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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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请时间:年月日
案件类型:
编写人:
审稿: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不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无管辖权和材料缺失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援助
【关键词】不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2日,贺某某日前在市医院就诊时,因与其他患者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致使医院医疗秩序被严重扰乱,旋即,贺某某被闻讯赶来的警方带回公安局处理。
包头市公安局认为,贺某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医院区域内与他人斗殴,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基于贺某某确有改悔表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和的规定,作出对贺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并予以执行。
2016年4月29日,贺某某认为包头市公安局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程序违法,且办案人员违法使用警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到伤害,且产生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主张行政赔偿。遂向赔偿义务机关,也即包头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包头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的通知。
5月5日,贺某某以包头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5月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拒绝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贺某某虽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也提交了相关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其提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没有相关机关盖章,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所以贺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
二、贺某某虽提交了包头市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能提供国家赔偿申请赔偿受理通知书、申请受理接收凭证和赔偿决定书,也未对此遗漏作出补充说明。此三项证据均应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也即包头市公安局向申请人出具,由申请人持有,但申请人并未提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的法律援助还应当提交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而贺某某的案件材料并不充分,既不能认定其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也不能判断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受理申请并对其做出何种决定。
三、包头市公安局所在地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即,贺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包头市公安局为被告,也即应向青山分局所在地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本中心为昆都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本案不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本中心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贺某某针对青山分局警员执法不当提起行政赔偿,由于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所以本案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受案范围。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首先,贺某某的经济困难证明不合法。其次,贺某某既没有提供由赔偿义务机关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受理凭证和赔偿决定书,《国
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贺某某不能对其程序合法进行作证。
三、《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本案不属本中心管辖。
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关于法律援助程序的规定:“(五)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按本通知规定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援条件。”
六、《司法部等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本中心依法受区司法局监督,对贺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规范咨询、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等服务流程。”本中心的处理决定符合该意见要求。
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4]358号文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到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四落实”,实行援助范围、援助对象、申请和审查、法律责任“四公开”,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本中心依法于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间内内对贺某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如何某某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向本中心所属司法局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