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用:第1章 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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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一些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如FOB、CFR、CIF等,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等,这就是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从事国际贸易必须掌握的背景知识。本章主要谈以下几个问题: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的13个贸易术语,重点介绍其中6个常用贸易术语;各组贸易术语的特点;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价格构成。

§1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

1.1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从起源上看,国际贸易惯例是各国商人在国际商务交往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但习惯做法本身并不都是国际贸易惯例,只有那些经过有关国际或民间组织编撰,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习惯做法才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商法有三个组成部分: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其中公约和条约对签字国一般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惯例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其使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遵循某一惯例,也可以不遵循,还可以既采用某一惯例,又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修改或排除,只要双方愿意,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办。但不能因此忽视国际惯例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采用某种惯例,该惯例对他们的交易就有了强制的作用;

∙如果买卖双方既没有约定要采用某一惯例,也没有加以排除,事后如果发生争议,受理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构可以引用惯例来裁决或判决。

1.2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

目前,与国际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个: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这是国际法协会制定于19世纪中叶专为解释CIF术语制定的,一共21条。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该惯例是美国几个商业团体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的,原名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

写条例》。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又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惯例解释了六种术语:(1)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2)FOB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惯例主要在美洲国家采用,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FAS的解释与下面要谈到《2000通则》有明显的差异,如果采用该惯例应加以注意。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 2000,缩写为INCOTERMS2000)。该惯例由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制定,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年又做过多次修订,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的版本,称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CC56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INCOTERMS2000或《2000通则》)。该惯例包含13种贸易术语,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1.3 《2000通则》概览

在以上三个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中,目前影响最大的是《2000通则》,因此,本章只介绍该惯例的内容。

《2000通则》主要包括13个贸易术语,按照开头的字母,这些术语被分为E、F、C、D 四组,各组贸易术语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这一点将在后面分析。

表1-1 《2000通则》13个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名称

在《2000通则》中,每个贸易术语都有一套完整而详细的规则,但关键点是: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的界限、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适用的运输方式。

表1-2 《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的关键点

§2.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2000通则》13个贸易术语中最常用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FR、CIF,其次是“货交承运人”的三个贸易术语——FCA、CPT、CIP。下面我们重点介

绍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简要介绍其他贸易术语。在介绍时只要着重在关键点,详细的规则可在使用时找原件查询。

2.1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的英文全称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通常被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后跟指定装运港的名称,如FOB Shanghai。该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及内河运输方式。

一、主要规则

1 交货点、风险划分的界限。FOB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订好的货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由于此时货物并未到到达买方,这种交货被称为“象征性”交货。风险划分的界线是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船舷”,即货物在空中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案例】有一份FOB合同,在装船时,一包货物在装运过程中因起重机吊索断裂落到了海中,该损失由谁负责?如果落在了货轮的甲板上,该损失由谁负责?

【答案】前者由卖方承担,FOB合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为装运港“越过船舷”,而落在海中是货物尚未越过船舷。虽然装运过程中造成损失是码头装卸的责任,但应由卖方负责向码头索赔。后者由买方承担,落在甲板上是货物已经越过了船舷。

在船泊不能靠码头作业,要使用驳船驳运货物到海面货轮的情况下,风险划分的界限则是停泊在港口外海面的货轮的“船舷”。

但这种风险划分的界线只适用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适用于卖方的过失造成的损失。

2 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基本上以“船舷”为界,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因为装货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不可能以船舷为界分成两半。例如,在班轮运输条件下,装卸由班轮公司负责,费用已打入运费,装卸责任和费用都是由买方负担的;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船方不负责装船(Free In或Free In &Out),装货的责任和费用则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商定。

二、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

1 船货的衔接问题。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买方应按合同的要求办理租船订舱的事宜,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买方一般通过货代来办理运输,有人将FOB叫做“买方指定货代”,如果通过货代办理运输,则要通知卖方及时与指定的货代联系。如果买方船只延迟或提早到达装运港,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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