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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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户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适用于所有提供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农户。

第二条:贷款资格
农户贷款的资格条件如下:
1. 农户必须是合法的农业经营者;
2. 农户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相关技能和经验;
3. 农户必须符合当地农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
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 农户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金融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农户的资格进行核实;
3.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并安排贷款发放。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和期限的规定如下:
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浮动,但需在法定利率范围内;
2.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贷款使用管理
贷款使用管理的要求如下:
1. 农户必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2.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 金融机构有权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六条:逾期和违约处理
对于逾期和违约的处理方式如下:
1. 农户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将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逾期罚息;
2. 农户严重违约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工作的主体和方式如下:
1. 地方政府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金融机构自行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八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推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年度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小型农机具贷款;第 1 页共 5 页【推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

第三章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第七条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步骤: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

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

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壹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壹年之上)居住于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于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能够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壹)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年龄于18周岁之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于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壹般级及之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第十六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第十七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十八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十九条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第二十一条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一首次跟踪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第二十七条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上级领导.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并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三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三十二条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三十三条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三十四条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第三十五条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第三十六条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第三十七条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辖内农户或个体经营户为对象、以信用作保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一)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的农户或个私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信用观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常年外出打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颁发贷款证。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小型农机具、生活消费、建房、子女上学等。

第七条信贷管理水平较好、当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合作金融机构可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由传统种养户拓展到其它加工、商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也可以拓展到城镇的个私工商户。

第三章农户资信档案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户状况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社区农户家庭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需求等情况,并逐户建立经济档案。

第九条农户经济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等;(二)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等;(三)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情况;(四)信贷员调查意见;(五)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扩大农户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建档面达到100%。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贷款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7、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资金需求。

4、农村建房、装修等生活消费。

5、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2、股本权益性投资。

3、房地产开发。

4、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3、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农户贷款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五条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

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个人信贷业务的服务水平,根据我行有关业务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商户,便捷、简约地以信用方式或以信用为主的方式对其发放的小金额(50万元及以下)贷款,用以满足借款人在综合消费和经营周转中急需性的资金周转需求。

第三条小额信用贷款坚持“标准明确、简便高效、提高收益、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现企业从业半年经历;(二)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要求客户信用记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截至申请日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2、近一年内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2期6次。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符合我行要求的相应存款结算标准;(五)新都区常住人口。

第五条除上述条件外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2、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正式职工;3、具有国家垄断行业性质的大型企业中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烟草、金融、电力、石油、电信等;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评估师、作家、书画家、演艺名人等;5、优秀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三资企业)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能源、交通、电力、通讯、医药、电子等;6、具有成熟商业模式和稳定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业主和个体商户;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第六条贷款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周转。

第四章贷款要素第七条授信额度授信金额最低为3000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个体工商户授信额不超过其固定净资产的50%和其销售收入的30%,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可支配收入的150%.授信额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应坚持前不清后不贷的原则,每年应对借款人额度进行复审。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贷款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有哪些特色1、贷款方式灵活。

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2、用款方式灵活。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一般方式下,我行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我行协商决定。

3、节省利息。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农户小额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如何办理授信流程: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农户贷款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贷利息免征增值税中新网6月28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执行。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更好的服务卓资当地经济、发挥本行支农作用,特制定《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农户申请,普查遴选客户辖区农户向本行提交书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包村信贷员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和要求,从中遴选出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调查.操作要点:包村信贷员首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看申请人是否为本辖区社员,是否为该户户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和家庭成员在本行有无冒名或跨区贷款,原有贷款是否按期归还,是否被划入黑名单等,进行初步遴选。

未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基本信息的新农户可直接调查。

二、调查建档,核实资信情况通过遴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包村信贷员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农户基本情况。

调查内容包括: 1.农户基本信息。

即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2。

家庭成员信息。

即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3。

农户经济档案。

即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4.农户资信档案。

即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5。

本行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等。

对调查信息要逐户填写《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

包村信贷员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信息录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对农户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信用等级,信贷员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批量评级授信的,可从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评定小组批量评级授信登记表》,提交资信评定小组评定。

操作要点:信贷员必须上门现场调查,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将资信调查工作交村组干部直接代办.《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将所有调查内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到录入资料真实、完整,确保系统计算农户信用分值准确.信贷员在平时资信调查时,要做到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即与本行日常业务宣传、贷款核对、收贷收息、不良贷款清收、存款等工作紧密结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更好的服务卓资当地经济、发挥本行支农作用,特制定《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农户申请,普查遴选客户辖区农户向本行提交书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包村信贷员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和要求,从中遴选出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调查。

操作要点:包村信贷员首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看申请人是否为本辖区社员,是否为该户户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和家庭成员在本行有无冒名或跨区贷款,原有贷款是否按期归还,是否被划入黑名单等,进行初步遴选。

未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基本信息的新农户可直接调查。

二、调查建档,核实资信情况通过遴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包村信贷员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农户基本情况。

调查内容包括:1.农户基本信息。

即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2.家庭成员信息。

即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3.农户经济档案。

即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4.农户资信档案。

即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5.本行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等。

对调查信息要逐户填写《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

包村信贷员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信息录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对农户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信用等级,信贷员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批量评级授信的,可从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评定小组批量评级授信登记表》,提交资信评定小组评定。

操作要点:信贷员必须上门现场调查,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将资信调查工作交村组干部直接代办。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将所有调查内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到录入资料真实、完整,确保系统计算农户信用分值准确。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户范围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1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六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可得性、便利性、安全性。

第七条 ,主动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广泛向农户宣传介绍~提高农户贷款覆盖面。

第八条 ,管理架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构建有效服务流程~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2第九条,业务流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简化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岗位设臵,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臵前、中、后台岗位~确保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平利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县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制定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书》(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加盖“农户小额贷款证书”印章),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六条借款人条件1、本乡(镇)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1、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农业产业项目贷款;2、农产品加工、运输、劳务和农村商业零售等贷款;3、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4、借记卡授信范围内业务。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授信限额第八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和村两委会成员组成(不得低于5人)。

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评定步骤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3、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对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限额,张榜公布,并核发《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4、登记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台帐。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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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 ,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者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 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者从事定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者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者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暂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议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普通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者市场浮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允许,可以办理展期。

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者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 ,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

担保贷款采取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

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或者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一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浮现逾期贷款的 ,在逾期贷款清偿前住手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同时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 ,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 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 A 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 A 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 A 级(含)以上。

(四)与信用等级A 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信用等级A 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定单农业的农户。

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

第二十三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者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允许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3 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七条客户应填写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

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六) 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 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一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 (营业网点)负责人允许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二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允许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

第三十四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

对审批不允许贷款的 ,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五条经审批允许后,客户部门或者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条抵质押登记。

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贷款发放。

客户部门或者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

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贷款发放.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八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

第三十九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

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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