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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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 术语

3.1 职业病: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2 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3 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4 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是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5 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3.6 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3.7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8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4 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1.1 负责员工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

4.1.2 负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的存档工作;

4.1.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

4.1.3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管理;

4.1.4负责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检查。

4.2办公室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及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4.3 计划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4 工会监督职业健康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收集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需求信息,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有关职业健康的合理建议。

5 程序内容

5.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5.2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3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4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5.4.1 办公室按物理性、化学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等职业危害因素,对公司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确定直接接触有害因素的岗位、确定健康检查员工的名单、确定每位员工接触的有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

5.4.2 定期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4.3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检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5.4.4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4.5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5.4.6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具体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5.4.7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及时报告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护和调查工作。

5.4.8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5.5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5.1 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5.2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5.5.3 公司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5.4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等级等内容。

5.5.5 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5.5.6 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6 职业健康申报

5.6.1 办公室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组织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5.6.2 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7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

5.7.1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7.2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使用部门负责。

5.7.3 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使用部门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7.4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5.7.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5.7.6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管理按照《职业危害检测记录》执行。

5.8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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