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与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工程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方案、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开展方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布。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开标地点、时间;(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流程
土地出让流程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公众或特定主体的行为,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土地出让流程是指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所需要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出让的流程。
首先,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确定出让土地的范围、用途、规划等情况,制定出让计划,并公布出让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土地出让的信息。
同时,需要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价值和出让价格,为后续的出让工作做好准备。
其次,土地出让申请和资格审核。
有意向参与土地出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政府部门的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资金实力、项目规划等方面,确保申请人具备参与土地出让的条件和能力。
接下来是土地出让竞买。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土地出让。
在竞买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竞买文件,并在竞买现场进行竞价或协商,最终确定土地的出让对象。
然后是土地出让合同签订。
出让对象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是土地出让手续办理。
出让对象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登记等手续,完成土地出让的最后一步工作。
总的来说,土地出让流程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政府部门、申请人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合作。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才能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扣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出让和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及特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无需划拨双方协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付较小费用或无偿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偿划拨的形式也只是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远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小。
3、划拨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的获得流程
划拨土地的获得流程
1、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由于只是取得了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
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4、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5、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6、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资产如何拍卖 国有资产拍卖
国有资产如何拍卖国有资产拍卖一、国有资产拍卖流程一、国有资产拍卖流程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业务刚刚开始,拍卖市场建立的也不多,还没有形成网络,整个市场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尽管这样,拍卖程序已经形成,主要是:(1)凡需拍卖国有资产的单位,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拍卖申请,经批准或确定后,到拍卖市场进行登记。
(2)整体拍卖国有资产,应由资产拍卖单位,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册,及本年度开始到拍卖时的会计报表,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资产负债清册和会计报表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拍卖资产的所有者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中心等中介机构,对被拍卖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评估。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对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确认,提出拍卖底价。
(6)进入拍卖市场,由拍卖市场和组织者,对拍卖资产在公开场合进行拍卖。
拍卖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7)资产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整体资产产权拍卖,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和向财政、计划、物资、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拍卖形式1、国有小型企业的整体性拍卖国有小型企业的整体性拍卖,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重新配置国有资产存量的要求,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由受国家委托的拍卖机构向非国有企业或个人出售甲有小型企业的整体产权的行为。
它矗典型的特征是国有小型企业的较终所有权会改变,拍卖的主体是国家。
在等价有偿拍卖交易规则得到遵守时,国有小型企业的拍卖不会减少整个国有资产的价值规模,但国有资产存量的使用价值规模会发生短期缩减,在拍卖收人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之前,其使用价值规模会减小。
其作用则是把国有资金从不适宜实行国有的产业和企业中退出来,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
2、国有企业闲置设备等的拍卖国有企业闲置没备拍卖,是指国有企业拍卖长期闲置的国有设备、仪器等产权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是有偿转让闲置设备的所有权。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岫岩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本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公示)、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六项内容。
一、申请登记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
主要业务流程如下:(一)交易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含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7)对受让方条件的基本要求(受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9)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10)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相关条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执行和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法定准备金率
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
部门规章
01 名称简介
03 出让范围 05 公开办法
目录
02 内容介绍 04 协议方式 06 出让方法
07 意义表现
09 相关法令
目录
08 相关条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是有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 虽然我国在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竞相压低、减免地价吸引投资;经营 性房地产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等。如果不遏制这些行为,统一规范、开放有 序的土地市场难以形成。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能够实现国家土地资产的最大效 益,而且能够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介绍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 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
国有划拨土地相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规定以及国土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出让方应当做到净地出让。
3.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0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1. 准备工作在开始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了解土地政策法规: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土地政策和法规,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条件和限制等。
•编制项目计划:制定收购土地使用权的详细计划,明确收购目的、范围、时间和预算等。
•准备资金: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包括土地费用和相关手续费用。
•寻找合适的土地:根据自身需求,在目标地区寻找合适的土地,并了解相关土地市场行情。
2. 确定收购方式根据土地政策和个人需求,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收购:•拍卖方式:参加土地拍卖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协议方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协商达成收购协议,以约定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方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划拨,以获取土地使用权。
3. 办理手续根据选择的收购方式,办理以下相关手续:3.1 拍卖方式如果选择通过土地拍卖方式进行收购,需要办理以下手续:•报名参与拍卖:按照拍卖公告要求,准时报名参与土地拍卖。
•交纳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参与拍卖的担保。
•参与拍卖:按照拍卖规则参与拍卖,竞价获得土地使用权。
•办理土地产权证:在拍卖成功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产权证,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2 协议方式如果选择通过协议方式与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达成收购协议,需要办理以下手续:•洽谈协商:与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进行洽谈,确定收购意向和具体条件。
•签订协议:制定收购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办理过户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收购方名下。
3.3 划拨方式如果选择通过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以下手续:•填写申请表:向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土地划拨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
•等待审批:提交申请后,等待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
•办理过户手续:获得土地划拨批文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方式?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第一步就是拿到土地,有了建设用地,才能进行规划和施工。
城市里面的商品房都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企业可以拿到使用权。
那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方式?接下来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大致了解。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方式?1、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2、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抵押。
3、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什么?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
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
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
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司法拍卖划拨土地流程
司法拍卖划拨土地流程流程步骤具体操作
前期准备确定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取得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和文件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
调查土地是否存在瑕疵或限制情况,如是否涉及其他纠纷、欠费等
发布拍卖公告执行法院应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30日发布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等)和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竞买人报名竞买人向拍卖法院或指定机构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
拍卖会举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详细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等,并公布拍卖起叫价
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
主持人确认竞买人的出价,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确定竞得人
签订成交
确认书
竞得人与拍卖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函商当地政府执行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就划拨土地的处置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
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的相关问题,如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事项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一定比例(如10%)的定金明确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条款
支付土地
价款
竞得人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
办理土地登记竞得人凭相关批准文件和缴费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①拍卖必须要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44条、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
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
《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施行)
第21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12条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拍卖法》
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应当先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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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①拍卖必须要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44条、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
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
《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其中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433号1999年11月25日)
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
②该拍卖标的物为国有资产,必须依法定程序评估。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施行)
第21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12条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拍卖法》
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应当先评估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