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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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分析

秦霞

【摘要】巴塞尔协议III首次引入了可量化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指标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为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提供了标准化工具。我国银监会引入LCR,和流动性比率共同作为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分析LCR和流动性比率这两个指标的异同,对流动性风险防范与监管具有重大意义。总体看来,与侧重静态考核、表内业务监管的流动性比率相较,LCR更好地实现了对银行业务和风险的综合考量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的提前预测,体现了全球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方向。

【期刊名称】《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24)004

【总页数】6页(P36-40,55)

【关键词】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LCR;流动性比率

【作者】秦霞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北京 1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爆发直接导致了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进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危机后各国都重视并加强了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作为相应的对

策,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及实施细则,首次引入了可量化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指标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并要求各参与国的商业银行到2019年1月LCR达标率不低于100%,

这就是所谓的巴塞尔协议III。中国银监会积极借鉴巴塞尔协议 III的流动性标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几经修改,在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最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和流动性比率,并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这两个指标构成了我国监测和防范流动性风险的最为重要的风向标,本文的目的即在于通过比较这两个指标,最终证明LCR作为巴塞尔协议III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较之我国长期以来所使用的流动性比率指标更具优势,其特点体现在:对流动性风险更加具前瞻性;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综合考量;兼顾监管了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等。

一、流动性风险及LCR的诞生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①随着经济以及技术的进步,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种类日益繁多,但从本质上看,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的基本经营模式未变,银行自身并不生产资金,而是通过充当流动性中介以及提供附加服务来赚取利润。正是由于商业银行这种负债经营和盈利性的特点,决定了流动性风险始终与商业银行经营相随而生。

一直以来,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对风险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反洗钱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度不够。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危机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破产,由此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全球多家银行陷入流动性和支付危机,最终蔓延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在危机爆发前这些金融机构表面上看来传统风险控制到位、财务报表数据靓丽、符合资

本充足率等相关要求。但危机一爆发,金融市场就从流动性过剩迅速逆转到流动性紧缺甚至枯竭,这些金融机构因为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资产满足流动性需求,最终导致了破产。金融业的每一个风险点都是用深刻的教训换来的,危机过后各国监管机构意识到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性,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协议III正是为了应对这一风险管理的新需要应运而生的新的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机构具有权威性的影响,其在国际法问题具有“正式的非正式”地位,参与者需严格遵守巴塞尔协议内容。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巴塞尔协议I和巴塞尔协议II已发布,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制约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总结危机中的经验教训,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年之后的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可量化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指标,其中的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第一次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后续经过国际社会多轮讨论和修订,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正式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修订稿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并计划在2015年1月正式将流动性覆盖率引入监管要求,最低标准从原来设定的100%降低到60%,以后每年提高10%,到2019年1月将标准提高至100%。至此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正式成形。

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中国银监会积极借鉴巴塞尔III流动

性标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几经修改,其核心的内容在于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主要指标之一。在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最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和流动性比率为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要

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在

2015 年、2016年、2017 年底前分别达到70%、80%和90%。②

二、LCR和流动性比率对比分析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是目前银监会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新文件,《办法》的第三章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LCR和流动性比率,并将流动性缺口、核心负债比率、存贷比等九项指标列为流动性风险检测参考指标。在中国银监会确立的两大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中, LCR是近年来新引入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指标,2014年开始在我国试行,推行时间并不长;与之相比,流动性比率作为我国监测流动性风险的历史沿袭指标,在历次管理办法修订中均被保留了下来。

值得注意的是,LCR和流动性比率都是关于流动性风险的短期监测指标,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如何理解正确这两个监管指标,厘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我们下一步更加准确地监测分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以下将从定义、指标构成、业务实践三个角度对LCR和流动性比率开展对比分析。(一)从定义方面看

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③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也就是说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即未来30 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 0。与之相比,流动性比率则测量30天后这一时点上银行流动性资产变现以支付流动性负债的能力,是一个静态指标。流动性比率越高,支付流动性负债的能力就业越强。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人民币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从以上定义表述即可以看出,LCR与流动性比率有两点区别:一是LCR是银行在已设定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支付能力,模拟银行遇到经营困难时的情景进行分析;流动性比率是分析正常时点的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比率,没有考虑压力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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