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垃圾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制定目的:

规范XXXXXXXX工业园区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存储,规避污染,满足园区环保工作基本需要。

二、适用范围:

XXXXXXXX工业园区(一期)

三、具体规定:

1、收集:

➢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公司保洁单位、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要严格区分,袋装、分

类收集,严禁混放。

➢生产车间、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自行用自干漆喷涂现场垃圾桶明显处,以标明该桶存放废物类别,利于员工识别、投放。

制造调控部统一喷漆模板,白漆喷涂定义于用于生活垃圾桶和工

业垃圾桶,红漆喷涂定义于危废垃圾桶。

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可采用标准垃圾桶(分色、带轮),

以利于垃圾种类区分和转移。

鼓励各车间采用带轮的标配垃圾桶。

➢袋装的固体危废(漆渣、污泥、废油抹布、废手套、废胶筒)、桶(或瓶、罐)装的液态危废(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污水站

的实验室废液等)、捆扎的大体积固废(喷涂顶棉、喷货箱宝棉

毡等)在收集过程中须做好防渗漏、防溢流,严禁污染地面。

2、转移:

➢职能部门须及时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投放至保洁单位指定的收集桶;生产车间、公司保洁单位、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

垃圾按垃圾场开门时间及时将扫(收)集的垃圾自行转移至园区

相对应的存放间。

特别强调:未与XXXX(或华祥)签订危废委托处置合同的驻园

配套企业自行按环保要求收集、存放、处置危废,不允许投入

XXXX园区危废场。

➢园区垃圾存放间的开门时间为:

每周一到周五下午16:30-17:30,其他时间关闭。不允许在关

闭时间段转移垃圾至垃圾场。

园区垃圾存放间管理部门:涂装车间。开门联系人:

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在转移至相应存储间的途中,严禁乱扔乱放,严禁泄(渗)漏。

3、存放:

➢公司保洁单位、生产车间、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转移的生活垃圾必须投放在生活垃圾间的铁桶内,禁止在垃圾间内(含

门口)乱丢乱放。

➢公司保洁单位、生产车间、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转移的工业垃圾必须投放在工业垃圾间内,依次由里向外码放,禁止在

垃圾间内(含门口)乱丢乱放。

➢生产车间、与XXXXXXXX工业园区签订危废委托处置的驻园配套

企业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危废存放间区域划分、由里向外投(码)放至相应位置,禁止在垃圾间内(含门口)乱丢乱放。

➢危险废物投(码)放危废存储间时,必须按环保管理要求在相应登记薄上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每一批次危废投放危废间时,必须在袋(或桶)上贴好《危险废物标签》,并填写标签上的内容。

危险废物废油桶和废液桶要分类存放,两类之间有明显界限,禁止层放。

袋装危废(漆渣、污泥、废油抹布、废手套、废胶筒、喷漆室顶棉、喷货箱宝危废等)捆扎好放在危废间,包装(扎)材质要牢固不破。

总装车间点补零散废漆要统一倾倒入危废间大桶内,从里到外逐一存放,大桶在里,小桶在外,不能出现每个桶内都残留废漆。

危废间门口的《环境风险防控标识牌》及危废间内的《危险废物》标牌上的内容由涂装车间安全员负责更新。若因年久风化不能识别,报制造调控部更换。

每月4号前,产生危废的部门(包括与XXXX(或华祥)签订危废委托处置的驻园配套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和《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汇总表提交于XXXX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

➢公司保洁单位、生产车间、与XXXXXXXX工业园区签订危废委托处置的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转移完垃圾的料框要及时拿走,严禁丢弃在垃圾场。

➢严禁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乱投存放间。

➢严禁任何时段将垃圾投放在厂区(和园区)干道上。

注:XXXXXXXX工业园区冲压车间旁的垃圾堆放场取消。

➢危险废物存储间由涂装车间安全员负责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禁止进入。

➢涂装车间安全员要定期检查危险废物盛装有无泄漏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

➢严禁在垃圾存放间周围50m内吸烟。

➢XXXXXXXX工业园区危废存放间的最大存放量均不超过20吨。超过20吨时,涂装车间安全员须及时报告制造调控部,制造调控

部及时安排处理。

➢建筑垃圾、绿化树枝杂草禁止投入垃圾存放间。

4、考核与处罚:

公司制造调控部、安全环保部将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公司保洁单位、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的垃圾收集、转移、存放进行现场检查。对拒不落实上述管理规定、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至500元/次的罚款(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直接从合同款内扣减)。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制造调控部负责执行、解释和修改。

制造调控部 2017年9月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