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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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运输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道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七章法律责任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客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客运站开业条件

客运站开业条件

客运站开业条件及办理程序
汽车客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开业条件:
1、客运站场设置符合县交通和站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2、具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3、具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售票、候车、行包托运、卫生等服务设施;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5、具有车辆安全检验人员和检验器具,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6、在县所在地,必须符合三级以上的标准。

二、必备资料:
1、企业立项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场地使用证明、站场竣工平面图;
3、验资报告及企业章程;
4、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6、客运站管理章程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批复的站场筹建申请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填写《交通运输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
2、携带必备资料到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宜良分局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查后,报市、省审批;
3、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由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5、按客运站站级申请程序向云南省省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客运站等级,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领取《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等级证书》;
6、持《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等级证书》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7、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级证书和收费许可证手续办理完毕,将正式开业时间向原申批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场经营。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调配客车按原线路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旅游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四)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客运管理应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道路客运线路分类第六条根据道路客运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道路客运线路可分为以下四类,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正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根据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B )核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2、申请经营跨省客运班线时,应向(C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A、县级B、市级C、省级D、县级以上3、同一客运线路有( B )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A、2个B、3个C、4个D、5个4、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 B )。

A、4-6年B、4-8年C、5-10年D、6-8年5、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A )个小时。

A、4B、6C、7D、86、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 A )提出申请。

A、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B、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县级交通主管部门D、市级交通主管部门7、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之日起( D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A、20B、10C、30D、158、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由哪个部门受理和许可?(D )A、所在地设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B、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D、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9、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B )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20日B、15日C、10日D、1个月10、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维修经营者应该(B )A、返修,可收取少量维修费用B、无偿返修C、仅收取返修工时费D、仅收取返修材料费11、对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业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新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了哪些内容的修改?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第(⼆)项修改为:“(⼆)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条第⼀款中的“传真”。

在第⼆⼗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四、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制定。

” 五、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第⼗九条规定由经营者⾃⾏决定停靠站点及⽇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运输条例简答题

道路运输条例简答题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一)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使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适用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所规定的“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2)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3)承诺的运输服务质量;(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等。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具备普遍货运所需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交运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9月20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思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和“平安运输”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领导1.2.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2.2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重大安全问题,督促检查本地区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组织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参与或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理,参与或组织开展重大行业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组织搞好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1.3.1 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批和线路审批时,必须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制度、机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等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具体要求是:1.3.1.1 全面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安全会议、安全事故分析会、安全生产公告、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奖惩激励、安全责任追究、从业人员培训、行车日志、驾驶员告诫、档案管理等制度.1.3.1.2 审查安全生产机构,包括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等.1.3.1.3 审查对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包括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聘用合同、考核记录、辞退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书签订等.1.3.1.4 审查车辆技术状况和等级,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是否检测合格,技术状况是否达到与经营线路相适应的等级.1.3.1.5 对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审查运行方案、道路状况等是否符合开行条件.1.3.1.6 建立道路运输企业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类别、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拆记录、事故处理以及违章处罚记录等.1.3.1.7 督促已进入市场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3.1.8 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序,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对排名末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输经营许可证.1.3.2 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具体要求是:1.3.2.1 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1.3.2.2 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要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对在用营运客车进行等级年度复核,确保车辆等级和类型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对达不到技术等级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1.3.2.3 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维护车辆.1.3.2.4 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营运车辆档案,包括营运车辆基本情况、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营运车辆所属单位和营运车辆变更以及交通事故记录等,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1.3.2.5 定期上门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督促其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制度,做好行车日志和相关记录,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1.3.2.6 要求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设备,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1.3.3 把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道路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努力使营运驾驶员的素质适应职业需求.具体要求:1.3.3.1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1.3.3.2 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重点加强对营运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1.3.3.3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其内容包括培训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录及培训结业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1.3.3.4 加强营运驾驶员的信誉考核,督促营运驾驶员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对严重违章的营运驾驶员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再教育,重点进行监管.造成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视情进行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并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同时对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1.3.4 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严格实行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3.4.1 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开业审查时,必须将其保障安全生产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纳入审查内容,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进行实地验收.1.3.4.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1.3.4.3 建立汽车客运站档案,应包括客运站基本情况、站级级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人员名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记录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体系1.4.1 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监督管理经费、装备和工作职责的落实,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1.4.2 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与机制、监管方式与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并落实阶段性目标,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4.3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任务、责任、措施、处罚五到位,逐步形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把关、职能部门全力、管理人员齐心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格局.1.4.4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队伍,完善企业注册安全责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1.4.5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例会制度,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安全监管的意见和措施.1.4.6 加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投入和支持,加快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化水平.1.4.7 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1.4.8 制订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映和抢险救援能力,特别要制订群死群伤、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后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1.4.9 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剖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道路运输参与者的安全意识.1.4.10 加强与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安全情况,研究分析安全形势,搞好协调,建立良好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互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方法要求1.5.1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1.5.2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组织机构省交通厅设立运输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建立相应的督查组织,建立督查制度,视情派出专门督查组.1.5.3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任务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严格管理、分级负责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检查、监督和查处辖区内安全督查范围的下列情况:1.5.3.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1.5.3.2执行国家、省和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1.5.3.3 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和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1.5.3.4 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1.5.3.5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1.5.3.6 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和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1.5.3.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执法、事故处理、安全记录等情况,以及在运输企业资质评定、运力审批、线路招标和年检年审等工作中安全指标控制情况;1.5.3.8 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1.5.4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方法安全督查采取现场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应做好记录,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发给被督查单位督查通知书见附表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记录和整改验收结果存入相关档案.1.5.5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责成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分.1.5.5.1 批评教育.在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由执行的督查人员直接作出.1.5.5.2 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督查中被督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由督查组组长批准.1.5.5.3 通报批评.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5.5.4 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态度恶劣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在责成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外,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1.5.5.5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司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安全督查组织对被督查单位除采用上述督查处理外,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而又不按要求整改,受到省厅通报批评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作相应扣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和考核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要进行量化考核.1.6.1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是指省交通厅对各市交通局委、省厅运管局对各市运管处局所管辖道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的控制指标.指标包括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次数、责任事故率、责任死亡率和责任重伤率等.1.6.2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体系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其下属各单位及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与下属单位、下一级管理部门及管辖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企业签订内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1.6.3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6.3.1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对全年安全工作有部署、有目标、有总结;1.6.3.2 对下属单位及下一级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目标考核;1.6.3.3 每季由领导分管主持召开道路运输安全办公会议或例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解决重大问题;1.6.3.4 对春运、春游、“三防”、“五一”、“十一”等季节性运输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1.6.3.5 督促运输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6.3.6 运输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1.6.3.7 分管领导一个月不少于5个工作日,深入基层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1.6.3.8 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调研活动,撰写调查报告等;1.6.3.9 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时报告;1.6.3.10 按规定准时报送行车事故报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有简要文字说明,年终对发生的事故作综合书面分析;1.6.3.11 对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1.6.3.12 对客运站场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规定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目的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1.7.2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执行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企业的事故,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计上报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的事故.1.7.3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1.7.3.1 一般事故报告1凡一次死亡失踪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遇险人数1-4人,或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为一般事故报告范围.2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经营者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每月汇总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1.7.3.2 紧急事故报告1凡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等运输翻车或泄漏,或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为紧急事故报告报告.2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分别向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直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省交通厅报告,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应在12小时内续报.1.7.4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上报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表式,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统计填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公路司.附表1: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企业名称:年月日附表2: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客运站名称:年月日附表3: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督查通知书第号主送单位:抄送单位:。

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 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 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 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 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 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 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 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 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 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 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试题一、填空题1、规范我国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 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5、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6、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0、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2、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13、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14、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1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17、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客运站站务人员不得在站外揽车售票。
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行包票的营业收入,应按双方协议定期结算,不得拖欠。
第四十四条 客运站必须加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并应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为旅客和进站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员、消防及治安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维护站内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章 开业、停业、歇业管理
第八条 道路客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规划、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七条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客运站和营运性客运停车场。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营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醒目的站名标牌;
(二)在售票处和候车室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和旅客运输规则;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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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日期
年月日
二、设备、设施情况
设备
设施
装卸设备
数量(台)
设施种类
面积(平方米)
集装箱叉车
通用仓库
正易仓库
集装箱堆场
小型叉车
通用堆场
举升叉车
停车场
搬运手推车
货物传送带
货物托运场所
监控系统
计算机管理系统
有否高货台
检查口
注:与表内名称不一的,可在空白栏中填写。
填表说明
1、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填写本表。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
2、“申请经营种类”栏填写“通用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零担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交易中心”、“货物配载”、“货物保管仓储”等。
3、表中未注明单位的,填写“有”或“无”
4、本表一式两份,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份,申请人一份。
5、开业申请未被许可的,申请人可于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其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负责人(签名):———————————————
申请时间: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印制
一、申请基本事项
申请人名称
联系方式
拟申请法人名称
电话
地址及邮编
手机
经济性质
传真
拟注册资本
万元
E-mail
开户银行
帐号
申请经营
范围种类




批准人:(公章)
年月日
经营许可证号
领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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