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全总贯彻厂办大集体改革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4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
国办发〔2011〕18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和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题
托 管 理 合 同和 委 托 管 理 合 同 ,应 当 按 有关 规 定 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案 。
七、 为规范管理 . 本 通 知 发 布 前 已经 建立 补充 养 老保 险 的
使用童工 、 强 迫 劳 动 等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尚 未 完 全 杜 绝 。 随 着 新 的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 不断 出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的监 管 范 围不
断扩 大 、 监管 对象 和监管 事项 不断增 多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工和退休人员 , 要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 于解决
厂 办 大 集 体 与 职 工解 除 劳 动关 系后 ,要 按 规 定 接 续 各 项
社 会 保 险关 系 , 符 合条 件 的 , 享 受 相 应 的 社会 保 险 待 遇 。 对 于 已按 统 一 政 策 参 加 了企 业 职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厂办
业 年 金 计 划 后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民 政部 门 可 将
会 保障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复核 , 报 省 级 人 民政 府 批 准后 可 以 核销 . 或 采取 其 他 办 法 妥 善 解 决 。要 严 格 掌 握 核 销 的 范 围 、 界 定 条件及核销程序 , 确保基金安全和应收尽收 , 并 妥 善 解 决 弥 补 资 金 来 源 问题 。对 于未 参 加 基本 养 老 保 险 的厂 办 大集 体 职
四 、社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年金 方 案 应规 定 社 会 组 织 缴 费 计 人
工 作 人 员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的 比例 ,可 以综 合 考 虑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贡 献 、年 龄 等 因 素 确 定 不 同 的计 入 比例 .但 差 距 不 宜 过
浅谈国网系统集体企业改革重组
432018.11浅谈国网系统集体企业改革重组■集体所有制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特殊经济形式,一直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集体企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发挥的角色作用不断变化,国务院国资委审时度势,提出了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要求。
随着国有企业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电网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在为公司经营和电网发展做好支撑保障的同时,持续推进改革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距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终极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仍须其不断深入推进改革工作,从而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改革依据和背景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要求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客观来看,集体企业在国有企业经营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由于涉及产权归属、人员安置等问题,尚有部分央企、国企没有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督促加快改革进度。
主要工作及成效2011年以来,国家电网公司落实国家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持续推进集体企业重组整合及改革改制工作,在户数压减、股权优化、布局调整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工作,不断推进集体企业瘦身健体。
主要工作2010年7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主多分开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体改〔2010〕950号)。
2012年底前,通过股权清退、集体企业收购、对外转让、清算关闭等方式,实现了全网无多经企业、无职工股权的目标。
2012年10月,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开展集体企业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产业〔2012〕1574号)。
厂办集体企业房产土地处置法律依据
厂办集体企业房产土地处置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18号2.2011-2015年间,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又陆续印发了关于规范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相关通知:(1)《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3)《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4)《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5)《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7)《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5.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7.《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黑厂改组【2012】5号8.《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庆国资发【2015】24号附件:集体企业房屋、土地情况表集体企业房屋、土地情况表。
厂办大集体改制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精选.pdf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总工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最新形势/政策解读、疑难解答、改革路径、操作技术、方案设计实例、文书范本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18号文”),明确要求用3-5年的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国务院18号文对改革方式、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支持措施,为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2013年1月初,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表示,今年将全面启动国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普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缺乏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意识,亟须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复杂性、敏感性的工作,如果缺乏创新的思路、周密的策划、稳妥的实施,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留下改革后遗症、引发职工队伍稳定问题。
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结合多年为国有、集体企业提供改制重组咨询的经验,编写了这套目前为止国内思路最清晰、操作性最强、政策依据最可靠的改革汇编资料,为准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领导提供高价值参考。
如果您对此套资料有兴趣,请与我们联系0531-89169793。
★汇编资料内容简介第一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最新进展、疑难问题解析和改革路径选择1、厂办大集体的发展起源与历史沿革;2、全国厂办大集体改革最新进展情况;3、东北改革试点的实际成效及经验教训分析;4、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难点解析和策略选择;5、如何处理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三对平衡关系;6、突破厂办大集体改革障碍,实现“多方共赢”的改革路径。
第二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最新政策解读1、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政策解读(18号文);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解读(859号文、250号文等);3、全国各地区及各大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与难点问题分析(附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文件清单)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与难点问题分析(附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文件清单)摘要厂办大集体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职工子女就业,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东北地区作为传统的工业基地,尤其是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众多。
自2003年开始,国家就开始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2005年东北地区被确定为厂办大集体改革示范地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明确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程序。
2018年3月,辽宁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范围、改革方式、职工安置等问题。
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国有企业和大集体改革实务,结合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就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的原则、程序、方法进行说明,并就资产权属不清、抵押查封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做探讨分析。
一、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则二、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个是规范操作原则,按照各种规定做到边界清晰,操作规范,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二是坚持公开原则,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要对职工公开,防止有人中饱私囊。
二、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程序和办法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包括: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 签】厂办大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体制改革【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2011)18号【发文日期】2011-04-18【实施时间】2011-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doc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发〔2011〕18号)通知》(国发〔2016〕19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2011〕111号)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2014]112号)
作计划安排)》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
333号)。
国办发〔2011〕18号_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
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20年九月整理).doc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
〔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1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可用 于安 置职工 。 议, 由企业 为职 工缴 纳基本 养 老保 险费和 职工 基本
( ) 办大 集体 与 主办 国有企 业 之 间在 规 定 医疗保险费, 七 厂 代替支付经济补偿 金或生活补助费。 的时 间 内发生 的债权 、 债务 可进 行轧 差处 理 。轧差 缴 费方式 、 费期 限及具体 人 员范 围等 由当地人 民 缴
业发 挥 了重要 作 用 。但 随着 国有 企业 改 革 的不 断 深化 和社 会 主义市 场经 济 的发展 , 些企业 产 权不 这
二 、 革制 的厂 办 大集 体 , 按 照 三 对 可
清、 机制不活 、 人员富余 、 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 日 益 公 司法 和原 国 家 经 贸 委 等 八 部 委 《 于 国有 大 中 关
三 、 关 资产和 债权 债务 处理 有
、
总体 目标和 基本 原则
( ) 一 总体 目标 。从 2 1 开 始用 3—5年 的 0 1年 时 间 , 过制 度创 新 、 通 体制 创新 和机 制创 新 , 厂 办 使
( 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 的主办国有企业的 五)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财企[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国办发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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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2018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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