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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深人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深人发〔2001〕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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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财科[2010]16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20【实施日期】2010.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科〔2010〕16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单位,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共同确定承办单位,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抽查项目资金审核的有关资料,拨付市场开拓资金,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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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财企[2009]19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09.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企〔2009〕190号)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委等四个委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是指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不停产转变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转型后”是指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并经市、区贸易工业部门认定以后。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科信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七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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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3.1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关于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重要精神,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远洋渔业项目子项,用于扶持我市远洋渔业的发展,丰富市民菜篮子,把深圳建设成为国内远洋海产品生产、加工和集散中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在我市注册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条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财科[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以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力原则,以及以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精神,实实在在推动我市科技工作的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三)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五)科技贷款贴息。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如下三种形式:(一)对工业项目一般实行有偿使用;(二)对农业项目实行部分有偿使用;(三)对社会公益和软科学等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项目单位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单位的条件:(一)项目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要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科技工作;(三)要有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和费用的偿还能力;(四)要有匹配资金;(五)要有担保单位担保;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每年八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和市计划局公布下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对全市科技项目进行宏观指导;(二)每年九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三)每年十月份起市科技局进行项目调研、筛选,确定资金的使用形式。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深财企[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9日深财企[2002]15号)为了加强我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技术发展的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推动技术进步以及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势传统产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从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一)对优势传统产业、其它产业中拥有知名品牌和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有偿使用资金;(二)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三)对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先进技术项目提供资助。

第四条凡在深圳市注册且主要经营活动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技术研究开发单位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二)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技术水平;(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和节能降耗;(四)项目实施所需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场地等条件已落实,"三废"治理切实可行并符合环保要求;(五)建设周期短、效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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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8]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4.1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6号)各有关单位:经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反映。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深圳市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对口合作等任务的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在专户管理所得的增值收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绩效管理、注重效益以及“谁请款谁把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对口支援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计划及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调度结余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对口办)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项目计划,按要求和程序报请审批;(三)按规定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督促各相关单位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财政委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五)职能范围内其他对口支援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挂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

市科技和信息局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市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科学技术局加挂牌子的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应职能,划归单独设置的市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科技、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研究科技、信息化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规划并指导建立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支持科协开展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承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归口申报并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和信息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归口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归口申报国家、省电子信息基金和软件基金项目;制定本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世贸字[2015]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世贸字〔2015〕11号)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和帮助我市企业有效应对各类贸易摩擦,支持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高我市社会各界运用世贸规则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秩序和产业安全,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6月8日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帮助我市企业有效应对各类贸易摩擦和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高我市社会各界运用世贸规则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秩序和产业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包括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和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应对工作,国外依据其国内法单边对我提出的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调查、知识产权诉讼(如美国337调查)以及我国对外发起的贸易壁垒调查等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平贸易资金),是指在市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专项用于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工作的资金。

其来源包括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以及有关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

第四条公平贸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实质应对、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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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科工贸信科发字[2011]5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科发字〔2011〕5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

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市相关文件要求,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设立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确定的高技术重大专项,不包括其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2006-2020年期间,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的资金。

第四条配套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深圳市财政专项预算。

对于超预算配套资金部分,由市科工贸信委提请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委统筹安排。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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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0]7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15【实施日期】2010.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0〕7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府〔2007〕214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三)对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五)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深圳市科技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进一

深圳市科技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进一

深圳市科技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2008修改)【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信规[2008]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1.04【实施日期】2008.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科信规〔2008〕1号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注1)1999年12月1日深科〔1999〕95号)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在财政上列支,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2),应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并由企业按减免税的规程,报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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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11]13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7.11【实施日期】2011.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11〕133号)各区经济促进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以及《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对2009年制定的《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09〕2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深财企[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12日深财企〔2005〕40号)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为鼓励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的品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政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五)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六)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七)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深经贸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19日深经贸发[2004]30号)为规范我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产品检测和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功能,提高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业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为工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从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技术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第四条由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的任务第五条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的主要任务如下:(一)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为本行业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本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二)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开发具有行业特点和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四)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研究开发能推动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五)收集分析与本行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行业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六)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技术、管理、营销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企业的发展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七)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收集、整理和参与制定,推动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保体系标准,推动行业内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八)开展技术交流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九)对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深工信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第三章专项审计的基本程序与要求第四章专项审计工作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服务质量与效率,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审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组织专项审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及其申报单位开展审计的活动。

第四条专项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可作为实施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审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有关审计原则和标准、审计报告模板等标准、文书模板;(二)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审计工作;(三)对受委托实施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四)受理有关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实施专项审计的异议和投诉;(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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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贸工技字[2009]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1.13
【实施日期】2009.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9〕10号)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

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

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
(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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