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cacf77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f5.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1d47f7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b6.png)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林资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组)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和权责规定,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4eb32b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8e.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黑林草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22号各市(地)林业和草原部门、各省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4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规划报送第四章规划审批第五章规划实施监督第六章附则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省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省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按照《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5c5ed649649b6648d747e5.png)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经营森林,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永续利用,根据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是森林经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培育、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考核林业局、林场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
第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建设方针,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逐步增加科技含量,合理采伐利用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
第四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工作要立足于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认真进行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敷衍走过场。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各地市、县林业局、各国有林场公司和国营林场,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管理内容及各项检查评定标准第六条目标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调查设计、伐区作业、更新造林、幼龄林透光抚育、科技兴林等五方面内容。
第七条调查设计检查标准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一、外业部分6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 更新跟上采伐得满分第十条幼龄林透光抚育检查标准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一、森林经营方案50 无方案不得分方案未审批视为无方案二、科学推广20 5年内推广1项得10分,每增加1项加5分推广要有方案、有组织、有推广面、有效益三、科学研究20 5年内研究1项得10分,每增加1项加5分科研要有科研方案、有组织、有实验地、有实验数据、有档案四、技术手段7 技术工具先进准确及资料齐全、规范得满分。
一项不合格扣1分工具:罗盘、米尺、围尺(卡尺)等是否先进准确。
资料:规程、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等是否齐全规范五、微机管理 3 有微机、会管理使用得满分第三章检查方法第十二条检查分四级进行,林场检查班组,县(公司)检查林场,地市检查县(公司),省检察地市。
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552b509c4b73f242326c5f0f.png)
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森林采伐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市县国有林场、乡(镇)集体、个人和农垦、煤炭、公路等有林单位,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实行消耗蓄积和出材量双项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
第四条森林采伐必须遵循按规程设计,按程序审批,按限额和计划执行,凭证采伐的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各级林业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调查设计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伐区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与收督。
第二章采伐限额与计划管理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森林经营单位年度内采伐林木消耗立木蓄积的最大限量,除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都必须纳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国有以林场为单位,农垦、煤炭等以行业为单位,集体、个人以县为单位编制,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人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准跨年度实施。
第九条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单位的资源状况及实际生产能力;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上年度更新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和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病虫害情况等。
第十条森林采伐限额按消耗结构、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林分起源分项管理,各分项指标之间、各森林经营单位之间、国有与集体之间不得挪用、挤占和突破。
人工林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人工林采伐,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
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天然林抚育切实提升森林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天然林抚育切实提升森林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0ab04b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ff.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天然林抚育切实提升森林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黑林草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天然林抚育切实提升森林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草规〔2021〕9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林单位:为加强我省地方天然林经营管理,不断提升天然林质量,增强天然林生态功能,根据《森林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黑龙江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纳入保护一般区域的天然林,允许按规定采取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功能为目的的抚育、林冠下补植补造、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森林经营措施,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依据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在抚育采伐限额内,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实现天然林质量精准提升。
二、开展天然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经营作业的,必须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后实施。
天然林抚育要严格坚持留优去劣、密间稀留、砍小留大、提高林分质量的原则,允许天然林抚育适当生产规格材。
除霸王树、枯立木、病腐木、风倒风折木清理等特殊情形外,抚育采伐木胸径原则上不超过小班伐前平均胸径。
三、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加强天然林抚育作业的监管,严禁“拨大毛”、采优留劣等问题的发生,严禁借抚育之名,行单纯取材之实,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b0f0e2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af.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2号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1月27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办事不求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9〕9号),持续加大“办事不求人”工作推进力度,打造林草“办事不求人”特色服务品牌,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方案〉的通知》(黑环组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聚焦群众企业在林草部门办事的难点、卡点、痛点,着力打通林草部门“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瓶颈;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持续优化服务,树立“主动融入,提升质效”的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坚持依法办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林草部门“办事不求人”机制化、长效化、常态化,推进林草部门全面实现“知晓政策不求人、网上审批不求人、预约服务不求人、投资落地不求人、线下服务不求人、公正监管不求人、维护权益不求人、企业投诉不求人”的各项目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575e80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12.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持续发生,暴露出各地各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主体责任落实不扎实、监管督察机制不健全、案件查处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各级林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坚持绿色发展,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坚决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林地审批管理(一)严格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标准。
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划分标准,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
主体工程需配套设立临时取土场的,要合理选址,选取有坡度或高于地表等易恢复区域取土,不允许地下采挖。
不得采取取土后无法恢复或者恢复难度大、成本高、易造成水土流失等不合理方式取土。
申请使用临时取土场的项目是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取土场土方只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加工、外售。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要求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对审批过的取土场等临时用地全面进行自查,存在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和到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被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严格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
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变相扩大范围。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d72f8f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09.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08
•【字号】黑林草规〔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林草规〔2021〕12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林单位: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森林经营科学合理,现就人工林中伴生天然林的采伐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黑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B23/T1250-2008)的规定:“人工林是由人工直播、植苗、分殖或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森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纯林是指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黑龙江省《森林釆伐更新技术规程》(DB23/23T 1444—2011)第
6.2.3.3条规定:林分起源调查执行DB23/T1250-2008。
因此,通过人工造林形成的人工林小班,如其中伴生(不包括人、天带状混交)的天然林不超过35%(含35%)的,视为人工林小班,主伐时可以选择皆伐方式;如伴生的天然林超过35%,不允许对天然林进行皆伐。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30c7e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9d.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80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对审批层级为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的事项,进一步优化具体改革举措,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全面落实改革措施。
自2021年7月1日起,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15项(其中:审批层级为国家级事项5项;国家级、省级共有事项1项;县级以上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改革,具体改革措施(见附件1)。
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列出可量化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20c463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ff.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31号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政放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优化服务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巩固优化营商环境成果,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有效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林草系统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管服”改革工作是指涉及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等与之相关的各类具体工作。
第三条省林草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目标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林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林草行业发展动力。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放管服”改革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化、标准化、同质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全国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acb23f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98.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黑林草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0〕62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国家林草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双打办《关于印发〈2020年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打假组发〔2020〕1号),做好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根据2020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林草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林草种苗是林业草原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是提高林业草原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
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促进林草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林草科技创新的强大动力。
当前,制售假劣种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林草系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为此,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继续深化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
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基层林草管理机构变化大的情况下,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项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对无证、无签、生产销售假劣种苗、未审先推、假冒植物新品种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林木采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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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林木采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黑林草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林木采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林草规〔2021〕14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宾西实验林场,省林科院,鸡西绿海、七台河长青、鹤岗绿森、双鸭山新苑林业有限公司,辰能林业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今年是“十四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第一年,当前,各地已陆续进入森林采伐审批与作业的关键时节,为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现就做林木采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采伐管理工作(一)要进一步强化调查设计质量管理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调查设计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资质的调查单位进行作业设计,集体和个人林木采伐实行简易作业设计。
调查设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要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根据拟采伐区域的立地条件、森林类别、起源、龄组等重要条件合理确定采伐方式、采伐强度。
森林抚育任务、国家、省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资金规模、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年度采伐调查设计,不得擅自扩大采伐范围和规模。
市、县林业主管行政部门要加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要按规定进行现地核实,确保调查设计质量。
(二)要准确掌握重点区域经营范围和界线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核实本地、本单位经营范围内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各级森林、地质、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的经营范围和界线,上述范围内的森林要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采伐方式,严禁擅自改变森林类别和林种设计和审批。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办发[200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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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办发[2008]59号)各市林业局、大兴安岭行署资源林政局、伊春市资源林政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占用林地采伐管理(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申请采伐单位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或所有权证书。
4、采伐调查设计。
临时性和内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时,不需要提供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审批权限。
永久性征、占用林地,临时和内部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分别由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其中,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有林行业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发证已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未授权或未委托的行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征、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需采伐林木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限额和计划使用。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限额和计划占用省预留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采伐限额计划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提交调查设计),经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批准书(式样附后)下达采伐限额和计划。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台风灾害林木采伐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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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台风灾害林木采伐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黑林草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台风灾害林木采伐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林草规〔2020〕2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有林单位:今年夏秋季,我省先后遭受到三场台风灾害,致使一些地方林木受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的规定,现就灾害木清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各受灾地方,以市(直属林场)、县(市、区、林管局、公司)为单位,实行区域内按采伐限额总量控制,即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之间今年剩余的采伐限额可捆绑使用,但权属不可串用。
调整前要保证森林抚育、退耕还林抚育、国储林抚育等项目采伐限额。
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29日。
如果采伐限额不足,可以自2021年1月份起,执行“十四五”采伐限额。
二、实施范围本次调整使用限额范围仅限于今年受美莎克、巴威和海神三场台风影响的受灾林木清理。
由各地自行调整并实施作业。
各相关市级林草部门要对本辖区各县(市、区)的灾害木清理开展现地核实,对限额使用情况严格把关;各相关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形成灾害木清理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清理进度、指标安排、采取措施、造林准备、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以上报告均以正式文件于2020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林草局。
三、清理受害木标准只伐除主干劈裂、倒伏、折干、无树冠等不能存活的受害林木,其余受灾林木暂不清理。
受灾林木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母树林等区域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办理。
四、规范调查设计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面积调查允许误差±3%。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桦树液红松籽松树脂采集及灌木采(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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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桦树液红松籽松树脂采集及灌木采(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桦树液红松籽松树脂采集及灌木采(挖)管理的通知各市(地)、县(区、市)林草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桦树液、红松籽、松树脂采集及灌木采(挖)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中发展林下经济,要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二、采集桦树液要严格执行《桦树液采集技术规程》(DB23/T2656-2020,如出台新的技术规程的,按照新的技术规程执行),按照技术规程规定的采集策划、采集人员、临采前准备、采液程序与要求等内容,制定采集方案,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桦树资源。
三、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依法办理采集证。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规范野生红松籽的采集行为。
采集松树脂,极易影响树木的生长,甚至毁坏树木,要严格控制,确需采集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
四、灌木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采(挖)灌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要加强刺五加、兴安杜鹃、高山杜鹃、牛皮杜鹃等野生灌木采(挖)管理,严禁违法采(挖),杜绝掠夺、灭绝性采(挖)。
五、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规范桦树液、红松籽、松树脂采集活动,严格执行灌木采(挖)的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森林资源遭到破坏。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林草规〔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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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林草规〔2020〕17号)
无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0()20
【摘要】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有林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有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标准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的实施皆伐类采伐面积在2亩以下,或实施择伐类采伐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下,免于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按照便民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可提供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总页数】3页(P33-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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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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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
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
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
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
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
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
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
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
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
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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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43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
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43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和草原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宾西、新江实验林场,各有林行业: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办资字〔2020〕94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旧版采伐发证程序不再使用,旧版采伐许可证一律作废。
新版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规定式样,省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为支持林木采伐许可证二维码打印,请发证单位配置激光打印机。
二、各发证单位要登录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访问地址
(http://218.9.73.245:7050/heilongjiangcaifa/),自行注册账户,所属市级
林草部门审核后即可开通。
要认真学习《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功能,确保发证工作有序衔接。
三、新版采伐系统针对申请采伐许可证的个人用户开发了林木采伐手机App功能,采伐申请人可在使用安卓系统的手机上进行安装,注册、登录后可通过App提交采伐许可证申请,实时查询采伐许可证办理进度,了解当地采伐限额使用情况,并可通过采伐许可证的证号或二维码查验采伐许可证信息和辨别真伪。
各地要做好林木采伐手机App的使用宣传工作,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
四、请各市(地)林草局对所辖区域所有开证单位的发证人员及联系方式进行统计汇总,并于7月1日前报省林草局资源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光宇,电话:158****0080。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