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 89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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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2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

3、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

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4、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

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6、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财税1995 82 财税1994 89 关于误餐补贴和出差津贴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1995  82   财税1994  89 关于误餐补贴和出差津贴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
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8-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餐费到底扣不扣个人所得税

餐费到底扣不扣个人所得税

餐费到底扣不扣个⼈所得税对于劳动者来说上缴个⼈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事,只要达到了交税的条件那就需要缴纳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那么,对于餐费来说劳动者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这是⼤家都⽐较关⼼的问题。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餐费到底扣不扣个⼈所得税⼀、误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条第⼆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所得税。

⼆、午餐费午餐费的⼜包括:每⽉以午餐补助的名义打⼊⼯资卡(或直接发放现⾦补助),职⼯内部⾷堂免费就餐等。

(⼀)每⽉以午餐补助的名义打⼊⼯资卡每⽉以午餐补助的名义打⼊⼯资卡的情况是否免税,⾸先应确定其是否属于个⼈所得税法的纳税范围。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发放的节⽇补助、未统⼀供餐⽽按⽉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资、薪⾦所得。

应该缴纳个⼈所得税。

(⼆)职⼯内部⾷堂免费就餐时下有⼀种观点很盛⾏:职⼯内部⾷堂免费就餐⽆需缴纳个⼈所得税。

理由是:财企[2009]242号第⼀条规定,职⼯⾷堂补贴是职⼯福利费,属于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

三、加班餐费严格按照个⼈所得税法来说,加班餐费应该属加班补贴的范畴,属于⼯资的⼀种形式(仅仅是⽐较少⽽已)。

因此,针对加班餐费来说也是应该缴纳个⼈所得税的。

对于餐费来说需不需要缴纳所得税那就需要根据本⽂的规定来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较重要的事。

但是对于餐费来说也需要分⼏种类型,本⽂都已经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独董津贴的个税代扣公式

独董津贴的个税代扣公式

独董津贴的个税代扣公式
1、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点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又根据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综合上述政策法规可知,董事费在个人所得税中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个税基本计算方式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的费用后,按照20%税率计征;在4000元以上时,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上述的税收政策规定,该独立董事5万元税前津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50000*20%)=40000
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20%+(20000×20%×(1+50%)=10000。

原创新个税下,非居民纳税人如何纳税?

原创新个税下,非居民纳税人如何纳税?

政策规定:(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所得税执⾏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外籍个⼈以⾮现⾦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补贴、搬迁费、洗⾐费;(⼆)外籍个⼈取得的探亲费、语⾔训练费、⼦⼥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新个税下居民纳税⼈的个税计算⽅法,请查看:案例为您解析:取得综合所得如何汇缴个⼈所得税?外籍⼈员如何进⾏筹划?1、外籍⼈员在2019年度⽆法确定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份的处理办法:根据⾮居民个⼈在⼀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认为:暂不能确定纳税⼈为居民个⼈或者⾮居民个⼈的,应当按照⾮居民个⼈缴纳税款,年度终了确定纳税⼈为居民个⼈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外籍⼈员在新个税法下,如何应对?下⾯以⼀个案例来说明:【案例】刘先⽣,已移民国外办理了某国绿卡,其在中国企业,获得⼯资及分红收⼊,国外有投资及其他所得,每⽉都要往返国内外,其中每⽉在国外的时间为10-12天。

请问:如今个税法修改后将对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刘先⽣该如何应对与之相应的变化?【分析】1、新个税法修改后将对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按照新个税法,刘先⽣每⽉都要往返国内外,其中每⽉在国外的时间为10-12天,在国内的时间为20-18天,⼀年下来,在国内的时间超过了183天,是会被界定为居民纳税⼈;如果被界定为居民纳税⼈,其个税征税所得由原来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变成了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即:不仅中国国内所得要征收个税,还包括可能远在天涯海⾓的国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筹划综合案例分析一、案例资料①王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税务筹划的著作,预计将获得稿酬所得12000元。

试问,王教授应如何筹划?二、实训要求对案例的分析及筹划方案建议、具体操作方法。

筹划前税负或税后利润的计算。

筹划后税负或税后利润的计算。

并且给出筹划建议。

三、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案例解析方案一: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2000元×(1-20%)×20%×(130%)=1344元方案二: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以4本一套的形式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2000元÷4=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元×20%×(1-30%)=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元×4=1232元节省税款:1344-1232=112元二、税收筹划结论: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

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税负过高可以用系列丛书筹划法,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

因为该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王教授采用系列丛书筹划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这种筹划法。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办理过个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该都知道,每月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条例》一次性给予的奖励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里的独生子女补贴专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发送的独生子女补贴,一般援引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国税发(1994)148号文

国税发(1994)14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国税发<199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摘要】针对目前高校教师收入水平增加和个人所得种类较多的特点,本文主要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转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方面进行了纳税筹划分析。

【关键词】纳税筹划;节税;税负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国各高校均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高等院校应针对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所在地方及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一)合理设计课酬发放方案目前,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有两部分:基本收入和课酬。

课酬的发放有三个方案,方案一:学期末一次发放;方案二:按月发放;方案三:每月定额发放,学期末补足差额。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所得税。

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计算有新的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在计算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现举例说明:说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 600元提高到每月2 000元,本文举例均按新规定执行。

例1,某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2 400元,某学期(5个月)课酬共9 000元。

方案一:课酬学期末一次发放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2 000)×5%×5+9 000×10%-25=975(元)方案二:按月发放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9 000÷5-2 000)×15%-125】×5=1 025(元)方案三:每月定额发放1000元,学期末补足差额4000元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1 000-2 000)×10%-25】×5+4000×10%-25=950元由此可看出: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差别很大,因此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工资和课酬标准制定合理的课酬发放方案来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一、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7488&flag=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三条/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7773&flag=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183&flag=1二、实体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条/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3468&flag=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四条/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5088&flag=1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实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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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标 签】误餐补助范围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字﹝1995﹞82号
【发文日期】1995-08-21
【实施时间】199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企业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08•【文号】国税发[1994]044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

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某纳税人1994年1月12日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

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

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2=(1000×10%-25)×12=900元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7000×(1-20%)×20%(税率)=1120元3.抵扣限额:900+1120=2020元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内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佚名【摘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法规的原则。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1页(P43-43)【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薪金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工资;境内;缴纳;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义务人【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本人一个月内既有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又有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法规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法规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从2011年9 月1日起,中国公民在境内工作取得的工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外籍人员在境内工作取得的工资费用扣除标准在3500元的基础上,再附加1300元的费用扣除额;外籍人员在境外工作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35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1300元的费用扣除额。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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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红税收政策推荐文章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热度:宏观经济政策对股票的影响热度:国家政策对股票的影响热度:简述财政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热度:货币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热度: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出现以后,很快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股票分红税率是多少呢?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股票分红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分红税收政策一、个人分红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⑶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分红1、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⑴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⑵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2、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甲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9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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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4-03-31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条款废止。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

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

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用公式表示为: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 ------------------------------------------------------ ×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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