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任何一项法治的基本原则都应该是确保人权的保护。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复杂性,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相关的人权。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的指控和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被指控的人有权知道他们被指控的具体罪名,并有权进行辩护,并根据法律程序享有公正的审判。
这就需要法律系统为被告提供足够的信息和适当的时间来准备进行辩护。
而且,辩护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应该拥有足够的自由和权利来保护被告的利益。
其次,监察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关键机制之一。
监察机关在刑事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以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例如,监察机关可以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此外,监察机关还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裁决进行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严禁非法逮捕和非人道对待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人权保护机制。
任何人在被捕和关押期间都应该得到合理对待和尊重,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酷刑。
此外,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和女性等,应给予额外的关注和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是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司法机关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向公众提供案件的信息,以便公众监督法律实施过程。
此外,媒体和公众应该有权对刑事审判进行观察和报道,以确保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赔偿和补救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人权保护机制。
当个人的人权遭到侵犯时,他们应有权获得赔偿或其他适当的补救。
这可以修复因刑事诉讼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并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补偿。
最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事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依据。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各种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并为刑事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国际刑事法则则规定了针对特定罪行的审判程序,并确保被告享有公正审判权。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系统的基石。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Lega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箜生塾盒!!!!兰塑堕i鋈篮圈圈篓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沽保护王谢英摘要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初步迈出了民主文明的第一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化的诉讼结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2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他们在解决诉讼争端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范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司法保护的含义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追究刑事犯罪,既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国家救济,也是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从错误的追究中及时解脱出来;二是保证被告人只受公正的刑罚处罚:三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犯罪行为或刑事诉讼而受到的侵害和损失的实体性权益;四是保障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人身侮辱和侵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等权利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五是保障一股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控告、申诉、检举及不受打击报复等基本权利。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8)(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9)(一)刑讯逼供问题 (9)(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9)(三)强迫自证其罪 (10)(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0)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1)(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1)(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2)(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2)(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2)(六)强化实体与程序的并重 (13)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都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
刑事诉讼中,采用正确的手段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审判和裁决,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然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空间。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公正的审判。
公正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运作。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公正审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和权利自由选择法律代理人等。
这些权益保障不仅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还可以防止错误定罪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对于刑事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审讯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讯过程中,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虐待或其他残酷、不人道行为。
对于身体或精神上存在障碍的嫌疑人,则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享有合理的取保候审权。
刑事诉讼中,对于个别案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期间不被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当然,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应当比较严格,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审判或再次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应当基于严格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据,避免出现将无辜者错误羁押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也是十分重要的。
权益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司法机关应当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曝光被告个人信息,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特别需要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嫌疑人个人隐私时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平等的辩护权。
辩护人的存在和担当,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平衡。
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能,包括调查、出庭辩论、质证证据、提出抗辩、参与判决等。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在 人 权 的各 种 保 障方 法 中 .法 律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体 系 中最 要 看 对 其 是 否 尊 重 和 保 障 “ 罪 的 人 ” 无 的人 权 . 要 看 其 “ 罪分 更 犯 基 本 、 具 权 威性 的 新 刑诉 法 在 以下 具 体 规 定 中体 现 尊 重 和 保 子 ” 人权 是否 得 到 尊重 和保 护 这 次 对 刑 诉 法 的修 改 . 是 我 最 的 既 国刑 事 诉 讼 法 价 值 之 彰 显 .也 是 我 国最 高 权 力 机 关 重 视 和 保 障 障 人 权 的原 则 :
一
尊 重 与 保 障 人权 写入 刑诉 法 原 则 性 规 定 彰 显 刑 诉 法 之 人 权 的具 体 体 现 . 是 我 国人 权事 业 从 理 念 到 行 动 的 深刻 进 步 更 二 、 障犯罪嫌 疑人 的诉 讼权利 . 对侦 查措 施 的法律 监督 保 强化 在 辩 护 制 度 中 .明 确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侦查 阶 段 可 以委 托 辩 护
-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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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警 多 能 . 法 质 量 能 否保 障 河 南 警 务 改革 中 打破 警 种 发 国家 赔 偿 的 . 以 市 局 名 义作 为 赔 偿 义 务 主 体 这 与 市 局 派 出 . 执 也 职 能 划 分 . 行 “ 警 多 能 、 合 执 法 ” 一 个 民 警 不 再 像 过 去 一 机 构 的身 份 相互 吻合 至 于 内 部行 政责 任 划 分 . 实 一 综 不涉 及 对 外 法 律 样 “ 警 不 管 治 安 的事 . 安 不 管 刑 侦 的事 ” 而 是 逐 渐 成 为 “ 交 治 . 全 责 任 承 担 .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 是 当然 . 作 起 来 完 全 可 以 由公 安 机 操 能 ” 在 干好 “ 业 ” 同时 , 得 兼 顾 其 他 。河 南 新 型 警 务模 式 推 关 自己决 定 . 并 无 法 律 障 碍 , 主 的 还 也 行 “ 警 多 能 、 合 执 法 ”不 少人 对 此 提 出 质 疑 : 警 多 能 是 一 一 综 . 一 2 基 层 民警 要 真 正 沉 得 下 、 . 留得 住 、 作 好 。 工 首 先 , 安 机 关 要 以 “ 得 下 ” 目标 . 正 通 过 精 简 机 关 . 公 沉 为 真 种 美 好 的想 法 . 是 培 养 一 个 专 业 人 才 竟 不 是 一 天 两 天 的 功 夫 . 但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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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这 是 人 权保
。
强 迫 从 他那 里 获 得 有关 案件 情 况
,
如果 不
种体 现
存 在法 律推 定
,
,
也 不 能 因其 沉 默 而 作 为 指
一
不 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的 特 权是 被 告 人 在
项 基 本权利
。
联 合 国通过 的 许 多 国 际 法 律 文 件 均 将 此 权 利 确 立 为 刑 事 被 告 人 在 受 到 指控时 所 应享 任 有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保障 口’ 何 人 不 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即任 何 人 都 没 有 协 助证 明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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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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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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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
其 罪 的特 权 是 被 告 人 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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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阶段 所 享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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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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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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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人 不 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及 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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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 嚣鹅◇》∥鬈_ 掺警i o t i■ ? 0 t
现 代 各 国 刑 事 程 序 普遍 确 立 了 无 罪 推 定 及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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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 人享有 此 项权利
。
控 告 人 有权 获 得 辩 护 的 原 则 疑人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
但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过
程 中 ,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人 权 保 障 方 面仍 然 存 在 着 不 足 之 处 ,被 告 人 的 人 权 远 没 有 得 到 切 实 的 尊 重和 保 护 而 人 权 的 保 障 又 是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所 以本 文 针 对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存 在 的 侵 犯 被 告 人 人 权 的 问 题 就 如 何 完 善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的 人权 保 障 提 出 几 点建 议
殊 权 利 保 障 . 然 . 事 诉 讼 就 失 去 了 公 正 性 . 成 弱 肉强 不 刑 变
食 的 专 门 性 的 追究 惩 罚 活 动 。国家 专 门机 关 在 追 究 、 罚 犯 惩
在 的追 求破 案率 的 功 利 主 义 思 想 .很 容 易 在 实 施 羁 押 的 过
诉讼 中 的 公 正 性 、 理 性 和 人 道 性 。相 对 于 国 家 . 人 永 远 合 个
是 弱 小 被 动 的 . 以 国家 的刑 事 追 诉 权 一 定 要 有 所 节 制 . 所 而
且 要 给 予 处 于 弱 者 地 位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一 系列 的特
由 于在 诉 讼 活 动 中 .代 表 国 家 追诉 犯 罪 的 司 法 机 关 存
法 的 权 威 性 . 师 的 自行 调 查 取 证 没 有 任 何 强 制 力 . 使 在 律 致 行 使 时 困难 重 重
( ) 罪 嫌 疑 人 的 自证 其 罪 的 义 务 二 犯
、
充分 保 障 人权 的必 要性
Hale Waihona Puke 人 权 保 障被 视 为 现 在 刑 事 诉 讼 的 灵 魂 .人 权 保 障理 念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控 制 着 诉 讼 目的 的 确 立 、诉 讼 主体 职能 的 配 置 和 诉 讼 构 造 的建 造 所 以 . 我 国 目前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 在 充
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
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第一章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概念刑事司法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治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刑事司法中,应该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包括审判公正、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保障是指政府和国际社会采取措施,保障个人和群体享有一系列基本而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民主、言论自由、宗教信仰、教育、健康、福利等权利。
第二章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必须尊重被告人的权利,这是保障审判公正的前提。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有权利对起诉书提出抗议;有权利提出证据和申辩意见;有权利做最后陈述等。
这些权利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司法裁量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人权保障中的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中,刑事司法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犯罪行为是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追究责任。
但是,在刑事司法中,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防止任意拘禁,并避免不必要的刑事惩罚。
第四章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是非常关键的。
研究应该探讨刑事司法中的人权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另一方面,实践要重视人权保障,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和高效。
第五章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互动关系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是相互关联、互动和制约的。
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体现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并以此为基础保障审判公正。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刑事司法维护社会和谐和公正。
只有两方面相互配合和制约,才能实现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共同目标。
第六章结论在当今社会,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是不可分割的。
刑事司法必须体现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并保障审判公正;而人权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刑事司法保护个人和群体的权利。
我们必须在研究和实践中随时关注和维护这一共同的目标。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在一个社会中,人权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正和法治。
然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紧密的,因为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体的权利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旨在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人权的保障。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例如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和有权与律师会面。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对待。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程序的法定要求,确保法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进行审判,从而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也存在一些挑战和矛盾。
一方面,为了追求正义,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自由权。
此外,一些调查手段可能也会侵犯被告人的隐私权,例如对个人通讯的窃听和监控。
因此,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不会滥用。
此外,在调查阶段,一些国家要求警察必须获得法院发出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索,以保护个人的隐私。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人权方面是否充分。
尽管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但它是否足够保障了被害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呢?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被害人的权益被忽视。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承受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和心理创伤,这可能对其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在国际层面上,人权保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以来,它已成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机构。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的现状以及相关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事诉讼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利财产等重大权益,对被告人的生命和尊严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和基础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人权保障问题依然值得关注和改进。
首先,侦查阶段的讯问和逮捕程序往往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些侦查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进行非法拘禁和虐待,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庭审环节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也存在不足之处。
在刑事庭审中,律师的发言权和辩护余地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人的质证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人权保障。
首先,在法律上加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人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并限制了侦查机关的权力。
此外,还成立了诉讼追责机制,对侵害人权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其次,加强律师的参与和辩护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律师在刑事庭审中的辩护权。
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此外,加强人权教育的普及也是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关键。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样可以增强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关注,推动刑事诉讼环境的改进和完善。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道路。
标签:人权;刑事诉讼;矛盾“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
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
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刑事案件发生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和约束。
然而,这些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与人权保障相平衡,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拘留拘留是最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用于对刑事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并严格限制拘留的方式和条件,以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限制和虐待。
拘留所应当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保障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如提供适当的休息和饮食,防止任意殴打和虐待。
二、取保候审对于不存在逃避追诉和证据销毁等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取保候审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比如在适当时候参与案件审理、无罪推定等。
三、羁押在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然而,羁押作为一种对自由的最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滥用。
在实施羁押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如健康权、言论权和宗教信仰自由等。
羁押期限也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避免无限延长。
四、限制出境在涉及逃避刑罚或邀请国际法庭调查等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出境权。
然而,这种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和正当理由,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出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遵循法定期限,并确保相关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支撑。
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除了上述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外,刑事诉讼法还赋予司法机关其他权力,如搜查、查封、冻结财产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保障。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与人权保障相平衡。
司法机关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防止任意滥用权力和不当限制自由。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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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①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的确应当追求发现真实的目标,然而这目标是不可能自动显现的,而是隐藏在一系列的复杂事务背后。
这就意味着在达到这一目标之前有很长的路要走,离开了刑事诉讼过程,便无发现真实目标可言。
所以,“刑事诉讼是发现真理的一种方法,不是证明已被接受真理的一种方法。
要充分理解诉讼程序的推理功能,就要牢记我们不是从答案开始而是从问题开始;只有在我们寻找未占有的答案,而且可能是最佳答案的前提下,全套诉讼机制才是可以理解的、站的住脚的。
即使实体法不合理,诉讼程序仍是合乎逻辑的。
这就是说,诉讼程序起到的是逻辑推理的作用,其结果并非如愿。
不论最终判决如何,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为发现必要的答案提供了最佳的工具。
”什么是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必然要求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审判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均衡。
在中世纪的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过分强大,辩护职能则相当微弱甚至不存在,只能导致诉讼手段的残暴和诉讼结果的不公。
所以,现代刑事诉讼正是在保护人权的旗帜下,将增强辩护职能作为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检察机关和①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审判机关行使,辩护职能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
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三者的力量显然是难以平衡的,在失衡的诉讼结构中,公正的诉讼过程和真实的发现只能是一句空话。
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增强辩护职能,以实现新的平衡。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越是弱者,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普通人享有生命权和自由权,被告人则享有公平审判权、辩护权、无罪推定等权利。
法国的弗朗西斯·托尔肯斯教授为这一理论作了精辟的注解,他指出:“根据贝卡利亚的古典理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规则,是被告人抵御毫无限制的国家权力的第一道防线。
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通过程序量化、分散和规范司法权;实行无罪推定;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实行公开和公平、合理的审判。
”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总是在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到底应该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问题上争论不休。
其实不管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其落脚点最终都要归结到个人上,集体总是由个体组成的,忽视个体的权利,就谈不上对集体的保护。
①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及不足诚如很多学者指出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领域存在一些不足。
为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与联合国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一致、使其更加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反对自证其罪规则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制度。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相应的法条的执行力度实为欠缺,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过程的问题及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讯逼供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禁止的行为,亦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容的。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取得证据,司法机关罔顾法律条文规定,屡屡进行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①汪建成:《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情践踏。
2、律师辩护权难以得到保障。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使其提供法律援助,是司法实践中的进步。
但是,在实际的实务操作中,对于法条的贯彻落实则是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等。
而律师本身在诉讼活动中与检察官等不处于对等地位,在本体权利损害的同时也造成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损害,由此造成控辩双方失衡,影响司法公正。
3、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等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1日《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的这种保护措施是不全面的,实践中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并不少见。
如果仅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这远不能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的身心痛苦,同时,这也不符合“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的原则。
但遗憾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并未允许此种权利的存在,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问题产生的原因1、我国的侦查实行的单一职权主义模式,侦查机关拥有过于广泛的侦查权利,缺乏必要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
与此相对的则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较大的限制,加之侦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很大的强制性,因而就更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侵害。
2、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与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相冲突。
执法机关长期以来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重要性,错误的认为打击犯罪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其他利益必须服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
基于这种观念,执法人员选择了无视法律规定,进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未能认识到保障人权的重要性。
其次,重实体,轻程序。
在我国,程序法的发展比较缓慢,重视不够。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程序法的建设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法律实务仍缺乏可操作性,留下了可乘之机。
在实践中不按程序办案的现象还存在,这就跟滋生了专制和腐败。
在社会转型期又采取了比较弹性的处理方式,程序缺乏自治性,程序的独立价值没有得到普遍和充分的认同。
五、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1、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方。
因此,不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也不得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所以,为了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人在法院最后宣判前无罪的法律地位,对于解决和处理疑难案件,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人权,有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2、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其主要的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的实现不应受到不正当的干扰,而应得到充分实现,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对抗制的优点,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这些对于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明显的必要性。
3、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是人权保障的重心,但“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之一,国家至少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对那些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的被害人给予补偿”。
如果能够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就可以使被害人没有自身利益之顾忌,从而提高其控告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挥了物质保障的作用。
4、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①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惩罚犯罪和保障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任务里互为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
如果在追诉犯罪、惩罚犯罪时滥用权力,或者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实现追诉、处罚犯罪,其结果就与打击惩罚犯罪是为了实现体会安全与秩序的出发点相背离。
②程序优先。
程序法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其是关于诉讼行为诉讼过程的规范。
我国的诉讼传统历来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程序是工具,是为实体服务的。
在这种单纯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价值所在的公正是令人难以信服的。
笔者认为,程序与实体都很重要,但程序应当优先。
因为实体只有在正当程序下才能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牵涉到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需要认真对待。
因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需要正确的处理刑事人权保障,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解决相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