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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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精选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有哪些?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视频监控

系统管理制度办法,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精选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案件、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出入口、道路、公共区域、办公、教学场所、学生公寓,生活、活动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对学校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学校各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安全保卫部(处)根据各自使用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学校有关领导、部门,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一)办公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中心;

(二)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

(三)教学、实验用枪、炮、弹药试验、储存场所;

(四)财务报账大厅及货币、票据、账簿集中存放的场所;

(五)会场、公园、医院、附属学校(包括幼儿园)、住宅区;

(六)教室、试验室、公寓、广场、体育场(馆)、食堂、公共活动场所;

(七)出入口、道路、路口、停车场,地下通道;

(八)物资储备库、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校园出入口、道路、路口等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由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建设。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学校财政预算。其他办公区域和场所由使用或归口管理单

位组织建设。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采用国内先进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平台联通的接口。遇重大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可直接接入。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第十四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竣工后,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视频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

下列资料向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一)建设方案;

(二)合同书;

(三)验收文件;

(四)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主要性能和技术参数;

(五)其他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使用单位拆除自建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在拆除前30日内向安全保卫部(处)备案。第三章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对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给予指导,对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值班监看、岗位技能培训

等制度;

(二)不得无故中断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

(三)妥善保存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应到安全保卫部(处)办理审批手续,调阅人

员要做好登记;

(五)设置专人值班监看,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安全保卫部(处)报告

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窃、损毁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监控资料;

(三)隐匿、毁弃、删改保存期限内的信息资料原始记录;

(四)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用途、图像采集设备位置和覆盖范围;

(五)随意遮挡视频监控系统采集设备。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的,应当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时,查阅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查阅手续;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遵守视频监控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与保养、故障检修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与保养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系统保养:每半年对视频监控系统前、后端、传输网络系统所有的设备、设施

进行一次全面的除尘、除垢、清洁,保养、检测、维修;

(二)摄像机保养:每季度对摄像机镜头表面进行一次清洁、除尘,对摄像头视角角

度修正,对遮挡“视线”的障碍物进行清除;

(三)系统巡检保养:每月对系统前端,机房、传输系统、摄像头工作运行状态进行

一次定期现场巡检,保养情况记录在案;

(四)传输服务系统:每月对监控机房软、硬件系统、监控网络线缆线路、光纤路由

设备、备用电源检测等进行一次巡检保养;

(五)其它保养:对立杆、设备箱、避雷等设施的损坏和自然锈迹在必要时进行修复

和表面翻新。

第二十三条视频监控系统的故障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故障响应:发现故障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尽快修复。

(二)故障修复:前端设备4小时内修复、后端设备8小时内修复、重大事故(8个以

上摄像点不能正常工作)24小时内修复(以上时间均包括响应时间在内)。

(三)设备更换:在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视频监控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精选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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