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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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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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证人 出 庭 作 证 是 刑 事 证 据 制 度 的重 要 内容 。 从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的 历 史 来 看 , 人 出庭 作 证 后 形 成 证
证 人 出 庭 率 一 直 在 2 ~ 5 徘 徊 , 春 市 二 道 区 长 检 察 院 19 9 7年 共 起 诉 刑 事 案 件 1 5件 计 2 8人 , 8 5 有 证 人 出 庭 的 仅 8件 , 起 诉 总 数 的 4 3 I 海 占 . 上 黄 浦 区 法 院 近 年 来 审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证 人 出 庭 率 只 有 5 ; 苏 省 某 市 法 院 为 了 使 所 审 理 的 刑 事 案 江 件 中 证 人 能 尽 量 出庭 , 了 九 牛 二 虎 之 力 , 证 人 费 但 的 出庭 率 却 不 足 被 通 知 人 数 的 1 ; 建 省 检 察 O 福 系统 19 9 7年 的 一 份 调 研 报 告 显 示 , 于 证 人 因 出 由 庭 支 付 的 费 用 和 人 身 安 全 缺 乏 保 障 , 人 不 愿 意 出 证
度 , 立证人 特权 和豁 免规 则等 来改 变刑事证人 出庭 难 的状 况。 确
关 键词 : 事诉讼 ; 刑 证人 ; 出庭 作证
中图 分类号 : 2 . D 95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6 8 2 0 )2—0 5 —0 17 —2 1 ( 0 6 0 01 4
庭 上被 大量使 用, 使得控 辩 式诉讼 流 于形式 。刑事证 人 出庭 率低 , 了司法人 员的执 法 水平和 证 除
人 的观 念 因素 外 , 最主要 的还 是 法律 制度 本 身不健 全 , 法上 义务 与 制 裁 失衡 , 乏 对 出庭 证人 立 缺
的权 益保 障措 施 。应 当通过 提 高公 民对作证 义务 的认 识 , 完善 对 证人 的 经 济补 偿 和人 身保 护 制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建议 法律 明文规 定 ,不管在侦 查 、起 诉、 审判环节 ,司 法机 关都应 为证人保 密 ,尽可能 不公开其 姓名 ,不暴露其 身 份 ,不披露其住 址 。对证 人近亲属 的情况 不需询 问的不予 询 问 ,对公 开审理 的案件 ,要坚决禁止对证人录像或者摄像 ,对 新 闻机 关的采访报道 ,发现不利于证人安全的要坚决及 时予 以 制止 ,由于泄露证人秘密而造成证人被打击报复的 ,要严厉予 以查处 。审判实践 中,法官当庭询问证人个人情况 的做法应当 舍弃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证人出庭作 证费用补偿制度 。目前我 国经济 尚不很发达 ,人民生活并不十分富裕 ,对相 当一部分人 来讲 ,作 证所需的交通 费、住宿 费、误工费还是一笔不小的开 支。因此,建立作证费 用补偿制度很有必要 。再次 ,我国立法 应 当明确规定证人拥有 以下几项权利 :l 、证人拒绝作证权 。 证人 在特殊 情况 下有权拒 绝就 其所知道 的案件 事实 向法 庭作 证 的权利 ,即证人特权规则 。2 司法 告知的权 利 。我 国现行 、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司法机 关应当告 知证人具有如实作证的 义务 ,但对 证人享有的权 利和可能获得 的帮 助是否需要被告知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摘要: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主体,证人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制度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仍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本论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以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四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完善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概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一个美国法官在判决中这样写道:所有的人都作证是一个普遍的规则,尽管我不能从任何书上找到这个规则,但是它早已由上帝写在每个人的心里。

[1]证人证言,直面理解就是证人提供的言词,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

证人是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主体,刑事证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

[3]由于证人往往在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部分或全部事实经过,因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4]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自古至今,证人证言无不是各国用以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工具。

在古代和近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各种痕迹鉴定尚未出现,对证人证言的信赖程度尤甚。

即使是在现代,证人证言仍然是适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证据形式。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进一步确认。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鉴定、误鉴定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法庭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愿意主动出庭作证。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发挥。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展示。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司法机关的引导作用。

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

3. 增强庭审效率。

通过改进庭审程序、提高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

4. 完善培训机制。

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其证言对案件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往往涉及专业知识、法律规范及实践操作等多个方面,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鉴定人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证言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鉴定人的证言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帮助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

其次,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因鉴定意见争议而导致的诉讼拖延。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率较低,导致法庭无法充分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部分鉴定人在作证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等问题。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规范有待完善,部分地区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严格等问题。

四、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率:通过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督促和引导,确保鉴定人能够按时出庭作证。

2. 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帮助鉴定人掌握庭审技巧和法律规范,提高其作证能力和水平。

3. 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规范:制定详细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规范,明确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加强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严格、规范、公正。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事实呈现的基础,而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搜寻证据链条中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诉讼中有效进行质证,加强证据印证和补强,更充分地排除合理怀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希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对新条文的探讨,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直接言词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建议事实和法律构成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而事实的把握必须依靠证据。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虽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施行情况却并不乐观。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创新,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笔者希冀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探讨和新法律制度条文的展望,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一定的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诉讼中实施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一) 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对自己所知的事实进行陈述,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相互询问,才能实现庭审的对抗性,才能使法官通过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态度等表现来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自由心证,才能充分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才能更好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 有利于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无利害关系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陈述所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证人是独立的、中立的诉讼主体。

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制度1.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的意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及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被告人来说,将证人证言至于控辩双方可以质询的庭审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陈述证言对审判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审判人员对其欲证明内容得意准确的理解。

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它是由人们通过自已的感觉器官对客观事物进行感觉后再通过语言所作出的还原和描述。

因此,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从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证人的素质。

正因如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不冤枉无辜,首先就要对证人证言的真、伪、虚、实进行审查。

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的最佳方法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时接受各方诉讼主体的质证,以查明其真伪虚实。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证人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词并不能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应该是极高的,而在公安、检察机关取得的证词,一方面无法完全排除其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没有经过被告的质证,如果就此证据进行认证,则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证人出庭接受双方询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更加明晰的证明作用,这样的得到的证言,更加能使人信服,能够争取的认识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保护不足、作证意愿低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不够严密,容易导致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

其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

最后,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证人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证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未能有效组织质证环节,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此外,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如未给予证人充分的陈述时间、未保障证人的隐私权等。

(三)作证意愿低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部分证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害怕遭受报复或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对虚假作证和作伪证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低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证人保护首先,应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程序。

其次,加强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同时,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浅述我国刑事证人证言当庭质证规则的对策

浅述我国刑事证人证言当庭质证规则的对策
途遥远 、 交通不便 的; 、 控 辩双方对该证据没有争议 的。 最后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证人应当 以言辞方式客观陈述 其 亲身感知 的案件事 实 , 证人 出庭作 证 , 不得宣 读其事 先准备
的 证 据 一 无所 知 ,那 当庭 质 证 很 可 能会 只是 流 于 形 式 而 失去 它 的实际意义 。这是 因为控辩各 方因为没有任何准备 , 从而无法
证 据的例外 。不属于传 闻的情形 有下列 两种情 形 : 第一 , 如果 证 人的陈述虽 系来源 于他人 ,但 对方 当事人 对于此 陈述予 以 认可, 则该 证据 可被认 定 为不属 于传 闻证据 ; 第二 , 如果 证人 庭 审前所 作 的证言是 用来 和 审判时 所作 的 陈述进 行 比较 , 或 者 用于帮助 证人 回忆 某项事 实 ,则可 以被认 定为不属 于传 闻 证 据 。传 闻证 据 的例 外是指某些 特殊情 况下 , 如 , 某些 间 例 在 谍 案件庭 审过程 中 ,由于涉及 特情人 员在 案件侦破 过程 中的 调查取证 , 侦查人 员可 以对 特情人 员进行讯 问 , 然后 由讯 问的 侦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这将不 违背传 闻证据规 则 , 这种情 况下传
无 法 一 一举 证 进 行 辩 护 , 以在 这 个 方 面 遇 到 的 困难 显 然 更 多。 所
好 的书面证 言 ,实际上 已在我 国确立 了排除传 闻证言 适用 的 原则 。立法应 当明确规定 , 法院不得采纳传 闻证据 。如果证人 表 明其 所陈述 的案件事实 并非其 亲历 而是来源 于他人 ,则该 证 据应被界定 为传闻证据 , 得在法 庭提 出 , 不应被 法庭采 不 更 信 作为定案 的依据 。同时 , 应当 明确不属 于传闻的情形和序在许多国家 的刑事诉讼立法中都有所规定 ,它能够确保 当事 人各方在充分准备 的基础 上进入法庭 ,有利 于辩 论权 的实现 。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审判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来源,对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偏低,成为影响刑事审判质量的一大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存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问题1.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许多证人选择不出庭作证,导致法庭难以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

2. 证人作证意愿不强由于证人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压力,如被报复、被牵连等,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不强,甚至出现证人作伪证的情况。

3. 证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由于证人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部分证人无法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证言,影响证据的效力。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缺乏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导致证人缺乏作证动力。

2. 社会环境影响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群众对作证存在抵触情绪,认为作证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3.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庭审过程中对证人作证的引导和保护不足,导致证人作证效果不佳。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加强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信心。

2. 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让群众了解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作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 改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应提高办案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证人的引导和保护,确保证人能够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证言。

同时,应加强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和质证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义, 实体 面之 正义 , 以进行刑事诉讼 为手段来实现 , 乃 而程序
面之正 义 , 则在刑 事诉讼 过程本 身求实 现” 这说 明 , 。 对于 《 事诉讼法 》 刑 而言 , 论其外 在所要表 现 目的 , 无 还是其 内在 所要追求 目的 , 其终极 目标是 实现正 义。其外在 目的 , 通过
具体刑事诉讼活动过程本身 的正当程序得 以实现 ; 内在 目 其 的, 则将刑事诉讼活动本身作为一种手段得以实现。
晚近以来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 , 我国法制建设也
在飞速发 展 , 依法治 国方 略“ 入宪 ” 司法体 制改革进 一步深 ,
化,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已经形成 , 人民对 于司法公正 的正义理念 在 日常生活 中得 以深化 。在此基础上 ,9 6 3 19 年 月1 7日八届人 大四次会议修正并 于 1 9 年 1 1 9 7 月 日起 至今正
第 2 卷第 9 5 期 2 1年 9 02 月
长春 理 工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 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g h nUn v r i f ce c n e h o o y ( o il ce c sE io o r a o Ch n c u ie s y o S in ea dT c n lg S ca S i n e dt n) t i
无论是直接言词规则还是传 闻证据规 则 , 本质无非是让 控辩双方 和刑事证 人及其他刑 事诉讼 参与人能在 庭审活动 过程中有面对面的直接接触 , 而各方都能获得平等 的当面 从
质证 、 印证 和 交 叉 询 问 机 会 。
因此 , 建立刑事证人 m庭作证制度就具有 相当的必要性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不愿意出庭、出庭作证质量不高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一)证人出庭率低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证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案件无法查清,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即使证人出庭作证,其作证质量也不一定高。

有些证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记忆力减退等原因,无法准确、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

同时,有些证人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利益关系、情感因素等,导致其作证内容存在虚假性。

(三)证人保护不足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往往面临着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然而,目前对于证人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导致许多证人因为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一些证人由于受到社会舆论、亲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审判过程中忽视了对证人的调查和询问。

同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执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时存在偏差,导致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同时,加强对证人保护的法律保障,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二)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真实性难以确认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也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低,大部分证人选择不出庭或者仅提供书面证言。

这主要是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言可信度不高、庭审程序繁琐等原因所致。

(二)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人证言。

2. 证言真实性难以确认:由于缺乏有效的证人审查和质证机制,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

3. 庭审效率低下: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导致庭审效率低下。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在证人保护、证言审查和质证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信心不足。

(二)社会环境影响社会风气、司法公信力等因素也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例如,一些证人担心遭受报复或被威胁,因此选择不出庭作证。

(三)庭审程序繁琐庭审程序繁琐也是导致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质证程序,耗费时间和精力。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2. 加强证言审查和质证机制:完善庭审中的证言审查和质证程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式,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信心。

(三)简化庭审程序优化庭审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耗费的时间,使证人更愿意出庭作证。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的刑诉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程序还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进而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本论文笔者首先,从证人、证人的适格性及证人作证的相关概述入手;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实现进一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关键字: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完善引言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庭审功能,而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是其重要环节。

其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证人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法官的审查,也成为能否实现实体与程序公平公正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司法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作证、作伪证等现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这一重要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证人的范围、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规定还十分粗糙,这将直接影响到证人证言重要性的发挥,特别是让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展的一大难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与现代审判方式相适应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促进刑事案件审判达到高效、公正、公平,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一、证人作证的概述(一)证人证人最早出现在诉讼中,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奴隶社会。

当时在罗马法中,证人是指促使审判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为真实之一证据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证人已经逐渐成为独立人格的诉讼参与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受更多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权利保护,这是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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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问题是必须进行研究的重要问题。

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在司法领域的产物。

它不仅是一项调整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调整诉讼证明活动的基本原则。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往往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率过低和证人局面证言笔录在法庭上畅通无阻,已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此不无关系,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均被广泛运用。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在这三大诉讼中带有一定的共性,本文拟通过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不愿作证和不作证的几种原因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寻求解决办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解决我国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具体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证人保护;立法完善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①证人是一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的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需了解案件情况
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

只有知道案件情况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提供证人证言,从而为查明案情、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提供帮助。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既可以是亲身感知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也可以是通过其他间接途径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但是,对于转述他人所了解之事实的证人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应当说明具体的信息来源,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是,只有在参与诉讼之前就已经感知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为具体案件的证人,这正是证人与鉴定人的基本区别之一。

证人与鉴定人对案件情况形成认识的时间不同。

证人是因为感知案件情况而参与诉讼的,证人对案件情况的认识先于其参与诉讼,而且是其参与诉讼的前提条件。

而鉴定人则是因其参与诉讼而认识案件情况的,其参与诉讼先于其了解案件情况。

在我国,鉴定人不属于证人的范围。

(二)证人是与案件结局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非都是证人。

就我国的证人概念而言,证人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不能作为证人,与案件结果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证人与当事人的本质区别。

尽管证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可能有利于控方也可能有利于辨方,但是,证人本身却是中立的,其参与诉讼是为了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而非为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

(三)证人作证的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
证人作证是一种诉讼行为,只有依法定程序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如果知情人只是了解案件情况,却并未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那么他就没有成为诉讼参与人,因而也不是证人,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一个潜在的具备证人条件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如果经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询问的人,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没有对公安司法机关作证或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查证,那么,该人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

依据我国广义诉讼的观念,这里的公安司法机关,不
仅指法院,还包括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

(四)证人因其了解案件情况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优先地位
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的不可替代性,既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也不能由别人来代替和更换。

谁能够成为具体案件的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谁感知了某一案件的有关事实,谁就具备了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证人出庭作证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意义和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古今中外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然而,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实行后,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

”然而,目前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出庭率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在这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统计数字,这里笔者很难说出证人出庭作证的准确比例。

不过经过大量的调查访谈和局部的观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占全部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比例不会超过10%。

证人出庭情况较好的案件一般多是那些供社会各界尤其是海外人士旁听、观摩的“特殊案件”。

而在很多正常的法庭审判中,还会经常出现证人没有一人出庭作证,而全部以书面证言方式提供证言的情况。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有积极意义。

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辩双方庭审质证权。

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人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

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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