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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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7.13
•【字号】黑市监联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
展全省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市监联发〔2020〕14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环保电价政策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方面的作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结合全省燃煤发电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保电价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各市(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参与。
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成检查组,采取现场核查数据资料与书面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从2020年7月1日开始,11月底结束。
三、检查对象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2019年度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二)检查重点
1.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行为;
2.因燃煤发电企业CEMS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导致的环保数据缺失的,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异常的,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3.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4.燃煤发电企业未建立完整的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未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未逐月归档管理的违法行为;
5.环保电价方面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务求质效。
开展环保电价检查,对督促燃煤发电企业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巩固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至关重要。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使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分工,密切配合。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现场检查及数据确认的配合工作。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查及书面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报表并加盖公章。
要督促指导各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告知企业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法,重在规范。
为确保专项检查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对检查中发现的环保电价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要坚持检查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及时提醒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有效传输,切实履行污染治理的社会责任。
附件:1.××××年环保电价管理报表(超限值排放汇总表)
2.××××年1-12月环保电价管理报表(小时均值明细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3日附件1
附件2
××××年1-12月环保电价管理报表(小时均值明细表)
超限值原因分别注明:1.1--机组启停机,1.2--机组负荷低,1.3--CEMS 故障,1.4--其他不可抗力,2--无不可抗力,3--人为因素导致数据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