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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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粤建科函[20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着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绿色建筑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减少环境负担、节约能源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宣传绿色建筑,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建筑,我们制定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一、评价标准1. 能源利用效率绿色建筑应有高效的能源利用系统,包括采用节能设备、利用可再生能源等。

2. 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建筑应具备有效的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包括水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处理等。

3. 室内环境质量绿色建筑应注重改善室内环境,提高员工的舒适度和生产效率,包括室内空气质量、采光等。

4. 建筑外立面设计绿色建筑应注重外立面设计,减少冷热桥效应,提高建筑隔热性能。

5. 城市生态环境影响绿色建筑应尽量减少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减少噪音、减少光污染等。

二、标识设计1. 标识形式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采用清晰、简洁的图案符号,以突出绿色环保的主题。

2. 标识颜色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主要以绿色为主色调,寓意环保与可持续发展。

3. 标识尺寸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尺寸视建筑物大小而定,可以有不同尺寸的标识供选择。

三、标识使用1. 标识位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放置在建筑物显眼的位置,如大堂入口处、建筑外立面等。

2. 标识方式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可以采用贴纸、标牌等形式,以便公众能够清晰地辨认。

3. 标识更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评估并更新标识。

四、推广与宣传1. 媒体宣传通过媒体的力量,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认可度。

2. 信息发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官方网站,发布绿色建筑案例、标识使用指南等相关信息。

3. 培训与推广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培训活动,培养专业人员和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和意识。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2. 评估与认证对申请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进行评估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应标准。

3. 日常检查定期进行对持有标识建筑的日常检查,确保其继续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倡导,绿色建筑成为了建筑行业的热门话题。

绿色建筑通过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环境友好性和健康性能。

为了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得以制定。

二、方案目标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评价标准和认证机制,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建筑转型,降低建筑物的资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冲击,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三、评价标准1. 资源利用(1)能源利用:建筑物的能源效率和利用再生能源的比例;(2)水资源利用:建筑物的节水措施和水资源利用效率;(3)材料资源利用:建筑物采用的可再生材料和经过环境友好加工的材料的比例。

2. 环境质量(1)室内环境:建筑物内部空气质量和舒适度;(2)室外环境:建筑物周边的景观、空气质量和噪音控制。

3. 建筑创新(1)设计创新: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功能创新;(2)技术创新:建筑物采用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4. 社会责任(1)公共空间:建筑物对公共空间的贡献和可使用性;(2)社区交互:建筑物与周边社区的交互性和互动性。

四、认证机制基于以上评价标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设立了认证机制,以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具体认证流程如下:1. 申请阶段(1)建筑业主或开发商向绿色建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2)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建筑设计文件、能耗数据等。

2. 评估阶段(1)绿色建筑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评估;(2)评估团队进行现场勘察,对建筑物进行评估。

3. 评定阶段(1)评估团队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评定;(2)评估报告提交给认证机构,由专业委员会审定。

4. 认证颁发(1)认证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认证机构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并公示在相关平台上。

五、实施推广为了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加快绿色建筑的发展,有以下措施:1. 政策支持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绿色建筑的发展,例如提供税收减免和贷款支持等。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设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条文,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的一种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的一种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1〕11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张军廖袖锋联系电话:6367269663672728(传真)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建科综[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建科综[2008]61号)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我中心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并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八年十月十日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黔建科通[2012]464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46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做好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省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结合贵州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了《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住建厅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八月六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引导贵州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矿产勘查》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清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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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

■政策与法规第6卷第1期2021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各治直辖市和城建设厅(委、管委),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城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真贯彻。

和城建设2021年1月8日附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指标的标,标和。

绿色建筑标识和城建设一式样,授予门制作,标申请单位根据景制作指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为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民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高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

第五条和城建设制定绿色建识制,指绿色建筑标识工作,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级和城建设门本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市级和城建设门展本一星级绿色建筑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定一国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定国标国标准相对应的标。

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GB/T50378,工建筑采《绿色工建筑标》GB/T50878,建筑=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第条级和城建设门制定的绿色建筑标,国标要求,国标中的条,国标要和指标。

第条和城建设门建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标,工规划设工关要求,的,高级称关。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条申绿色建筑标识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科学、公公平、公正。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定需经申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环节,审查形式审查和审查。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目建设位、运营位主位提岀,鼓励设工和咨询关位共参与申报。

赣州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试行)[001]

赣州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试行)[001]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赣州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36-029-20XX)》(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建科〔20XX〕6号)和《关于同意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批复》(赣建科〔2018〕16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向赣州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的赣州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评价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两年。

“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依据《评价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赣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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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
(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
(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八条具备条件的地区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相关工作经历,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经同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专家委员会,开展所辖区域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十一条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科学、公正、公开、公平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受理后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组织评审过程中,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第十三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标识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通过评审的项目要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审情况及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通过评定、拟颁发标
识的项目名单、项目简介、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有异议项目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编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编号和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样式见附件),并公告。

第十五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竣工投入使用阶段标识。

规划设计阶段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限为一年,竣工投入使用阶段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开展地方相关管理和评审人员的培
训考核工作,负责与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地审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抽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和经举报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评审过程中存在不科学、不公正、不公平等问题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被取消评审资格的地区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十九条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审定标识的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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