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房屋第三方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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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第三方转让合同
【篇一:房屋租赁三方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在本协议签订前,丙方与甲方已于2011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就甲方与丙方所生之权利义务,三方经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原甲丙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承受
1、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基于原甲丙双方合同所享有或承担之全部权利、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原甲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甲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予乙方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外,合同项下的其它条款不变,对乙方与丙方均具有约束力。
3、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依原甲丙双方合同已向丙方支付房租,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款项视同乙方支付,丙方不得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4、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之甲方应履行义务或责任,不论甲方是否已履行完毕,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由乙方承受。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基于原甲丙双方合同再对甲方行任何主张。
二、各方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三、本《转让协议》与原甲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一同构成有效的合约文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执一份,经三方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篇二:完整三方房屋买卖合同(新版)】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中介):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代理人: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有位于柳州市的房壹套(以下简称该房),该房建筑面积
(权属登记面积)为平方米,房型结构为房厅,房屋所有权证号
为号,该房产权属为所有。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该房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房。甲方在出
售该房屋的同时,将权属于该房屋的土
地使用权一并出售给乙方。
第三条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为甲乙双方就该房买卖提供中介服务。
第四条该房售价为人民币元整(¥)。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购房
定金给丙方代收。购房定金充抵房款的,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支
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不充抵房款的,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返还给
乙方。乙方支付定金后,不得借故不买;甲方不得借故不卖和擅自
提高或改动房价。乙方支付购房定金同时,甲方将上述房屋产权证交
给丙方代收。
第六条付款方式为(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银行按揭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购
房总金额人民币元整(¥)一次性付给甲方。
2、分期付款: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过
户所需资料,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乙方于房
产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房产过户交易,并出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
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当日,支付甲方首期部分购房款人民币元整(¥),待乙方新房产证出具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二笔房款人民
币元整(¥),余额房款人民币元整(¥)待甲、乙双方物业交
割完毕、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银行规定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备齐,乙方将不低于人民币元整(¥)的首付金额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中,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如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金额达不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在房产过户当日支付给甲方);待银行对乙方按揭申请审批通过后个工作日内,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得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到银行申请将首付款人民币元整(¥)支付给甲方。乙方于新的
房产证出具后个工作日内,乙方须积极配合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待乙方的《他项权证》出具,银行将按揭款项人民币元整(¥)由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该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约计人民币元整(¥),由方承担。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丙方,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票为准,多退少补)。
第八条丙方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范围,期限及收费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向甲、乙双方提供看房与代收,转付房屋买卖所需各项费用及代办购房按揭贷款手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等房屋买卖中介服务。
2、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整(¥)。其中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甲方于房产局受理上述交易出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当日支付给丙方。
3、因甲方或乙方或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中介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4、甲乙双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中介服务或擅自进行交易的,中介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5、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期限:自之日起至日止。
第九条物业交割:
1、甲方于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完好交付给乙方,保持房屋结构及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等配套设施完整,保持原有装修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