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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安全、居住舒适和环境友好,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1民用住宅的设计应遵循科学、先进、节能、环保、安全、健康的原则。

1.2 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设计。

1.3 应根据规划用途和功能需求,合理选择建筑形式和结构类型。

二、户型设计2.1 住宅户型设计应符合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合理。

2.2 应充分考虑阳光照射、通风通气、采光和视野等条件。

2.3 应合理设置安静的休息区域和私密的空间。

三、安全设计3.1 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逃生通道设置、消防设施设置等。

3.2 应合理设置防盗、防潮、防漏、防腐蚀等设施和措施。

3.3 应考虑地震抗震能力,采取相应的结构和材料措施。

四、节能设计4.1 应合理选择建筑形式、朝向和结构,利用自然能源,减少能源消耗。

4.2 应优化建筑外墙和屋顶结构,增加保温和隔热性能。

4.3 应合理布置采光窗,提高室内采光效果。

4.4 应选用节能型电器设备、照明设施和水暖设施。

4.5 应合理设计通风系统,提高室内空气质量。

五、室内环境设计5.1 应保障室内空气质量,考虑到通风、污染物排放和空气污染防护措施等。

5.2 应选用环保材料,降低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

5.3应合理布置照明设施和噪音控制措施,提高居住舒适性。

5.4 应合理规划卫生间和厨房,并设置相应的排污设备和设施。

5.5 应提供相应的婴儿、老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设施。

六、周边环境设计6.1应合理规划小区内的道路、道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

6.2 应设置合理的停车场和儿童活动场所。

6.3 应提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医院、超市等。

七、居住社区设计7.1 应合理规划住宅社区,包括住宅与公共区域的布局,居住区和商业区的配套设施等。

7.2 应统筹考虑居住社区内的交通、停车、绿化等问题。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造物设计室内净高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者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者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造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造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梯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造物使用特征,普通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

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 0~0。

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造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一个梯段的踏步普通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

30m 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

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 0.50m 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m.八、踏步前缘部份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时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台阶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 1m 时,宜有护栏设施。

坡道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歇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者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总14页 )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 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 层为低层;4~6 层为多层;7~9 层为中高层;10 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第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352-2005)

• 26、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 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 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7、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 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 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 照度之比。 • 28、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9、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 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 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30、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 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 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 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 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 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 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 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 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 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 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 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 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5、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 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 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 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 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 通风系统。

(完整word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完整word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1章总则第1.0.1条条为使民用建筑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速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用途的建筑,以及简易的临时性建筑。

第1.0.3条建筑热工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室外计算参数第2.0.1条条围护结构根据其热惰性指标D值分成四种类型,其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 e 应按表2.0.1的规定取值。

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 e(℃)表2.0.1注:①热惰性指标D值应按本规范附录二中(二)的规定计算。

②t w和t e.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一个日平均温度。

③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 e应取整数值。

④全国主要城市四种类型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 e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1采用。

第2.0.2条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t e,应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确定。

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t e.max,应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最高温度的平均值确定。

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波幅值A te,应按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t e.max与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t e的差值确定。

全国主要城市的t e、t e.max、和A te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2采用。

第2.0.3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取各地历年七月份最大直射辐射日总量和相应日期总辐射日总量的累年平均值,通过计算分别确定东、南、西、北垂直面和水平面上逐时的太阳辐射照度及昼夜平均值。

全国主要城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3采用。

第3章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3.1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第3.1.1条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

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docx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docx

民用建筑通用标准.docx建筑工程1、室外台阶、坡道应与主体断开,设15-20m m宽介缝,用沥青砂浆或防水油膏嵌缝。

台阶平台与室内地面宜设玻璃条介缝。

2、外墙窗台下应设置一不小于120*240的现浇抗裂梁。

外墙窗台〔装饰完成后)一律出60mm檐子,并做滴水〔饰面砖墙面除外〕。

3、建筑物的一层外墙采用370mnS勺砌体筑〔使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7.5的砂浆砌筑〕。

4、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排水管采用①40壁厚不小于3mm勺硬质塑料〔PVC管,外伸150mm宜设置在靠近阳台门的一侧,且应做好排水坡度。

5、楼梯踏步和台阶相邻两步宽度和高度差,不应超过10mm饰面板的楼梯踏步和台阶相邻两步的高差不应超过10mm 楼梯踏步应控制好首步和尾步的高差。

楼梯侧边的滴水线宜使用双滴水,挡水台高度宜为15mm宽度宜为60mm。

6、栏杆的高度:一般室内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通常为900mm,顶层楼梯栏杆扶手长度大于0.5m的高度不应小于1050 mm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且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饰。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1m(自可踏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高度)。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时,贴窗栏杆或窗的防护栏杆高度窗台面起计算。

栏杆的固定点处应加护盖。

7、钢管水落管用镀锌角钢支架,间距小于等于3m室外水落管当采用PVC管时,不应大于1m设一个支架,4m设一个伸缩节,伸缩节应使用镀锌角钢支架固定;水落管距墙面不小于20mm下侧距散水坡一般为200mm雨水管中的雨水直接排向屋面时,需做水簸箕。

当雨水管设计无要求时,管径大于等于11Omn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斗。

8、楼〔地〕面铺贴同规格材料时,应优先保证客厅地面块料对称排列,有图案的要保证图案完好,裁割尺寸不小于块料的1/4边长。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一般来说180砖墙(两面抹灰)隔声量为47dB左右,240砖墙(两面抹灰)隔声量为50~54分贝左右。

低频隔声效果比其他轻体墙明显高。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规定了住宅室内允许噪声级:夜间一般标准≤35dB,夜间最低标准≤40dB。

一般来说交通噪声主要是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的,但如果道路噪声及其严重,由于交通噪声低频成分较多,有可能透过门窗传入室内,室内会有“嗡嗡”的震动响声。

通常交通干线两侧噪声约70分贝左右,瞬间可达80分贝以上(例如重型运输车),主要以中低频率为主(500Hz以下)。

房子隔声薄弱环节主要是门、窗及空洞(例如空调洞)等薄弱环节。

假如窗户直对东西向马路,则室内噪声受东西向马路噪声影响较大,声音可以无遮挡透过窗户达到室内。

约12米高的隔音墙,只对3层以下作用是比较明显。

对于高层效果并不明显。

越高层室内噪音也大。

室内隔音降噪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是解决门窗、空洞等隔音薄弱环节。

温州静立方隔音门窗有限公司针对中低频噪音设计的温州静立方隔音窗,对这类噪音具有很好的隔音效果。

静立方隔音窗采用专业隔音玻璃,配合特制隔音型材和专业密封技术,能够极大的改善室内声环境。

安装了静立方隔音门窗的卧室增加隔声量高达30~50分贝,隔音窗的效果是很显著的,降噪能力远超国家最低标准--0类标准(即五星级酒店、高级疗养院的标准)。

建议如果家里紧挨嘈杂的交通环境可以考虑安装隔音玻璃,隔音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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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还你一个安静的家居环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1.结构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区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这些规范通常包括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地震抗力、抗风能力等要求。

2.空间布局与功能分区:民用建筑的空间布局应合理,布置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不同功能区域如客厅、卧室、厨房等应根据其特定用途进行分区,并采取合适的空间划分和通行设施。

3.通风与照明:民用建筑的室内通风与照明要符合相关的规范,如明亮度、日光照度等要求。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通风设备也应满足相应安装要求。

4.消防安全:民用建筑应考虑消防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如灭火器、报警器、疏散通道等。

建筑的材料和结构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以减少火灾的蔓延。

5.供水与排水:民用建筑的供水与排水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量的要求,同时也考虑到雨水的排放和再利用。

6.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应考虑节能设计,如选择合适的建筑保温材料、采用高效节能设备、进行合理的能源利用等。

7.建筑隔音与隔热:民用建筑应考虑隔音与隔热的设计,避免外界噪音和热量对室内环境的影响。

合理的隔音与隔热设计能提供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

8.人机工程学设计: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人机工程学的原则,使得使用者能够方便、舒适地使用建筑物。

例如,合理设置手扶梯、电梯、楼梯等交通设施。

9.残疾人友好设计:民用建筑应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和便利设施,如无障碍通道、坡道和无障碍卫生间等。

10.美学与环境友好性: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美学要求,统一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同时,建筑物的设计也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涵盖了结构设计、空间布局、通风照明、消防安全、供水与排水、建筑节能、隔音与隔热、人机工程学设计、残疾人友好设计以及美学与环境友好性等方面。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功能性,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doc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 GB50352-2019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应用于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危险性特性的特殊设计和特殊要求等内容,全面覆盖了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要求。

涵盖建筑热工、建筑力学、土木工程、电气工程、监察管理、造价审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产生了新的民用建筑设计准则。

该标准是中国今后民用建筑设计活动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各项设计工作都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地完成,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并确保其与建设用地的建设对象性质吻合的建筑。

该标准执行后将出现以下变化:
(1)建筑特性的特殊设计要求被规定,即使民用建筑的特性被认为与其用地性质相近,也不能忽视建筑特性的影响。

(2)建筑物中不容易正常使用的区域,要加强特殊设计要求,并在设计中融入人性包容性。

(3)重要功能部位应设计得足够强,足以抵抗频发强烈地震活动。

(4)采用防火结构设计特性和安全设计要求,以保证建筑安全可靠运行,降低消防风险。

(5)加强监督管理和审计要求,统筹安排设计环节,确保建设质量可靠,避免交叉的技术落差。

(6)认真落实合同管理,执行完整的设计准则,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保障设计合格。

该标准需求,设计阶段必须要有独立的设计准则,还要根据民用建筑地段特征、风景环境、文化因素、科技要求等多方面考虑,制定具体的设计要求,以确保民用建筑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充分体现民用建筑地域性特色。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改善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并确保良好的室内声学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学校,医院和旅馆四类主要建筑物的隔音和降噪设计。

其中,住宅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比住宅低一级。

学校建筑标准适用于中学,小学和大专院校的普通教室。

医院建设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可以采用综合医院相应病房的标准。

第1.0.3条隔音,降噪设计的标准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为专用等级,第一等级,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超A类第二级三个层次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更高的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度第1.0.4条本规范中允许的噪声级的基本参数应为声级。

在白天开窗的情况下,各类建筑物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标准值,且噪声特性应为稳态噪声。

对于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子,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波动等),应根据本规范附录I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校正。

当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出声音时,应进行允许噪声水平的测量,其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II的要求。

注意:对于没有使用窗户的建筑物,例如装有空调的酒店客房,允许的噪音水平是指关闭窗户时的噪音值。

第1.0.5条除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音标准的评价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隔音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体布局的噪声控制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功能区划分,交通路网的分布,绿化和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的利用和建筑物的屏蔽方面,应符合防噪声设计的要求。

住宅建筑物,学校,医院,旅馆和其他建筑物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和其他建筑物。

第2.0.2条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应尽量布置在新居住区外的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外围的噪声屏障。

主要交通线不应贯穿社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是指对建筑物无噪声保护要求的建筑物,例如商业建筑物和外部封闭结构中具有良好防噪声能力的建筑物,例如装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引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设计活动,保障建筑结构健康、安全、环保的设计准则。

本通则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设计的编制和审核,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以人身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倒塌、坍塌等灾害性事故。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布局建筑结构,确保其抗震性能和防火性能。

2.2 空间功能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充分满足建筑使用者的功能需求。

设计人员应按照建筑功能布局的原则,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使其各功能之间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和便利性。

2.3 美观性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追求建筑外观的美观与和谐,使其能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计人员应注意建筑色彩、材质、形状等方面的搭配,使建筑更具艺术性和观赏性。

3. 设计要求3.1 结构设计要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依据工程力学原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保证建筑结构稳定可靠。

设计人员应合理选取结构材料、截面形状、连接方式等,提高建筑的抗震性和承载能力。

3.2 环境保护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设计人员应在材料选择、能源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3.3 使用安全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性。

设计人员应关注建筑的通风、采光、防滑等问题,合理布置安全出口和防火设施,确保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4 自然灾害防护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灾害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计人员应注重防洪、防风、防雨等方面的设计,保障建筑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安全性。

4. 设计流程4.1 前期调研设计人员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土地利用条件、规划要求、环境气候特点等。

同时,还应与业主充分沟通,了解其功能需求和设计意向。

4.2 方案设计设计人员应根据前期调研的结果,编制出多个方案设计方案,并与业主讨论,最终确定最佳方案。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3.3 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1.功能性规范:-使用功能:建筑的设计要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包括空间布局、房间大小、功能区划等。

-通风与采光:建筑应该设计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良好,避免霉菌和潮湿问题。

-消防安全:建筑应该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包括防火阻燃材料的使用、疏散通道设置、消防设备的配置等。

-残疾人士无障碍通行:建筑应该考虑到残疾人士的需求,包括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轮椅坡道等。

2.结构性规范:-承重结构:建筑的承重结构应该能够保证建筑的稳定和安全,包括地基、框架、墙体等。

-地震防护:建筑应该能够抵御地震的影响,包括抗震设防强度的要求、抗震构造的设计等。

-抗风设计:建筑应该能够抵御风力的作用,包括设计风压、抗风结构的要求等。

-抗火设计:建筑应该能够抵御火灾的蔓延,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等。

3.材料与设备规范:-建筑材料:建筑使用的材料应该符合质量标准,包括混凝土、钢材、砖块等。

-建筑设备:建筑应该安装相关的设备,保证建筑的正常运行,包括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通风设备等。

-绿色建筑:建筑应该尽量选择环保的材料和设备,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冲击。

4.安全与卫生规范:-建筑安全:建筑应该设置合适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盗门窗、安全护栏、监控系统等。

-室内环境:建筑应该确保室内环境的卫生和健康,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噪音控制、室内照明等。

-建筑清洁:建筑应该提供合适的清洁通道和设备,方便清洁人员进行清洁工作。

-废弃物处理:建筑应该设置合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区、污水处理等。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筑行业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安全、健康、舒适和环保。

这些规范涵盖了建筑的功能、结构、材料、设备等方面,并关注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性。

设计师在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应该严格按照这些规范来进行,以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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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Degi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J 67--2006 J556--200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旅行日期: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O.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

邮政编码:310006)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总则1.0.1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办公建筑分类类别示例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一类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100年或50年一级二类重要办公建筑50年不低于二级三类普通办公建筑25年或50年不低于二级1.0.4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办公建筑office 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公寓式办公楼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

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酒店式办公楼hoteL-office 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综合楼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商务写字楼business office bud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开放式办公室open office space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半开放式办公室semi-open office space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单元式办公室unit-typed office space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9单间式办公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clule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3.2总平面3.2.1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2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3.2.4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

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3.2.6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3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

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

4.1.6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OOm,高度不应小于2.10m;2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1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

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2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4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表4.1.9走道最小净宽走道长度走道净宽(m)(m)单面布房双面布房≤401.301.50>401.501.80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4.1.10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2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OOm。

4.1.12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4.1.13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4.2办公室用房4.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

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2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3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4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5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6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Om2。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4.3公共用房4.3.1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4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4.3.4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2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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