重,需与负债科目等结合起来考虑,比如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比较大,可能是期后需支付股利的需要,与账面应付股利对冲后可能就不存在溢余;或者企业刚融资到-笔新的借款,期后马上要有笔重大支出,那么实际上与期后预测的资本性支出和借款等现金流结合考虑后,不宜再作为溢余资产。

2、非经营性资产(1)投资性房地产:如出租用商铺、写字楼、住宅等,一- -般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但是如果企业本身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出租,或者收益预测中已考虑相关投资性房地产收益,则作为经营性资产。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我国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五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六)评估基准日;(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八)评估假设;(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企业价值的分类

企业价值的分类

企业价值的分类
企业价值可以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方式:
账面价值评估:账面价值是指企业在一定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显示的资产总额,包括债权人和所有者在内的企业所有资金提供者对公司资产要求权的价值加总。

市场价值评估:市场价值是指被评估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易价格的估计值,通常以股票价格和企业债务的市场价值之和来衡量。

公允价值评估:公允价值是指在完全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交易的价格。

内在价值评估:内在价值是指企业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强调的是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评估:投资价值是指被评估企业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它是特定的战略投资者通过收购目标企业取得的协同效应和综合收益,又称为战略价值。

清算价值评估:清算价值是指企业在破产清算或终止经营时,通过变卖资产和处置债权债务所获得的净资产价值。

除了以上分类方式,企业价值还可以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评估对象等因素进行分类。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就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与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五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与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六)评估基准日;(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八)评估假设;(九)需要明确的其她事项。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与评估目的, 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第四节 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
一、概念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 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 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 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二、方法
1、参考企业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 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 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 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 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企业投资 所有者权益 净现金流量
投资资本
资本价值 +长期负债 +长期负债利息× 收益率
(1-所得税税率))
累加法和 资本资产 定价模型
加权平均 资本成本
模型
企业 整体价值
所有者权益 价值和付息
债务之和
净利润或 净现金流量 +扣税后全部利息
总资产 收益率
加权平均 资本成本
模型
某企业为了整体资产转让,需进行评估。现收集的
对A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已知A企业 在今后保持持续经营,预计前5年的收益分 别为40万元,45万元,50万元,53万元和 55万元;从第六年开始,企业进入稳定期, 预计每年的收益保持在60万元。折现率为 10%,试计算该企业50年期的评估值。
二、企业收益及其预测
1、企业收益的界定与选择
净利润 企业收益形试息 净前 现税 金后 流利润

Rn (1 g ) 1
rg
(1 r ) n
对A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已知A企业 在今后保持持续经营,预计前5年的收益分 别为40万元,45万元,50万元,53万元和 55万元;从第六年开始,企业进入稳定期, 预计每年的收益保持在60万元。折现率与 资本化率均为10%,试计算该企业的评估值 是多少?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使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行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途径和手段。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市场法第四条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

例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单项资产评估中的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等。

第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考虑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一)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二)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第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基于以下原则选择可比参照物:(一)选择在交易市场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二)选择适当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三)选择与评估对象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物;(四)选择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参照物;(五)选择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参照物;(六)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物。

市场法的比较基准通常因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所处行业等差异有所区别,可以表现为价值比率、交易单价等形式。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价值影响因素和交易条件存在的差异做出合理修正。

第八条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测算结果可靠性的因素:(一)市场的活跃程度;(二)参照物的相似程度;(三)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接近程度;(四)参照物的交易目的及条件的可比程度;(五)参照物信息资料的充分程度。

第三章收益法第九条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2024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A.1个月B.3个月C.一年D.两年【答案】 C2、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身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资产评估报告应该阐明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的身份B.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的名称必须是可确指的法人C.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的名称可以是可确指的自然人D.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的名称可以是不确指的一类群体【答案】 B3、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不当行为的投诉、举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B.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C.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财政部门仍应受理,并移交资产评估协会处理D.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举报,涉及事项较简单的,可以采用口头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答案】 A4、下列关于资产产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依法取得资产的完整产权是特定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相关资产的前提条件B.只有控制权而无所有权的资产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加以确认。

C.行使资产权利会受到分设权利的限制D.对资产的拥有和控制主要体现在对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上【答案】 A5、下列关于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定和非法定业务的委托人均可以自愿协商确定B.委托人可以由一个主体或多个主体共同组成C.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D.委托人并不一定是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答案】 A6、(2018年真题)关于《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2020-2021)结构体系的说法中。

正确的是()。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也许通过改善存货控制,会导致减少预测期间内运营资本占销售收人的 比重。不清楚为什么资本支出至少不应当以历史的速度增长。生产效率 的预期改善能说明经营利润改善了吗?
杜拉拉沮丧不已,她召集了财务分析人员开会,来解释他们所做预测的 假设基础。在感谢他们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时,她警告他们在明确陈述 他们假设方面要更为小心。“毕竟,”她说,“任何预测的可信程度仅 仅取决于它基础假设的合理性性。”
现金流量折现法(DCF法)
资产的价值通常被认为由它未来期望的现金流决定,是期望现
金流的现值。
tn
基本公式 价值
股权资本估价模型
CFt
(1r)t t1
tn
价值
股权资本C的 Ft (1ke)t
t1
– 股权资本现金流量:支付了所有经营性支出、再投资需要、税收、
利息之后的剩余现金流。
公司估价模型
tn
根据Robert F.Bruner的调查,71%的支持采用股本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
减去短期国债收益率作为价在4.5-7.5%之间。
康纳尔等人的研究认为,美国股票对长期国债的风险溢价水平在3.5%5.5%之间,而对短期国库券的风险溢价水平在5.0%-7.0%之间。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Ke=Rf1+ β(Rm-Rf2)
其中
Ke:权益资本成本 Rf1:目前的无风险利率 β:权益的系统风险 Rm:市场组合的历史平均收益率 Rf2:历史平均的无风险利率
利用CAPM模型计算权益资本成本举例
Ke=Rf1+ β(Rm-Rf2)
Rf1:目前的无风险利率=5% β:权益的系统风险=1.1 Rm:市场组合的历史平均收益率=15% Rf2:历史平均的无风险利率=6% Ke:权益资本成本=14.9%

企业价值评估-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资产基础法·市场法王生龙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主要内容:一.重新理解评估领域企业价值二.资产基础法认识及实务中的问题三.市场法认识及实务中的问题四.答问(Q & A)-一、重新理解评估领域企业价值(一)企业价值的有关观点全球公司估值领域对企业价值的认识几乎是一致的。

~比如戴维·弗里克曼(david frykman)和雅各布·托了瑞德(jakob tolleryd )著的《corporate valuation》中:将企业价值分为“权益价值”和“公司价值”。

公司价值(enterprise value)是整个公司所具有的价值。

即公司承担所有资产要求权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为:公司价值=权益价值+公司债务的市场价值+少数股东权益+养老金+其他要求权权益价值(equity value)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要求权,由于公司的权益价值等于公司所有股票的市场价值的总和,因此权益价值有时也被称为“市场价值”(MV)。

权益价值是公司价值与公司债务价值之间的差额。

再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财务学教授布瑞德福特·康纳尔(Bradford Cornell)所著的《corporate valuation》中提到:公司价值评估模型所要尽力而为的是,加总公司所有证券的公正市场价值,而不仅仅是权益类证券。

并提出价值评估的步骤是:先分别评估公司的债务价值、优先股价值、普通股价值,然后将这些价值加总就得到公司的价值。

`公司价值=公司债务价值+优先股价值+普通股价值(二)国内评估领域中企业价值1、基本表述——《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整体评估的范围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两种方法·国资委274号文——两种方法《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收益法验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2、评估对象的新认识——.企业评估是一种整体性评估,含三种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传统意义上的收益法验证,实际上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附件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使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行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途径和手段。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市场法第四条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

例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单项资产评估中的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等。

第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考虑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一)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二)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第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基于以下原则选择可比参照物:(一)选择在交易市场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二)选择适当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三)选择与评估对象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物;(四)选择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参照物;(五)选择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参照物;(六)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物。

市场法的比较基准通常因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所处行业等差异有所区别,可以表现为价值比率、交易单价等形式。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价值影响因素和交易条件存在的差异做出合理修正。

第八条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测算结果可靠性的因素:(一)市场的活跃程度;(二)参照物的相似程度;(三)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接近程度;(四)参照物的交易目的及条件的可比程度;(五)参照物信息资料的充分程度。

第三章收益法第九条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企业价值与整体资产评估

企业价值与整体资产评估
也可以利用企业的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 由现金流量),首先估算出企业的整体价值 (所有者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之和),然后再 从企业整体价值中扣减企业的付息债务后得到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此种评估方式也被称作企 业价值评估的“间接法”。
(二)企业收益预测
首先,是对企业收益的历史及现状的 分析与判断。
2、假设从(n+1)年起的后段,企业 预期年收益将按一固定比率(g)增长,则 分段法的公式可写成:
(二)企业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法 1.关于企业有限持续经营假设的适用。 2.企业有限持续经营假设是从最有利于
回收企业投资的角度争取在不追加资本性投 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资源,最 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直至企业无法持续 经营为止。
3.对于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企业价 值评估的收益法,其评估思路与分段法类似。
式中:Pn-第n年企业资产的变现值 其他符号含义同前。
三、企业收益及其预测
(一)企业收益的界定
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从性质上讲,即从企业价值决定因素的角 度上讲,企业创造的不归企业权益主体所有的 收入,不能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企业收益。
二、收益法的计算公式及其说明
(一)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法 1.年金法 年金法的公式为: P=A/r
式中: P——企业评估价值; A——企业每年的年金收益; r——资本化率。
2.分段法。 分段法是将持续经营的企业的收益预测 分为前后两段。 1、假设以前段最后一年的收益作为后 段各年的年金收益,分段法的公式可写成:
有效资产是指企业中正在运营或虽未正 在运营但具有潜在运营经营能力,并能对企 业盈利能力做出贡献、发挥作用的资产。
无效资产是指企业中不能参与生产经营, 不能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出贡献的非经营性资 产、闲置资产,以及虽然是经营性资产,但 在被评估企业已失去经营能力和获得能力的 资产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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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五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六)评估基准日;(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八)评估假设;(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第十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中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第十一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一)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二)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五)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九)可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者公开财务资料,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根据所采用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十三条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可以根据评估对象、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整,以使评估中采用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参数适用、可比。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被评估单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根据相关信息获得情况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单独评估。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当事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单位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四章评估方法第十七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条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一条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

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

第二十二条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预测现金流量,既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进行,也可以选择特定投资者的角度。

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投资价值。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 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当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供收益预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收集和利用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相关资料,并履行核查验证程序,在具备预测条件的情况下编制收益预测表。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经营管理、业务架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资本结构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

当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被评估单位企业性质、企业类型、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详细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对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剩余经济寿命以及替代产品或者服务的研发情况、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详细预测期。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折现率,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剩余经济寿命期情况、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详细预测期后的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详细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特点选择收益法的不同具体方法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条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当选择与被评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应当具有可比性。

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三)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单位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五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单独评估。

识别出的表外资产与负债应当纳入评估申报文件,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相关当事方确认评估范围。

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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