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修订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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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修订的作用和意义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7日
编者按
去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农业部2013年第4号令的形式下发。较之2001年的《办法》,这次修订的主要动因是什么?有哪些新的变化和亮点?将给产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1月6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接受了记者专访,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重要的地位
业内受关注度最高的规章
“种业的核心是品种,品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品种审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事关企业的生存和产业的发展,可以说,《办法》是《种子法》出台后最重要的一个配套规章;另外,这个办法涉及的环节多,事关育种者、品种测试人员、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管理人员等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会对品种审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它也是业内受关注程度最高的规章。”马淑萍开门见山地点出了《办法》的重要性。
据介绍,2001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约1.7万个,退出品种约0.7万个,尤其是审定了Y两优1号、济麦22、郑单958、鲁棉研28号等一批综合水平高、适应范围广、推广面积大的优良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
96%以上,品种在粮食增产中的贡献率达到43%以上。
修订的目的
为了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从2001年出台到目前,《办法》已经运行了13年,农业在变革,种业在发展,原有的规章制度已经远远跟不上种业的市场化步伐。
区试点数少、容量小,难以满足试验需求。目前,国家区试点数量少,部分试验代表性不够,已经远远跟不上产业的发展规模;另一方面,企业要求参加区试的品种太多,过去没那么多育种单位,现在随着种业市场化的发展,育种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有科研单位,有企业;有国内企业,也有国外企业;有单位,还有个人。申请试验的品种数量多和试验容量不足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矛盾。
农业生产的发展变化,对品种提出新要求。现代农业生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更有利于机械化、设施化普及的新品种,病虫害频发和极端天气的出现对品种的安全性提出要求。品种改变,与之相对应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手段也要随之改变,试验密度要高、抗倒能力要强、穗粒要整齐;要风险降低,就要增加测试指标,对产量、抗性、抗寒、抗旱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的变革,对审定流程有了新参照。从国家整个政府行政审批的发展来看,过程规范、公开透明已是基本要求,此《办法》的修订,就是对审定的各环节都要更加规范、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修订的内容
开辟两条“绿色通道”是最大亮点
新《办法》由原《办法》七章三十六条修订为八章四十五条,主要修改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与结构得到优化。品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由
2-3名修改为2-5名,各专业委员会组成由原来的9-17人修改为11-23人。增加了农机、植保、DUS测试等方面的专家,委员的专业覆盖面更大、代表性更强。
申请品种审定门槛提高。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在申请前应自行开展品种比较试验,并提供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报告,以进一步强化品种选育单位和育种者责任,解决目前存在的试验品种不稳定、试验淘汰率高问题。同时,还要求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存标准样品,作为市场监管环节查处“套牌”问题的依据。
品种试验要求更加严格。一是新增DUS测试。为保证审定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防止使用他人品种骗取审定的问题,在原来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基础上,增加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进行。二是增加品种试验点数。同一生态类型区,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比现行要求增加1倍,且要求生产试验点数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同时,明确了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对照品种的要求及条件。
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两种情况设立绿色通道:一是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二是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份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
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加快审定速度,两条绿色通道的开辟,无疑是此次《办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建立品种公示制度。为强化对审定工作的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定初审通过品种的初审意见、各试验点数据、汇总数据,以及拟退出品种的初审意见,均应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品种审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品种退出由原来一条两款扩增至一章三条,对退出品种的条件、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协调国家与省两级审定。一是实行省级试验对照品种备案制度,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二是实行省级审定备案制度,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公告、退出公告,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改革的理念
向市场化更进一步
“此次修订,可以说是种业领域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开辟‘绿色通道’,将给现行试验体系带来竞争,新增的DUS测试,将对育种者提出新要求,公示制度的确立,将对试验、审定人员提出更大挑战。”马淑萍总结说,好的政策就是要让各方面都有活力,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要素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
“如果说《种子法》的实施是推动了种业的市场化进程,那么,新修订的《办法》则是体制内的又一次变革。特别是绿色通道的开辟,等于把原有的品审制度打开一个突破口,引入了市场竞争。”马淑萍认为,给70多家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让企业自行测试品种,有利于培育企业的创新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对品种的责任意识,有利于缓解国家区试容量不足的难题;相邻省份同一生态区,一个省审定的品种再申请国审流程的简化,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
DUS测试和区域试验同时进行,一个品种收取一套标准样品,保证标准样品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为种业市场监管提供了依据。马淑萍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测的是品种的“可用性”,而DUS测试测的是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通俗一点讲,就是作为一个新品种和别的品种不一样的地方。现在两者同时作为品种评价标准,有利于防止“一品多名”。
品种退出机制的确立,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及时将有缺陷、种性退化的品种退出,可以避免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另一个就是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防止有缺陷品种的合法外衣装违法的种子,也就是防止套牌。
“提高品种审定门槛,增强科学性;优化审定专家结构,提高代表性;统筹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增强协调性;强化品种审定申请者的责任,增强审定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审定品种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这是此次修订《办法》的指导性思想。”马淑萍说,《办法》的修订,在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规定的可操作性、制度的科学性、程序的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