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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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五大类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五大类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五大类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五大类具体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的行为或声明,认定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选择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或数量等情形,这些违约行为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开放性条款,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明示预期违约。

这指的是违约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做出毁约的意思表示,或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毁约无正当理由。

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签订合同后如果⼀⽅不履⾏合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合同违约有不同的类型,如全部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等,那么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被称作先期违约,包括明⽰毁约和默⽰毁约。

当事⼈在合同履⾏期到来之前⽆正当理由明确表⽰将不履⾏合同,或者以⾃⼰的⾏为表明将不履⾏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此外,预期违约也具备如下五⼤特征: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合同义务,⽽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可以是合同的任何⼀⽅当事⼈。

其主张的唯⼀条件就是对⽅当事⼈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合同或者将不履⾏合同的危险。

4、预期违约是⼀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段,在⼀⽅当事⼈明确表⽰违约情况下,当事⼈⼀⽅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期的到来。

5、预期违约是⼀种可能违约。

由于预期违约发⽣在合同履⾏期限届⾄前,因此是否履⾏合同取决于⼀⽅当事⼈的⾏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就会构成预期违约,对⽅当事⼈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要求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预期违约案例分析

预期违约案例分析

预期违约案例分析关键词预期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一、预期违约的责任形式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

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

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预期违约履行前的责任和实际违约履行期到来的责任是有区别的,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

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后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前者要相对更大,范围也相对更广。

二、预期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一)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笔者认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迟延履行违约金能否适用于违约方,应区别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则不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预期违约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而相对方还在等待着履行合同,则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提前违约,它也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在生活中十分的常见,关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对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小编下文做了详细介绍,供大家阅读。

一、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是怎样的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前,明确表示自己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即使合同的履行期尚未到来,预期违约方通过言辞、行为或其他方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合同,从而使对方合法地相信合同将被违约。

预期违约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预期违约通常发生在一方公开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比如因为资金问题、技术问题、时间延误等原因。

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行为举止或事实做出的明确表示。

预期违约有几个重要的特点和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将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困扰和经济损失。

当事人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包括投入资金、调配资源、组织人员等,预期违约会导致这些准备工作的浪费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预期违约使得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前采取合适的措施,以减少或避免由预期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预期违约方的表态,重新规划自己的行动计划,寻找替代方案或终止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可能会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

受损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等。

此外,预期违约也可能触发合同解除条款的适用,使得合同自动终止。

最后,预期违约还会带来商业信誉和声誉问题。

对于预期违约方来说,其声誉和商业信誉可能会受到影响,其他商业伙伴可能不再信任其履约能力,从而对其进行谨慎对待或寻找其他合作伙伴。

总之,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前,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预期违约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并可能触发法律纠纷和影响商业信誉。

对于预期违约方来说,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合作伙伴的失去和商业信誉的受损。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合同解决方案,以减少预期违约带来的不利影响。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者:包卫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被引进我国《合同法》中,而且一经引进,就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讨论和研究,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当它被改造成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了不少的缺陷和漏洞,尤其是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问题到现在还没有理清。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不安抗辩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们并不存在预期违约制度,现实中出现预期违约的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制。

直到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英美法系独有的预期违约制度纳入了其中,在该法中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条文主要有第68条、第94条、第108条。

其中,第94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解约的条款,预期违约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一种情形,规定在第六章“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中。

第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在第7章“违约责任”中,是将预期违约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形式。

而第68条规定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第69条是关于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及相应的担保条款,在移植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同时,融合了英美法系预期履行不能制度,把解除合同作为不安抗辩权的一个权能。

再加上同样适用于预期违约的《合同法》第7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由此形成了一系列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上具有我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二、预期违约的界定和形态在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而从《合同法》看来,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又不是完全得引进英美的预期违约制度,它植入了一些本国特色,尤其是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因此在两种制度兼收并蓄的情况下,就需要比较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从而明确在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界定和形态,同时也可以有助于理清其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逻辑关系。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预期违约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预期违约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预期违约
我们需要了解CISG对预期违约的定义。

根据公约规定,预期违约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
事人声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当事人的行为显示出他将不会履行其义务。

这两种情
形均涉及对未来行为的预判,而非实际违约行为本身。

在预期违约的情境下,受害方拥有一定的选择权。

若对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将不履
行合同,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充分保证以证明其将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对方未能提供
这种保证,受害方则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CISG对于预期违约的处理采取了一种相对平衡的态度。

它既保护了受害
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其过度的保护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例如,如果受害方错误地认
为对方存在预期违约而中止履行合同,那么受害方自身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预期违约需要谨慎行事,并且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基础。

进一步地,CISG还规定了在预期违约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一方预期违约,另一
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因预期违约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这一点体现了CISG对受害方
权益的保护。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预期违约的问题并不鲜见。

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当充分
了解并掌握CISG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面对预期违约时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应对。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出现预期违约时的解决机制,这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无法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义务,就产生了所谓的“违约方”。

在此情境下,另一个未受损害的合同方往往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即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权利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及其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允许合同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而赋予的,使受害方能够及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同时,这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违反合同义务。

三、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1. 违约行为发生:必须有明确的违约行为发生,即一方未能履行其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常,合同的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3. 通知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

这既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4. 合理期限:在解除合同之前,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以纠正其违约行为。

只有在对方无法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才能行使解除权。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1. 对违约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违约方将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此外,其声誉和信用也可能受到损害。

2. 对受害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受害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或合作伙伴,造成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如合同涉及第三方或关联交易,则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对其他相关方产生连锁反应和影响。

因此,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某年某月交付房屋。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缺陷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缺陷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在沿袭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大突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同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

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解除一、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 94 条和第 108 条,均是为了维护合同在成立后整个期间内的效力及对相对人期待权进行保护。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英美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及默示预期违约两类,根据英美法上的学说及判例,明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有:一,明示预期违约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二,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表示必须是自愿的、无条件的、明确的和不含糊地作出;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四,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合法的理由。

在这几个要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明示是否包括行为。

有学者认为,默示毁约乃是英美法的概念,不宜为我国所借鉴,否则,将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主张用不安抗辩权替代默示违约制度。

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不安抗辩制度只是为一方提供了拒绝权,并没有提供这种追究对方违约的权利,事实上,不安抗辩的事由并没有被看成是违约。

而默示毁约,乃是一种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以获得各种违约的补救,要求违约方承担各种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

因此不安抗辩权并不能够涵盖默示违约制度。

笔者认为,事实上合同法已确认了默示毁约制度。

其根据在于:第一,明示预期违约是毁约方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而在默示毁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只是从其履行的准备行为、享有经济能力、信用情况等,可预见到他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这种预见又是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的。

第二,明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是明确肯定的,债务人的主观状态是是故意的;而默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不象明示毁约行为那样明确肯定,债务人对毁约的发生主观上可能处于过失。

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几种

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几种

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几种《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一、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几种《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如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二)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

预期违约之合同解除与保证人之责任承担

预期违约之合同解除与保证人之责任承担
款 l 元的 义务 , 乙公 司此 时虑及 甲方 对 上述 四次 生效 的 0万
第 二种 观点 认 为 , 保证 合 同作为 主合 同的从 合 同,是为 保 障主 合 同债权 而存 在 的,主权 利能 够行 使 , 权利 就 能行 从 使 。 证人 就 是对 主债 务人 可 能性违 约而 生 的责 任起 担保 作 保 用 ,而债 务人 违 约形 态 自然包 括 实际违 约和 预 期违 约两 种 ,
乙方 遂于 2 0 0 6年 9 月起 诉 甲公 司和 丙 公司 要求 共 同支 付 20 06年度 应付 的 l 元欠 款和 相 应的违 约 金 , 法 院主持 0万 在 下三 方达 成调解 协议 。 甲公 司与丙 公 司承 诺 2 0 年 l 06 2月前
背 《 保法 》关 于保证 期问 的规 定 。川 有 人认 为 ,保 证人 担 还 对 并无 提前 承担 保 证责 任 的义 务 , 为保证 人 享 有的合 同规 因 定的期 限利 益 ,债 权人 只有 在合 同 规定 的清 偿期 限 届满 后 , 才 有权 要求 保证 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 因此 ,主 合 同解 除时 ,
故 因主债 务人 预 期违 约而 导致 主合 解 除 时 , 权人 究全 可 债 以要求 保 证人 责任 的承担 保证 责任 。 要 弄清 应 主债 务 人 预 期违 约 导致 主 合 同解 除 时可 否 要
调解 书和 判 决书 均未遵 照 履 行、 且发 现 甲公 司有 转移 财产 现 象 ,故认 为 甲、丙 公 司根 本没 有还款 诚 意 ,预期 之后 的欠 款 也不 会 履行 , 按部 就班 的 等待每 批到 期 时再 主张 , 如 恐债 权
2 1 年 01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J1 0 1 3 卷第五期 u. 1 第 O 2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在一定时期内或某一时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直至该种标的物经过公示或通知后产生了所有权转移之前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说,在预期违约发生后,由于债权人还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时,如果债务人仍然对外占有和使用该财产,那么他仍然应当按照原来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样的义务即为法律上所称的“附随义务”。

由于预期违约所发生的是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之前的权利负担,故又称为“侵害占有”。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1、附随义务又称从义务、非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违反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终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后果主要体现在:(1)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终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为绝对解除和相对解除两种。

合同解除属于绝对解除。

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原因。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协商解除、意思表示解除、法定解除等。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返还财产。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合同履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赔礼道歉。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修复财产。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将已经合理使用的财产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5)撤销权。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作者:唐佩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我国民法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合同法法条有预期违约的规定。

如何解读这些条文对实践的适用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则,对如何适用这些条文给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合同履行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31-02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的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①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一般认为英国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开了预期违约的先河。

在该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限3个月,起始期为1852年6月1日,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该合同。

5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其损害。

5月22日至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处原告胜诉。

理由是:如果让原告等到实际违约发生后才提起诉讼,那么从被告作出不履行表示至起诉期间,原告将处于无人雇佣的状态,因此当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时候,对方可以立刻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并与其他人缔结合同是合理的。

②尽管当时该案的判决结果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原因是要求债务人过早承担合同义务,加重了被告的义务。

但是此案的判决却得到肯定,因为它符合英美法系国家效率至上的价值追求,有利于把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现在,预期违约制度得到英美法系的普遍承认,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把预期违约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并设计了与之配套的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1】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2 预期违约:指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2.1 甲方如认为乙方存在不安抗辩的情形,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不安抗辩的理由。

2.2 乙方对甲方的不安抗辩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甲方所称的不安抗辩情形。

2.3 甲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处理3.1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甲方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立即纠正预期违约行为,并承担甲方因预期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 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

7.2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什么是预期违约

什么是预期违约

什么是预期违约
1.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
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
为表明履行期到来后将不予履行合同。

2.预期违约的样态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表示履
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行合同。

3.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1)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
约责任。

(2)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届至时请求履行,对方不履行时再行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违约
1.履行不能。

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行不能和客观履行不能、自始不
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


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时符合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
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行。

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
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

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
造成其他损失。

)
加害履行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口诀

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口诀

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口诀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十个关于“可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口诀:1. 一遇不可抗力灾,履行合同没法来。

二看对方先违约,根本目的难实现。

迟延履行催告后,合理时间仍未办。

预期违约早知晓,权利行使莫迟延。

一方迟延致目的,解除合同不困难。

合同约定可解除,条件成就顺自然。

法律规定应解除,依规操作心不烦。

情势变更不公平,协商变更或解散。

对方根本无能力,解除合同保平安。

欺诈胁迫手段恶,违背真实可断缘。

2. 一有天灾和人祸,合同履行没法做。

二当对方不守信,承诺全是空话说。

迟延履行被催告,期限已过仍无果。

预期违约心有底,提早防范少出错。

目的不达因迟延,解除方能免折磨。

约定条件若达成,解除合同顺理着。

法定情形要牢记,依规解除不错落。

情势变更失公平,商量解决别硬磕。

能力缺失办不到,解除止损没不妥。

欺诈胁迫不可忍,及时解除免受祸。

3. 一是自然大灾害,合同履行被阻碍。

二是对方总违约,重要义务全抛开。

迟延履行经催告,时间过去仍失败。

预期违约能预感,主动应对不发呆。

迟延导致目的垮,解除无需再徘徊。

合同约定可解除,符合条件就放开。

法律规定需解除,严格执行莫乱猜。

情势变更难预料,公平原则要关怀。

对方无能没法办,解除止损早安排。

欺诈胁迫太可恶,果断解除笑颜开。

4. 一逢天灾不可抗,合同之路走不畅。

二见对方失信用,承诺如同风中荡。

迟延履行催无效,期限已至仍瞎忙。

预期违约早察觉,提前准备心不慌。

目的不达因迟延,解除合同寻新方。

约定解除条件到,顺理成章把锁敞。

法定解除有依据,依法行事有保障。

情势变更难维持,协调处理共协商。

对方能力不存在,解除束缚向前闯。

欺诈胁迫令人恼,解除关系正义扬。

5. 一遇灾害无法躲,合同履行被耽搁。

二瞧对方乱承诺,根本违约没法活。

迟延履行催告后,依然如故没法拖。

预期违约有迹象,及时处理不啰嗦。

迟延致使目的落,解除合约不背锅。

合同约定可操作,条件满足就解脱。

法律要求应解除,严格遵循不会错。

情势变更太意外,公平处理要斟酌。

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律师函-1

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律师函-1

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律师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而是否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那么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律师函?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律师函___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XX,接受___委托(下称委托人),就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的___协议书善后处理一事,致函贵司如下:贵司与委托人订立___协议书,说明贵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贵司在发展委托人为加盟商时,隐瞒了贵司的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委托人在错误的判断下与贵司订立协议。

贵司在订立协议后,也未依法办理信息披露和备案手续。

贵司的上述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贵司在收函后___日内,将收取的XX保证金,以及从商品价款内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退还给委托人,并赔偿委托人的XX费、XX费等损失;或与委托人本人联系协商处理。

逾期,本律师将依法起诉。

专此函达。

谢谢!致礼!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二、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如下:第一,除存在以下情形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四,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而是否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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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合同法中一个先进的概念,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预期违约作为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专列了一条加以规定。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其中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如预期违约的履行抗辩制度、合同解除制度、违约责任制度等。

具体规定有:一是明示毁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默示毁约。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也即合同法理论上的不安抗辩权。

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对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补救措施时有何不同?
预期违约有别于实际违约,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故预期违约相对于实际违约有如下特点:一是违约形态不同。

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表现为一种"毁约的危险"或"可能的违约",非现实的违反义务;后者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

二是侵害利益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期待债权,后者为现实债权。

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限届至期间,债务人无义务提前履行,享有一种期限利益;债权人此间虽不能要求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但享有一种不可侵害的期待权利,学者称之为"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若债务人毁约,则该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三是造成损害不同,前者一般造成的仅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费用等;后者则可能会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

故赔偿损害范围有异。

正因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如此区别,故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补救措施时亦有所不同。

关于实际违约解除,该法第九十四条中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两种情形,关于预期违约,在默示毁约情形下并不可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先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进一步发展下去,作为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补救,才可解除合同;而与此同时,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都可不顾毁约表示而不选择"解除合同",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待履行期届至再提出履行要求,若此时仍不履行,则转化为实际违约,可行使第二次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二是默示毁约情形下尚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先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解除权有何区别?
笔者认为:①前提条件不同。

前者有严格先后履行顺序限制,即只有先履行者在后履行者有不能为给付之虞时方可行使;后者无此前提,平等地赋予双方预期违约救济权。

②依据原因不同。

前者以对方订约后财产减少难为对待给付为原因;后者不仅限于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届至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即可中止,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或担保则可作为解除原因,或明示毁约作为解除原因。

③过错要件不同。

前者不问过错与否,后者相反,如明示毁约为故意,默示毁约若解除合同以债务人不提供担保为要件,这至少有过失。

④法律救济不同。

前者只能中止履行,若对方提供担保则不能抗辩。

应当继续履行,即使不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制度本身也不能解除合同;后者则弥补了前者之不足,选择预期违约解除权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若不选择它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可等待履行期到来对方履行,如实际违约再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包括强制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

故后者对债权人保护更充分。

可以说,预期违约解除权制度的法律功能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赋予其解除合同权,避免额外损失,也限制受害人滥用该解除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条件与程序;同时该制度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因此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解除权的规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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