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在购房时能够清晰地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例如,建筑的朝向、体形系数、窗墙比等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影响着建筑的能耗水平。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如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门窗的节能性能、采暖空调系统的类型和能效比等。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也应予以明确公示。

其次,公示的方式需要多样化且易于公众获取。

在房屋销售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展示区域,通过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展示节能信息。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建设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详细的节能信息,并提供查询和下载功能。

对于施工现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让过往的行人能够方便地了解建筑的节能情况。

再者,公示的时间节点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始公示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在房屋销售阶段,应将完整的节能信息向购房者进行公示,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的节能条款。

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还应对实际的节能效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建筑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节能目标。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公众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8.27
•【字号】建科[2008]174号
•【施行日期】2008.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建科〔2008〕174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积极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将列入本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

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民用建筑施工、销售环节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未按《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依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

1 / 1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并政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1
【实施日期】2008.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
(并政发〔2008〕
47号)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市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示项目
(一)2008年7月15日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2008年7月15日前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公示);
(三)2008年7月15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销售现场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

北京市建委公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北京市建委公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20 年 2 09 月 第 3 卷 第 2期 8




17 1
C NS ’ 0 I J RI Cn0N I HNO OG EC L Y
3 提高质量验评标准 , ) 完善 手段 , 进工 艺 ①使 用测 改 平仪 , 用“ 字交叉控 制法 ; 采 +” ②基 层抹灰 平整度 现场 施工
2 外墙氟碳 漆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 主要有 6 方面 : 表面平整度不足 ; 个 ① ②颜色 、 光泽不 均
质量部 工程 师, 苏省海 门市常 乐镇 北 首 中南大 厦 8楼 江
262 ) 214
匀; ③分隔缝 、 色线 、 分 直线 度 不足 、 渗色 ; ④立 面垂 直 度 不
足; ⑤皱皮 、 流坠 、 裹棱 ; ⑥涂 面接槎 、 细部混 色。
同一方 向从上而下 细搓至表面平整 , 纹路清 晰 , 不显接槎 , 在
1高装 饰性 )
2 超耐候性 ) 寿命可达 2 年 。 0
极好 的流平 性和 高性 能 的颜 料赋 予漆 膜
氟碳 漆 中氟 树脂分 子链 上 的氟碳 键能 够
高雅 的装饰效果 , 可用于各种建筑物 外墙 的高档涂装 。 抵抗紫外线 的降解 作用 , 能在 户外长 期使用 外观 不变 , 用 使
作 出明确规定 。《 办法》 还规 定 , 今后要 在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和进行节能改造 的民用建 筑工程施 工现 场和销 售现场 的 明
离、 角度控 制不当 ; ⑤基层 抹灰 平整度达不到规定要求 ; ⑥作 业面积过大 , 喷涂方法不 当 平整度 、 色差 不合格点 相距 5 m
3优异 的耐腐蚀和化 学 品性 )
的腐 蚀 下 不 被 破 坏 。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知情权,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旨在让广大民众清楚了解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在节能方面的情况,包括采取的节能措施、能耗水平等。

这不仅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更加注重节能技术的应用和创新,也能引导消费者在选择住房或商业空间时,将节能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当全面且详细。

这包括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例如采暖、空调、照明等方面的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如墙体、门窗、屋顶的保温材料及性能参数;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系统等。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节能措施的简要说明,包括节能设计理念、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等。

其次,关于公示的时间和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物的施工阶段,可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向施工人员和周边公众展示建筑节能的相关信息。

而在建筑物销售阶段,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在小区公告栏或建筑物入口处定期公示能耗情况和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再者,为了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审核机制。

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应当对所提供的节能信息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节能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公示的节能信息,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节能知识普及活动,通过宣传册、网络平台、社区讲座等形式,向公众解释节能指标的含义、节能技术的原理和效果等。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公众对节能信息的关注度,还能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

另外,在公示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类型和能源供应情况的差异。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南建技[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南建技[2007]23号)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新开工、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公示牌与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形成“七牌一图”。

二、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

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内容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节能设计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在15 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但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因变更而下降。

四、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公示。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在当今社会,能源问题日益严峻,节能成为了我们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民用建筑作为能源消耗的大户之一,其节能工作的推进至关重要。

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出台,为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社会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有权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和相关措施,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这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开发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提供更加优质、节能的房屋产品。

其次,公示能够增强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节能信息,社会各界可以对民用建筑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促使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避免出现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问题。

此外,这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

让广大民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能的良好习惯,推动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节能性能指标包括建筑的能耗指标、节能率等。

这些指标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建筑的节能水平,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房屋在能源消耗方面的表现。

2、节能措施详细说明建筑在设计、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节能措施,如墙体保温、门窗节能、空调系统节能等。

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房屋节能的具体手段和技术。

3、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如果建筑采用了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公示其利用情况和效果。

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包括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这些参数对于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5、用能系统效率公示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的效率,以及相关设备的能效等级。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引言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对于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相关信息透明公开,本文档将介绍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旨在加强节能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一、定义1.1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是指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各项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建筑设计、施工及改造的节能技术方案; - 前期能源评估和预测能耗分析报告; - 节能材料和装备的选择和应用情况; - 能源管理措施的采取和效果评估; - 监测数据和能源消耗统计; - 其他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信息。

1.2 公示对象公示对象指的是履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 建筑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物业管理方; - 监测机构; - 监管机构。

二、公示要求2.1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名称、地理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等; 2. 节能技术方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指标、节能材料和装备的选择和应用等; 3. 施工和改造过程: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改造前后的节能效果等; 4. 能源管理措施:包括能源计量及监控措施、能耗数据的采集与分析、能源节约措施的落实等; 5. 监测数据和能源消耗统计:包括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数据、能耗统计报告等; 6. 公开途径:包括信息公示的形式、途径和时间等。

2.2 公示方式公示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在建筑场所的显眼位置设置公示牌; - 在相关单位或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示信息; - 在当地媒体或相关期刊上刊登公示内容; - 在相关社交平台或网络论坛上发布公示信息。

2.3 公示时机公示应在建筑设计、施工、改造完毕后及时进行,具体时机需如下规定: 1. 对于新建民用建筑,公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2. 对于改造的民用建筑,公示应在改造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虚作假 。
第七条
建筑工 程施工 过程 中变更建 筑节能性
能和节 能措施 的 , 设 单位 应 在 节能 措 施 实施 变更 建 前办妥设 计变更 手 续 , 将 设 计单 位 出具 的设 计变 并 更报经 原施 工图审 查 机构 审 查 同意 后 于 1 日之 内 5
予 以公示 。
明 、 水供应 等系统 的节 能措 施及 可 再 生能 源 的、 书长 在 内 秘
共有 3 4个单 位 5 0名 代表 出席 了会议 。其 中 , 中石
用。
第八条
建设单 位 应 在施 工 、 售现 场 张 贴 民 销
罚。
建设单位 未按本 办法 规定公 示建筑节
具 体 内容 见附件一 、 附件 二 。
第 四条
能信息 的 , 据 《 约 能 源 法 》 相 关 规 定 予 以处 根 节 的 第九条 建 筑 能效测 评 标识 按 《 于试 行 民用 关
 ̄ ̄ I tn
… 一 … …



! 量舅 … … … … … … … … … … … … … ….Ii蛩 . .. . … … … … … … 一 … … … … … … … . ll ! ll ; l
民用 建 筑 节 能 信 息 公 示 办 法
为 了发挥 社会 公众 监 督作 用 , 强 民用 建 筑 节 加
专业 委 员 会 20 0 8年 年会 在 青 岛召 开
中 国石 油和化 工勘察设 计协会 勘察专 业委 员会
于 9月 2 日至 2 日在 青 岛 召 开 了 2 0 2 4 0 8年 年 会 。
是第 一次参 加年会 。此次 年会 由 中国石 油天 然气华
东勘 察设计 院岩 土工程公 司承办 。 ( 自中石 油和化 工勘察设 计协会 网) 摘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一、工程概况及节能措施1.本工程为十字街改造项目工程A区,为高层住宅小区。

2.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14.9万㎡平方米,总高度98.45米。

3.防火类别: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4.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

本工程抗震设防等级为六度,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5.本工程为节能建筑。

各项具体节能参数详见附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性能指标登记表》(高层住宅小区)。

6.本工程位于哈尔滨市,属于严寒地区A区。

7.本工程选用的屋面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容重为32kg/ m3。

外墙外贴100厚聚苯板保温。

表观密度20kg/ m3,8.建筑节能措施:本工程屋顶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保温层为100厚挤塑板,传热系数0.26,挤塑板导热系数0.03W/mk,表观密度32kg/m3,外墙为300mm、250mm、200mm 厚混凝土剪力墙,窗台下为200厚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外墙外贴100厚聚苯板保温。

苯板导热系数0.042 W/mk,表观密度20kg/ m3,墙身主体传热系数0.43 W/mk,墙身平均传热系数0.45 W/m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外贴100厚挤塑板,传热系数0.30;车库与相邻其它部位的墙体,天棚抹保温砂浆;室外地面下地下室外墙外侧70厚挤塑板至基础,热阻R大于0.2(㎡。

K)/W,外窗为单框中空三玻塑钢窗,选用白色PVC型材、规格66mm三密封型材,三层中空玻璃,玻璃间距不小于12,传热系数不大于2.0 w/m2k,可见光透射不小于0.4,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的规定5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I5225)》规定的三级,外窗开启面积不小于30%。

二、建筑节能保护要求根据《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
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 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 [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C 分户独立热源供热] [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 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A垂直双管系统][B水平双管系统][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 [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 [C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 [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B 无]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B 二次泵系统]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 [C动态电动两通阀] [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压差控制装置] [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B 机械送排风系统][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 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