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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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量”管理制度
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文件精神,保证矿井采掘计划接续正常和煤矿的安全生产,实现矿山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煤矿《三量管理制度》:
一、三量管理领导机构设置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安全生产副总、调度室、机械化科、生产技术科、规划科、总工办、地质测量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下设三量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科
主任:科长
二、三量管理职责的划分
矿长是三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三量管理的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井三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矿井三量图纸、报表的审批工作。
地质测量科科长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日常三量的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三量图纸、报表的编制工作。
地质测量科是矿井三量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矿井三个煤量图纸、报表的计算和上报工作,对在矿井生产中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协助相关生产科室调整采掘计划,确保矿井三量可采期符合国家规定。
(一)矿各级领导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采率和保证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责。
负责决策矿井各煤层开采的配比、支架选型,负责追究由个人或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的煤炭资源损失人员的责任。
(二)总工办必须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设计回采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积极推进无煤
柱开采等新技术,合理留设各种煤柱;编制或修订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监督井巷工程按设计施工,若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损失,由设计部门负责。
(三)规划发展科人员应了解生产现场情况,按采煤工作面设计、地质说明书合理制定采、掘计划指标,确保采、掘计划的制定符合现场生产实际。
(四)机械化科人员要合理分析现场资源回收与安全的关系,督促区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资源回采率,要加强工作面验收,合理分配煤量;配备与煤层厚度相匹配的架型,研究提高支架加大采高的可能性,为合理开采和多回收煤炭资源创造条件;对采煤工作面加强技术管理,尽可能提高资源回采率。
检查各采煤区队回采率完成情况,对出现丢煤的单位督促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达到提高回采率的要求。
(五)生产技术科根据矿井接续安排合理调整掘进施工,确保矿井不出现集中施工或突击施工的现象,严格要求掘进单位按设计位置和层位施工,并对掘进单位施工巷道是否严格按设计位置和层位施工负责。
(六)地质测量科是煤炭资源、“三量”管理的主管监督部门,负责全矿回采率的测算和考核,对提高回采率或丢煤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罚意见。
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质测量科负责。
“三量”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参加审查采区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以便掌握矿井生产情况,对生产部门进行业务监督。
2、在生产阶段,做好三量平衡工作,及时掌握和检查矿井的采掘关系,根据《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规定要求,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分布不低于3年、
12月、5个月。
对设计、巷道布置、采煤方法、煤柱的留设、煤层配采、工作面、采区损失率指标等多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对于违反规定的设计,提出改进意见。
3、在回采阶段,应经常深入现场,对分层厚度、采高、煤柱的回收、顶底煤厚度等,进行调查和丈量。
如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即将丢煤的现象,及时发放“预防丢煤通知书”限期要求整改并进行复查,减少厚度损失。
4、采煤工作面结束前,应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其停采的处理意见。
三、矿井三量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煤炭工业技术规定及《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加强对三个煤量的准确划分,对各类型巷道工程圈定的煤炭资源量进行计算。
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三量”可采期,保证矿井采掘接续正常。
(二)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煤层地板等高线图,加绘三量、损失煤量等的分布情况,每月更新储量动态图。
建立三个煤量平衡表,每月进行一次分别计算,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并根据采掘接续变化,定期(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三量的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编制或修订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三)做好储量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储量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三量报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并存档。
每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地测处《月末三个煤量报表》,三量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四)对各煤量的增加要准确及时。
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五)对每月末各煤量可采期达不到规定的项目、进行重点分析,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采掘平衡,保证回采面的正常接续。
(六)及时准确的提供“三量”变化情况,确保各种台账图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矿井“三量”定义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及矿井三个煤量可采期的规定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
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容重,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
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i——第i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qi——第i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三)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可采煤量之和。
回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回——回采煤量,t;
Li——第i个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进(回采)长度,m;
li——第i个回采工作面平均长度,m;
Mi——第i个回采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m;
Di——第i个工作面实体煤容重,t/m3;
Ki——第i个工作面回采率;
n——回采工作面个数。
(四)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煤量/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核定)能力;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当矿井实际月产量连续二个月超过计划月产量的10%时,应当按实际产量重新计算矿井“三量”可采期。
(五)矿井三个煤量可采期的规定
①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2、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3、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②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③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且不受冲击地压的影响,因此规定开拓煤量的可采期在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在1年以上,回采煤量不得少于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