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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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篇:博士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

博士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

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早可提前半年毕业。因此, 博士生提前答辩的时间不能早于第五学期11月初。1 应具备的条件(1)学位课考试成绩优良,中期考核成绩优秀,均已完成其他培养环节。(2)学位论文是取得学籍后本人所作的创新性研究,论文工作量符合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已通过导师审核。

(3)在读期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已达到要求,并有3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或有3篇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以石油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2 应办理的手续2.1提交学位论文工作情况报告

博士生应将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写成书面报告,由指导教师对论文内容及完成情况写出评价意见,并提出推荐。2.2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生除了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交提前答辩申请书和学位论文工作情况报告外,还应提交符合提前答辩条件的相关材料(见本规定1)。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同意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备案。学位论文的送审 3.1论文送审条件

参阅《博士研究生论文和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中相关要求。3.2论文送审方式

提前答辩的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要提交15本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其中5本采取“公开学位论文”评审方式,10本学位论文采取“隐名学位论文”外送评审方式。论文评阅专家组成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名单由导师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同提供,不少于30名。在送审的15本学位论文中,导师从评阅专家名单中选聘5名专家评阅“公开学位论文”,学位办公室从名单中选聘10名专家评阅“隐名学位论文”。

5论文评审结果处理

学位论文评议书返回13份肯定意见后方可提前答辩。若达不到要求,则需继续论文工作,并按《博士生论文和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中的相关要求重新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及其他事项。

第二篇: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

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

(2009年6月修订)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5〕123号)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提前答辩是指按相应学科规定学制年限,春季毕业研究生在前一年12月及以前、夏季毕业研究生在当一年3月及以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课程学习成绩要求: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有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二)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获得署名在前五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获得署名在前两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

2.理、工、农、医类学科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至少在本学科TOP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应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最高级别的学术期刊(期刊目录另定)。

3.人文和社科类学科博士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有2篇学术论文被

SSCI收录。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一)课程学习成绩要求: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有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二)理、工、农、医类学科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至少在本学科TOP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三)人文和社科类学科硕士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有1篇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

第五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

第六条

获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的,可折算1篇TOP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SSCI收录论文。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有两位教授或相应职称专家的推荐,其中1位须是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推荐书”,申明申请人在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中确实取得创造性成果等推荐理由。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在预期答辩前2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的推荐书和学位论文(博士,一式5份;硕士,一式3份)提交所在学院(系)。

第九条

学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学院(系)聘请3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达到提前答辩要求的意见。学院(系)将符合提前答辩条件的

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

第十条

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可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学院(系)组织进行双向隐名评审。评阅专家的评审结果全部在优良以上的,方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评阅专家认为须经大修改方可答辩的,终止提前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大发研〔2006〕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研究生论文

答辩

规定

通知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09年6月24日印发

第三篇: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

(部门: 研究生院日期: 2007-3-6 10:58:27)

校研院字〔200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关于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做本暂行规定。

一、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

对本学科中少数特别优秀的在校研究生,可允许其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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