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考勤制度
综合工时制考勤制度一、目的和原则综合工时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和劳动权益。
本制度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时间的合理分配,防止过度劳累,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那些工作性质不适宜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如研发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
三、工作时间安排1. 综合工时制以月、季或年为周期,员工需在该周期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 员工每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应根据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难易程度灵活安排。
3. 员工应保证每周至少有一天的连续休息时间。
4. 加班须经过部门经理审批,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四、考勤记录1. 员工应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打卡,记录实际工作时间。
2. 对于无法打卡的特殊情况,员工应及时向直属领导报告,并在事后补录工时。
3. 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和审核员工的考勤记录,确保工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休假制度1. 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假权利。
2. 员工申请休假应提前与上级沟通,安排好工作交接。
3. 病假、事假等特殊休假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六、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打卡或伪造工时记录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2. 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3. 严重违规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制度的权利。
3. 员工如有关于综合工时制的疑问或建议,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
综合制工时考勤管理制度
综合制工时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工作行为,保障公司运营效率,制定本综合制工时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员工工作时间、考勤管理、请假、休假以及迟到、旷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2. 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非正式员工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 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性质的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制度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规定。
三、工作时间1. 公司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2.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岗位实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1)弹性工作时间:在保证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前提下,员工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2)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月、季、年为周期,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量,合理确定员工工作时间;(3)不定时工作制: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不设定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3. 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工作时间制度。
4.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工作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直属上级请假,并按照请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公司实行每日两次签到制度,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员工签到时需使用公司规定的考勤设备,确保签到信息的准确性。
(3)签到时应亲自签到,严禁代签、替签等弄虚作假行为。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为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08:30-09:00;下午上班签到:13:30-14:00。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签到,需及时向直属上级报告,并在当日内完成签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员工,需提前填写《因公外出申请表》,经直属上级批准后,可免予签到。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又称标准工作制,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集中轮休等方式,使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这两种工作制度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一般行业,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岗位,如铁路、航空、建筑、化工等。
2.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是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基础,超过部分按照加班计算;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超过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3.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规定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是以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基准计算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4.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是每周休息一天,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可以是每周休息一天,也可以是每周休息两天或更多天数。
5.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总之,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上几点。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一、综合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定义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定义一、什么是标准工时制?什么是综合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劳动法下主体的用人单位。
标准工时制一般为5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由此可以见,在标准工作时制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者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做相应调整,但是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
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a、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在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管理,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利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心是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避免过度加班和工作不足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多种计算方法,如标准工时法、弹性工时法、计件工资法等,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的员工,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平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实现双赢。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于员工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过度加班或者工作不足的情况。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工时制度的执行效果。
此外,企业还应该注重对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时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估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何平衡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需求等等。
因此,企业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灵活调整工时安排,不断完善工时管理制度,以确保工时制度的科学合理和有效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需要员工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综合计算⼯时制?综合计算⼯时制是什么意思?⼯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劳动义务⽽从事劳动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前,我国的⼯时制度主要分为两⼤类,标准⼯时制度与特殊⼯时制度。
特殊⼯时⼜分为不定时⼯时制、综合计算⼯时制。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时制度。
(1)标准⼯时制:标准⼯时制,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各⽤⼈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我国⽬前实⾏的是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标准⼯时制。
因此,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时之外⼯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节假⽇安排劳动者⼯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节假⽇⼯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1⽇、2⽇、3⽇安排加班的,公司应⽀付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300%⽀付劳动者⼯资。
10⽉4⽇、5⽇、6⽇、7⽇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付加班⼯资;也可以选择⽀付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200%⽀付劳动者⼯资。
(2)不定时⼯时制:不定时⼯时制,也称为不定时⼯作制,它是指因⼯作性质和⼯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作制就是每⼀⼯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作制的职⼯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级管理⼈员、外勤⼈员、推销⼈员、部分值班⼈员和其他因⼯作⽆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的职⼯;(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仓库的部分装卸⼈员以及因⼯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3)其他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不定时⼯作制的职⼯。
不定时⼯作制的劳动者的⼯作时间不受固定⼯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不定时⼯作制的劳动者⽆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是适用于交通、铁路、运输等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岗位,那么综合工时制究竟要如何计算呢?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二、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首先,标准工时制是指根据企业的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每天、每周或每月的固定工作时间,员工需要按照这个固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在一定的计算周期内,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灵活安排,可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
其次,标准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超出固定工作时间的部分需要按照加班的方式进行补偿。
而在综合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需要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加班的情况。
此外,标准工时制更适合于那些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工作量相对稳定的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可以更好地进行计划和安排。
而综合工时制更适合于那些工作内容较为灵活、工作量不固定的岗位,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更加灵活高效地进行工作。
最后,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标准工时制相对来说管理较为简单,因为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进行计划和安排。
而综合工时制下,管理人员需要更加灵活地进行工作时间的安
排和调整,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计算
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
况和员工的工作特点来选择适合的工时制度,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
率和员工满意度。
综合工时制规定
综合工时制规定综合工时制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周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
相较于传统的固定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更加注重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本文将就综合工时制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一种以完成任务为导向的工作制度,不再强调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而是强调员工完成既定任务的质量和效率。
员工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如加班、休假和弹性工作等,以满足工作和生活的平衡。
二、综合工时制的目的和优势1. 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员工根据自身状态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可以更加专注和高效地完成任务,提升工作效率。
2. 促进员工工作与生活的平衡:综合工时制鼓励员工根据个人情况安排工作时间,更好地满足家庭需求,提高员工的生活满意度。
3. 增加员工工作积极性:员工在工作时间灵活可调的情况下,更加主动参与工作,提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综合工时制的实施原则1. 确定工作时长:确定员工每周或每月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不再以具体工作时间为考核指标,而以任务完成质量和效率为评价标准。
2. 弹性工作时间: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例如提早或推迟上班时间、调整午休时间等,使工作更加灵活高效。
3. 加班和休假安排:根据工作量和员工意愿,合理安排加班时间和休假时间,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身心健康。
4. 工作报告和考核:要求员工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全面记录工作完成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作为考核和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综合工时制的实施步骤1. 内部宣传:对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目的、原则和优势进行全员宣传,增加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2. 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综合工时制的工作规定,包括任务分配、工作时长、加班和休假的申请和安排等。
3. 培训与指导:对员工进行综合工时制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综合工时制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 评估与改进:定期评估综合工时制的实施效果,根据员工反馈和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调整。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中都写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内容,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作为建筑安装行业,就是采用平时集中工作,年初、年底集中休息或中间轮休、调休方式,来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的,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点、苏劳社劳薪(2006)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四)点规定:建筑、勘探、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公司属建筑安装业,符合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
本企业除总部在启工作等人员外,各区域公司、分公司所有在外工地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生产工人,自2004年6月15日开始经续批,全部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启人社许准字(2014)第10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我公司实行二年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于2016年5月31日到期,2016年6月要办理续批申请手续。
依法依规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后,有
利于各驻外区域公司、分公司能顺利通过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查,确保了企业的社会信誉。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是两种常见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它们在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计算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是指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设定固定的工作时间,员工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时间来完成工作任务;而综合工时制则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量来计算工作时间,弹性更大。
首先,标准工时制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会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设定固定的工作时间,员工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时间来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让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时间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同时也能够方便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着缺点,比如对于一些工作量不固定的岗位,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影响工作效率。
相对而言,综合工时制则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根据实际工作量来计算的,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更好地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难度,需要公司有一套科学的考核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
另外,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在加班和休假方面也有着不同的管理方式。
在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和休假一般是按照固定的标准来安排的,员工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申请和安排;而在综合工时制下,加班和休假更多地取决于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公司会更加注重员工的工作成果和效率,灵活安排加班和休假时间。
总的来说,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都有各自的优缺点,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特点和员工需求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运用这两种制度,以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员工需求。
综合工时制规定
综合工时制规定综合工时制也被称为工时弹性制度,是一种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制度。
它允许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适应工作需求的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下面是综合工时制的一些规定。
1. 工时安排:综合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需求来安排的。
通常会按月计算,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但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最高工作时间。
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 加班和休假:在综合工时制下,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休假。
加班时间一般按照规定的倍率计算,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累积,然后以休假的方式弥补。
这样可以保证员工的工作弹性和生活平衡。
3. 工资计算:根据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工资计算通常是不计时薪的。
工资主要根据月度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计算,工时不是唯一的考核指标。
这样可以更加公平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4. 工时记录和管理:在综合工时制下,需要做好工时的记录和管理。
员工的工时记录需要准确详实,用于工资计算和劳动合同的执行。
同时,还需要监督和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以保证工时制度的顺利实施。
5. 健康和安全:综合工时制需要关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时间过长或者过频繁的加班可能会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所以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同时,还需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6. 法律法规遵守:在实施综合工时制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
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的工时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综合工时制的规定涉及工作时间的安排、加班和休假、工资计算、工时记录和管理、健康和安全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规定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同时,还需要关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将员工的工作时间转化为工时计算单位的工作制度。
该制度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时、加班工时和休息工时三个部分,并根据法定规定和公司政策对各个工时部分进行计算和调度。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加科学地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1.原则上遵守法定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对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超过法定工时的情况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灵活调度加班时间: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合理安排员工的加班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的连续加班对员工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员工的工作压力。
3.激励员工提高效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加班工时是以加班费的形式进行报酬的,对员工来说,加班可以增加收入,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意愿,提高工作效率。
4.提高岗位工作的灵活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灵活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让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工作,并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三、不定时工作制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工作制度,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不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上班和下班时间,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四、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1.弹性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允许员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的生活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定时工作制让员工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减少了对员工的约束感,增强了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增强员工的工作幸福感: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减少工作压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4.提高组织灵活性: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变化和特殊情况的出现,使组织能够灵活调度员工,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1.建立合理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工时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实际操作规范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二、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
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一样的。
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即使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一、我国现行工时制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区别:1、工作时间不同综合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年总工作时长为2000小时。
标准工时制要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2、工作工资计算不同综合工时制其工资由按照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例如: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2000小时(40小时x4周x12月)内为正常上班时间,如有超过2000小时,则算加班时间。
如员工年上班时间为2600小时,则2000小时按照正常上班支付标准工资,432小时(36小时x12月)按照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168小时按照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全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是法律规定的。
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标准工资+加班费=标准工资+(周末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
二、综合工时制的优势:1、劳动仲裁:在出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或者300%加班费时,可按照综合工时制相关规定,仅支付150%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六、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中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支付,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为150%,故行综合工时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费核算标准为150%,而不是200%的执行标准。
综合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工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般指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制定标准工百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度
1 定义
综合工时制度是指一种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具体计薪方式是按照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深度、完成任务的质量
和快慢程度进行支付的一种计薪制度。
2 历史回顾
综合工时制度运用于一些工业国家都有许多年的历史,主要是为
了增加劳动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支出,这是通过强制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来提高工人制作效率,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
3 特点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 增加劳动效率:可以有效激励工人为完成给定的任务尽力而为,完成任务的质量和快慢程度也会对收入有较大的影响,可以提高劳动
生产率;
2. 控制支出成本:由于压力的存在,工人会难以增加劳动力,从
而降低企业雇佣人力成本;
3. 提高工人收入:劳动者可以更加充分利用自己时间,完成更多
任务,获得更高收入。
4 缺点
综合工时制度虽然具备一些优点,但也存在缺点。
1. 劳动条件苛刻:要求劳动者劳动强度过大,长时间的劳动容易造成劳动者的身心疲惫;
2. 提高社会矛盾:由于劳动者无法获得足够收入,容易形成社会矛盾;
3. 抑制技术进步:要求劳动者仅为维持计件制度,而不能把精力放在技术改良上,从而抑制了技术的发展。
5 结论
从历史上看,综合工时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及缺点,它在不同行业中的使用情况也不相同。
应当客观看待其优劣,根据不同情况合理使用它,为保证工人的福利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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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