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96号(农业水利类345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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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12•【文号】水河湖办字〔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水河湖办字〔2021〕50号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协同推进、狠抓落实,2018年底全面建立河湖长制,百万河长湖长上岗履职,推动河湖长制由全面建立体系到落实落地、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着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幸福河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任务部署。

我国河湖众多,禀赋各异,部分河湖积弊深重,系统治理任务艰巨,各地河湖长制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短板,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你们提出加强河长制法律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基层治理、内外监督等建议,对强化河湖长制任务落地见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构建责权明晰的河长制法律制度和运行体系关于明晰河长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部高度重视河长湖长职责细化与落实,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等,明确各级河长职责、主要任务、履职方式等;印发《关于加强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级河长办建立健全河长湖长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河长湖长调整时限、调整方式、调整程序、信息变更、名单公告等,确保不因领导干部调整出现责任“真空”;印发《“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将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细化落实到河长湖长和有关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农办案〔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65号王明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发挥小农户作用推进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

经商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等作出了全面部署。

《意见》强调,要保护小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一、关于建立扶持小农户发展政策配套体系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我部制定分工方案、开展政策落实分析评估,针对小农户产业发展、融资贷款、农业保险等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一是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近年来,有关部门把推进扶持小农户发展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统筹安排,加大对脱贫户的扶持力度。

根据脱贫攻坚普查,产业帮扶政策已覆盖98.9%的脱贫户,脱贫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2982元增加到2020年的10740元。

2021年4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培育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是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我部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推进为小农户建档评级工作,拟用三年时间实现全覆盖,能授尽授。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水政法办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水政法办字〔2021〕28号一、关于珠江流域河湖健康评价和河湖长履职尽责水利部高度重视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工作,组织指导珠江流域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将水生生物多样性相关指标纳入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健康评价成果,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充实完善“一河(湖)一策”,推进河湖系统治理。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自2010年起连续多年组织开展珠江流域重要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提出了具有珠江流域特点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为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为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严格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2021年5月,水利部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强化各级河长湖长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

二、关于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补偿基准以及补偿方式等内容作了规定。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

目前,水利部正在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三、关于推动珠江流域相关立法工作珠江保护涉及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建立健全珠江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系统解决珠江流域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灾害防御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云南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上游区域长效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建立长江上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保护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意见》,提出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2018年,我委与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流域相邻省份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

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下,长江经济带内相关省份建立了云贵川赤水河、渝湘酉水、皖苏滁河、皖赣阊江等多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力地加快了流域污染治理的步伐,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在系统总结地方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提出流域沿线相邻省份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签订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同时,对于实践中面临的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建立难问题,提出上一级政府应承担协调职责。

目前,《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正在开展立法审查工作。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63号(农业水利类4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63号(农业水利类4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63号(农业水利类42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水文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63号(农业水利类427号)提案答复的函水文办字〔2021〕8号一、关于开展长江河道定期综合健康体检的建议水利部十分重视长江河道定期地形测量工作,1950年以来,持续开展五年一次的长江干流沿程水道地形测量工作,共实施了13次。

近年来,开展长江三峡工程杨家脑以下河段水文泥沙监测、长江流域蓄滞洪区基础信息测量和“两湖”(洞庭湖、鄱阳湖)等重点区域基本高程控制测量等河道水文泥沙监测研究,完成长江中下游河道险工护岸及重点汊道分流分沙监测,为长江水利建设规划、防洪减灾、河道综合整治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针对长江中下游河道河势总体基本稳定、局部变化较大、河岸抗冲性较差、迎流顶冲段常发生崩岸险情的问题,组织开展长江中游荆江河段崩岸巡查、监测及预警技术研究等工作,编制荆江河段险工护岸巡查简报,提升应急度汛能力。

目前,长江河道监测新技术新手段应用仍显不足,长江中下游崩岸机理研究有待加强,崩岸预警信息化手段尚不完善。

下一步,水利部还将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整体智能化水平,加强长江河道基本监测,强化崩岸机理研究,建立健全崩岸巡查、监测及预警长效机制。

二、关于建设智慧长江平台的建议面对新时期长江大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水利部于2018年5月启动了长江流域全覆盖水监控系统建设前期工作,2020年组织编制《智慧水利建设顶层设计》,加快建设“智慧长江”,目前已完成488个控制断面监测信息以及99个监视点视频资源整合共享,上线试运行控制断面监督管理告警平台,初步实现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控信息实时告警,项目已纳入2020年及后续15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清单予以重点支持。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9号(农业水利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9号(农业水利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9号(农业水利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0.18•【文号】水农办字〔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9号(农业水利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水农办字〔2021〕67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水利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统筹开展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大力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五小水利”工程、田间渠系配套、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小型水库及淤地坝建设与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防洪治理等,不断完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努力,共建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包括山区农田水利在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有效保障了农业农村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能力,2012年以来,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启动了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小农水重点县等创建工作,指导全国大部分乡镇建立了乡镇水管站,建立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8万多个,建成各级抗旱服务队1万多支,人数达到30多万,为包括山区水利在内的水利设施管护及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2018年机构改革后,水利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

下一步,水利部将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深入推进包括部分山区水利设施在内的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进一步提升山区水利防灾减灾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大山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力度。

结合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水土保持等项目实施,指导地方加大投入,因地制宜推进山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63号(农业水利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63号(农业水利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63号(农业水利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7.23•【文号】水运管办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63号(农业水利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水运管办字〔2021〕11号三门峡水库是新中国成立后在黄河干流上兴建的第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防凌、灌溉、减淤、供水、发电等任务的大型综合性水利枢纽工程,是黄河下游防洪减灾体系及水沙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负责管理和调度。

如您所言,工程建成运行以来,确实出现了较重泥沙淤积问题。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三门峡水库从2002年11月开始采用蓄清排浑的运用方式,非汛期蓄水进行防凌、灌溉、供水、发电,汛期特别是洪水期降低水位泄洪排沙,把非汛期淤积在库内的泥沙调节到汛期排出库外,较好地处理了水库防洪、排沙、兴利之间的关系,水库库容长期相对稳定,近些年还呈增大趋势。

多年运用实践表明,蓄清排浑是长期保留多泥沙河流水库有效库容的可行运用方式。

近年来,黄委在黄河泥沙处理与泥沙资源利用的理论、技术、装备、标准与运行机制等层面,组织开展系统研究,取得了黄河泥沙处理与资源利用全链条技术。

为充分发挥三门峡水库综合效益,黄委已编制完成《三门峡库区库容恢复及泥沙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现阶段先行开展三门峡库区库容恢复和泥沙资源利用试验,并对实施三门峡水库清淤的泥沙资源量、推荐的作业河段与时段、泥沙资源利用方向等进行了论证。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黄委会同有关各方,围绕三门峡水库库容恢复及泥沙利用,针对三门峡水库的特点和库区泥沙淤积分布,从泥沙淤积、清淤技术、经济效益、水资源供需等多角度深入论证工程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方案、建设时机等,适时开展三门峡水库清淤试点工作。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75号(农业水利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75号(农业水利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75号(农业水利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水农办字〔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75号(农业水利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水农办字〔2021〕12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节水工作,提出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

截至2020年底,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5.67亿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3.48亿亩。

同时,农业高效节水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升。

为进一步理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水利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转农业农村部。

机构改革时,水利部机关的3名行政编制、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的10名事业编制相应转隶农业农村部,确保农田水利工作的连续性。

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目前正在联合研究起草相关文件,指导各地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和田间配套建设,优先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做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与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有效衔接,确保整体效益发挥。

您提到的农业农村部门农田水利建设职责承接时间短、专业管理人员相对短缺的问题在部分地区特别是县级确实存在,相关地区正积极采取县级统筹、部门协同、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等方式,缓解职能划转造成的暂时能力不足问题。

随着地方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此类问题将会逐步得以解决。

根据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水利部“三定”规定,水利部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下一步,水利部将根据职责,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完善灌溉用水定额、健全技术标准、加大节水技术应用推广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节水的指导。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83号(农业水利类2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83号(农业水利类2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83号(农业水利类29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水资管办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83号(农业水利类293号)提案答复的函水资管办字〔2021〕70号一、关于保护和修复长江鱼类栖息地水利部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工程建设中充分考虑长江鱼类栖息地保护。

在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重要支流和湖泊专项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长江经济带水利发展专项规划中均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作为重要内容。

开展了长江流域重要支流和主要湖泊涉水工程水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在每个项目的环保措施中都明确了鱼类栖息地保护要求。

二、关于实施水库联合调度,满足中下游生态需水一是强化长江流域河湖生态流量管控。

水利部积极推进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印发并实施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态流量确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保障措施。

2020年制定印发了两批次共37条长江流域跨省重点河湖65个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督导,强化跨省江河流域省界断面、重要控制断面和生态流量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量考核,定期通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情况,不断提升河湖生态流量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是实施长江水工程联合调度。

水利部加强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上中游101座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在有效缓解中下游防洪压力的同时,维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2016年以来纳入联合调度的控制性水库累计向中下游补水约2500亿立方米,有效缓解了中下游枯水形势,促进了川渝河段、宜昌-监利江段、汉江中下游特定鱼类自然繁殖。

根据水工程调度规程、环保等要求,协商农业农村、电力等部门以及水电运行管理单位,统筹多方需求推动实施生态调度。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6号(农业水利类084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6号(农业水利类084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6号(农业水利类08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水政法办字〔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6号(农业水利类084号)提案答复的函水政法办字〔2021〕83号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确定的重大国家战略。

中央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贵单位从完善国家立法、创新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等五个方面,对加强黄河流域协同配合、推进黄河保护治理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对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一、关于加快推进黄河保护立法开展黄河保护立法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保护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韩正副总理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将黄河保护立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对黄河保护立法起草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0年11月以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成立黄河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压茬开展综合调研、立法座谈、专家咨询、专题研究和条文起草,全力推进立法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黄河流域需要高度重视的六方面重大问题,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五大目标任务,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流域视野、黄河特点设计制度措施,充分考虑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4号(农业水利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4号(农业水利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4号(农业水利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7.09•【文号】水规计办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水资源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4号(农业水利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水规计办字〔2021〕9号南水北调是跨流域跨区域配置水资源的骨干工程,事关战略全局、事关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福祉。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自2014年12月12日通水以来,截至2021年7月6日,已累计向北方调水约396亿立方米,从根本上改变了受水区供水格局,改善了城市用水水质,提高了沿线24座城市的供水保证率,直接受益人口超过7500万人。

通过采取向中线沿线48条河流生态补水、置换和回补超采地下水等综合措施,有效遏制了华北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等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使滏阳河、滹沱河、白洋淀等一大批河湖重现生机。

汉江上游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地,在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你们提出的加强汉江流域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的提案,将有助于进一步健全汉江生态保护修复机制,维护汉江水质安全,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一、关于把汉江流域治理上升为国家战略水利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实施了“十一五”至“十三五”三个时期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五年规划。

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20〕5号),推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

下一步,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

二、关于完善汉江流域水源生态补偿机制水利部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及《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在补偿标准上,综合考虑地区对流域水量的贡献(产水、本地用水)、生态功能的重要性等,结合水生态保护成本、本地居民发展机会成本、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61号(农业水利类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61号(农业水利类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61号(农业水利类03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10•【文号】水农办字〔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61号(农业水利类031号)提案答复的函水农办字〔2021〕38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十三五”期间,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重点对贫困地区等加大支持力度。

经过持续推进,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但由于我国国情、水情复杂,区域差异性大,全国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总体仍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地区小型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强化工程管理管护,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您的提案很有针对性,对下步工作开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安全饮水后续管理体制机制。

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

近年来,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供水成本,共同推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强化水源保护、饮用水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提升供水水质保障水平;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定价收费,目前已基本实现全覆盖。

下一步,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继续发挥部门合力,不断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二、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增强维修养护力度。

2019年至2020年,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39.6亿元,2021年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28亿元,比2020年投资增加11.6%,支持中西部地区、东部原中央苏区继续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的财政支持力度。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93号(农业水利类4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93号(农业水利类4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93号(农业水利类45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水规计办字〔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93号(农业水利类456号)提案答复的函水规计办字〔2021〕64号淮河是新中国第一条全面、系统治理的大河。

1950年以来,先后多次编制流域规划并付诸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流域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201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如你们所言,加快《规划》实施步伐,推动淮河全流域综合治理,对探索大江大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为贯彻落实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淮河时重要指示精神,水利部组织淮河水利委员会正在抓紧编制新发展阶段淮河治理方案,谋划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除涝减灾体系的措施。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初步考虑将引江济淮二期、淮河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综合利用、入海水道二期等一批基础性、枢纽性、流域性重大水利工程纳入规划推动建设。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思路,继续加强顶层设计,认真谋划好新阶段淮河治理方案,提高淮河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

二、关于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规划》明确提出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沿淮5省是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推进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省际、市际协调会商机制,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落实《规划》要求,协调指导有关省份建立淮河生态经济带省际联席会和市长会商制度,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组织召开两次省际联席会议,通过《淮河生态经济带省际重点合作事项》,明确沿淮5省在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域交流合作等7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0号(农业水利类08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0号(农业水利类08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0号(农业水利类08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水网信办字〔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0号(农业水利类083号)提案答复的函水网信办字〔2021〕75号建设智慧长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贵单位的提案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水利部将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

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近年来,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的部署,扎实推进智慧长江相关工作。

持续完善监测体系。

长江流域已初步建成覆盖重点区域的信息感知网,设有28747个监测站点,采集的数据类型包括实时水雨情、工情和视频信息等。

积极开展信息共享。

按照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指导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推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工作等长江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建成长江流域水库群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调度平台,向长江流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部战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近70家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不断拓展政企合作。

与华为、阿里、腾讯等高新技术企业合作,深化云计算、5G、AI等技术在云平台等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和水旱灾害防御、河湖管理等业务应用的使用,取得积极成效。

统筹谋划“十四五”。

在《“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中对提高长江流域水利智慧化水平提出要求;在正在编制的《智慧水利建设顶层设计》《“十四五”智慧水利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长江流域建设相关要求;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长江流域全覆盖水监控系统建设作为“十四五”期间优先安排的智慧水利工程,并纳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部署推进的2020年及后续150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清单。

二、下步工作水利部将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智慧水利建设总要求,加快构建具有“四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智慧水利体系,以构建数字孪生流域为主线,以自然地理、干支流水系、水利工程、经济社会信息为主要内容,对物理流域进行全要素数字化映射;在数字孪生流域的基础上,集成耦合多维多时空尺度高保真数学模型,构建数字孪生流域模拟仿真平台,支撑水安全全要素预报、预警、预演、预案的模拟分析;完善水利智能业务应用体系,在流域防洪调度、水资源管理与调配、水生态过程调节等预演基础上,生成决策建议方案,支撑精准化决策。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42号(农业水利类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42号(农业水利类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42号(农业水利类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7.30
•【文号】水规计办字〔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42号(农业水
利类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规计办字〔2021〕20号共和盆地及其外围区域位于青海省东部,面积3.59万平方公里,是我国重要的青藏生态屏障区。

近年来,由于缺乏稳定可靠的水源支撑,盆地内的“三滩”(塔拉滩、木格滩和切吉滩)草场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和沙化,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

实施共和盆地及其外围水资源配置工程,对改善当地生产生活用水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干热岩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水利部已初步考虑将共和盆地水资源配置工程纳入“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

目前,水利部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生态优先,大稳定、小调整的总原则,优化细化黄河“八七”分水方案,下游地区将更多使用南水北调供水,腾出适量水量用于增加生态流量和保障上中游省份生活等基本用水需求。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青海省有关部门,按照节水优先和“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深入论证工程的必要
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影响、黄河耗水指标等,合理确定用水需求、供水范围、引水规模、工程布局和分期建设方案。

具备条件后,积极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项目立项建设。

水利部
2021年07月30日。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36号(资源环境类245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36号(资源环境类245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36号(资源环境类24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23•【文号】水规计办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36号(资源环境类245号)提案答复的函水规计办字〔2021〕4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2019年10月,水利部、财政部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要求,启动了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现更名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

您针对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德庆颇章湿地存在的水问题,提出实施水系综合整治的建议十分必要,既符合中央精神,又代表了基层呼声,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主要举措。

关于将桑珠孜区纳入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

目前,通过省级竞争立项、专家审核等程序,水利部、财政部已将桑珠孜区列为2021年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2021年已安排中央资金3625万元。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地方抓紧完善试点实施方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启动试点建设,确保到2022年完成建设任务,改善德庆颇章区域水生态环境。

关于加大污水排放治理力度。

国家林草局、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高度重视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五”以来安排中央资金2.9亿元,支持西藏实施了一批湿地生态保护、湿地公园项目;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1.32亿元,支持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开展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排查整治等工作。

水利部协调有关企业援助资金在桑珠孜区德庆颇章建设污水处理厂,指导督促地方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开展河道“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行动。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地方编制实施好“十四五”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污水排放治理,加大河湖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湿地行为,促进包括德庆颇章湿地在内的日喀则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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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96号(农业水利类345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8.09
•【文号】水规计办字〔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96号(农业水
利类345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规计办字〔2021〕33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铜仁市西部,当地水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因蓄水工程少,地表水利用率偏低,工程性缺水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印江县经济社会发展。

现状岩口堰塞湖水库位于印江县城上游长江流域乌江右岸一级支流印江河上,距下游印江县城仅2.5公里,总库容6400万立方米,水库大坝是利用1996年9月特大山体滑坡堆积体形成的堰塞坝整治而成。

规划建设的印江县岩口大型水库,是在现有岩口堰塞湖水库的基础上进行加固加高扩容,水库总库容1.17亿立方米,为大(2)型水库,具有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功能,目前正在编制可研报告。

如您所言,实施该工程可解决区域防洪、供水问题,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部已初步考虑将岩口水库纳入“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支持推动建设。

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指导贵州省有关部门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
持续”的原则,进一步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为工程科学决策创造条件。

水利部
2021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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