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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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违法、犯罪定义

违法行为: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
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违法行为按 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
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 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强调: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 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处罚)定 罪处罚。
案例: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侵占公司财产案
案情: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刘某是负责用电动三轮车帮助该 公司运送货物的运货工。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两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 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袋将棉纱装好放在仓库门前,刘某则利 用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棉纱运出厂区,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 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元。2008年1月24日,
款人民币98337.55元后,没有将货款交回厂入帐,全部用于赌博及挥霍花光,直
至2001年3月离开纸箱厂后,经厂多次追收,李才归还了52000元,余款未能归还。
案例: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范昕利用其担任北京宝石众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和科技公司) 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4月25日至8月18日间及2002年1月18日至3月21日间,先后4 次私自收取河北省沧州市运西中原钢塑门窗制造厂(以下简称沧州运西钢塑厂)支付的货 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和福建省晋江市众和兴业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众和钢塑公 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范昕在私自收取上述货款的同时,分别给沧州 运西钢塑厂和晋江众和钢塑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条。上述货款至今未归还。在侦查及庭审
案例:联运公司于某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于某,原系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临时工。 2001年3月,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做临时工,因工作表
现较好,被公司定为上站业务员,该公司分配其从事发送托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
交票,与车站交接货物。 2001年9月21日,于某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事先做 好的货票与同事王某、林某某一同去北京站办理托运。在北京站于某某与林某某先 将所托运的货物搬入行李车间,然后于某某一个人去办理托运手续。在北京站行李
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 这名采购员被判刑后,“东家”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和供货方告上 法庭,要求赔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 2005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维蒙特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 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超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 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 元。2006年5月,张建超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 张建超已将非法所得退还给维蒙特公司。 2006年7月,维蒙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申炯公司和张建超共同赔偿损失57 万余元,以相同理由分别起诉树星公司和张建超,要求赔偿49万余元。法院最终 判决上海申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树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等被判向维蒙特公司赔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
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同。
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
1.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2.色迷心窍的享乐心理; 3.以权换钱的交易心理; 4.不甘蛰伏的攀比心理; 5.倚官仗势的虚荣心理; 6.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 7.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8.江湖义气的狭隘心理; 9.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10、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
阶段,被告人范昕对私自收取沧州运西钢塑厂货款9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但否认曾收取过
晋江众和钢塑公司的货款15万元。
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昕私自收取沧州运西钢塑厂货款9万元的行 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私自收取晋江众和钢塑公司货款15万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范昕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范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收款不入帐,私自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供销员利用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收取客户的货款后不交回企业入帐,私 自挪作他用,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 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 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李福至挪用资金一案,李福至任某纸 箱厂的供销员,负责该厂送货和收货款工作,2000年10月至12月期间,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从出纳员处领走应收货款的收款凭条,向多家客户收取了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 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 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调: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 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人月 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本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单位的资金。这里的 资金,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也就是钱)。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 管、管理和经手资金的便利。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生活费、 偿还债务,外出旅游以及借贷他人等。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 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营利。所谓非法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走 私、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的,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只有超过3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 构成犯罪。但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不受时间限制,哪 怕挪用一天、一小时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王某是开封市某公司职工,因为单位没有设保安,夜里就由单位的男同志轮 流值班,由于单位离王某家很近,有时同事还让其代替值班。王某一个月间利用 单位电话打色情电话的费用共计11215元。王某是单位职工,其主观上为满足个 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单位电话,其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在单位值班的便利条件,客 观上其行为造成了单位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 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一、民营企业中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
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 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
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犯罪、 故意毁坏企业财物罪
车间,于某某对工作人员谎称有4件货物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自扣留了发
往山东省东营的笔记本电脑1台和发往吉林的台式电脑1台及部分电脑配件,总计价 值人民币21520元,并将这4件货存在行李车间。9月23日于某某持上述4件货物的 货票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随后将其中20个软驱藏匿在北京市香山附近其女友的住 处,其余物品寄往广州市李某某处。当日,于某某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 头,再次到北京站用原货票发往吉林,并乘北京站工作人员不备将站内一箱待发运 货物的标签扯下,贴上发往东营的标签,回单位将货物交接证交给本单位,证明货 物已发出。公安机关接到货物丢失的报案后,将于某某查获,起获台式电脑1台及 部分电脑配件,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并起获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 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购假发票报差旅费构成职务侵占罪。
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购买 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
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负责。可严某却利用这一 便利,与他人勾结,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 这起仓库保管员勾结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严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用单位电话狂打色情电话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罗某是沙坪坝区某物资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6年7月24日至8月1 日,罗某向市内两家物资公司低价销售了钢材74.16吨,收取全部货款23万余元。 在向公司交回5万元货款后,罗某便再无音讯,该公司随即向沙坪坝区经侦支队 报了案。民警抓捕未果,将罗上网追逃。罗携带18万元货款潜逃至昆明一年,将 货款挥霍及用于炒股、所剩无几后,偷偷逃往江津,住在一小旅馆50多天炒股, 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偿经济损失共计1884701.23元,采购员张建超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案例:原国家交响乐团副团长钱程在负责经营管理北京赛洛公司期间,将应 由赛洛公司收取的演出包场费共计人民币776720元,转入其个人控股的两家公 司,用于支付以其妻个人名义购买的某公寓房款。2004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终 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钱程有期徒刑8年。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2013年2月1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安排,今天利用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 一下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问题。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 情况下,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长足 的进步和发展,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民营企业在健康、快速发展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民营企 业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也成为了预防职务 犯罪一项新的工作任务。 下面,开始我们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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