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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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发展史

中国税收发展史

中国税收发展史
中国税收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最早的税收形式是田赋和徭役。

后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变迁,税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宋代是中国税收发展的关键时期。

北宋时期实行了地税和户税,南宋时期实行了均税法和经济特区制度,为后来的税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元代时期,实行了营缮法、丝绸专卖和盐铁专卖等新的税收制度。

明代时期,明朝实行了增收举措,如推行两税法和振兴商业等,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弊端,如盐法等。

清代时期,清朝进行了许多税制改革,如实现了完税、官粮、吏租、苛捐杂税的废除,颁布了《大明一统志》、《大清一统志》和《大清律例》等法规。

但是,清朝税收体制混乱,导致财政困难。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如在1950年实行了新的土地税制,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购销统一税法》,1980年实行了“三税合一”改革等,加强了税收管理和监管,并逐步完善和健全了税收制度。

当今中国的税制已经比较完善,涵盖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中国还在加强税收征管和创新税收政策,以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始于古代农业社会。

在古代中国,税收主要包括地租和人头税。

地租是指土地被公共机构征收的一种费用,人头税是指按照人口数量收取的一种税费。

在中国的早期,税制非常简单,主要是为了支持政府的开支。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税制逐渐变得复杂起来。

在唐朝时期(618-907),税制逐渐进一步完善,政府以均田制为基础,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征收地租。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税项,如酒税、挑秀税、车船税等。

这些税收对于当时的政府而言,是保障其财政收入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随着宋朝的兴起(960-1279),税制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在宋代,税制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并且实施了新的税种,如门税、簿税、身钱粮、粮税等。

此外,税收机构也逐渐地形成了,建立了由税官管理的徭役系统,以及由税务官员主导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体系。

在明清时期(1368-1911),中国税制的变化可以用“严管寛纳”四个字来概括。

明朝时期,税制逐渐走向严格管制,税种日益增多,并且税率也大幅上升。

这一时期的税制强调征税的效率和监管力度,并且实施了严格的税务考核和缴税制度。

为了整顿税制、加强税收管理,明朝实施了长达180年的头税制度。

到了清朝时期,税制进一步寛容了起来。

清朝开始推行“流征法”并且实行良种优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多种多收,以便提高财政收入。

税率相对较低,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较小。

同时,清朝还实行了官田制度和漕运制度,这对清朝的国家税收有着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税制的改革逐渐得到加强。

20世纪初,中国实行了以关税和地产税为主的税制,而后又陆续实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现代税制。

1980年代以来,中国进一步加强税收改革,陆续实行了从销售税制度转向营业税制度、从农业税制转向现代产业税制、从税务锁制逐渐转向税收征收等现代化的改革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税制从简单到复杂、从严格到寛容、从古代到现代的变化,反映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态,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时期,税收主要是以徭役和物品形式存在。

夏代开始实行“田租”,即农民按照土地面积上缴税粮。

商代则实行“贡租”,即以贡品的形式纳税。

周代则逐渐形成了“九州制”,将国土划分为九个州,实行地方分权,税收也逐渐分散到各州。

同时,周代实行了“井田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个人承包耕作,这也为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秦汉时期秦始皇时期,实行“均田制”和“三公九卿制”,同时实行了统一货币制度和统一度量衡标准,税收也进一步形成了规范化的制度。

汉代时期,税收主要有田租和商税两种形式。

其中商税包括关税、市税、银税等。

同时,汉代还实行了“钱谷法”,即农民可以用钱替代部分纳税粮食。

第三阶段:唐宋时期唐代时期,税收主要有田租、地税和兵役三种形式。

地税是对土地的直接征收,兵役则是军役和徭役的形式。

宋代时期,税收形式逐渐多样化。

除了田租、地税和兵役外,还有“坊税”、“户税”、“关税”、“市舶税”等形式。

特别是“坊税”和“户税”,使税收更加精准,便于监管和征收。

第四阶段:明清时期明清时期,税收形式更加多样化,包括“田赋”、“户税”、“商税”、“工税”、“烟酒税”等。

其中,“户税”和“田赋”是主要税种,同时还有以商业活动为主要征税对象的“商税”。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税收制度在历史的演变中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

这些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是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变迁的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和思想观念的重要体现。

第2章 中国税收制度历史沿革及发展 《中国税制》PPT课件

第2章 中国税收制度历史沿革及发展 《中国税制》PPT课件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简化计税价格 二是简化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 三是简化纳税环节 四是调整税率 五是奖励协作生产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三)60年代初,开征集市交易税和调整工商所得税
1962年4月,国务院决定开征集市交易税。
第二节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税制修正
二、新税制的建立
1949年11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0条 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 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 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全面研究统一全国税 收,制定统一的新税法及统一建立税务机构等问题。
1963年4月国务院发文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 这次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的原则是:限制个体 经济、巩固集体经济、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 使个体经济的税负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1958年6月,国务院公布《农业税条例》,统 一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并继续实行“稳定负 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这项重大改革,对发 展农业集体经济、鼓励增产、调节收入有着极其 深远的影响。
第六节 200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三、税制改革的基本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 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任务是:改 革出口退税机制;增值税由现在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 大税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进个人所得税,实 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城镇建设 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完善地方税制度,在统一税政的前 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创造条件逐步 统一城乡税制。

中国税收发展史

中国税收发展史

中国税收发展史
1.古代王朝时期:最早的税收形式是田赋,也就是国家征收土地收益
的一种方式。

秦朝时期实行过九品中正制,按照地位和职业的不同划分纳
税人等级。

汉朝时期出现了均田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

税收这时主
要通过田赋统一征收。

2.中世纪时期:在南北朝时期,出现了赋役制度,即向农民征收服役
和物品的一种税收方式。

隋唐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封建地主土地税和差役
制度也引入了明朝。

同时,市场经济开始发展,商税成为重要的税收形式。

3.清朝时期:清朝时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税收制度也进行了。


朝采取了领地税制,即对一些领地征收一定的税收。

此外,清朝还实行了
土产税,兵员粮饷等税收形式。

4.民国时期: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中华民国,推动了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土地税令》,建立了土地税制度,并逐
步建立了资本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

中国税收发展史的特点:
1.政治和经济相结合:中国古代的税收制度往往是政治和经济相结合
的产物。

通过税收的征收和分配,既可以让王朝统治者维持政权,又可以
建立国家的财政收入。

3.多样性:中国税收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形式
和特点。

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税收制度呈现出多样性。

中国古代税收史

中国古代税收史

中国古代税收史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

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一、税收历史(一)、先秦夏朝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

《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

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

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

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

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作州兵",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

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税收发展历程

税收发展历程

税收发展历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税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迁,税收制度也在不断演进。

本文将从古代开始,对税收的发展历程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和探讨。

1. 古代税收在古代社会,税收往往以物质形式存在,如农产品、手工业品等。

在中国古代,夏商周时期已有赋税制度,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各级领主对人民进行税收征集。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税收也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如租庸调、商业税、田赋等,成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

2. 近代税收近代税收的发展主要与现代国家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有关。

在欧洲,近代国家的形成伴随着封建性质的税收体系向资本主义性质的转变。

税收开始以货币的形式出现,税种也逐渐多样化,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等。

税收的征收方式也从单一的人头税、土地税逐渐转向按资产、所得和消费征收的方式,这为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 现代税收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税收制度逐渐成熟。

税收从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转变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政策逐渐走向多元化,包括减税、优惠政策等。

税收征收也面临着规范化、公平和透明化的要求,纳税人的权益保障成为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4. 现代税收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现代税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跨国公司避税、逃税现象屡见不鲜,纳税主体不清晰、税收体系不透明等问题凸显。

各国税收机构不断加强合作,加大对跨国税收征管的力度,试图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和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的历史过程。

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需要不断强化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并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公平中的作用。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的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税务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

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3.租调制度(北魏)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栗,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庸租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税收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工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

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

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产税,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

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

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

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

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即“摊丁入地”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亿元。

其中:税收收入506.5亿元,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收113.9亿元,增长29%,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9.1亿元,同比增收97.6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的66%;社会保险费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收39.6亿元,增长30.7%;工会经费收入6.6亿元,同比增收1.2亿元,增长2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亿元,同比增收0.2亿元,增长10.3%;其他代收费及基金收入1.1亿元。

中国解放后的税收发展历史

中国解放后的税收发展历史

中国解放后的税收发展历史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长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

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这是中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

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的新时期,这是中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3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5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

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形势的要求。

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

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甚至一度在城市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合一”,在农村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

至此,中国的工商税制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牲畜交易税(无全国性统一法规)。

其他税种还有农业税、牧业税、契税(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关税、船舶吨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

1973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至此,中国的工商税制一共设有7种税,财税部门从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与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税收制度发展历程

税收制度发展历程

税收制度发展历程
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变革。

在中国,税收制度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古代税收制度
在古代,中国实行了徭役和赋税制度,徭役是一种强制劳动,赋税是一种强制缴纳物品和货币的制度。

徭役和赋税主要用于维护贵族阶级的生活和维护国家安全。

二、清朝税收制度
清朝实行了地租、房产税、商业税等税种,其中地租是主要税种。

地租税是按照土地的收益来计算的,税率为百分之三,税收主要用于军费支出和官员薪水。

三、民国税收制度
民国时期,实行了印花税、商品税、关税等税种,其中商品税是主要税种。

商品税的税率根据商品类型而定,税收主要用于政府支出和军费开支。

四、新中国税收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

其中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税种。

税收用于国家建设和社会保障。

五、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

实行了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等新税种,同时取消了营业税、增设了环保税等新税
种。

税收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

中国税收史

中国税收史

一、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一一贡。

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

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

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

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

”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

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一)奴隶社会夏朝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

《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

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

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秦国〃商鞅变法〃。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第一阶段:奴隶社会的税收制度在奴隶社会,农民和工商户被奴役,其收入几乎全部归于统治者,被征收的税收主要由徭役和租税构成。

徭役是一种强制性劳役,要求农民和工商户到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劳力;租税则是以农产品作为征收对象,常见的有粮食、柴薪、棉花等。

税收征收主体的调节权极大,政府凭借管理奴隶的手段来要求农业生产。

第二阶段:封建社会的税收制度中国的封建社会形成后,农民地位有所提高,税收制度亦有所变化。

主要税种包括土地出租税、田赋、钱粮等。

土地出租税是农民以土地出租为基础向地主支付的租金,一部分会以现实或劳役的形式提供给地主;田赋则由农民将地产(田地或房屋)出租或销售给政府或地主,以享受所得;钱粮是农民将一定比例的产出上缴国家或地方政府以供赋税使用。

此外,还有契税、工商税等,主要用于调节土地和商品买卖过程中的税费。

第三阶段:唐宋时期的税收制度唐宋时期,中国经济繁荣,税收制度达到了相对成熟的阶段。

税收制度主要依靠江南地区发展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来实现。

唐代主要税种包括租庸调和市占等。

租庸调是凭借土地贡品或土地税收赋以进居贡所,调是百姓上缴粮食、劳力的赋税。

市占是掌握市场经济带来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赋役和地租征集而来。

宋代在唐代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比如增加了科举税作为一种税收形式,同时加强了对民间商业的税收征收。

第四阶段:明清时期的税收制度明清时期的税收制度相对较为复杂,税种也更加多样化。

明代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对农民以田税为主要税种。

田税根据土地的等级和产量大小而定,分为高折、中折和低折三种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税率。

此外,还有契税、车船税等。

到了清代,税制进一步完善,主要税收形式有田赋、佃税、附加税和杂税等。

佃税是收取土地农户的租金,附加税是对商品交易征收的税金,杂税则包括种植税、户口税等。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鲁宣公十五年( 公元前 594 年 ) 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

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

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

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 ,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 ,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即“摊丁入地” 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 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2011 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 亿元。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我国有大约4000年的赋税发展史。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改革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

建国以来,我国税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即1949年至1957年,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1958年至1978年,历经“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这是中国税制曲折的发展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税制改革也进入新时期。

一.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

当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有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除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外,先后公布了各个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是一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格局。

这种复税制结构既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同时也适应了当时经济上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的局面。

新税制的建立,对于我国政府迅速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医治战争创伤、扭转财政经济的困难局面以及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1953年修订税制1953年1月,为了适应我国有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

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修订其他各税。

修正后的工商税收还有12种,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

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

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

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即“摊丁入地”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亿元。

其中:税收收入506.5亿元,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收113.9亿元,增长29%,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9.1亿元,同比增收97.6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的66%;社会保险费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收39.6亿元,增长30.7%;工会经费收入6.6亿元,同比增收1.2亿元,增长2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亿元,同比增收0.2亿元,增长10.3%;其他代收费及基金收入1.1亿元。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1. 引言1.1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中国税制作为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与完善。

古代税制的构建与发展是中国税收体系的起源,近代税制的变革与落后则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阶段,现代税制的建立与完善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改革开放以来的税制调整更是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古代税制的构建与发展始于夏商周时期,当时的税收主要以农业税和人头税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税种逐渐出现,税制逐渐完善。

近代税制的变革与落后始于清朝末期,当时中国社会陷入政治动荡和经济停滞的局面,税收制度逐渐失去有效性,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的稳定。

现代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始于新中国成立后的改革和开放,中国政府积极推行税收改革,建立了以税法为核心的现代税收制度,为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的税制调整更是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中国税制的演变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促进了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未来中国税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注重公平和效率,建立现代化税收制度,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引领中国经济走向新的高度。

2. 正文2.1 古代税制的构建与发展古代税制的构建与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封建社会和帝国社会。

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税制主要包括田赋、户口、钱粮和劳役等税收形式。

田赋是最主要的税收形式,国家通过征收农田的收成作为税收来源。

而户口税则是对人口的征税,每户每年都要交纳一定数量的税金。

钱粮税是对商业和交易活动征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市民和商人。

劳役税则是对劳动力的征税,国家可以要求劳动者为国家做一定数量的工作而不拿工资。

随着帝国社会的到来,税制逐渐趋向完善。

在唐宋时期,中国税制更加系统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税种,如盐税、市税、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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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

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

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

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即“摊丁入地”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亿元。

其中:税收收入506.5亿元,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收113.9亿元,增长29%,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9.1亿元,同比增收97.6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的66%;社会保险费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收39.6亿元,增长30.7%;工会经费收入6.6亿元,同比增收1.2亿元,增长2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亿元,同比增收0.2亿元,增长10.3%;其他代收费及基金收入1.1亿元。

企业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五、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八、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九、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人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一、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纳税期限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自行申报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新个人所得税法介绍(一)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有以下四项内容:自2011年9月1日起:1.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调整了适用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一是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二是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扩大了税率级距。

3.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4.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时间,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两项相应调整:1.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由按月减除2000元提高到3500元;2.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3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三)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八、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出租的房屋的产权人为自然人时,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的余额来计算。

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时,扣除20%的费用后,税率为20%;如未超过4000元时,扣除800元再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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