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区别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区别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编制并向广大特种车车主提供的一份保险合同文本。
不同版本的示范条款往往会出现一些差异,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就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在保险责任范围上进行了扩展。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增加了对特种车辆的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对车辆的损失和车主的利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与此同时,2020版示范条款还增加了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上限的规定,使得特种车车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经济赔偿。
其次,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对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引入了一种更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用计算方法,综合考虑了特种车车主的车辆性质、行驶区域、使用年限等多个因素,并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级计算。
相比之下,老版示范条款的费用计算方式比较简单粗略,没有考虑到车辆的具体情况,容易导致保费的不公平。
另外,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还增加了对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对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保险事故的报案时间、索赔方式等流程细节,使得保险赔付更加规范、高效。
而老版示范条款对于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相对简单,没有考虑到细节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及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相较于老版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用计算和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与完善。
特种车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比较不同版本的示范条款的差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所述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的区别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标准化模板。
该示范条款以明确保险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性质、内容和解释为目的,为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性。
以下将重点介绍该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首先,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机动车辆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器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而发生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人身伤害。
其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种类、车辆使用性质、车辆购置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保险费率表,并向保险消费者解释保费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再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的续保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续保期前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若保险公司不通知被保险人续保的,被保险人有权拒绝。
此外,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还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争议。
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续保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和投保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时应当遵守该示范条款的要求,增加保险合同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针对特种车辆领域的商业保险,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份标准化的示范文本。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特种车商业保险的质量和标准,并为特种车企业和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
本文将从特种车商业保险的背景、特点以及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意义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特种车商业保险的背景与特点特种车辆包括了各种特殊的车辆,如混凝土泵车、起重机、环卫车、工程车等,这些车辆大多在施工、生产、运输等过程中都面临着较高的风险。
因此,特种车商业保险作为特种车企业重要的经济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成为了特种车企业必不可少的保险服务。
特种车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延保期较长。
由于特种车辆投入资金较高,因此在使用寿命、经济效益等方面均需要长期的保障保险服务。
2. 保险赔付难度大。
“特种车辆”本身就就决定了其操作风险较高,而且多数是将设备和人力技术性放置在一起,维修及损失处理难度巨大。
3. 标准不统一。
加之特种车辆应用场景繁多,故各类应保风险也各有不同,在遇到事故或损害的时候,保险理赔方面标准化不够,缺乏一个具有统一、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使得理赔难度增加。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意义和重要性1.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制定和推广这份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有利于规范特种车商业保险服务行业,强化保险机构对特种车企业的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 保障特种车企业利益。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针对特种车企业的保险条款,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针对性,以帮助特种车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和降低经济损失,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3. 促进特种车业的发展。
通过提高特种车辆保险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可以降低特种车企业的经济风险和经营成本,促进特种车业的健康发展,为特种车辆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内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责任与范围。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A09H2014102JZ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则总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第一条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也可以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澳、(不含港、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二条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台地区)行驶,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第三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第四条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第五条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保险费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章文档Word.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第六条保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一)火灾、爆炸;(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五)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六)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七)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第七条施救费用数额在由保险人承担;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A04H2014102TZ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3-14 生效日期: 2012-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指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特种车辆保险服务时需要遵循的规范,包括保险合同条款、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赔付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从需求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未来发展等方面介绍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需求背景特种车辆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用于特殊道路、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和特殊场合的机动车辆。
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机械车辆、特种作业车辆等。
由于这些特种车辆使用环境和使用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其风险难以评估,保险公司和车主及使用者在理赔事项处理上往往面临诸多的困难。
为此,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全国保险机构、特种车辆制造企业、特种车辆使用机构、特种车辆驾驶员、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制定了这一示范条款,以明确特种车辆商业保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特种车辆使用者的权益和安全。
二、制定过程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制定,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需求分析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特种车辆使用者及管理机构的调研、理解需求,发现存在的问题,明确制定示范条款的目的和意义。
2.草案制定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拟定示范条款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在草案制定过程中,需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切实可行的示范条款。
3.征求意见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将草案向行业内的相关机构、企业及个人征求意见,收集各方面的反馈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示范条款的内容和细节。
4.定稿和发布阶段该阶段主要是针对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示范条款进行汇总、整理、调整和完善,最终形成定稿并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内容包含以下方面:1. 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付标准、赔偿方式等条款。
其中,保险金额是指特种车辆在投保期间内,因出险导致车辆损失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保险费用指车主或使用者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购买保险合同的费用;赔付标准是指在投保期间内,特种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须依照合同承担的赔付金额和责任范围;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采用的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付、修理赔付等。
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五)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六)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九)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特种车损失保险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