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进行回顾和反思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西方法律体系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一) 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大陆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其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简述如下:(一) 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 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这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大致简述如下:(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史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史比较分析摘要:现今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应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虽同衍生于欧洲,但两者之间无论是发展历程还是法律渊源、立法技术等都很大的不同。
本文对两大法系的发展过程和差异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发展过程;差异一、两大法系的发展过程(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古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但它真正形成是在中世纪日耳曼各部族“继受”罗马法之后。
11世纪以后,在经历了中世纪早期的长期战乱纷争之后,欧洲各民族国家已相继大体完成了封建化过程。
新的历史条件所造就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新的社会生活关系,要求一种与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制度,罗马法的复兴成为必然。
特别是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
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取代封建制度以后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
可以说大陆法系是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如罗马法的法人原则、私人权利平等原则和法人制度、物权制度等。
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继受罗马法原则和制度的同时也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技术方法,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等。
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德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
其他一些国家鉴于这一法系法的优点,模仿这一法系的模式,制定了自己的成文法典。
据统计,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二)英国案例法系。
案例法系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13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浅谈大陆法与英美法

浅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浅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进行比较之前首先要了解我们所说的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现在互相借鉴,英美法系会制定一些成文法,大陆法系也会考虑判例的指导参考作用,但是两者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首先拿大陆法系来说大陆法系法律渊源来说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family),法国在19世纪初编纂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19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对大陆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以至于把大陆法系又直接称之为民法法系,以《拿破仑法典》最为典型,其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而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其中普通法占有主体性的地位。
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一般来源于判例之中,既往判例对后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具有拘束力。
虽然英美等国的制定法浩如烟海,“一个加利福尼亚州的成文法比任何一个民法法系国家的成文法都要多”,但制定法往往是为既有的判例法提供辅助作用的,不具有主体性的特征。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3.结论正文一、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大法系在历史、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成文法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
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拉丁美洲、部分非洲和亚洲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判例法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明确性。
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法律的权威性来自法官的判断和解释,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统一的法典体系,如民法典、刑法典等。
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统一的法典体系,法律分散在各种法案、法规和判例中。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立法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判断和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判例、习惯法等,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法律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法学理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律人才。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案例教学,培养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
三、结论总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来源、法律适用和法律教育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这两种法系各具特点,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模式。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相同点是什么?

l 结 语
大陆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继承罗马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如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选取的诉讼程序的比较,只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司法制度上的一个差异。研究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使我们取长补短,吸收别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这将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区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关键两大法系, 中国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有必需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关键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系统综合首尾一贯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关键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其她部分国家。
如: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很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系或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法律制度。
传统英美法系, 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 英美法系国家也制订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补充, 但仍受判例法制约。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 除英美两国, 其它关键是英联邦国家, 如: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因为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一样,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法上又存在着很大区分。
二者关键区分包含以下多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一样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形式意义上渊源,即法律规范创制方法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订法方法存在, 它法律渊源包含立法机构制订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多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国际条约, 但不包含判例。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含多种制订法, 也包含判例, 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相关键地位。
第二、立法技术不一样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使用方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规范做系统要求,法典成为法律关键形式,如制订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即使也有成文立法,但通常不倾向于制订系统性强成文法典而是制订单行法规, 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能够适适用于本案法律规则。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和实现方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但在立法、法律审判、法律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意味着法律倚重于主权国家颁布的法律体系,强调国家对法律的控制和规范,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与国家组织制定的法律条文。
法律的主要依据是写成法典或法规的法律文本和立法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上的协调一致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个性化创造,法律代码是由普通法法官逐案制定的,强调通过历史先例和上下文的深入分析,在公平、正义和权利捍卫方面实现法律的制定和审判。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它们不依赖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典,而是依赖于已有的先例,通过法律官员和法庭制定的规则和基于通过案例和历史先例分析得出的理论原则。
2.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大陆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正式的立法过程,会议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强调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和程序上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解释者从法律文件中寻找规则和制定标准。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非正式的立法过程,法律的制定建立在已有的判例和传统基础上。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官制定案件标准和对案件的辩论,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先例和法律理论以及现有事件中的期望和寻求真实正义。
实践中,英美法系律师通过引用案例和先例来解释和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3.法律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规律的客观性和现实性。
大陆法系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法律的合法性使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公正。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现实、实际和目前的情况下的适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传统、历史先例和道德考虑。
英美法系律师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是一种大众法学家,他们在与客户和其他法律机构打交道时使用日常的语言和行动,并借助之前的案例和类比的方法来更好地解释法律和维护客户的利益。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是指源于大陆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法官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指导。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法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增强在大陆法系中,立法者的意图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逐渐增强,不再仅仅是机械地执行立法者的意图,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这一趋势为大陆法系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增加了新的动力。
2. 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大陆法系中,民事法律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求日益增加。
大陆法系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完善和更新相关法律条文,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加强与其他法系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这种国际交流不仅表现在法律教育领域,也包括学术研究领域。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和法律研究机构越来越注重国际化视野,开展与其他法系国家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这有助于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律体系的优点,提升大陆法系的现代化水平。
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主要由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案例法组成,其发展趋势也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平衡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权威性,法官的解释权在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理念的深入,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法官解释权的监督和平衡,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理。
这一趋势也体现了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高度重视。
2. 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需求的日益增长,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方面也有了显著的发展。
不仅是普通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商法、环境法、劳动法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相应领域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中西方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以及分析热点案件得到的反思

对于中西方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以及分析热点案件得到的反思摘要众所周知,中国因其独特的文化背景在诸多方面都与西方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中国的法治之路到今天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所以在本文中,首先简单概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然后对比中西方的法律文化背景,最后通过分析案例,得到有关中国司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中西方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案例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西方法律体系概况1.简介: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后世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当然,不同的国家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2.英国普通法发展经过:①(1)盎格鲁-撒克逊入侵时期普通法开始起源。
公元前5世纪中叶左右,其他氏族入侵前,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处的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刚刚开始解体,尚未产生私有制。
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是:血缘关系,家族制度和氏族习惯。
但是,在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为了解决纠纷、调整各氏族部落人们之间关系,风俗习惯和生活准则产生了变化。
此时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主要传播方式是口口相传。
公元6世纪后期,基督教传入英格兰后,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在教会成文法和欧洲大陆其他日耳曼王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文法并不被国王当作加强集权手段的观念,只是对习惯法的记录和汇总。
(2)诺曼征服——诺曼王朝时期的发展。
1066年,诺曼底公爵率领诺曼人征服英国。
诺曼征服后,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法律渊源往往指的是法律的表现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并没有立即使英国法发生转变,诺曼人的人数极少,所以为了保留原有制度,基本上英国本土原有的法律没有改变,盎格鲁-撒克逊法仍然有效,仅增加了少数保护诺曼人权益的特殊法。
一是威廉一世开始改革。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研究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研究作者:郭丽君来源:《经济视野》2015年第22期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标志着我国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的高度。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新的历史条件、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我们既要研究、提高对自己国家法律体系的认识,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建设具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要弄清、弄懂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才能使我国在全球政治经济的大环境下、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掌握主动权和有利武器,为我国经济良好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为把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驾护航。
世界各国的法律分类全世界共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各自的法律制度。
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有助于国家和地区相互理解和交流;有助于借鉴别国、改进本国的立法;有助于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协调各国法律冲突。
两大法系的概念及范围大陆法系的概念及范围。
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又称罗马一日尔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依照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特别是以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它包含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英美法系的概念及范围。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它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两大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背景不同,存在着很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仅具有某种程度的说服力,没有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一个重要原则。
英美法系与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同

当今世界存在着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二者由于法律渊源等因素的不同,差异很大,互有优缺点。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受大陆法系影响最大,但有自己的特色。
因此与英美法系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首先,判例在英美法系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这与两种体系的法律渊源有关。
在英美法系中,除成文法外,判例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
“遵循先例”是这一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与大陆法系相似,一般认为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
其次,大陆法系多采用成文法典的形式,即重视法律的法典化以及法律体系的严谨性、系统性。
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形成完全的成文法典,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之处。
英美法系虽然也有数量众多的法律,但多采用单行法律的形式,不重视成文法的系统化。
再次,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不同。
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取“演绎”方法,即将法律条文运用于具体案件。
法官首先考虑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准则,然后按照这些准则来处理面临的案子。
英美法系是采取“归纳”的方法,先行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归纳出适用自己当前审理的案件的一般准则,然后按照这些准则来处理当前的具体案件。
审判方式及诉讼程序不同。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审讯方式,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消极的
审判者,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我国则采用“纠问式”的审讯方式,诉讼以法官为中心,以法官为主导。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相同点是什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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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相同点是什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
[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
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
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
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
[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
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
[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
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
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
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
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前殖民地国家,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存在于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司法制度的构建、法律运作、法官角色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对我国司法制度而言,从这两种法律体系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司法提供启示。
首先,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集中统一、大陆法系的典范是法典,即权威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典来统一和确立法律规则。
这种集中统一的特点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国通过制定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典来界定民事和刑事领域的法律规则,从而实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这为我国司法机构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
判例法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案件形成的先例,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时,依据先前的判例来进行判断,以确保司法行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这种注重判例法的做法也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提供启示。
通过引入判例法原则,我国的法官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更灵活地运用法律,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次,大陆法系更加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我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以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此外,我国的司法也积极推动法官培训和评价制度的建设,以确保法官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在于,要继续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我国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护,进一步司法选拔、晋升和惩处制度,以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的需要。
最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重视法治原则的推行和弘扬。
新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新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杨建顺摘要:60年来,在继承、扬弃和借鉴、参考的过程中,中国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的理念更新,逐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制体系、中国特色行政法学。
回顾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展望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引言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主要可以划分为大陆法系行政法和英美法系行政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发展呈现出明显的融合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和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建设的经验,注重对行政主体的资格、组织、结构、行政效率以及行政行为运作方式的研究借鉴,强调对行政的信任,在一些专业领域部分地放弃司法干预;大陆法系国家则积极吸收英美法系国家的理念和思想,强调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保障个人权利的主要手段和机制。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继承、扬弃和借鉴、参考的过程中,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的理念更新,逐步建立起并在不断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制约法和行政救济法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制体系,建立起并在不断发展中国特色行政法学。
无论从进一步完善中国行政法和推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还是从与各国交流互补的角度,回顾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展望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课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1949年新中国宣告成立,至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在这个时期,制定和颁布了相当数量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务的管理任务、规则和管理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为新政府进行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规范。
虽然立法、司法、行政职能没有严格地区分开来,全部统一在“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虽然在法规范制定过程中党政合一、政府主导的现象比较突出,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显然受到了重视,并且,大量的法规范乃至相关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遵守和普遍的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进行回顾和反思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西方法律体系

从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清末及民国时期主要是借鉴德国和日本民法的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的影响很大;改革开放以来,英美的民事法律制度又开始对我国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国要制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民法典,应当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制度及其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需要对曾经深刻影响世界法制进程的两大法系进行回顾和反思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西方法律体系,近代以来各国法制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自近代以来曾大量移植和吸收西方法律文化,而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外来法的本土化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任何国家法制的现代化都不能彻底抛开历史,也不能抛开其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需要对曾经深刻影响世界法制进程的两大法系进行回顾和反思一、从法律史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法律观念》、《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现在也有不少年轻的学者为此在努力,这里不在此列举。
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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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清末及民国时期主要是借鉴德国和日本民法的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的影响很大;改革开放以来,英美的民事法律制度又开始对我国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国要制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民法典,应当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制度及其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需要对曾经深刻影响世界法制进程的两大法系进行回顾和反思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西方法律体系,近代以来各国法制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自近代以来曾大量移植和吸收西方法律文化,而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外来法的本土化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任何国家法制的现代化都不能彻底抛开历史,也不能抛开其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需要对曾经深刻影响世界法制进程的两大法系进行回顾和反思一、从法律史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法律观念》、《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现在也有不少年轻的学者为此在努力,这里不在此列举。
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讲西方法律思想史,我可以把它与“笑傲江湖”相比较,讲中国法律思想史,除了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外,便没有了个性。
中国法律思想史已经开始死亡,我们也开始在学西方的东西,但是,我们所学到的是西方100年前的东西。
形象地说,我们在拼命地往前赶,同时,西方人也在加速度地向前在跑。
据老一代法律史学家们的介绍,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和瞿同祖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是第一批将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结合起来的经典著作。
前一本,不幸的是我还没有来得及看,只是阅读了近期出版的同一作者的论文集《中国文化与中国法律》;后一本,我一直在读。
从青年学生的评论上看,研究中西法律文化的著作,当下之人比不过20-30年代的学者。
原因在什么地方?我觉得就在于20-30年代的学者是以西方法律的思维方式在探讨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陈顾远把“礼”当做中国古代的“宪法”,把“仁义德智信”当作中国古代的“自然法”,其理论的出发点是西方近代的自然法学理论。
而瞿同祖著作中的方法论,与西方20-30年代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兴盛密不可分。
当今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把各个时期法典罗列出来,排成一行,就成了法律史。
而且我们的注意力又往往停留在法典的名例篇或者说总则部分,法律在那个时代究竟是什么样的,我有时觉得法律史的作者们也说不清楚。
看一部中国法制史的书,我们经常为我们灿烂的法律文明倍感自豪,但是合上书一想,我们不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啊。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觉得是我们没有正确地理解历史上的法典,拿西方学者的话说,书本上的法律不是诉讼中的法律,尤其是在一个喜欢粉饰太平的民族里,写出来的东西是不能够充分相信的。
这样说可能尖刻了一点,但是我们在法学研究中也不能忽视这一点。
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现在也有不少年轻的学者为此在努力,这里不在此列举。
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讲西方法律思想史,我可以把它与“笑傲江湖”相比较,讲中国法律思想史,除了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外,便没有了个性。
中国法律思想史已经开始死亡,我们也开始在学西方的东西,但是,我们所学到的是西方100年前的东西。
形象地说,我们在拼命地往前赶,同时,西方人也在加速度地向前在跑。
据老一代法律史学家们的介绍,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和瞿同祖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是第一批将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结合起来的经典著作。
前一本,不幸的是我还没有来得及看,只是阅读了近期出版的同一作者的论文集《中国文化与中国法律》;后一本,我一直在读。
从青年学生的评论上看,研究中西法律文化的著作,当下之人比不过20-30年代的学者。
原因在什么地方?我觉得就在于20-30年代的学者是以西方法律的思维方式在探讨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陈顾远把“礼”当做中国古代的“宪法”,把“仁义德智信”当作中国古代的“自然法”,其理论的出发点是西方近代的自然法学理论。
而瞿同祖著作中的方法论,与西方20-30年代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兴盛密不可分。
当今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把各个时期法典罗列出来,排成一行,就成了法律史。
而且我们的注意力又往往停留在法典的名例篇或者说总则部分,法律在那个时代究竟是什么样的,我有时觉得法律史的作者们也说不清楚。
看一部中国法制史的书,我们经常为我们灿烂的法律文明倍感自豪,但是合上书一想,我们不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啊。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觉得是我们没有正确地理解历史上的法典,拿西方学者的话说,书本上的法律不是诉讼中的法律,尤其是在一个喜欢粉饰太平的民族里,写出来的东西是不能够充分相信的。
这样说可能尖刻了一点,但是我们在法学研究中也不054 能忽视这一点。
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所运用大法律必须是“永久性的,成文的,公布过的和人们所共知的法律来管理人民”;而不是用“临时性的专制性的法令”。
并且要求“铁面无私的官员”来根据这些法律解决纠纷,他认为当政府的最高执行权放弃职守,从而已经制定好的法律不能再得以执行,就会明显把一切引向无政府状态。
从他这些对法律的要求,对执法者的要求可以看出科学、符合社会发展目的的法律与合格的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他还从反面论述到,法律一经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在政治上不可能存在,与人类社会也是不协调的。
”统治者、治国者必须运用法律来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不可想象的。
在这里他强调了依法行使行政执行权管理国家的极端重要性。
3.法律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是由他维护自由的思想引申出来的,既然人们自由地享受自然权利,平等地订立契约,那么在体现人们意志的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没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