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香港上市公司开始积极寻找在内地市场进行收购的机会。
作为中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和资本市场,香港为内地公司提供了丰富的资本和资源,而内地市场的稳定增长和广阔前景也吸引了众多香港上市公司的目光。
因此,对于香港上市公司来说,如何在收购内地公司时遵循相关规定并保证交易的合规性和顺利完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了解内地市场规定在进行内地公司收购之前,香港上市公司首先需要了解内地市场相关法规和规定。
由于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机构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收购交易时,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了解内地市场的外资进入规定、股权交易规定等相关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与内地公司协商在确定收购目标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进行与内地公司的谈判和协商。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就收购价格、股权比例、管理权等具体事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双方在文化、语言、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差异,以确保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顺利推进交易。
三、进行尽职调查在进行收购交易前,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细致的研究和评估,从而确保收购交易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同时,也可以通过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为后续整合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遵循监管规定在进行收购交易时,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循内地和香港的监管规定。
包括内地的外资收购审批、股权交易备案等程序,以及香港的上市规定和相关披露要求。
同时,也需要熟悉内地和香港的公司法律,以确保收购交易的合规性和顺利完成。
五、合理融资安排收购内地公司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合理安排融资方案。
这包括寻求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以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可持续性,为收购交易提供充分的支持。
六、稳妥执行收购交易在完成了以上准备工作后,香港上市公司可以开始执行收购交易。
香港公司收购协议

香港公司收购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双方的意向,并确立香港公司收购协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本协议适用于香港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情况,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并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2. 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香港公司”指进行收购的具有香港公司注册地的公司。
•“被收购公司”指拟被香港公司收购的公司。
•“协议”指本香港公司收购协议。
•“收购价格”指香港公司购买被收购公司全部股权所支付的金额。
3. 协议内容3.1 意向表达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构成一方对与本次收购进行承诺或保证。
本协议旨在提出双方的意向,并在后续的谈判中确定详细的收购条款和条件。
3.2 收购价格香港公司同意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收购价格购买被收购公司全部股权。
收购价格应根据被收购公司的市场价值、财务状况、商誉和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3.3 交易结构被收购公司同意将其全部股权无条件转让给香港公司,并提供一切协助以完成交易。
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将成为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4 尽职调查香港公司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有权对被收购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被收购公司应配合提供必要的财务、合同、法律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5 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谈判和执行过程中保守商业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保密期限将持续5年,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要求披露。
3.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于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院的管辖。
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遵守仲裁结果。
4. 签署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的签署日期为双方共同确认的日期。
本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本次收购交易完成或双方协商终止。
双方代表已仔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签署为对本协议的正式承诺。
香港公司:签名: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被收购公司:签名: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此为《香港公司收购协议》的正式文档,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履行各自的责任。
港交所收购守则

港交所收购守则【最新版】目录1.港交所收购守则概述2.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主要内容3.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作用和意义正文港交所收购守则是指香港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合并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港交所收购守则的概述、主要内容和作用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港交所收购守则概述港交所收购守则是香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和合并行为的监管规定,适用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收购守则旨在确保收购和合并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主要内容1.收购要约:收购方应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内容应包括收购价格、收购比例、收购期限等。
收购要约必须符合港交所规定的要约条件,如要约价格、要约期限等。
2.收购协议: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后,应向港交所提交收购协议,并按照港交所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收购协议应包含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布、公司业务等方面的详细安排。
3.强制性全面要约:在特定情况下,收购方应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强制性全面要约,以确保所有股东都能按照相同的要约条件出售股份。
4.豁免:在某些情况下,港交所可以豁免收购方履行全面要约的义务,例如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同意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股份超过90%。
5.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可以变更或撤销收购要约,但需符合港交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作用和意义1.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守则确保收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
2.维护市场秩序:收购守则规范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合并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3.提高市场透明度:收购守则要求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香港要约收购制度及案例剖析

香港要约收购制度及案例剖析作者:秦耀林张志斌来源:《新财经》2004年第10期2004年香港市场近年来最大的一宗上市公司收购案——哈啤要约收购案,终以SABMiller PLC(以下简称SAB)宣布放弃全面收购,并接受其竞争对手Anheuser-Busch Limited(以下简称AB)的收购要约而告一段落。
该并购案为我们深入理解香港的要约收购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范本。
香港市场要约收购制度世界上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流派,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要约制度。
多数国家在立法中都采取了英国模式,该模式主要特征是在有关立法中事先确定一个数量比例,即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将其作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
香港的要约收购制度体现在香港证券与期货实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根据《守则》的规定,香港的要约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有条件要约、有条件强制要约和无条件强制要约三种情况。
要约收购一般可以分为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其划分依据即是各国收购制度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触发点,香港《守则》早先设定的触发点为35%,后来改为30%,与大陆的设置一致。
当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因股票购买行为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投票权比例由低于30%,增加到高于30%;或原持有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投票权,持股比例与12个月期间所持投票权的最低百分比相比较,增加超过2%的情况下,该投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应该对上市公司其它股东作出强制要约。
香港要约收购制度中,强制要约又可以分为有条件强制要约和无条件强制要约。
当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行为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但其持有上市公司投票权比例低于50%时,该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则可以选择附加守则26.2中所允许的条件。
《守则》26.2条允许在强制要约中附加的这个条件是唯一的:要约人收到有关投票权的接纳时,该等投票权连同在要约前或在要约期内取得或同意取得的投票权,将会引致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持有50%以上的投票权。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三).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三)【颁布部门】香港立法局【颁布日期】19860601【实施日期】1986060123.必须作出现金要约的情况(a)凡受要约公司内正受要约的任何类别股份是由要约人及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开始前6个月内以现金购买,而该等股份附有受要约公司10%或以上的投票权;(b)凡作出非现金(及无现金选择)要约的要约人,在要约期内以现金取得受要约人股份,从而有义务依据规则24提高其要约价格;(c)凡执行人员认为当时的情况致使有必要进行以下的行动,以落实一般原则1的规定。
该项要约或修订要约(视情况而定)便必须是以现金形式作出或附有现金选择,以及在上述(a)及(c)项的情况下,要约价格必须不少于要约人或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开始前6个月内为该类股份而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人如果认为最高价格并不适用,便应咨询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可酌情同意要约人以较低的价格作出要约。
注释:(1)价格计算支付的价格时,印花税及交易费用不应包括在内。
(2)总购买额执行人员通常将本规则视为适用于在有关期间购买股份的总额,并且将不会准许扣除在该段期间出售的任何股份。
但在特别情况及得到执行人员同意下,在要约期开始前相当时间内出售的股份可能准予扣除。
(3)认股权证购买可转换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及其后转换该等证券,通常被当作购买经转换得来的证券。
(4)卖方紧密关连就过去6个月内购买少于10%的若干情况,执行人员可酌情规定须提供现金,但除非卖方是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或其他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紧密关连的人,否则执行人员通常不会行使此项酌情权。
在该等情况下,购买相对来说较少量的股份也可能变成有关系。
24.高于要约价格的购买24.1曾支付的最高价格在要约期内,如果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在市场上或以其他途径,以高于要约价格购入受要约公司的证券,则要约人必须将要约价格,提高至不低于为取得该等证券而曾支付的最高价格(印花税及交易费用不计算在内)。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近年来,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逐渐完善,为香港资本市场和内地企业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
本文将阐述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及其影响,包括收购的类型、程序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类型主要包括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实现收购,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资产收购则是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来实现收购,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目标公司为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在收购的过程中,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收购方需要提交收购意向书或者正式的收购要约,其中包括收购价格、收购数量以及收购方式等信息。
接着,收购方需要提请港交所审查并获得港交所的批准。
在港交所审查过程中,收购方需要提交完整的收购方案和相关证明文件。
一旦获得港交所的批准,收购方需要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正式的收购要约。
股东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收购要约。
如果收购方成功收购了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就可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需要满足多项监管要求。
首先,收购方需要满足港交所对上市公司收购交易的特殊规定。
例如,上市公司需要保证收购交易对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其次,收购方还需要满足内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要求。
内地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收购涉及的产业政策、安全风险以及市场影响等因素。
最后,收购方还需要遵守内地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股权转让和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等。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对香港资本市场和内地企业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收购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可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内地企业可以通过与香港上市公司合作,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获得国际化的发展机遇。
此外,香港资本市场的规则相对灵活,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内地公司来实现对内地市场的布局和拓展。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在香港和内地,股市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眼中的热门领域。
在这两个地区,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活动也不断增多。
然而,香港和内地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比较香港和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以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领域。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香港的法律规定。
香港的上市规则对于要约收购设有详尽的规定。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规定,一旦任何人或团体拥有某一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就必须向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通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收购。
此外,香港法律要求要约收购者在要约期内提供详尽的信息,以便股东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要约收购者还需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采取违法手段。
与此相比,内地的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规定相对较少。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约收购者需提前向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报备,并在媒体上公示要约计划。
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要约收购的目标通常是持有超过50%股权的控股股东,而不是30%的股份。
此外,内地要约收购程序通常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多,而且一些名义上的“股权激励”活动也对要约收购构成一定的限制。
除了要约收购的规定之外,香港和内地在其他方面的法律差异也值得我们关注。
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香港法律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罚款和处罚较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程度。
相对而言,内地的法律对于这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则相对较轻,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只对香港和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作简要比较,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可能因国家政策和监管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相关交易之前,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征求专业投资咨询人员的建议。
总结起来,香港和内地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方面存在着一些法律的差异。
香港的法律规定较为详细,要求要约收购者提供详尽的信息,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联交所 要约收购规则

联交所要约收购规则
联合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HKEX)的要约收购规则主要涉及到公司收购和合并的程序和规定。
要约收购是指一个人或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其股份的要约。
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来解释联交所的要约收购规则。
首先,联交所的要约收购规则涉及到要约人必须向联交所提交收购文件,并在收购文件中披露其收购意图、收购价格、收购的股份比例、收购资金来源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充分、准确地披露,以便让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能够对收购做出理性的决策。
其次,要约收购规则也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需要对收购要约进行评估,并向股东提供独立意见,确保股东能够了解收购对公司的影响,从而做出明智的投票决定。
此外,要约收购规则还包括了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要约人需要遵守联交所关于公平对待股东的规定,确保所有股东在收购过程中都能够平等地享有信息披露和决策的权利。
同时,要约收购规则也规定了要约收购的最低接受比例和相关程序,以保护少数股
东的权益。
最后,要约收购规则还涉及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批程序。
联
交所会对收购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收购行为进行
监管。
在一些情况下,要约收购还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以确
保收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
总的来说,联交所的要约收购规则涵盖了要约人、被收购公司、股东和监管机构等多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市场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促进公司收购和合并活动的健康发展。
希望这些信息
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一、引言香港上市公司在收购内地公司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并对相关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二、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概述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需要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和香港公司法等相关法规。
香港联合交易所是香港实施挂牌制度的唯一交易所,对香港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有着严格的监管和规定。
同时,内地公司也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三、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程序1.谘询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在收购内地公司之前,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谘询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评估收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成本等情况。
2.进行尽职调查在确定收购目标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内地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法律风险等情况,避免因收购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3.资金筹备确定收购目标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进行资金筹备,确保能够支付收购价格,并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导致收购失败。
4.制定收购方案在了解目标公司情况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制定收购方案,包括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收购时间等细节。
5.向股东和监管机构申报一旦制定好收购方案,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向自己的股东和监管机构申报收购计划,并等待批准。
6.收购后整合收购完成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与内地公司进行整合,包括法律结构整合、财务整合、员工整合等。
四、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法律风险1.法律合规风险在收购内地公司的过程中,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将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2.财务风险收购内地公司将增加香港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需要谨慎评估收购价格和收购后的资金情况,避免因财务问题导致的经营危机。
3.市场风险收购内地公司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反应不佳、股价下跌等情况,需要做好市场风险的应对准备。
五、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案例分析1.腾讯收购企鹅电竞2017年,腾讯公司收购了国内知名的电竞平台企鹅电竞,成为了其全资子公司。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解析1. 引言在香港金融市场中,强制收购要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旨在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以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收购要约规则,以确保这一机制的顺利实施。
2. 强制收购要约的定义和目的强制收购要约是指股权持有人或公司在达到一定股权比例后,向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的全面收购要约。
其目的在于确保股东在出售股权时能够获得合理的价值,并防止大股东通过操纵市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3. 强制收购要约的基本规则(1) 触及比例: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30%时,强制收购要约规则会生效。
(2) 公正和平等:强制收购要约必须公平、平等地面向所有股东,不得有任何歧视。
(3) 财务报告:提出强制收购要约前,要求目标公司公开披露财务报告,以确保信息透明度。
(4) 估值和定价:强制收购要约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公正的估值和定价,保证股东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5) 期限:强制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为四周,以给股东充分考虑和决策的时间。
4. 强制收购要约的利弊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在维护股东权益和市场公平上有着显著的优势。
然而,也存在一些挑战。
强制收购要约会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导致分散持股者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疑虑。
强制收购要约可能导致潜在股东主动抛售股权,引发股价波动和市场不稳定。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
这种规则的存在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减少大股东对市场的操控,从而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然而,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关注其对市场稳定性的影响,特别是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否会造成过度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完善相关规则和准则。
6. 总结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在香港金融市场扮演着重要角色,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出售股权时获得合理的回报,并维护市场公平和有效。
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

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一、持股与增持的操作序号持股数量继续增持增持方式豁免条件条文依据1 30%以下增持不超过30% 1、自愿要约(部分要约,可按比例接纳)2、协议安排3、二级市场收购4、参与定增等方式自愿邀约的方式必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依据:《收购守则》规则28.1及其他2 30%以下30%-50%1、单个股东增持至一家上市公司30%及以上投票权时;2、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人任一增持是合计投票权至一家上市公司30%及以上投票权时;3、单个股东持股30%-50%-之间,在一年内增持使投票权增加2%以上;4、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0%-50%-之间,任一在一年内增持使合计投票权增加2%以上;5、自愿要约触发强制邀约情形。
除非豁免,必须通过作出强制邀约的方式实现。
依据:规则26.13 50%-75% 增持不超过75%;1、自愿要约(部分要约可按比例接纳)2、协议安排3、二级市场收购4、参与定增等方式自愿邀约的方式必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依据:规则28.24 75%及以上1、持股在75%以上本身为非正常情况;2、持股期间需经交易所豁免,并在一定的合理时间将1、增发新股稀释(董事局批准)因《收购准则》下一项全面收购(包括私有化计依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08持股比例恢复至75%以下,否则启动私有化;3、市值逾100亿港元,经交易所确认,可酌情接纳单一持股比例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4、持股超过最低持股数量,一般通过增发新股稀释的方式使比例符合最低持股要求。
2、启动私有化,退市独立股东批准(协议安排或重组的方式可以豁免):a、无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75%以上同意;b、反对票不超过无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10%;c、有关要約人行使及有权行使其強制取得證券的权利(要约完成后取得无利害关系股份90%以上,可以强制私有化一家上市公司)。
划),致使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5%,交易所可暂时豁免该种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状态,以使发行人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恢复至正常水平(25%以上)。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是针对香港上市公司被收购的规定性文件,其实施是为了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保护股东的利益。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守则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第一步:启动招股书与收购计划当一个公司想要收购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时,需要按照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的规定向港交所提交招股书和收购计划,获得港交所的批准。
在招股书中,收购方需要清晰地阐述收购的目的、价格、资金来源、收购的份额等具体信息,并且需要确定收购方的身份、背景和资质。
第二步:公告与披露在确定了收购计划之后,收购方需要按照规定公告和披露收购消息,通知香港上市公司和所有股东。
这些公告和披露需要实时更新,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三步:获得批准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规定,在收购计划实施前,收购方必须获得港交所的批准。
当获得批准之后,收购方需要向寄存所有股东的寄托人或代理人提供相关文件,以确认收购方的身份和资质。
第四步:正式收购收购方需要在确定的时限内向所有股东发起正式收购。
股东可以选择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或者保留股份。
无论哪种方案,收购方需要按照规定向所有股东支付相应报酬。
第五步:收购成功当收购方成功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时,需要按照交易规定进行结算。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对收购成功后的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也有相关规定,收购方应当遵守守则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是为了保护香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而制定的重要性文件。
收购方必须按照这些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购活动,确保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也增强了香港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范文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范文(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7458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范文Model Code for Hong Kong Company Takeovers and Merger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
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及(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1)第(1)及8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
联交所 要约收购规则

联交所要约收购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联交所要约收购规则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相关规定。
要约收购是指一家公司或个人通过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以收购该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并购方式,通常用于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联交所要约收购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联交所要约收购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要约发起人的资质要求根据联交所规定,要约发起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资质的主体,能够承担要约收购所需的全部成本,并保证其具有清晰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信誉。
要约发起人还必须满足联交所对要约发起人的其他相关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履行收购承诺。
二、要约文件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要约发起人在进行要约收购前,须编制并提交要约文件给联交所进行审核,并在联交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披露。
要约文件须包含收购方案、收购价格、收购方式、资金来源、收购计划等内容,以便股东和监管机构了解收购的具体情况。
三、股东权益保护联交所要约收购规则要求要约发起人在收购过程中,尊重股东的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采取擅自增减收购价格、强行接管公司等不当行为。
要约发起人应当尽快向股东发出要约,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以便股东作出明智的决策。
四、要约收购行为监管联交所对要约收购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收购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操纵市场、胁迫等不当手段进行收购。
要约发起人应当如实披露收购信息,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违反联交所规则进行收购活动。
五、信息披露与公告要约发起人在公开披露要约文件后,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连续性,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联交所要约收购规则要求要约发起人对于收购进展、重大变化等情况进行及时公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联交所提交相关报告。
六、监管与处罚措施联交所对要约收购活动进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要约发起人或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或终止收购程序、罚款、公开谴责等。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1)第(1)及8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2)须披露全部资料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3)一致行动当事人的解散如果已裁定或承认某一组人目前或一直是一致行动的,则在接纳他们已不再一致行动之前,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支持。3.联属公司:就两间公司而言,如果一间拥有或控制另一间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如两者均属同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则其中一间公司须当作另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4.现金购买:现金购买包括某些合约或安排,而其代价是由可在少于3年内购回的债务证券组成。5.守则: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6.控制权:除文意另有所指,控制权须当作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不论该(等)持有量是否构成实际控制权。7.董事:董事包括董事惯于依照其指示而行事的人。8.文件:文件包括由要约或可能的要约的任何当事人,就这项要约或可能的要约而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公布、广告或要约文件。9.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指由证监会公司财务部执行理事及他的任何代表。10.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指《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11.要约:要约包括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收购及合并交易,并包括在商业效应上类似收购及合并的协议安排、部分要约及由母公司就附属公司股份作出的要约。12.要约期:要约期指由公布建议的或可能的要约(不论是否附有条款)的日期起计,直至首个结束日或(如属较迟的日期)当该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或宣布为失去时效的期间。13.委员会:委员会指收购及合并委员会。14.人:包括个人及公司。15.股份权利:股份权利包括某人凭借购买股份协议或可取得股份的期权或将由他作出表示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而取得的任何权利。16.证券交换要约:证券交换要约指其代价包括要约人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证券的要约。17.证监会(SFC):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8.股份购回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指《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19.股份购回:股份购回的涵意与股份购回守则中此词所指的相同。20.附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涵意与《公司条例》中此词所指的相同。21.大股东:大股东指持有公司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22.联合交易所:联合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3.投票权:投票权指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权投票权,不论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定义注释:(1)控制权检定某人是否受另一人控制、控制另一人或所受控制与另一人一样,通常的方法是参照控制权的定义,即视其该人是否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定。如有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2)计算时间的方法凡在本守则指定的期限届满当日,联合交易所不开放进行业务交易,则该期限便顺延至联合交易所下一个开放进行业务交易的日期。一般原则1.绪言1.1订立详尽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因要约而可能导致的情况,并不切实可行。因此,参与要约的人应明白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及规则的精神及明确规定。再者,规则未有明确涉及的某些范围或情况,本守则的一般原则及精神将会适用。2.一般原则1.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2.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消或得到巩固,通常必须向所有其他股东作出全面要约。3.在进行要约的过程中或当要约正在计划中,要约人、受要约公司以及两者各自的任何顾问,一概不得只向部分股东提供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至于受要约公司向真正的有意要约人提供保密资料,可反过来由后者向前者提供保密资料这两种情况,本项原则并不适用。4.要约人应经过审慎及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这项原则亦适用于进行取得证券而有可能引致有义务作出全面要约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中,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都应信纳要约人现时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完全履行该项要约。5.股东应当获得充足资料,意见及时间,让他们对要约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任何有关资料不应加以隐瞒。拟备有关收购及合并的文件及广告时应该极度审慎、尽责及准确。6.所有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人应该迅速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7.行使控制权时应该信实,压迫少数股东或无控制权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不能接受。8.董事应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着想,而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由其私人及家族关系带来的利益。9.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传达,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中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机会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出决定。10.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当事人必须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通力合作,并且提供一切有关资料。规则1.接触1.1接触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1.2要约人的身份如果要约或有意作出要约的接触不是由最终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进行,则该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必须在一开始时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披露。1.3履行要约被接触的董事局有权利要求要约人作出保证,以信纳要约人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1.4保密在公布要约或建议的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拥有机密资料(特别是容易影响价格的资料)的人必须极度审慎,防止泄漏资料。2.独立意见、独立委员会及股东的批准2.1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董事局如果接获要约或就有意作出的要约而被接触,便应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否公平及合理一事,为董事局提供意见。该等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而该等书面意见,包括有关理由,应与受要约人的董事局就是否接纳该项要约而作出的建议,一并纳入受要约人发出的通告内,公开予股东知悉。如果受要约公司的任何董事遇到利益冲突,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董事局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便董事局就有关要约执行其职责。2.2受要约人的独立股东批准私有化计划及类似建议如果受到建议的收购及合并交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可能因法律或经济缘故,被迫处置其持有受要约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受要约公司有部分股东在该交易中持有重大权益,而这些利益与受该交易影响的其他受要约股东所持的利益有别,则应咨询执行人员有关采取何种适当步骤以保障该等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些步骤通常包括但不限于:(Ⅰ)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委任一独立委员会,(Ⅱ)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及(Ⅲ)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3/4或以上出席及股票的该等其他股东(不论是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该项交易。2.3协议安排的费用凡一项要约是以涉及受要约公司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而该项要约并未获得受要约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推荐或获得该独立委员会的财务顾问的推荐为公平及合理,则如果该协议安排不获批准,受要约人就这项要约招致的所有费用,须由寻求透过该协议安排将公司私有化的股东负担。2.4要约公司董事局如果要约人是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而其任何董事因为一项建议的要约而面对利益冲突,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约人的董事局应该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审核这个建议的要约。如果有关冲突属重大利益冲突,应咨询执行人员,让执行人员在考虑该项要约对要约人的重大程度(或其他的因素)后,判定要约人董事局应否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为其股东或独立股东(视情况而定)提供意见,以及该项要约应否附带以下条件:该项要约须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该等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2.5向控制要约人的公司作出的要约如果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要约人”)或其附属公司建议向另一间公司作出要约,而这另一间公司与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要约人,要约人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设立一独立委员会,审议这项建议的要约,并且就上述规则2.4而言,应就此咨询执行人员。2.6不适合提供独立意见的人任何人如果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于当时或过往有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关连,而该等关连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则该等人将不会视作为提供独立意见的适合人选。2.7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股东如果财务顾问被视为与要约人、受要约公司或两者其一的持有控制权股东有关系,而这种关系合理地可能影响其意见的客观程度,则这位财务顾问通常不会被视为独立。如果任何股东因为在建议的交易中持有作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股东以外的利益(视情况而定)而并非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该位独立顾问应致力代表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分别的最佳利益。要达致这个目标,独立顾问只应关注独立股东的利益。独立股东是指除了作为该公司股东外,在该项建议的交易中并没有拥有任何利益的该公司股东。2.8独立委员会一间公司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司的董事组成,除作为受要约人股东外,他们在供独立委员会考虑的要约中,不能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就此而言,要约人的联属公司的受要约公司雇员被推定为在该项要约中拥有间接利益,因此并不是独立的。如果对受要约公司业务运作行使控制权及指示的任何人的雇员、董事、代理人、合伙人、近亲或与其有关连的人在该项要约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个推定亦同样适用。与上述人有关连的人指控制上述的人或被上述的人控制,或与上述的人共同受控制的人。如果有任何疑问,应该咨询执行人员。如果董事局的委员会并非真正独立,则该委员会不应被描述为独立委员会。在不可能组成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情况下,代表独立股东的利益的责任将基本上由独立财务顾问承担。2.9股东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当一名或以上的股东委任管理层作为其代表,投票批准有关一项要约的任何事宜,如果投票反对寻求批准的事宜的管理层代表票数,超过合资格股东票数的5%,则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注释:(1)利益冲突如果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互相持有对方大量股份,或一个或以上的人同时出任两间公司的董事,或一个人同时是该两间公司的大股东,便会存在利益冲突。财务顾问为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提供服务时,有可能会拥有该要约另一当事人的重大机密资料,例如因为该当事人曾是其客户或其曾涉及较早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等资料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该财务顾问往往有必要拒绝为该公司服务。如果只在机构内将资料分隔处理或调派不同人员负责有关交易,通常都不能解决该项利益冲突。(2)由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作出或在其合作下作出的要约就由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作出或在其合作下作出的要约而言,为持有控制权的股东提供有水准的独立意见的规定尤其重要。独立顾问对独立股东是必要的,而前者的责任亦十分重大。因此,其胜任能力及独立程度应该是无可置疑的。在该等情况下,其意见背后的理由尤其重要。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可以设立独立委员会,执行人员通常会规定设立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成员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职责包括指示独立顾问行事及与该顾问合作,一般而言,该委员会亦要保障独立股东的利益。(3)取消在联合交易所上市凡有股份将在联合交易所取消上市,而在取消上市的时候,有关公司并无在另一所能为股东提供相当市场的交易所上市,股东即可视作受到经济上的压力,被迫处置其持有的股份。(4)强制取得证券的法定权利就规则2.2所述的私有化建议作出的批准不适用于依据法定权利而强制取得的股份,但该法定权利只能在要约人已经由受要约人股东取得在价值上不少于3/4的股份时行使。(5)财务资料不明确的情况当受要约公司最近公布的帐目或中期数字中存有重大不明确之处(例如有保留意见的核数报告、重大的准备或重大的或有负债,或对重要资产,包括其附属公司的真正价值有所怀疑),董事局及独立顾问应强调他们认为重要的因素。(6)未能给予推荐的情况当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视情况而定)未能就要约的利弊达成意见或未能向股东给予确实的推荐,便应在根据规则8而发出的致受要约人的通告中,列出其未能做到以上两点的原因和推荐接纳及拒绝接纳该项要约的所有论据。当财务顾问未能就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便应咨询执行人员。3.公布3.1要约或可能的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发出公布——(a)当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由可靠方面通知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不论董事局对该项要约的态度如何);(b)当因取得股份而产生在规则26下作出要约的义务,便必须立刻作出公布,有关已产生该义务的公布,不应因正在收取全部资料而遭阻延。额外资料可在稍后的补充公布中提供;(c)当受要约公司在被接触后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或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或其股份成交量大幅增加(不论是否存在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d)当受要约公司在未被接触前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或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及有合理理由可推断该情况是由于有意要约人的行动(不论是由于保密不足、购买受要约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所致;(e)当谈判或讨论将由极少数人(即有关公司内需要知悉有关谈判或讨论的人及其即卤的顾问)扩展至其他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规则3.1的注释:(1)有条件要约如果建议的要约附带须由一名或以上的股东接纳或承诺接纳的条件,而建议发出的公布不包括由该等股东作出的声明,应咨询执行人员。(2)协议及意向书与要约或可能的要约有关的协议及意向书(要约人是该等协议及意向书的当事人)应向执行人员披露,但已向公众公布的则例外。3.2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须发出公布的责任在接触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前,发出公布的责任只由要约人承担。因此,要约人应该密切留意受要约公司的股价及成交量是否有任何不正常的变动。一旦产生根据规则26须作出强制要约的义务,要约人亦须负责发出公布。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获得可能导致或可能不会导致作出要约的接触后,发出公布的基本责任通常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承担。因此,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必须密切注意其股价及成交量3.3暂时停止股份买卖在须要发出公布的时候,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视情况而定)立刻通知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将会有公布发出。如果在公布刊登前,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股份有可能在市场未得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被买卖,则应慎重考虑要求在刊登公布前,该等股份须暂时停止买卖。有意要约人不得尝试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发出公布,或尝试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要求联合交易所在董事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时间批准其股份暂停上市。3.4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当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后,该份公布必须包括——(a)要约的条款;(b)最终要约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c)任何在当时持有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的详情——(Ⅰ)由要约人拥有、控制或指示的投票权;(Ⅱ)由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拥有、控制或指示的投票权;(Ⅲ)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就有关投票权已获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 (Ⅳ)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就有关投票权持有的购买期权或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证券;(d)要约或寄发要约所须遵守的所有条件(包括有关接纳要约、上市及增加资本的正常条件);(e)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股份有关而可能对要约具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安排的详情(不论是透过期权、赔偿保证或其他形式)。(请参阅规则22注释7)有关要约的公布应该包括由财务顾问或另一适当的第三方所发出的确认书,证实要约人有充足的资源应付要约全部获接纳时所需。规则3.4的注释:(1)明确的语言公布使用的语言应该清楚及准确地反映所说明的情况,使用“协议”一词时更应该极度审慎。如果声明可能令人以为某些人已承诺采取某些行动(例如就其本身的股份接纳要约),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便应该避免作出这些声明。(2)不可撤回承诺对接纳要约的承诺的提述必须说明该等承诺在何种情况下(如有)将不再有约束力;例如,有人作出较高价格的要约。(3)确认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对于有关要约人具备财政资源以履行要约人义务的声明,执行人员可能会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支持该项声明的证据。3.5若干购买的公布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取得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后,便有可能产生作出现金要约(规则23)、提高要约价格(规则24)或作出强制要约(规则26)的义务。在取得投票权而又产生任何上述义务后,必须立即作出公布,说明已取得投票权的数量、已付的价格及根据规则3.4须公布的资料(只需公布那些以前从未公布的资料)。4.禁止阻挠行动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一经接纳真正的要约,或当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时,在未得受要约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予以批准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该公司事务上,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其效果足以阻挠该项要约或剥夺受要约公司股东决定该项要约利弊的机会。特别是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该等批准,不得——(a)发行任何股份;(b)就任何未发行股份发出或授予期权;(c)增设或发行、或准许增设或发行任何证券,而该等证券是附有转换为该公司股份或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d)出售、处置或取得,或同意出售、处置或取得重大价值的资产;(e)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包括服务合约;(f)促使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购买或购回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任何该等购买提供财政协助。凡该公司在之前已有合约义务,规定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凡出现其他特别情况,必须尽早在可能的情况下咨询执行人员。在适当情况下,执行人员可能宽免须取得股东批准的一般性规定。注释:(1)要约人同意如果要约人同意,执行人员可能宽免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2)服务合约就本规则而言,如果董事新订立或经修订的服务合约或聘任条件,令该董事的报酬有不正常的增加或令其服务条件有重大改善,则该等服务合约的修订或订立或聘用条件的订立或更改,将会被执行人员视作“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虽然这不会阻止任何因真正升职或获委新职而导致任何上述报酬的增加或服务条件的改善,但在该等情况下,必须事先咨询执行人员。(3)董事投票凡存在真正或可能的利益冲突,应向执行人员咨询董事的持股量在股东大会上应否享有投票权。(4)执行人员宽免在决定须获得股东批准的规定是否准予宽免时,执行人员将会特别考虑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向股东披露的合约义务、责任或权利的详情(如有),而履行或强制执行该等义务、责任或权利可能导致要约受到阻挠或令受要约股东失去判断要约利弊的机会。。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指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章)中规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供公平交易环境。
该规则要求当某个人或团体在特定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向其他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按照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当某个人或团体持有特定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30%,则必须向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强制收购要约。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以公平的价值出售自己的股份。
同时,这也为潜在收购方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在提交强制收购要约之前,收购方需要向香港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提交详细的收购计划和文件,包括收购价格、交易方式和日程计划等。
这些信息将对投资者做出决策提供必要的根据。
一旦强制收购要约提交,公司其他股东将有一段确定的时间来考虑是否接受要约。
根据规则,要约价格必须公平和合理,以确保其他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如果收购方的要约获得了超过90%的股东同意,收购将成为有效,并有可能引发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
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这样的规定也为潜在收购方和公司股东提供了透明化的程序和明确的规则,使得市场运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是什么

⾹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是什么很多的⾹港公司会⾯临收购及合并守的问题,但是很多的⾹港公司需要对其它公司进⾏收购的时候还是不太了解其中的原则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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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是什么1、接触要约应⾸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
2、要约⼈的⾝份如果要约或有意作出要约的接触不是由最终要约⼈或有意要约⼈进⾏,则该⼈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份,必须在⼀开始时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披露。
3、履⾏要约被接触的董事局有权利要求要约⼈作出保证,以信纳要约⼈有能⼒完全履⾏其要约。
4、保密在公布要约或建议的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
拥有机密资料(特别是容易影响价格的资料)的⼈必须极度审慎,防⽌泄漏资料。
5、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董事局如果接获要约或就有意作出的要约⽽被接触,便应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聘请独⽴的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否公平及合理⼀事,为董事局提供意见。
该等意见应以书⾯形式提供。
⽽该等书⾯意见,包括有关理由,应与受要约⼈的董事局就是否接纳该项要约⽽作出的建议,⼀并纳⼊受要约⼈发出的通告内,公开予股东知悉。
如果受要约公司的任何董事遇到利益冲突,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董事局设⽴⼀独⽴委员会,以便董事局就有关要约执⾏其职责。
6、受要约⼈的独⽴股东批准私有化计划及类似建议如果受到建议的收购及合并交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可能因法律或经济缘故,被迫处置其持有受要约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受要约公司有部分股东在该交易中持有重⼤权益,⽽这些利益与受该交易影响的其他受要约股东所持的利益有别,则应咨询执⾏⼈员有关采取何种适当步骤以保障该等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些步骤通常包括但不限于:(Ⅰ)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委任⼀独⽴委员会,(Ⅱ)聘请独⽴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及(Ⅲ)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会上,获得3/4或以上出席及股票的该等其他股东(不论是亲⾃或委派代表投票)以⼤多数票数投票批准该项交易。
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

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一、持股与增持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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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最低公众持有已发行股份的比例限制(依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及《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1、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必须由公众持有;
2、若公众持股量低于15%,则交易所一般会要求证券停牌;
3、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15%-25%之间但丧失上市资格的情况:
(1)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则不得少于已发行股本的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创业板无此规则);
(2)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亿港元,经交易所确认,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3)经交易所确认的其他特殊豁免情形。
4、因《收购准则》下一项全面收购(包括私有化计划),致使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5%,交易所可暂时豁免该种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状态,以使发行人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恢复至正常水平(25%以上)。
附表:《收购守则》主要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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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守则》主要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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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1)第(1)及8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2)须披露全部资料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3)一致行动当事人的解散如果已裁定或承认某一组人目前或一直是一致行动的,则在接纳他们已不再一致行动之前,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支持。3.联属公司:就两间公司而言,如果一间拥有或控制另一间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如两者均属同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则其中一间公司须当作另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4.现金购买:现金购买包括某些合约或安排,而其代价是由可在少于3年内购回的债务证券组成。5.守则: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6.控制权:除文意另有所指,控制权须当作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不论该(等)持有量是否构成实际控制权。7.董事:董事包括董事惯于依照其指示而行事的人。8.文件:文件包括由要约或可能的要约的任何当事人,就这项要约或可能的要约而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公布、广告或要约文件。9.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指由证监会公司财务部执行理事及他的任何代表。10.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指《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11.要约:要约包括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收购及合并交易,并包括在商业效应上类似收购及合并的协议安排、部分要约及由母公司就附属公司股份作出的要约。12.要约期:要约期指由公布建议的或可能的要约(不论是否附有条款)的日期起计,直至首个结束日或(如属较迟的日期)当该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或宣布为失去时效的期间。13.委员会:委员会指收购及合并委员会。14.人:包括个人及公司。15.股份权利:股份权利包括某人凭借购买股份协议或可取得股份的期权或将由他作出表示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而取得的任何权利。16.证券交换要约:证券交换要约指其代价包括要约人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证券的要约。17.证监会(SFC):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8.股份购回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指《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19.股份购回:股份购回的涵意与股份购回守则中此词所指的相同。20.附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涵意与《公司条例》中此词所指的相同。21.大股东:大股东指持有公司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22.联合交易所:联合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3.投票权:投票权指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权投票权,不论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定义注释:(1)控制权检定某人是否受另一人控制、控制另一人或所受控制与另一人一样,通常的方法是参照控制权的定义,即视其该人是否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定。如有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2)计算时间的方法凡在本守则指定的期限届满当日,联合交易所不开放进行业务交易,则该期限便顺延至联合交易所下一个开放进行业务交易的日期。一般原则1.绪言1.1订立详尽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因要约而可能导致的情况,并不切实可行。因此,参与要约的人应明白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及规则的精神及明确规定。再者,规则未有明确涉及的某些范围或情况,本守则的一般原则及精神将会适用。2.一般原则1.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2.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消或得到巩固,通常必须向所有其他股东作出全面要约。3.在进行要约的过程中或当要约正在计划中,要约人、受要约公司以及两者各自的任何顾问,一概不得只向部分股东提供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至于受要约公司向真正的有意要约人提供保密资料,可反过来由后者向前者提供保密资料这两种情况,本项原则并不适用。4.要约人应经过审慎及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这项原则亦适用于进行取得证券而有可能引致有义务作出全面要约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中,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都应信纳要约人现时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完全履行该项要约。5.股东应当获得充足资料,意见及时间,让他们对要约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任何有关资料不应加以隐瞒。拟备有关收购及合并的文件及广告时应该极度审慎、尽责及准确。6.所有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人应该迅速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7.行使控制权时应该信实,压迫少数股东或无控制权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不能接受。8.董事应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着想,而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由其私人及家族关系带来的利益。9.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传达,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中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机会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出决定。10.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当事人必须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通力合作,并且提供一切有关资料。规则1.接触1.1接触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1.2要约人的身份如果要约或有意作出要约的接触不是由最终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进行,则该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必须在一开始时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披露。1.3履行要约被接触的董事局有权利要求要约人作出保证,以信纳要约人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1.4保密在公布要约或建议的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拥有机密资料(特别是容易影响价格的资料)的人必须极度审慎,防止泄漏资料。2.独立意见、独立委员会及股东的批准2.1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董事局如果接获要约或就有意作出的要约而被接触,便应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否公平及合理一事,为董事局提供意见。该等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而该等书面意见,包括有关理由,应与受要约人的董事局就是否接纳该项要约而作出的建议,一并纳入受要约人发出的通告内,公开予股东知悉。如果受要约公司的任何董事遇到利益冲突,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董事局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便董事局就有关要约执行其职责。2.2受要约人的独立股东批准私有化计划及类似建议如果受到建议的收购及合并交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可能因法律或经济缘故,被迫处置其持有受要约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受要约公司有部分股东在该交易中持有重大权益,而这些利益与受该交易影响的其他受要约股东所持的利益有别,则应咨询执行人员有关采取何种适当步骤以保障该等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些步骤通常包括但不限于:(Ⅰ)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委任一独立委员会,(Ⅱ)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及(Ⅲ)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3/4或以上出席及股票的该等其他股东(不论是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该项交易。2.3协议安排的费用凡一项要约是以涉及受要约公司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而该项要约并未获得受要约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推荐或获得该独立委员会的财务顾问的推荐为公平及合理,则如果该协议安排不获批准,受要约人就这项要约招致的所有费用,须由寻求透过该协议安排将公司私有化的股东负担。2.4要约公司董事局如果要约人是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而其任何董事因为一项建议的要约而面对利益冲突,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约人的董事局应该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审核这个建议的要约。如果有关冲突属重大利益冲突,应咨询执行人员,让执行人员在考虑该项要约对要约人的重大程度(或其他的因素)后,判定要约人董事局应否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为其股东或独立股东(视情况而定)提供意见,以及该项要约应否附带以下条件:该项要约须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该等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2.5向控制要约人的公司作出的要约如果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要约人”)或其附属公司建议向另一间公司作出要约,而这另一间公司与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要约人,要约人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设立一独立委员会,审议这项建议的要约,并且就上述规则2.4而言,应就此咨询执行人员。2.6不适合提供独立意见的人任何人如果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于当时或过往有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关连,而该等关连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则该等人将不会视作为提供独立意见的适合人选。2.7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股东如果财务顾问被视为与要约人、受要约公司或两者其一的持有控制权股东有关系,而这种关系合理地可能影响其意见的客观程度,则这位财务顾问通常不会被视为独立。如果任何股东因为在建议的交易中持有作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股东以外的利益(视情况而定)而并非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该位独立顾问应致力代表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分别的最佳利益。要达致这个目标,独立顾问只应关注独立股东的利益。独立股东是指除了作为该公司股东外,在该项建议的交易中并没有拥有任何利益的该公司股东。2.8独立委员会一间公司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司的董事组成,除作为受要约人股东外,他们在供独立委员会考虑的要约中,不能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就此而言,要约人的联属公司的受要约公司雇员被推定为在该项要约中拥有间接利益,因此并不是独立的。如果对受要约公司业务运作行使控制权及指示的任何人的雇员、董事、代理人、合伙人、近亲或与其有关连的人在该项要约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个推定亦同样适用。与上述人有关连的人指控制上述的人或被上述的人控制,或与上述的人共同受控制的人。如果有任何疑问,应该咨询执行人员。如果董事局的委员会并非真正独立,则该委员会不应被描述为独立委员会。在不可能组成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情况下,代表独立股东的利益的责任将基本上由独立财务顾问承担。2.9股东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当一名或以上的股东委任管理层作为其代表,投票批准有关一项要约的任何事宜,如果投票反对寻求批准的事宜的管理层代表票数,超过合资格股东票数的5%,则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注释:(1)利益冲突如果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互相持有对方大量股份,或一个或以上的人同时出任两间公司的董事,或一个人同时是该两间公司的大股东,便会存在利益冲突。财务顾问为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提供服务时,有可能会拥有该要约另一当事人的重大机密资料,例如因为该当事人曾是其客户或其曾涉及较早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等资料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该财务顾问往往有必要拒绝为该公司服务。如果只在机构内将资料分隔处理或调派不同人员负责有关交易,通常都不能解决该项利益冲突。(2)由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作出或在其合作下作出的要约就由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作出或在其合作下作出的要约而言,为持有控制权的股东提供有水准的独立意见的规定尤其重要。独立顾问对独立股东是必要的,而前者的责任亦十分重大。因此,其胜任能力及独立程度应该是无可置疑的。在该等情况下,其意见背后的理由尤其重要。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可以设立独立委员会,执行人员通常会规定设立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成员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职责包括指示独立顾问行事及与该顾问合作,一般而言,该委员会亦要保障独立股东的利益。(3)取消在联合交易所上市凡有股份将在联合交易所取消上市,而在取消上市的时候,有关公司并无在另一所能为股东提供相当市场的交易所上市,股东即可视作受到经济上的压力,被迫处置其持有的股份。(4)强制取得证券的法定权利就规则2.2所述的私有化建议作出的批准不适用于依据法定权利而强制取得的股份,但该法定权利只能在要约人已经由受要约人股东取得在价值上不少于3/4的股份时行使。(5)财务资料不明确的情况当受要约公司最近公布的帐目或中期数字中存有重大不明确之处(例如有保留意见的核数报告、重大的准备或重大的或有负债,或对重要资产,包括其附属公司的真正价值有所怀疑),董事局及独立顾问应强调他们认为重要的因素。(6)未能给予推荐的情况当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视情况而定)未能就要约的利弊达成意见或未能向股东给予确实的推荐,便应在根据规则8而发出的致受要约人的通告中,列出其未能做到以上两点的原因和推荐接纳及拒绝接纳该项要约的所有论据。当财务顾问未能就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便应咨询执行人员。3.公布3.1要约或可能的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发出公布——(a)当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由可靠方面通知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不论董事局对该项要约的态度如何);(b)当因取得股份而产生在规则26下作出要约的义务,便必须立刻作出公布,有关已产生该义务的公布,不应因正在收取全部资料而遭阻延。额外资料可在稍后的补充公布中提供;(c)当受要约公司在被接触后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或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或其股份成交量大幅增加(不论是否存在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d)当受要约公司在未被接触前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或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及有合理理由可推断该情况是由于有意要约人的行动(不论是由于保密不足、购买受要约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所致;(e)当谈判或讨论将由极少数人(即有关公司内需要知悉有关谈判或讨论的人及其即卤的顾问)扩展至其他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规则3.1的注释:(1)有条件要约如果建议的要约附带须由一名或以上的股东接纳或承诺接纳的条件,而建议发出的公布不包括由该等股东作出的声明,应咨询执行人员。(2)协议及意向书与要约或可能的要约有关的协议及意向书(要约人是该等协议及意向书的当事人)应向执行人员披露,但已向公众公布的则例外。3.2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须发出公布的责任在接触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前,发出公布的责任只由要约人承担。因此,要约人应该密切留意受要约公司的股价及成交量是否有任何不正常的变动。一旦产生根据规则26须作出强制要约的义务,要约人亦须负责发出公布。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获得可能导致或可能不会导致作出要约的接触后,发出公布的基本责任通常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承担。因此,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必须密切注意其股价及成交量3.3暂时停止股份买卖在须要发出公布的时候,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视情况而定)立刻通知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将会有公布发出。如果在公布刊登前,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股份有可能在市场未得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被买卖,则应慎重考虑要求在刊登公布前,该等股份须暂时停止买卖。有意要约人不得尝试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发出公布,或尝试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要求联合交易所在董事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时间批准其股份暂停上市。3.4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当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后,该份公布必须包括——(a)要约的条款;(b)最终要约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c)任何在当时持有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的详情——(Ⅰ)由要约人拥有、控制或指示的投票权;(Ⅱ)由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拥有、控制或指示的投票权;(Ⅲ)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就有关投票权已获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 (Ⅳ)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就有关投票权持有的购买期权或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证券;(d)要约或寄发要约所须遵守的所有条件(包括有关接纳要约、上市及增加资本的正常条件);(e)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股份有关而可能对要约具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安排的详情(不论是透过期权、赔偿保证或其他形式)。(请参阅规则22注释7)有关要约的公布应该包括由财务顾问或另一适当的第三方所发出的确认书,证实要约人有充足的资源应付要约全部获接纳时所需。规则3.4的注释:(1)明确的语言公布使用的语言应该清楚及准确地反映所说明的情况,使用“协议”一词时更应该极度审慎。如果声明可能令人以为某些人已承诺采取某些行动(例如就其本身的股份接纳要约),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便应该避免作出这些声明。(2)不可撤回承诺对接纳要约的承诺的提述必须说明该等承诺在何种情况下(如有)将不再有约束力;例如,有人作出较高价格的要约。(3)确认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对于有关要约人具备财政资源以履行要约人义务的声明,执行人员可能会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支持该项声明的证据。3.5若干购买的公布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取得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后,便有可能产生作出现金要约(规则23)、提高要约价格(规则24)或作出强制要约(规则26)的义务。在取得投票权而又产生任何上述义务后,必须立即作出公布,说明已取得投票权的数量、已付的价格及根据规则3.4须公布的资料(只需公布那些以前从未公布的资料)。4.禁止阻挠行动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一经接纳真正的要约,或当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时,在未得受要约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予以批准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该公司事务上,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其效果足以阻挠该项要约或剥夺受要约公司股东决定该项要约利弊的机会。特别是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该等批准,不得——(a)发行任何股份;(b)就任何未发行股份发出或授予期权;(c)增设或发行、或准许增设或发行任何证券,而该等证券是附有转换为该公司股份或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d)出售、处置或取得,或同意出售、处置或取得重大价值的资产;(e)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包括服务合约;(f)促使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购买或购回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任何该等购买提供财政协助。凡该公司在之前已有合约义务,规定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凡出现其他特别情况,必须尽早在可能的情况下咨询执行人员。在适当情况下,执行人员可能宽免须取得股东批准的一般性规定。注释:(1)要约人同意如果要约人同意,执行人员可能宽免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2)服务合约就本规则而言,如果董事新订立或经修订的服务合约或聘任条件,令该董事的报酬有不正常的增加或令其服务条件有重大改善,则该等服务合约的修订或订立或聘用条件的订立或更改,将会被执行人员视作“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虽然这不会阻止任何因真正升职或获委新职而导致任何上述报酬的增加或服务条件的改善,但在该等情况下,必须事先咨询执行人员。(3)董事投票凡存在真正或可能的利益冲突,应向执行人员咨询董事的持股量在股东大会上应否享有投票权。(4)执行人员宽免在决定须获得股东批准的规定是否准予宽免时,执行人员将会特别考虑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向股东披露的合约义务、责任或权利的详情(如有),而履行或强制执行该等义务、责任或权利可能导致要约受到阻挠或令受要约股东失去判断要约利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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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引言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规则。
其中,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之一。
本文将全面详细介绍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包括其背景、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背景
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提高市场透明度而设立的。
在股权市场中,控股股东可能通过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来增加其持股比例,从而进一步巩固控制权。
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滥用权力,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应运而生。
适用范围
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非上市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当某个人或团体在上市公司中持有30%以上的股份时,就需要根
据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向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通知。
程序要求
在发出强制收购要约通知之前,要约人需要满足以下程序要求:
1.公告要约:要约人需要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要约通知,并将通知同时发送给
被要约股东、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通知中应包含要约的价格、股份
数量以及截止日期等信息。
2.通知期限:要约人需要给予被要约股东一定的时间来考虑要约,通常为30
天。
被要约股东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要约。
3.要约价格:要约人需要提供合理的价格,并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要
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被要约股东可以选择拒绝要约。
4.公平交易:要约人在要约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能利用内幕信息
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要约结果。
法律责任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赔偿责任:如果要约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导致被要约股东遭受损失,
要约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要约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对违
规者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3.民事诉讼:被要约股东可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恢复其权益或获得赔偿。
结论
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
通过规定要约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该规则确保了强制收购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在香港资本市场中,遵守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 Hong Kong Takeovers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