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食物中毒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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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加强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水平,提高全校师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责任落实到人,建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确保事故不发生或把事故危害减少到最低。
二、组织领导
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在校内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到人,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机制。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各班班主任
1、组长职责:负责学校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小组的全面指挥,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具体负责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教
育局报告,协调各工作小组的工作。
2、副组长1的职责:负责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在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协助上级卫生部的调查事件原因,接待家长。
3、副组长2的职责:负责日常的管理、检查、督促、教育工作,在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具体负责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及事件善
后处理工作。
4、总务处主任负责食物中毒的日常防治工作及事件发生时的
后勤保障工作。
5、校医负责对食堂卫生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食物中毒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及事件发生时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6、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当事件发生时,协助救治,并协助做好家长工作。
三、日常防范
1、食品原料进货关。学校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关,定点采购,确保所采购的原料符合有关的规定,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关。
2、食堂仓库贮存关。学校食堂仓库的钥匙由专人保管,责任
落实到人,库房门口有明显标记,规定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
堂库房。定期对库房里的原料进行检查,发现变质原料,及时处理,坚决杜绝变质的原料流入餐桌。
3、餐具消毒关。学校食堂对餐具按规定进行严格消毒,确保餐具清洁卫生,防止出现因交叉感染而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
4、每餐饭菜留样关。取每餐的饭菜200克密封好,在留样冰箱保存48小时。
5、食堂职工个人卫生关。定期按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不适宜从事食堂工作的病患者或带病者及时调换工作。
6、食堂环境卫生关。每天餐厅一大扫,保持食堂室内桌面清洁,地面干净、干燥,窗户明亮,地沟畅通,及时开启灭蝇灯,防止飞虫进入食堂。
四、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措施
(一)应急反应。
(1)学校师生如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工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和区卫生监督所。
(2)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到现场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和涉及学生的相关班主任必须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安抚工作和家长联系接待工作,全力应对。
(3)保证以最快的速度,最高效的措施,处理好各种关系,确保病人得到最好、最快的治疗,把事态缩小到最低。
(二)应急程序
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全面启动突发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由校长亲自指挥。
1、班主任或在场教师和总务主任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学校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总指挥。
2、校长及主管副校长要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具体联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教育局、区卫生监督所等;在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教育局报告。
3、总务主任负责安排交通工具,协助校医、班主任把中毒学生送至医院救治,安排应急车辆随时待命。
4、班主任应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迅速了解本班学生状况,及时报告,联系中毒学生家长,安抚他们的情绪,取得家长的合作。
5、负责食堂的主任具体负责保护厨房,炊具、设备和食品原料加工等现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并进行封存,以便卫生部门的检查。待确认后等待卫生部门处理,事件发生后对相关场所进行消毒,做好后勤保障。
6、教导主任负责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协助接待到校家长。
7、发生疫情时,门卫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校园。
8、突发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完成后,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对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再发生。
(三)责任追究
(1)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
行规定》等条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总务主任负直接管理责任。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处置顺利进行的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违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