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冲突规范,有什么样的结构和特点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遗产分配纠纷案件。钱某死亡 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受理法院 是中国人民法院。法院依据的冲突规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条 " 遗产 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在地法律"。因此本案遗产分配应以日本法律 为准据法。根据日本遗产法来确定钱某的家 人、利某及其女儿的具体遗产份额。
案例思考: 一个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 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 而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 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斯法 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
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 用法律?
案例: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三名中国留学生死亡。 其中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 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此案。 《日本法例》P25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中 国《民法通则》P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 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 地法。”
2.准据法有两个法律特征:
a.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b.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即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准据法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 利义务。但准据法不包括冲突规范。 四、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 1.反致
甲国 ( 冲突规范 )→乙国(冲突规范)→ 甲国(实体法)
2.转致 甲国(冲突规范) →乙国(冲突规范) → 丙国(实体法)
第二次辅导
一、国际私法的主线:
国际私
法的研 究对象
是
涉 外
民 事 关系
第六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结构一、冲突规范的概念法律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同样冲突法则是由冲突规范构成的,是冲突规范的总和。
冲突规范就是构成冲突法的法律规范。
功能上的特殊性: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
一般法律规范是规定人们的行为的准则的,能直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冲突规范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但它不能直接调整,它只能和它所援引出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涉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的特殊性:冲突规范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
一般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而冲突规范则是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其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为范围,“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为系属,“适用”为关联词。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1、范围(category):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种类,即指受该条冲突规范调整的那些具体法律关系。
构成冲突规范范围的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有合同、所有权、侵权、亲权、继承关系等。
2、系属(Attribution):又称归属,指范围中指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实体法。
连接点(point of contact, connecting factor, connecting ground):指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根据。
它像一个桥梁一样把范围中所界定的法律关系和用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联系起来。
连接点可作如下分类:1)客观的连接点和主观的连接点前者指除当事人的合意以外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仅指当事人的合意,主要用于合同关系。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性质冲突规范是指对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指出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s),又称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s),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在冲突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冲突规范的“系属”就是由连接点和与其所导向的法律组成。
在形式上,连接点表现为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特定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客观标志确立,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简单的、呆板的确定连接点的方法已不适应越来越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欧美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率先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在国际私法学中,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对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概念(考点)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结构(考点)1.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准据法则是“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三、特点(考点)1.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2.一般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只是间接规定。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还涉及结果。
第二节连结点一、概念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使用和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分类(一)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又可以分为属地连接点和熟人连结点。
2.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免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
2.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等。
立法者常通过时间限定防止动态连结点带来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考点)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 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 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二) 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 解不同。 (三) 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 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四)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 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例: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 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3、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4、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5、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第四章 冲突规范
3、行为地法
• 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 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 “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 (1)合同缔结地法 • (2)合同履行地法 • (3)婚姻举行地法 • (4)侵权行为地法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民商事法律 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选择的那个法 域的法律。采用这一系属公式表明其承认 当事人在一定限度内有依其意愿选择法律 的自主权,故这种作法又叫做当事人“意 思自治”。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 律适用问题。
• 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
• 每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是由两个相对应的 单边冲突规范结合而成的。一个单边冲突 规范,经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扩展 为双边冲突规范。
•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在完备性与普遍适用 性上,单边冲突规范不如双边冲突规范。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的冲突规范。
•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二节的法律
关系或法律问题和一定法律联结在一起的 媒介或纽带,也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
• 法律意义: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 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 定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三、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 第一,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 第二,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 第三,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第三节系属公式
• 系属公式,又叫冲突原则,就是把一些解 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 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 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适用问题。
第02章 冲突规范概述-国际私法
既得权说
比尔主要观点:法官只有义务适用国内法,既不能直接 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更不 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将当事人根据外国 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作为一项事实予以保护。 美国1934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当法律产生一项权 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构成一项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 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得到承认。 评价:承认权利,却不承认权利赖以产生的外国法在那 国的“域外效力”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 三者,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 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评价: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否定冲突法存在 的必要。
最密切联系说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现代 美国学者里斯等 主要观点:一国适用某一外国法是因为该外国法 与有关涉外案件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 的联系。在法律适用时,哪一个法域与案件的事 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该法域 的法律。 评价:给法律选择带来灵活性和生命力,是现代 国际私法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
本地法说 (Local Law Theory)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库克(1942年, 在其《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中提出),是 在否定既得权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主要观点:法院适用外国法,只是采用了与涉外 因素所涉及的那个国家中的法律中相同或相似的 规则作为自己的规则,这样就将外国法规则“合 并”到“本地法”中,因而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 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 所创设的权利,即所谓的“本地权利”。
国际正常交往说
中国学者大多持这一观点 一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承认并适用另一国 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出现的 现象。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 或适用外国法,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因此,它 只应由各国自行决定。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中,只要外国法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 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本国人民能够同外国 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应适用外国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和领会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连接点的含义、分类与发展方向;系属公式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类型;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学习本章的意义●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利用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
●国际私法的基础学科体系就是围绕着冲突规范建立起来的,冲突法亦被视为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
●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并不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如何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它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
●总之,它既非实体规范,亦非程序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
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外民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概念(考点)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结构(考点)1.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准据法则是“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三、特点(考点)1.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2.一般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只是间接规定。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还涉及结果。
第二节连结点一、概念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使用和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分类(一)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又可以分为属地连接点和熟人连结点。
2.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免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
2.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等。
立法者常通过时间限定防止动态连结点带来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考点)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1、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同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连结点的概念分类1、连结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第三章 冲突规范.
一、系属公式的含义
• 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化、抽象 化,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动产在英国。其婚姻是在英国依民事登记方式
成立。现其妻在英国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该婚姻是否有效是该案的先决问题。英国法规 定:涉外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地法;婚姻效 力依婚姻缔结地法;希腊法规定婚姻效力依当 事人的本国法。
练习题
•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这是一条( )。 1、单边冲突规范 3、选择性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4、重叠性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也是基本规范。其功能是对相关国 家的法律进行选择,而不直接调整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它是一种
间接规范。
本章内容
•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 冲突规范的结构 • 冲突规范的类型 • 系属公式 • 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 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冲突规范的特点: 1、是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2、是间接规范。 3、其结构是由系属和范围两部份组成
连接点
• 连接点的概念:指能够将某民事法律关系与某 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因素。如:行为地、国 籍、婚姻举行地 • 连接点的分类: 1、据其能否变化,分为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 接点。如: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住所地; 2、据其是否具有灵活性,分为硬性连接点和 弹性连接点。如:物之所在地;最密切联系地 3、确定连接点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分为主 观连接点和客观连接点。住所地、当事人合意
什么叫做冲突规范,有什么样的结构和特点
一、概论“冲突法”名称始于17世纪,从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称为国际私法。
19世纪末以后,通过条约统一规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出现了“统一实体规范”。
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除了冲突法外,还包含统一实体规范,但另一些学者仍主张国际私法仅指冲突法。
可见冲突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地位(当然现在已经没有必要争论统一实体规范是不是国际私法了),那么什么是冲突法呢?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
因此,我们有必要谈一下冲突法和冲突规范的关系。
“冲突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一种法学理论而言,是法学的一个学科,严格来讲应该是“冲突法学”;其二是指冲突法规范本身,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本文中“冲突法”就是“冲突规范”的意思。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有的国际条约中称“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
而被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关系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二、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具有其自身独特不同,下面我们简要地论述一下冲突规范的特点:1、从冲突规范内容和作用看,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1、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同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连结点的概念分类1、连结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第六章 冲突规范
2. 分类
连结点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连结点可作不同的分 类: 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客观连结点: 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 地2主观连结点: 当事人合意、最密切联系地
2、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和动 、静态连结点(constant contact)和动 态连结点(variable 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contact) 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连结点 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连结点 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 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因其不变便于定法 动态连结点:可变连结点 动态连结点:可变连结点 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 心地等。 加强了灵活性,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可能
(三)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laws) 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 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冲突规范。 1902年 1902年《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 权冲突公约》 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 "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均有离婚之原因者,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 解决有关物权,尤其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行为地法派生系属公式: (1)合同缔结地法 解决合同的成立、内容合法性、方式等方面法律冲突 (2)合同履行地法 解决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3)婚姻举行地法 解决涉外婚姻关系尤其婚姻方式法律冲突 (4)侵权行为地法 解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侵权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
第三章 冲突规范
• 六、连接点的冲突 • 解决方式:原则上采用法院地法解决 • 例外:1、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发生争议的该国国
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定,对于住所的识别原则上也是如此
• • 2、如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用 的连结点,应依该国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3、特定案件需要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范,而条约又对冲突规范中所 使用的连结点作了定义,则应依条约中的定义作出解释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 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1、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A.冲突规范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或先后 顺序之分
B.附“结果导向”的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第四节 系属公式
国际条约成为准据法的情形:
(1)非条约缔约国的公民或法人选择某一国际条约作为调整他们权利 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2)如果冲突规范援用某一缔约国的国内实体法为准据法,而国内实 体法无相应规定或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可以将缔约国参加的 某一条约是同国内法作为准据法。
• 国际惯例成为准据法的情形:
• • (1)当事人选择国际惯例作为准据法; (2)有些国家的冲突法规定,依冲突法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内国法时, 如果内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此规定,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 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 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第五章 冲突规范
(二)特点
1、从内容看,它是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 人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涉及程序事项,不 是程序规范。
2、从调整方法看,它是一种间接调整规范,只有和 实体法相结合才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准据法)两个部 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 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 适用的法律。 例如:“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第五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规范的定义和结构
一、冲突规范的定义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一、冲突规范的定义
(一)概念 (二)特点
(一)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 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 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结婚适用结婚缔结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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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论“冲突法”名称始于17世纪,从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称为国际私法。
19世纪末以后,通过条约统一规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出现了“统一实体规范”。
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除了冲突法外,还包含统一实体规范,但另一些学者仍主张国际私法仅指冲突法。
可见冲突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地位(当然现在已经没有必要争论统一实体规范是不是国际私法了),那么什么是冲突法呢?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
因此,我们有必要谈一下冲突法和冲突规范的关系。
“冲突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一种法学理论而言,是法学的一个学科,严格来讲应该是“冲突法学”;其二是指冲突法规范本身,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本文中“冲突法”就是“冲突规范”的意思。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有的国际条约中称“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
而被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关系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二、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具有其自身独特不同,下面我们简要地论述一下冲突规范的特点:1、从冲突规范内容和作用看,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2、从冲突规范的性质看,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
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
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
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冲突规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一般法规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而冲突规范则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组成。
三、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本身具有很特殊的结构,它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下面简要论述一下冲突规范的三部分结构。
(一)范围(categories),又称连结对象(object of comrection),是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般指冲突规范前面的部分。
例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中“不动产”法律关系和“侵权依侵权所在地法”中的“侵权”法律关系都是冲突规范的范围。
由于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故冲突规范“范围”种类繁多,其中最常见的有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行为关系、所有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二)系属,是指明冲突规范所涉及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它一般是冲突规范后面的部分。
例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中系属是侵权行为地法。
因为范围不是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涉外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关系。
所以,与此相适应,系属也有它特定的含义,是针对上述特殊性,在内国法与有关外国法相冲突的情况下,从法律适用上对范围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出一个应适用的法律。
而这个适用法律的指定,在规范形态上一般是通过一定的标志来实现的。
在国际私法术语中就把这个标志称为“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或“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
具体而言,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6条规定:“离婚依其原因事实发生时丈夫之本国法。
”这条冲突规范,就是依离婚原因或事实发生时丈夫之国籍作为确定适用法律的根据的。
在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形式上看,连结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作用;第二,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
为了更好的理解连结点,我们对连结点作一简要分类:首先,连结点可以分为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前者是指客观实在的标志,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的选择”,这一连结点的主要作为确定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根据。
其次,连结点还可分为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和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前者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是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地等,由于其不变,故便于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动态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动产所在地等,一方面加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在长期的实践中,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逐渐固定起来,形成了国际私法中的系属公式。
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而成为固定的系属,使它适合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常见的系属公式主要有以下几类:(1)属人法(lex personalis),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也作为其属人法,大有取代住所地的趋势。
其实,采用国籍作为连结点的国家有一些在近年也以出现松动迹象,开始在某些方面兼用或改用住所地法或惯常居住地法,以使立法更符合实际需要,也可以说这是属人法方面本国法原则与住所地法原则的一种调和。
(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etae或lex loci situs),这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在空间上所位于的国家的法律,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指作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所在地法律,它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起初主要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后来也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lex fori),指受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5)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其适用民事关系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基本上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但近些年来这一系属公式在侵权、继承等领域也被采用。
(6)最密切联系地法,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个系属公式,在合同领域采用比较多,一些国家把它用于侵权行为和家庭关系等方面。
(三)关联词,它从语法结构上将“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
有的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只含范围和系属两部分。
“但是关联词是冲突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它,范围和系属只不过是毫无联系的两个概念,当它将两者联系起来时,冲突规范才成其为冲突规范。
例如,《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的‘适用’就是关联词。
”四.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中的作用(一)何为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本为国际私法中的概念。
在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指的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国际私法学者一般认为,冲突规范是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但从普遍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不仅仅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概念,在其他法律领域中也存在着冲突规范。
(二)有关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之争议国际税法最主要的任务是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而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即不同国家的税法竟相要求适用于同一课税对象,引起各国税法之间的冲突或抵触。
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国际税法规范的系统中,有属于国际私法范畴的冲突规范存在。
瑞士学者克内契克特认为,“国际税法是适用于国际税收事实的国际、国内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总和。
” 德国学者布勒更是认为,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调整仅限于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大部分条款均是冲突规范,约占整个协定条款的3/5至4/5强。
可见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中的地位非同小可。
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将国际税法中划分国家间征税权的规范命名为“冲突规范”并不妥当,而应该称为“分配规范”,其理由是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而国际税法中划分国家间征税权的法律规范则并不是确定要适用的法律,而是划分征税权。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因为最新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凡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及因涉外民商事关系而发生的争讼时,指定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划分涉外(或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规范,均属冲突规范。
而且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在形式上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相同的。
因此,将国际税法中划分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称为冲突规范是妥当的。
(三)冲突规范的有效运作需要解决国际税法中的识别冲突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
在国际税法当中,也存在着识别问题,如营业利润的识别、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所得类型的识别等。
即使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由哪一国征税的冲突规范,但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规定存在差异,就会造成不同的识别结果,进而产生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