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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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264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2〕26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冀办〔2021〕8号)、《河北省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冀气领组〔20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冀建建市〔2022〕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全覆盖”防治措施,科学施策,确保施工扬尘达标排放各地要按照《河北省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全覆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切实对照《河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图册》(冀建质安函﹝2022﹞234号),结合监管职责和工程施工实际,全面排查,分策,确保扬尘达标排放。

对于不落实防治措施、扬尘严重、超标排放的项目及企业,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综合运用线上检查督导、差别化监管、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通报曝光等手段,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利用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持续加强施工扬尘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全力推进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全覆盖、全联网、全接入建设,确保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按规定应装尽装、联网到位。

对于不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视频和PM10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扬尘污染管控及排放情况的,要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宜府办文〔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防治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确定房屋拆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开展检查、督办、考核。

房屋拆除发包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扬尘防治内容、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实施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要制定、实施拆除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经费投入,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二、严格落实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措施(一)建立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拆除施工实际,组织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开工前向房屋拆除主管部门报备。

房屋拆除主管部门对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未达到扬尘防治有关标准的,督促房屋拆迁施工单位完善方案直至达标。

(二)实行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鄂建办[2016]285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6〕2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局):去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工作部署,广泛宣传,积极行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扬尘防治工作成效显著。

但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施工现场没有封闭围挡、车辆冲洗设施缺失、土方开挖过程中车辆带泥上路、拆除过程中无降尘措施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环保委《关于对全省环境突出问题实行交办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压实扬尘防治的工作任务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16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和住建系统扬尘防治的主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强化分类指导和科学指导。

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阶段目标和管控措施,在施工现场继续推行“五化”标准(工地围档标准化、进出道路全硬化、冲洗平台自动化、降尘处理喷淋化、裸露土地覆盖化),进一步压实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等区域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扬尘源头控制,在房建、市政、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上全面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责任。

各地城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住建、交管、交通等部门协作,持续开展渣土运输管理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渣土车沿路抛洒漏等污染环境问题,严厉打击渣土运输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城市道路清扫质量,提高道路清扫效率和频次,不断推进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6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现将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督导以及行业监管工作;严格开工建设审核,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与工地临建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临建、同时核查验收)要求的工地不得施工;在监督建筑工地时,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一并检查考评。

2、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指定部门或成立区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牵头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巡查、查处工作。

各责任单位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

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不定期、不间断地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夜间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施工现场监管全过程、全覆盖。

(三)严格执法查处。

对责任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约谈、罚款、停工整改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列,系不可竞争费。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提出如下通知:一、背景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扬尘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市容形象和市民健康的突出问题。

扬尘污染对人体健康、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必须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二、目标本次通知旨在通过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达到以下目标:1. 减少建筑工地扬尘对市容形象的影响,提高城市环境质量;2. 保护市民身体健康,降低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威胁;3. 提高建筑工地运营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地施工行为。

三、具体措施为达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1.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建筑工地进行纠正,确保各项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

2. 完善扬尘管控措施:建筑工地必须制定扬尘管控方案,明确建筑工地扬尘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包括但不限于:湿式作业、覆盖、封闭施工等。

3. 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知识培训,提高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扬尘管控意识,增强责任感。

4. 加强协作配合:要求建筑工地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机制,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5.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建筑工地扬尘管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惩处。

四、工作要求1. 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扬尘管控要求,制定相关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 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3. 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扬尘管控知识的研究,提高自身的扬尘管控意识,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4.09•【文号】建办质〔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技术规程》、《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潍坊市防控城市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房屋拆除、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渣土运输、露天堆场、商混企业、裸露土地等扬尘综合整治,对达不到扬尘防治标准的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上限实施“顶格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和高压监管,2014年10月底前,全市扬尘污染源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标准化管理,基本消除扬尘污染,进一步降低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形成系统完善的执法监管机制。

二、扬尘防治标准、主管部门和处罚措施(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1.责任公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工地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工地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冀建法[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3〕2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9月25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坚持统一管理、明确责任、预防为主、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封闭。

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代表议案,深入实施“蓝天工程”,努力打造“最干净城市”,全面开展以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为重点的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三区三城”建设要求,以防治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实现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明显改善,为创建最佳宜居城市作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理扬尘污染。

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物拆除和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消纳管理办法、渣土运输营运管理办法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等,以行政监管和经济杠杆并举治理扬尘污染。

(二)加强工地管理,严格控制拆建扬尘。

建立健全建筑物拆除和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把扬尘污染控制作为文明工地评比的重要内容,强化总承包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责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

开展建设工地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明确防控标准和要求,加强执法检查,强化现场监管,确保各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覆盖率达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城市建设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保障环境质量和市民的健康,特发出以下通知:1. 增强宣传教育力度为增强广大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要求各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制作并张贴宣传海报,宣传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方法;- 定期组织环保培训,加强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养;- 加强施工现场的环保标语、标志的设置,提醒施工人员关注环境保护。

2. 健全扬尘治理措施为降低施工扬尘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各施工单位健全扬尘治理措施。

具体要求如下:- 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网,防止扬尘飞散;- 使用湿式方法进行施工,减少扬尘产生;- 设置专门的扬尘治理人员,负责执行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扬尘治理措施有效执行。

3. 严格监督和执法为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具体要求如下:-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规成本;-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扬尘治理的监督。

4. 定期发布治理成果为让市民了解扬尘治理的成果和进展,要求各施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成果。

具体要求如下:- 每季度汇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工作进展;- 每年组织环保部门进行治理成果的评估和公示;- 将治理成果发布在媒体和相关网站上,提高社会的知晓度。

以上要求请各施工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扬尘治理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相信我们能够创造一个洁净、美丽的生活环境。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豫建建〔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现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目标,根据全省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今年以来,特别是3月15日“封土行动”结束以来,我省PM10浓度不降反升,根据省环境攻坚办和省厅近期督导暗访情况,一些市县对施工工地管控不力,部分企业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扬尘治理工作艰巨性、长期性、反复性的认识,坚持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切实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环境治理作为事关人民利益、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克服厌烦、厌战情绪,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把扬尘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进一步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切实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扬尘治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等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和“两个严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

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

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

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位同事: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工作,保护环境和员工的健康,提高我们企业的形象和声誉,现向全体员工发出以下通知:
一、扬尘管理责任
1.1 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要重视扬尘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
中扬尘控制到位,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1.2 工程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扬尘管理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监
督执行。

二、扬尘监测与防控
2.1 在施工前,要进行现场环境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扬尘监测
计划。

2.2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悬挂喷淋设备、覆盖施工区域等,确保扬尘不污染周边环境。

2.3 按规定使用防尘喷雾剂,并定期维护和检查喷雾设备的工
作状态。

三、员工培训与宣传
3.1 工程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扬尘管
理相关规定,掌握正确的扬尘防控方法。

3.2 定期组织扬尘管理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意识,倡导绿
色施工理念。

四、违规处罚和奖惩机制
4.1 对违反扬尘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
定进行追责和处罚。

4.2 对在扬尘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奖励
措施予以表扬和激励。

请各位同事务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确保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如发现问题或有更好的管理措施,请及时向工程部门反馈,我们将不断改进和提升,并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某地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21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二、主要工作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三、时间安排(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某地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附件:1.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大政办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防治我市城区房屋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对房屋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承担有效防治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范方案,在施工作业时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范措施。

二、规范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房屋拆除施工的全过程均应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拆除施工前的防治措施。

1.设置围挡。

房屋拆除工地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围挡下方应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中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应高于4米。

2.硬化地面。

对车行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实施硬化处理,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3.设置洗车平台。

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洗车辆。

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他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和市政下水系统,以防造成接纳水体或市政下水系统淤塞现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京建发〔2017〕362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发〔2017〕36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绿色施工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问题的处理力度。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治理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各区住建委要加大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工程的检查处理和媒体曝光力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工作为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力度,在原有“全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要求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100%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

二、强化重点工程监管,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充分发挥市级重点工程带头遵守扬尘治理各项管理规定的作用,市住建委对冬奥会、新机场、城市副中心、CBD等重点工程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其他重点工程由区住建委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并将负责人名单上报市住建委扬尘治理办公室备案。

其余各工程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负责人,并将负责人名单上报所属区住建委扬尘治理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少工地扬尘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现决定加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请各相关部门和工地负责人积极配合,全面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降到最低。

1.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为了加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落实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工地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扬尘治理措施和验收标准,并定期评估和督促执行情况。

责任人应负责在施工现场时刻注意扬尘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2. 强化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工地负责人和工人的扬尘治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相关部门应组织扬尘治理专题培训,包括扬尘治理技术、设备使用和维护等内容,确保工人了解扬尘危害以及合理使用控尘设备的重要性。

3. 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定期组织扬尘治理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工地,要立即责令整改,确保扬尘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对于经常发现扬尘污染的工地,将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等措施,直至问题解决。

4.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扬尘治理要求的工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并公布相关处罚结果。

同时,对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工地,要依法予以吊销执照,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加强工地管理为了减少工地扬尘污染,工地负责人应加强工地管理,建立固定的扬尘治理设备和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严禁在离排放源较近的场所堆放露天材料,必要时应采用覆盖、封闭等措施控制扬尘。

请各相关部门和工地负责人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对于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南川府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7〕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6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监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6〕77号)精神,结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2017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7〕4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7〕1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征收(拆迁)中房屋拆除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房屋征收(拆迁)中房屋拆除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工作房屋征收(拆迁)中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环境质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工程安全和扬尘控制的“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监管,排查隐患,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和扬尘污染事件的发生。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渣土及扬尘管理的工作提示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渣土及扬尘管理的工作提示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渣土及扬尘管理的工作提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渣土及扬尘管理的工作,是当前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落实国家政策,减少环境污染和保障人民健康,建筑行业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控制渣土产生和扬尘排放。

以下是一些建议,可帮助工地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有效开展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渣土管理的重视。

工地管理者需要认识到渣土的处理和管理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影响。

建立渣土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渣土运输、堆放和处置工作,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专业水平。

其次,要加强渣土的规范处理。

工地应设立专门的渣土堆放区,设置防尘网和覆盖物,避免渣土飞散。

对于渣土的运输和处置,要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污染源的扩散。

同时,建筑工地应定期清理渣土,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如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要加强扬尘控制。

建筑工地应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固定或移动的喷雾设备,定期喷洒道路和裸露地面,降低扬尘飞散的风险。

同时,工地应加强道路和施工区域的清扫,确保及时清除扬尘源。

此外,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渣土和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对于未达标的工地,要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筑行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法规,加强对工地渣土及扬尘管理的监管力度。

最后,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栏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普及建筑工地渣土及扬尘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引导大家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共建美好家园。

总之,加强建筑工地渣土及扬尘管理是一项长期而且紧迫的任务。

只有全面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各方合作,才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扬尘治理管理指导意见(精选5篇)

扬尘治理管理指导意见(精选5篇)

扬尘治理管理指导意见(精选5篇)第一篇:扬尘治理管理指导意见扬尘治理管理指导意见一、主要目标为加强新区路面扬尘整治工作,营造清新、洁净的城市环境,同时,为保障新区“双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使行动成效得到巩固,保持常态化管理。

二、具体指导意见(一)加强扬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强化成员单位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办事处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扬尘工作,坚持轮流值班巡查。

(二)加强工地扬尘监管,对群众投诉强烈、管控措施严重不到位、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工地进行重点核查。

办事处协调城建部门对源头污染工地要严格按照硬化处理操作,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工地车辆进行冲洗、查验。

(三)加强泥头车运输监管,联合交警部门设卡查车,坚持部九窝受纳场“一车一证”出入制度,杜绝渣土抛洒污染路面、出场车辆未经冲洗带泥上路等现象。

(四)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联合检查制度,办事处协调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路面执法,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及时互通执法信息,定期组织扬尘污染执法专项行动。

制定相关奖励办法,鼓舞士气,增强工作的热情,提高执法办事效率。

(五)各办事处要制定相应的方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偷排乱倒现象,组织执法队开展伏击蹲点,并设立相关举报、抓获奖励机制,发动群众对偷排乱倒情况进行举报。

第二篇:扬尘治理管理目标对扬尘治理工作,采取各项保证措施,严格按照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文件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障投入,更新我们的管理理念,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做好防尘治理工作。

一、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制度建设在建工地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确定工作目标和成立扬尘治理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建筑工地扬尘和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总目标及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实施确保工地施工现场达到扬尘治理要求,使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公司根据扬尘治理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召开动员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制定扬尘整治和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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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省政府《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鲁建城字〔2016〕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防治范围和监管责任
全省城市和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总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应纳入扬尘防治范围,全面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拆除工程扬尘对空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要按照“谁审批监管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组织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

城市、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其他房屋建筑和乡镇、村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参照本意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二、落实各方主体防治责任
组织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组织责任。

应当依法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拆除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其中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应当按标准(另行制定)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拨付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拖欠。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

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落实,对防治负总责。

应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鲁建安字〔2016〕5号)要求,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确保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应当将扬尘防治纳入重要内容,加强对进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进行作业前扬尘防治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

应当审查拆除施工单位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加强对扬
尘防治执行情况的监理,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发现拆除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拆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拆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拆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拆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备案管理和动态核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情况均应纳入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审批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开工拆除前,应由建设单位备案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监管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建设单位不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合同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要责令改正;发现拆除工程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干扰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现拆除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四、推进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化
要对照《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严格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场地封闭围挡、湿法作业、喷淋降尘、场地硬化、物料覆盖、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监测报警及拆后维护衔接等各项防控措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量化考核检查,加快推进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标准化。

要妥善处置房屋建筑拆除产生的
建筑垃圾,及时按规定组织清运,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

推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承诺公示制度,由拆除施工单位书面承诺防治目标、防治措施,并将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是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职责。

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防治管理细则,认真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控措施,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新开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要不折不扣地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已开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要限期落实防治措施,据实列支防治费用。

(二)严格监督检查。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突出薄弱区域、薄弱工程、薄弱企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逃避监管、无扬尘防治措施保障、野蛮拆除等行为。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多部门执法长效机制,协调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模式,不定期组织赴各地进行暗访督查。

(三)开展考核惩戒。

要将各类建筑企业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要求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重要内容,建立
完善建筑市场企业信用档案。

对防治责任不落实、拆除扬尘污染较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公示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扬尘污染警示企业。

要积极开展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把扬尘防治情况纳入重要考核内容,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有问题的,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予以一票否决。

(四)强化宣传教育。

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宣传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舆论氛围。

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负面案例,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要建立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接受群众监督。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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