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

摘要:哈耶克的自由指的是个人自由,是一种人的状态,即“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哈耶克的自由思想重视了个人自由和自由的价值。他的思想从“自发秩序”入手,将理性、政治与自由联系在了一起,论述了其反对国家对个人的强制,以及通过法治来维护个人自由的思想。虽然哈耶克的思想也存在局限性,但是仍然对当今我国政治、法治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哈耶克;自由主义;自由的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155-02

哈耶克是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核心在于对自由的实质、价值以及法治的论述。他说“所谓政治自由,乃是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哈耶克眼中的自由是个人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这就是自由的意义。

一、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内涵

哈耶克把对自由理论的阐述定义为其“终身问题”,通过他对自由实质的论述可以发现其对自由的解读。

第一,自发秩序理论。哈耶克理论核心概念是“自发秩序”。哈耶克所称的“自发秩序”是指一种事物的状态,在其中各类不同的因素相互联系在一起,使我们能够通过对其全体的某些空间或者时间的组成部分的认知,再对剩下的部分进行推测,或者最少获取一

些能证明它为正确的推论。哈耶克提出,在人们自发行动时,其实一些确定的“秩序”实际上仍然在发挥作用,只是人们没有感觉到而已。

第二,批判的理性主义。哈耶克继承了经验主义与怀疑主义的思想,批判的是以培根、霍布斯、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哈耶克把这种理性主义称为“建构主义的理性主义”。哈耶克在他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对理性主义进行批判时认为,“建构主义的理性主义”只承认那些通过精神的“自然光芒”能够直接把握的清晰的概念,以及按照逻辑关系从它们之中导出的结论。哈耶克主张这些思想方式是采取了“验证主义”或者“正当化主义”的立场,它们从某种确定的前提出发,并且把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一定操作规则构成的判断视为真正的知识。

第三,以个人主义出发,强调维护人的自主。哈耶克反对政府对个人行为与社会道德进行控制与管理。政府应该扮演确保社会中的一系列制度公平的角色,此外还要制定一系列普遍性的原则,以确定在哪些领域内个人可以自由行动,不受政府侵犯。哈耶克坚决反对政府对个人的强制,政府不能以公正的名义介入社会的再分配过程。政府运用其强制力的根据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实施某种具有普遍性的法则。

第四,反对经济上的计划与干预。哈耶克认为计划经济之所以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就在于计划经济所需要的关于环境的知识是不集中,不完整的,分散存在的。市场是一个自发的产物,也是分散

在个人之间、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被人们意识到的知识能够得到有效运用的唯一体系,它是复杂的。如果政府搞计划经济不仅会导致效率低下,而且会使政府对被管理者拥有无穷无尽的控制权,这又与哈耶克的“个人自由主张”的主张相悖。

第五,哈耶克高度评价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的贡献。哈耶克对法治的理解也与他的“自发秩序”理论密切相关。他认为在法律领域中,典型的自发生成物就是习惯法。它既非立法者、统治者意志的产物,也非计划的结果,但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合理的、可接受的、可预测的行动依据。

二、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特征

第一,非强制性在哈耶克的思想中即消极性。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柏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阐述了“消极自由”的概念。消极自由即“免于……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哈耶克所提出的自由可以与伯林的消极自由基本上相等同。哈耶克认为,自由意味着完全不受他人的强制,对自由的捍卫就在于排除强制。

第二,哈耶克将自由理论放进人与人的关系中考察。哈耶克认为的自由,即一种社会性的概念,不是一种自然状态。哈耶克反对卢梭的“天赋人权”思想。哈耶克指出,行为规则是有限制性的,它们的产物是秩序。“野蛮人远不是自由的,除非得到他所属群体的同意,他几乎什么事都不能做。”所以自由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是在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中生成的。总之,自由其实是一种政治

制度,是一种社会文明的

产物。

第三,法治是哈耶克眼中的自由的一个重要特征。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中,自由是按一定的规则所形成的自由,是人们遵循一系列普遍抽象规则而建构起来的自由。正是因为不可能存在绝对的自由,所以需要这些规则对自由进行了限制,这就使得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按照所限定的范围行使自己自由的权利,这样一来,整个社会的自由才得以建立和有了保障。由此看来,自由就可以抽象成一种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

三、哈耶克自由理论的评价

第一,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挑战了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自由主义往往是从契约论和抽象的人性论出发去讨论自由。他们认为在人权的概念中,处于最高位阶的是个人自由,自由的权利正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的,法律就是“自由规则”的一纸契约。这些理论在反对神权、反对封建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哈耶克看到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缺陷,他反对利用集体的名义控制个人,认为凡是利用集体的利益去强制个人的行为都是在违反一种契约,即一种对自由规则进行过制定的契约,这必将导致少数统治者的独裁和对自由的践踏,进而得出大多数人是不自由的结论。所以哈耶克在强调自由的同时强调要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制度,以法治保障个人的自由。这在关于自由的理论思想史上,无疑是一个突破。

第二,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阐发,批判了唯理主义的

谬论。哈耶克驳斥了一种人们在唯理主义支配下产生的实证、先验的谬误观点,即认为只有某一种客观的事实已经被证实普遍存在的才是真实的,而那些未经实证的东西即使存在也不是客观的事实,不能得到承认。哈耶克提出,实证的东西虽确定为是客观存在,但未经实证的事物未必不是“客观存在”。这一思想相当重要,因为我们自身认识能力的缺陷性与滞后性,目前尚有大量事物我们无法用言语、文字加以准确表达、记述,但这些事物的规则又完全可能时刻在影响着我们的行动。哈耶克这一思想的提出正好为我们去认识新的事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路径。

第三,自由思想理论揭示了何谓真正的法治。哈耶克提倡的法治意义在于国家行为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个人行动的自由,那么法治社会就应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法不禁止即自由。即法律只对一些“禁止性法律规范”加以禁止,而在此之外的个人行为都应该得到允许;其次,真正的法治意味着法律对个人的强制降到最低水平,政府没有在法律规定之外对人实施强制的权利。“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最后,法治精神中一定包含有平等的精神。平等并非在于否定社会的某些类分,它只是强调在抽象的原则面前应该保持平等,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在此原则之外对他人进行强制,即使政府也不例外,法治的社会不允许政府沦为统治者利用其进行法外强制的工具。这一思想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