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2016年07月01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的规定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那么,在劳动者应当休息的时间里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呢?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随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5)中秋节,放假1天(6)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
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加班工资,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劳动法,公司在安排员工加班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本文将对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进行探讨,并解析其中的要点。
一、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应当与正常工资相同,并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1. 按小时计酬:根据员工正常工资的小时日薪,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倍计算。
2. 按工作日计酬:根据员工正常工资的日薪,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倍计算。
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倍。
也就是说,无论按小时计酬还是按工作日计酬,加班工资必须达到正常工资的一百五十倍以上。
二、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限制在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有一定的限制。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加班工资可以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计算:1. 企业遇到生产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按照一百二十计算加班工资。
2. 企业有特殊需要,需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也可以按照一百二十计算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允许按照一百二十计算加班工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压低加班工资,企业仍然需要保证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一百二十倍。
三、加班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加班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应当与正常工资相同。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应当在每个月固定的日期支付,无论是正常工资还是加班工资。
并且,企业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代替。
四、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在面对加班工资支付问题时,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的了解,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2. 记录加班情况:及时记录自己的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以备日后申诉或索要加班工资时使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公告-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公告一、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2004年10月18日——结束——。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2016年07月01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上海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
上海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热门城市:昌都律师清远律师玉林律师四川律师廊坊律师平凉律师本溪律师山南律师潮州律师遂宁律师在生活中,总会遇到老板让加班或加点,无论是加班还是加点,都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所以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那么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是怎样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一、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上海一般工作制度
上海一般工作制度一、引言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其工作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工作时长、休息制度、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方面,详细介绍上海一般工作制度。
二、工作时长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然而,在上海,由于经济发达,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能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但企业在延长工作时间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休息制度1. 周末双休:在上海,大部分企业实行周末双休制度,即周六、周日休息。
部分企业可能会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员工轮流值班。
2. 法定节假日: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在上海,企业需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假期。
3. 年假: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的,享受五天带薪年假;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享受十天带薪年假;工作满二十年以上,享受十五天带薪年假。
四、加班工资1. 平时加班: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 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社会保险:在上海,企业需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缴纳。
2. 福利待遇:在上海,企业需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带薪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福利待遇。
六、劳动合同在上海,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向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
文的解释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劳综发[95]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02.20
【实施日期】199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
(1995年2月20日沪劳综发(95)14号)
各有关委办,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贯彻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有关条文作如下解释: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其形式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条中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
制企业、中央在沪企业、驻沪部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
不包括地处外省市的本市企业,暂不包括乡、村集体企业。
与上述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内的,不适用。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2016年07月01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95)7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
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
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
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结束——。
上海 劳动合同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
上海劳动合同法法定节假日工资
《上海劳动合同法》对法定节假日工资作了明确规定
《上海劳动合同法》是针对上海地区劳动者的福利保障和劳动关系管理的法规。
在该法中,针对法定节假日工资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海劳动合同法》,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定公休日。
在这些节假日中,如果员工需要工作,则应该享受到加班工资。
而如果员工在这些节假日中休息,则应该获得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工资。
具体来说,根据《上海劳动合同法》,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按照平时工资的200%以上支付。
如果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而又没有补休的,应当按照平时工资的300%以上支付。
同时,根据《上海劳动合同法》,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资支付标准为其平时工资的200%以上。
如果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而又没有补休的,应当按照平时工资的300%以上支付。
总的来说,在《上海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旨在保障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时的权益。
同时,雇主应该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合理支付员工应得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劳动者,有必要了解《上海劳动合同法》对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雇主,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支付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从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上海2020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公式
上海2020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公式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概念介绍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算定方法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
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4天和166.7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019上海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
2019上海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在一线城市中工作需要承担极其中的生活压力,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是在牺牲自己的健康来换取更多付,例如在上海一线城市工作加班是很正常的事情,加班可以赚取更多的金钱,加班的工资规定每个企业都不一样,那2016上海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在一线城市中工作需要承担极其中的生活压力,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是在牺牲自己的健康来换取更多付,例如在上海一线城市工作加班是很正常的事情,加班可以赚取更多的金钱,加班的工资规定每个企业都不一样,那2016上海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1、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00%*日工资报酬)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00%带薪)。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2016年07月01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上海劳动赔偿标准
上海劳动赔偿标准上海劳动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海市相关劳动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经济赔偿。
以下是关于上海劳动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经济补偿1.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和工资基准进行计算。
上海市将每满一年的工资基准乘以相应的工作年限,如工作不满一年不计算在内。
2. 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个月即算一年,少于一个月的按不满一年计算。
3. 工资基准:根据上海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上海市将每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为甲、乙、丙三个档次,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不同确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服务年限补偿1. 服务年限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在单位服务的实际年限计算,单位服务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5倍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服务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10倍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服务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按15倍月平均工资计算。
2.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将劳动者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额加以平均。
三、未休年休假补偿1. 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和当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为:未休年休假天数×月平均工资÷工作日天数。
2. 工作日天数的确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日安排确定。
通常,一个月的工作日天数为21.75天(即每周五天工作,每个月平均工作日为30天)。
四、加班工资补偿1. 加班工资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单位安排工作以外的时间工作,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通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待遇为125%至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的工资待遇为200%或以上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上海劳动赔偿标准主要涉及经济补偿、服务年限补偿、未休年休假补偿和加班工资补偿。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可以根据相关计算方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金额。
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实际情况,查阅上海市劳动部门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网站,了解更详细的劳动赔偿标准。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0.0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0.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我局就部分公民放假问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了书面请示。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
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
酬问题。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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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2004年7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上述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
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