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潜江市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公司牛磺酸事业部、环氧乙烷事业部的生产、储存过程中涉及的物料情况如下:
原辅料:
1、牛磺酸事业部: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
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二氯乙烷、碳酸钾、氢氧化钠、五氧化二钒、硼酸
中间产物:
1、牛磺酸事业部:
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烯、乙醛、甲醛、二氧化碳
产品:牛磺酸、亚硫酸钠、环氧乙烷
副产品:
1、牛磺酸事业部:硫酸钠
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二醇
辅助过程:氮气置换系统需用的氮气(压缩的)、仪表用空气(压缩
的)、制冷过程中氟利昂R22。
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乙二醇、甲醛、乙醛、二氧化碳、二氯乙烷、碳酸钾、五氧化二钒、硼酸。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物质为:液氨、环氧乙烷、乙烯、二氯乙烷、液化气、乙醇、甲醛、氧气。
根据本公司特点,将公司两个生产事业部划分为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及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区三个单元。
1.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
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小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单元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2.环氧乙烷储存罐区单元
该单元有:乙醇储罐2台(2370m3/台),乙烯储罐1台(3000m3/台),液化气储罐1台(200m3/台),环氧乙烷储罐2台(200m3/台)。
其中储罐装填系数均取0.85,乙醇比重0.79、乙烯比重0.61、液化气比重0.58、环氧乙烷0.87.因此,正常情况下各种物质储量为:乙醇储罐:2370×2×0.85×0.79=3180吨;
乙烯储罐:3000×0.85×0.61=1555吨;
液化气储罐:200×0.85×0.58=98吨;
环氧乙烷储罐:200×2×0.85×0.87=295吨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
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大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单元危险化学品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为:乙醇、液化气、乙烯及环氧乙烷。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以控制。
3.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罐区单元
该单元有:环氧乙烷储罐2台(100m3/台)、液氨储罐1台(80m3/台)、浓硫酸储罐2台(130m3/台)、30%液碱储罐2台(100m3/台)。其中浓硫酸和30%液碱不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化学品范畴。依据规定,环氧乙烷最大储存量为140吨,液氨最大储存量为40吨。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
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大于其临界量,因此,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罐区单元危险化学品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为:液氨及环氧乙烷。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以控制。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辨识
1.压力容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
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构成重大危险源: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盛装易燃易爆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PV大于等于100MPa〃m3的压力容器。
2.压力管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
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关于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构成重大危险源:
(1)长输管道
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
1)输送GBZ-230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不含煤气),且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大于等于800mm的煤气管道;
2)输送GBZ-230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500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包括液化烃),且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的管道;
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气体、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判别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表
三类压力容器,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环氧乙烷事业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日常管理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三)锅炉重大危险源辨识
1.锅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
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构成重大危险源: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
2)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2.锅炉重大危险源的判别
⑴环氧乙烷事业部装置区锅炉种类为:蒸汽废热锅炉1台,额定工作压力为1.0MPa,供热峰值8t/h。所以环氧乙烷装置区废热锅炉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⑵牛磺酸事业装置区锅炉种类为:蒸汽锅炉
(四)辨识结果
由以上辨识结果可得出以下结论:公司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罐区及锅炉车间、环氧乙烷储存罐区均构成重大危险源。需要加强安全措施监管,总结同类项目的安全管理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落实对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要求。同时上报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