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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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①拍卖必须要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44条、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
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其中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433号1999年11月25日)
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
②该拍卖标的物为国有资产,必须依法定程序评估。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施行)
第21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12条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拍卖法》
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应当先评估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