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验收----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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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报警处理 立即处理、措施得当、及时上报
值班管理 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
安装要求 井下分站、防爆电源、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运行状况 报警断电 调校维修
井下分站、传感器运行正常,数据显示准确 通气进行检查试验 检查管理牌扳、记录,微机储存资料等
监察现场, 查阅有关
资料
供电要求 检查供电电源,电缆使用情况
监察 手段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合法,且在有效期内;入井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系统功能
主备机管理 联网运行 显示查询
具备闭锁功能、防雷保护、接地装置、自我诊断、报警和打印功 能 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备机5分钟内启动,双回路供电
与主管部门联网运行
屏幕显示,查询图形、报表、历史记录
查阅相关 证件、文 件、图纸、 记录等资
总容量满足避险需要,满足服务区域人员要求,备用系数符合要求
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人员生存保障,技术指标、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符合标准要 求
仪器按标准配备,数量、种类符合规定,定期维修,使用正常
食品、饮用水、照明设施等符合要求,自救器符合规定
标识清晰、明显、醒目
• “六大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注重“六大系统”之间的有机衔接, 确保有效运转并发挥整体效能;要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机构, 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对“六大系统”实施动态管理;要健 全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科学确定避灾路线,加强人员培训和联合应 急演练,确保培训到位,力求实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 运转有效。
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 33号)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监测监控系统验收表

监测监控系统验收表
8
联网信息的处理: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向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2)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
2
一般要求: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2)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3
设计和安装:
1)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3)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立即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5)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煤矿六大系统验收-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表

煤矿六大系统验收-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表
20、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21、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应设置压差传感器。
5、地面中心站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的防雷接地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二、
安装及使用
(一)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绘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
2、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3、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24、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5、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处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6、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及监控设备故障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27、①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应设置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②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③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④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⑤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监测监控系统验收表

监测监控系统验收表
6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8)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4
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7.7.4的规定。
5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6)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接线方法参见附录A)。
7)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隶属二级公司,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省煤炭安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 —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六大系统)_-_验收表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六大系统)_-_验收表
26
27 28 29 30 4 31
32 33 34 35 36 37 6 38 39
5
8.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必须按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提交测试报告。应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 防护性能试验。 1.压风系统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压风自救装置应符 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压风自救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突出煤层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 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 系统 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突出矿井的其 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矿井采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 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 于70dB。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供水施救 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系统 3.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 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1.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2.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 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 通信联络 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系统 3.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六大系统”安全检查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六大系统”安全检查表
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
识别多个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
携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部门或班组。
携卡人员出入井总数,个人下井工作时间及出入井时刻信息
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
携卡工作异常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并报警
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信息
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回风出口5—10m回风流中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抽出式和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出口后10—15m处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
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壁应不小于0。2m。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二氧化氮传感器距底板应不高于1.6m.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距终端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矿山,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需求,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
一氧化碳报警浓度应不高于24PPM,二氧化氮浓度应不高于2。5PPM
2
通风系统监测
井下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计量风量的地点
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AQ2013.3中主要通风机风压的测点要求
风速传感器的报警值应根据AQ2013.1确定
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煤矿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煤矿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欢迎阅读附表1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矿井基本信息
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表2
山西省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
位:分数:验收结论:
矿井基本信息
附表3
山西省煤矿紧急避险系统验收标准
位:分数:验收结论:
矿井基本信息
员(签字):检查日期:附表4
山西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验收结论:矿井基本信息
签字):
附表5
山西省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验收标准
位:分数:验收结论:
矿井基本信息
附表6
山西省煤矿通信联络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验收结论:
矿井基本信息。

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表

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表

4.2
第 2 页,共 4 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是否合格 备注
传感器的 各类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9安装 2007》和《AQ6201-2006》标准要求如下: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km时应当 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 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安装甲烷传感器。 4、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km时应当 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5、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6、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应当安装甲烷传感器。 7、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应当安装甲烷传感器 8、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 巷道的下风流处应当安装甲烷传感器。 9、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应安装甲烷传感器。 10、瓦斯抽放泵站应安装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 传感器。 11、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当安装甲烷传感器 4.3 12、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3、井下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14、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15、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 16、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 碳传感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 器。 17、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各类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 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18、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19、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 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20、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1、井下主要风门处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2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23、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号: 井下分站型号: 甲烷传感器型号: 一氧化碳传感器型号: 开停传感器型号: 馈电传感器型号: 各设备型 风筒传感器型号: 号一栏表 温度传感器型号: 风速传感器型号: 烟雾传感器型号: 风门开停传感器型号: 风压传感器型号: 断电控制器型号: 传输电缆型号: 井下系统的其它设备型号:

六大系统评分表(1)

六大系统评分表(1)

现场抽查
2
不符扣2 分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2 2
不符扣2分 不符扣2分
系统自诊断检查。当系统中传感器、断电 现场检查,如通过列 控制器、分站、传输接口、电源等设备发 三、系统自诊断 表自检显示或自检模 生故障时,报警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 拟图显示 备 1.监控系统图 要具有最新的,完整的井 四、监控系统运 查看监控系统图和系 下监控系统图;并及时更新监控系统模拟 行与维护 统维护记录 图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检查 得分
50 不符扣2 分
2
现场检查
2
Hale Waihona Puke 不符扣2 分现场检查
2
不符扣2 分
现场检查
2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现场检查
2
现场检查
2
现场检查
2
现场检查
2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2 2
现场检查
2
12、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 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 置甲烷传感器。 13、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 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 感器;高瓦斯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 作面长度大于1千米必须掘进巷道中部增 设甲烷传感器。 1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 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 感器。 15、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6、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 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现场检查
2
不符扣2 分
现场检查
2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不符扣2 分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六大系统) - 评价表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六大系统) - 评价表

煤矿安全监察项目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评价表)
系统
处罚依据: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43条: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9条: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
3.《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标题五:对不能近期完成建设要求
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安监管煤监一【2012】。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的通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省监狱治理局,省内各涉煤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57号〕,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证能力,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2020年5月一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

第三条:差不多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安全监控验收表

安全监控验收表

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 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 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 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
(3)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 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
障时,系统能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 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
0.5分
为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建立健全
各种规章制度,包括: 1.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2.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3.系统设备、设施 (三)制度 的管理制度;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系统
值班制度;6.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个别项目执 行情况。
3
一项不 符扣 0.5分
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 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
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时, 备,通过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
自动解锁;
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
限时,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及相应馈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 电器的反应情况。从系统内选择一
1.0%时,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 个重点掘进工作面,找出工作面局
现场检查,抽查监控系统记录的数 据
2
不符扣 2分
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
机车运行。
19、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 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高浓度甲烷 、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 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压力 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 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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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下分站宜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悬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
5、甲烷、一氧化碳及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1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8、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9、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20、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21、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应设置压差传感器。
12、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3、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1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千米时必须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二)
传感器的设置
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定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
(三)
调校

故障
处理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62条规定定期(一个月至少一次)调试。
5、地面中心站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的防雷接地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二、
安装及使用
(一)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绘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
2、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3、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三)
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内。
主机
联网

机房
要求
2、设备主机必须与集团瓦斯监控信息网联网运行。
3、必须有专用机房,机房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中心站必须有防静电地板、消防器材、通讯及办公设施。
4、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对实现联网的主机装备硬软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必须有声光报警装置。
9、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0、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千米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11、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2、每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及甲烷传感器,上述地点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3、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及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煤 矿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验 收 标 准
年 月 日
矿 名
法人代表
姓 名
生 产
厂 家
代 理
单 位
监控系统型号及厂家
煤安标
志证号
原系统新系统煤安Fra bibliotek志有效期
原系统安装时间
系统升级时间
验收
项目
验 收 标 准 及 要 求
是否
合格
验收存在问题
一、
设备及机房
(一)
设备
要求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防爆合格证》、《产品鉴定证书》。
3、设计资料、图纸及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
设备
种类

数量
1、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
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应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系统设备(含分站和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即分站备用量为:现场用量的×20﹪,传感器备用量为:现场用量的2倍×20﹪。
24、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5、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处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6、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及监控设备故障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27、①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应设置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②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③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④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⑤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6、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7、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8、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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