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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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并参照环保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所有饮食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对饮食业建设项目按其规模及对外环境影响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指含有炒菜、油炸、火锅和烧烤类功能的酒店、饭店(摊)、饮食街等食物制作加工企业;二类项目指不含炒菜、油炸、火锅和烧烤等不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小吃店、面馆等食物制作加工企业。
第三条对新建饮食业项目的选址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环境功能区要求和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
(二)居民住宅楼内、职工住宅楼内、商住楼住宅用房内、商办楼办公用房内等禁止新建饮食业项目。
(三)新建一类项目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独立饮食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2、商住楼中商业用房内的饮食单位与其上下相邻的住宅之间必须有不小于3米的隔层;饮食单位边界与相邻住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9米。
3、饮食单位与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等特殊环境敏感单位应大于9米以上。
(四)新建二类项目,其项目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以对周围建筑生活人群不造成污染,且征得该人群的同意。
第四条新建饮食业项目的环保要求:
(一)新建一类、二类项目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饮食服务业项目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如需使用其他特殊燃料的,必须同时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经营场所必须有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废水、噪声和油烟等实现达标排放,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3、项目产生的饮食废油脂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有专用回收贮存装置,并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建立回收处置协议,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和处置。
4、饮食业项目的空调冷却塔、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室外广告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降低噪声措施,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5、项目运行产生特殊气味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除异味控制措施,保证排放的废气气味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臭气浓度标准。
(二)新建一类项目应符合以下设施配套方面要求:
1、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油烟烟道,其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油烟应达标排放,经专用油烟烟道排放,其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5米,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4、项目运行产生的餐饮污水必须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油水分离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第五条新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程序
(一)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环保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1、新建拥有6个(含6个)以上基准灶头的一类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2、新建拥有6个以下基准灶头的一类项目,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统一制式)。
3、新建二类项目,应报批《西安市小型饮食业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饮食业项目审批前,应征求项目周边有利害关系的居民意见,报批时应附有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项目初审同意后应当在项目建设地或公众媒介上公示五日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饮食单位环境管理,完善环评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现有饮食单位完善环评及相关环保手续,由饮食单位提出申请,各环保分(县)局按本细则要求予以办理。
(二)位于居民住宅楼内、职工住宅楼内、商住楼住宅用房、商办楼办公用房的现有饮食单位,属于一类项目的,不予补办审批手续;属于二类项目的,予以补办临时手续,有效期一年。
(三)位于商住楼、商办楼内非住宅用房及位于其他位置的现有饮食单位,能够满足本细则要求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不能满足的,应进行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本细则要求办理手续。
第七条各环保分(县)局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业项目,可出具相关的环保证明。
第八条单位职工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饮食服务业相关环保规范(标准)的,执行新环保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