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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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004-9-24

(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

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

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测所

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

生要求。测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悄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 50001。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nu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厠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111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 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2> 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 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厠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 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 50m2o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

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测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 lOOm设置一座。厕所建筑面积按所第3. 1.4条公共测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厠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厠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 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测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测所周W应绿化。测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测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测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测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公共测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测所应注恿: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测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公共厠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测所的粪便污水, 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化粪池

第3. 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止化粪池渗漏。

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

一. 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窖井。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 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 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

2ino

第3.2.3条 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

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3. 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

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 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 800mm;

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 lOOOmm;

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 。

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Im 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

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

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

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 安装照明

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

第3.3.6条 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 等。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3.3.3条 第3. 3. 4条 倒口间应封闭, 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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