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指引
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标准和原则-BSR
119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标准和原则——工商银行绿色信贷相关实践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殷红2013年11月2目录二、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考虑二、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考虑一、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实践一、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实践一、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实践-《绿色信贷指引》在《绿色信贷指引》发布以前,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早就开始实施绿色信贷建设,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2012年2月,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于推动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具有重大意义。
11月4日,中国银行业联合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共同承诺》,就积极践行绿色信贷、提升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等内容作出了郑重承诺。
《绿色信贷指引》发布后,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认可。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认为“这是中国一项非常具有改革力的举措。
”•IFC第一时间把《绿色信贷指引〉翻译成英文对外分享。
•赤道原则委员会将《绿色信贷指引》的发布传达给全球范围内的赤道原则金融机构。
34一、工商银行绿色信贷实践——战略定位及内涵☐愿景目标:成为“最盈利、最优秀、最受尊重的国际一流现代金融企业”☐发展战略:将构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绿色金融机构确定为长期战略客户业务投向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绿色信贷信贷结构调整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绿色信贷市场行业间信贷结构行业内客户结构结构资源节约☐内涵:绿色信贷就是在银行整个风险管理中嵌入环境和社会风险因素,即银行将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居民与职业健康以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等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有效配置信贷资源,持续加强自身节能减排,引导全社会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资源和环境损耗,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信贷不等同于环保达标✓绿色信贷不等同于低碳信贷✓绿色信贷与“赤道原则”有区别☐绿色信贷理念和战略☐绿色信贷政策与制度☐绿色信贷流程☐绿色信贷风险监控☐支持绿色经济发展☐提升自身环境与社会表现•《绿色信贷建设实施纲要》•61个行业(绿色)信贷政策•绿色信贷分类标准及管理办法•环境敏感行业等重点领域风险管理一、工商银行绿色信贷实践——绿色信贷体系●工商银行已于2012年5月加入全球契约组织,并于近期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共同承诺》。
绿色信贷指引解读培训课件
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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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管理(4)
境外项目授信管理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 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 质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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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内控合规检查
宏观调控政策的配合落实情况 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情况 围绕绿色信贷的三个方面考核评价 战略、政策和发展情况 重大项目 第三方评估或审计
美国贝尔实验室制成的第一批太阳电池
20 20
国内外光伏发电成本趋势及平价上网预测
国内外对光伏发电成本预测表明,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在太阳能资源较好及用电电价较高
地区,2015年左右可实现平价上网,2020年在大部分地区实现和常规能源完全可竞争
美国SAI计划2005年预计,2015年光伏发电成本降至约0.7元/kWh,在成本上和常规能 源比有竞争力。当时认为很困难,现在看来实现的可能性很大;
3
全球气候变暖-环球同此凉热
念奴娇《昆仑》 毛泽东 一九三五年十月 横空出世, 莽昆仑, 阅尽人间春色。 飞 起玉龙三百万, 搅得周天寒彻。 夏日消 融, 江河横溢, 人或为鱼鳖。 千秋功罪, 谁人曾与评说。 而今我谓昆仑, 不要这 高, 不要这多雪。 安得倚天抽宝剑, 把 汝裁为三截? 一截遗欧, 一截赠美, 一 截还东国。 太平世界, 环球同此凉热。
我国光伏平价上网路线图:2014年,工商业用电价格超过光伏上网电价,实现“平价上网”; 2018年家庭用电实现终端消费“平价上网”;2021年左右,火电超过光伏上网电价,达到发 电侧“平价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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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路线图
绿色信贷指引要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 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邮政储蓄银行, 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臵、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环保意识逐渐被更多人所认同。
为了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推动绿色信贷的开展。
二、绿色信贷概述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是指通过贷款等方式,支持、促进环境友好的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环保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
绿色信贷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点:1.资金的使用范围有限,只能用于环保、节能、节水等绿色项目;2.绿色信贷的利率优惠力度较大,有助于减轻环保项目的融资成本;3.绿色信贷通常具有较长的贷款期限,有助于减轻环保项目的还款压力;4.绿色信贷的审批时间较短,可以快速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三、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1.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绿色信贷的贷款标准、操作指南等。
同时,应建立绿色信贷专项管理团队,加强对绿色信贷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2.完善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体系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通常面向环保企业和环保项目,这些客户的诉求和风险特征有别于传统客户,需要进行特殊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因此,商业银行应完善对绿色客户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项目方案等进行评估和验证,确保绿色信贷的运作风险可控。
3.加强对绿色项目的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掘和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绿色项目,同时加强对这些项目的技术支持和风险控制。
在项目技术评估和风险控制方面,可以通过与专业的技术研究机构合作,共同承担技术研发和风险控制工作。
4.优化绿色信贷产品设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
例如,可以针对不同的绿色项目,设计不同的信贷产品,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协议,提高市场竞争力;还可以将绿色信贷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结合,增加产品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5.加强业务宣传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绿色信贷业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客户意识和接受度。
绿色信贷 政策建议
绿色信贷政策建议
绿色信贷是指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专门用于支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领域项目的信贷。
针对绿色信贷政策,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制定绿色信贷政策: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绿色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循序渐进地将更多的资金引导到可持续发展领域。
2. 建立绿色金融标准:政府可以制定一套绿色金融标准,以便金融机构在提供绿色信贷时有明确的指导和准则。
标准可以涵盖项目选择、贷款条件、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
3. 提供税收优惠:政府可以考虑给予提供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税收优惠,以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绿色信贷。
这可以包括减免所得税、增值税或其他相关税费。
4. 加强监管与评估:政府需要加强对绿色信贷的监管和评估,确保金融机构按照政策和标准提供绿色信贷。
同时,也需要监测和评估绿色信贷的实际效果和环境社会影响。
5. 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为了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政府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金融机构了解绿色投资机会和可行性评估方法。
6. 建立绿色信贷基金:政府可以设立绿色信贷基金,用于支持绿色信贷项目的发展。
该基金可以提供贷款担保、利息补贴或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
7. 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政府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在绿色信贷领域进行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
总之,绿色信贷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工具,政府应该通过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
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二〇一三年六月第一部分 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201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二、适用范围本指引仅适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测算节能减排量,实质上是对贷款所支持的项目所能产生的节能节水减排减碳能力进行测算,再按照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出本行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量。
计算公式为: 排量项目建成后的年节能减项目总投资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排量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 三、测算内容及有关概念节能减排量测算内容包括七项指标,分别为六项“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节约标准煤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水资源节约利用量等。
各项指标主要指示意义如下:(1)标准煤(Coal equivalent )体现燃料所含热量的单位,具体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兆焦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
(2)化学需氧量(COD ):属于水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城镇生活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等的节能减排量;(3)氨氮(NH 3-N ):属于水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城镇生活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等的节能减排量;(4)二氧化硫(SO 2):属于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各类脱硫项目的节能减排量;(5)氮氧化物(NO x):属于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各类脱硝项目的节能减排量;(6)节水量:即水资源节约量,指一定时期内节约和少用水资源的数量。
主要体现生产工艺节水技改、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来水管网堵漏维护、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节水量。
第二部分测算方法一、特别说明(一)对于典型节能项目,在项目可研批复、《可研报告》或《能评报告》中可获取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的测算结果;对于典型污染物减排项目,在《环评报告》的“工程分析”章节、“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中,或在《可研报告》的“环境影响”篇章,可获取污染物量测算结果。
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
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二〇一三年六月第一部分 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201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二、适用范围本指引仅适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测算节能减排量,实质上是对贷款所支持的项目所能产生的节能节水减排减碳能力进行测算,再按照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出本行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量。
计算公式为:排量项目建成后的年节能减项目总投资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排量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 三、测算内容及有关概念节能减排量测算内容包括七项指标,分别为六项“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节约标准煤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水资源节约利用量等。
各项指标主要指示意义如下:(1)标准煤(Coal equivalent )体现燃料所含热量的单位,具体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兆焦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
(2)化学需氧量(COD ):属于水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城镇生活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等的节能减排量;(3)氨氮(NH3-N):属于水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城镇生活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等的节能减排量;(4)二氧化硫(SO2):属于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各类脱硫项目的节能减排量;(5)氮氧化物(NO x):属于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各类脱硝项目的节能减排量;(6)节水量:即水资源节约量,指一定时期内节约和少用水资源的数量。
主要体现生产工艺节水技改、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来水管网堵漏维护、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节水量。
第二部分测算方法一、特别说明(一)对于典型节能项目,在项目可研批复、《可研报告》或《能评报告》中可获取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的测算结果;对于典型污染物减排项目,在《环评报告》的“工程分析”章节、“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中,或在《可研报告》的“环境影响”篇章,可获取污染物量测算结果。
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第三章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
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二〇一三年六月第一部分 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201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二、适用范围本指引仅适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测算节能减排量,实质上是对贷款所支持的项目所能产生的节能节水减排减碳能力进行测算,再按照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出本行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量。
计算公式为:排量项目建成后的年节能减项目总投资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排量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 三、测算内容及有关概念节能减排量测算内容包括七项指标,分别为六项“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节约标准煤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水资源节约利用量等。
各项指标主要指示意义如下:(1)标准煤(Coal equivalent )体现燃料所含热量的单位,具体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兆焦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
(2)化学需氧量(COD ):属于水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城镇生活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等的节能减排量;(3)氨氮(NH3-N):属于水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城镇生活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等的节能减排量;(4)二氧化硫(SO2):属于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各类脱硫项目的节能减排量;(5)氮氧化物(NO x):属于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各类脱硝项目的节能减排量;(6)节水量:即水资源节约量,指一定时期内节约和少用水资源的数量。
主要体现生产工艺节水技改、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来水管网堵漏维护、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节水量。
第二部分测算方法一、特别说明(一)对于典型节能项目,在项目可研批复、《可研报告》或《能评报告》中可获取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的测算结果;对于典型污染物减排项目,在《环评报告》的“工程分析”章节、“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中,或在《可研报告》的“环境影响”篇章,可获取污染物量测算结果。
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体系
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体系•打印•大中小•我要评论核心提示:目前中国已基本建立以《绿色信贷指引》为核心旳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授信和绿色信贷旳政策界线、管理方式、考核政策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信贷资金投向低碳、循环、生态领域。
本文将回忆中国绿色信贷体系旳发展历程,探析绿色信贷体系构成,以及展望将来发展旳趋势。
钱立华兴业银行环境金融部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7部委联合印发旳《有关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旳指引意见》(银发【】228号)对绿色金融、绿色金融体系都做了明确旳定义,并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目前全球只有中国、巴西和孟加拉国三个国家有正式旳绿色信贷记录,同步中国旳绿色信贷框架体系处在国际相对领先旳位置。
据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新闻发布会发布,以来,银监会陆续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引意见》()、《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指引》(),有关政策在国际上均是首创。
目前中国已基本建立以《绿色信贷指引》为核心旳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授信和绿色信贷旳政策界线、管理方式、考核政策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信贷资金投向低碳、循环、生态领域。
本文将回忆中国绿色信贷体系旳发展历程,探析绿色信贷体系构成,以及展望将来发展旳趋势。
一、中国绿色信贷体系发展历程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旳重大政策,持续出台,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国家战略。
党旳“十八大报告”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旳总体布局;4月,新《环保法》颁布,环境立法修法进程加快;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有关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旳意见》,将“绿色化”与新型工业化、城乡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并列,生态文明建设旳力度空前;9月,召开旳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成为生态文明领域改革旳顶层设计和部署;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绿色发展”,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一道,成为指引国内“十三五”时期发展甚至是更为长远发展旳科学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3月,两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增长了环境质量旳考核指标,并初次将PM2.5(细颗粒物)写入指标。
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正>银监发[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
【总页数】3页(P25-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 [J],
2.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J], ;
3.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 [J], 无
4.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J],
5.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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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绿色信贷发展的建议
绿色信贷发展的建议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绿色信贷
已成为关注的焦点,以下是对其发展的建议。
1. 支持政策。
政府应该出台针对绿色信贷的相关政策,并依据
相关政策设立专项资金,促进绿色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加强宣传。
需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信贷的
认知度和了解度,同时宣传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公众绿色消费,增
加绿色信贷需求。
3. 提高绿色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秉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挖掘具有良好环保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加强对环保技术和投资机会的研究。
4. 推广绿色金融产品。
银行可以推出绿色信贷产品,鼓励并倡
导顾客进行环保投资,采用“绿色”贷款,通过该类贷款可实现节能
环保、降低污染的目的。
5. 组织绿色信贷合作平台。
建立一个由政府、银行、工业、行
业协会等共同合作组成的平台,以加强协调和合作,实现共赢。
此外,还可以推进行业标准的进一步规范化,为市场建立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银保监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并督促落实。
2022年6月1日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
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二〇一三年六月第一部分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201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二、适用范围本指引仅适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测算节能减排量,实质上是对贷款所支持的项目所能产生的节能节水减排减碳能力进行测算,再按照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出本行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量。
计算公式为:排量项目建成后的年节能减项目总投资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排量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 三、测算内容及有关概念节能减排量测算内容包括七项指标,分别为六项“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节约标准煤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水资源节约利用量等。
各项指标主要指示意义如下:(1)标准煤(Coal equivalent )体现燃料所含热量的单位,具体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兆焦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
(2)化学需氧量(COD ):属于水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城镇生活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等的节能减排量;(3)氨氮(NH 3-N ):属于水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城镇生活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等的节能减排量;(4)二氧化硫(SO 2):属于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各类脱硫项目的节能减排量;(5)氮氧化物(NO x):属于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体现各类脱硝项目的节能减排量;(6)节水量:即水资源节约量,指一定时期内节约和少用水资源的数量。
主要体现生产工艺节水技改、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来水管网堵漏维护、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节水量。
第二部分测算方法一、特别说明(一)对于典型节能项目,在项目可研批复、《可研报告》或《能评报告》中可获取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的测算结果;对于典型污染物减排项目,在《环评报告》的“工程分析”章节、“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中,或在《可研报告》的“环境影响”篇章,可获取污染物量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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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
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绿色信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第三章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加强绿色信贷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
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
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
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
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
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
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
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
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服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
第二十六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调整信贷投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明确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
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出的地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我评估的指导,并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全
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