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解读《企业重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XXXX年最新税务权威解读
2021/3/28
李健强课件
需要说明的是,
➢ 所谓“免税重组”并不是对重组中涉 及的资产交易所得给予永久免税的优惠政 策,而只是一个递延纳税的待遇,待资产 受让方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最终实现 时,仍要对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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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强课件
免税重组的基本原则
原则
中性原则?改组与否待遇一 ? 样,经济功能相同或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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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强课件
该集团以战略重组为契机,加快企 业做大做强
在香港
与梅州 华强合作 零部件
组建汽车 金融保险 股份造 公司 H股整
上市
收购上海 收购杭维利
日野发动 部分股权
收购吉 机部分股
控股广 奥汽车 权
汽长风
李健强课件
重组方式
重组分析表
序 事例
操作与目的
所得税处理
1 控股广 汽长风
2006
2007
2008
200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
17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2活0动21,/3有/2关8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 李健强课件 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6 组建汽车强华合资整成体立搬…迁在工抓作好主,业原同在时册,员发工展158股权投资
金融保险人中相关14业3务人,转2移00到9新年有厂关,收广入东占强集华开
公司
团总体收始入进达入到关23闭.5程%序,。产业结构
7 与梅州华 强合作
25 零部件
响应“双转移”号召,利用当地现 股权投资成 有基础,引导二、三级零部件配套 立新企业, 企业到梅州等地落20户21/3,/28资本合作 李健强资课件产收购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2010-06-13 16:23:32| 分类:税法解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原文内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解析】本条主要解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税收文件(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也不尽相同。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探讨]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探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59号),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理解,本文作进一步探讨。
一、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依据的不同条件,重组业务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性重组税务处理和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对于一些特殊重组,则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
(一)一般性重组的税务处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3.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4.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特殊性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一些特殊重组,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
需注意的是,特殊性企业重组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外,对支付资金也有一些具体要求:1.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张伟重组文件解读(税务筹划文章)
特此公告。
4号公告总体印象:
(一)明确自2010年1月1日执行,同时具有追溯力。
一是,原来已经备案,但是备案资料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资料的,要求补备资料;二是,如果认为业务复杂,对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疑问的,或者为了避免未来的税务检查风险,从而需要申请确认的,可以补充申请确认;三是,2008-2009两个年度企业重组业务,没有备案的,也可以补充备案,即原来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仍然可以补充程序。按照这个说法,应该是即使这两年没有备案的,也不用加收滞纳金.
59号文件原文
4号公告原文
解读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
四是 重 组 交 易 对 价 中 涉 及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符 合 规 定 比 例 : 五
是企 业重组 中取得股 权支付 的原 主要股 东 ,在 重组 后连 续
1 2个 月 内 , 得 转 让 所 取 得 的股 权 。对 于 一 些 特 殊 性 重 组 . 不
组 所 得 ; 权 人 应 当按 照 收 到 的债 务 清 偿 额 低 于 债 权 计 税 基 债 础 的 差 额 , 认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债 务 人 的 相 关 所 得 税 纳 税 事 确
殊重组 业务进行 税务处 理。
三 、 响 及 意 义 影
其 股 东 都 应 按 清 算 进 行 所 得 税处 理 。被合 并 企 业 的亏 损 不得 在 合 并 企 业结 转 弥 补 。 企 业 分 立 . 分 立 企 业 对 分 立 出 去 资 被
产 应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资 产 转让 所 得 或 损 失 。分 立 企 业 应 按 公
照 支 付 的债 务 清 偿 额 低 于 债 务 计 税 基 础 的 差 额 , 认 债 务 重 确
免 除或 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 要 目的 : 是 被 收 购 、 并 或 分 二 合
立 部 分 的 资 产 或 股 权 比 例 符 合 规 定 比例 : 三 是 企 业 重 组 后 的连续 1 2个 月 内 不 改 变 重 组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
一
重 组 行 为 执 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其 中 包 括 , 业 债 务 重 企 组 确 认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占该 企 业 当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5 名以 O
上 , 以 在 5个 纳 税 年 度 的 期 间 内 , 匀 计 入 各 年 度 的 应 纳 可 均 税 所 得 额 。 此 外 , 业 发 生 债 权 转 股 权 业 务 , 债 务 清 偿 和 企 对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析.doc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析一、执行时间《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颁布日期是2009年4月30日,执行时间是2008年1月1日。
在新文件出台前,企业已按成本价完成了跨境重组,当时可以享受免税操作。
新文件颁布后,对此类税务业务操作具有追溯力,仍需按新文件进行补税。
二、法律配套文件即将出台财税[2009]59号文件规范的是企业重组的税务业务,相对应的法律配套文件还在酝酿之中,还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来指引。
三、什么是重组业务?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四、重组抱括哪些范围?重组业务: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五、什么是股权支付?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在符合特殊重组的情况下,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六、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的区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此以外按一般税务处理:(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消59号文的核准和4号公告规定的税务机关确认制度,改为年度汇
企业重组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2009 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年,财 政 部和国家 税 务总局联 合发布了《关 于 企 业 重组 业 务 企 业 所
改变。48号公告补充规定了重组各方年度申报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
重组日是企业重组税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按照48号
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 公告规定,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
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 度。这关系到企业重组业务相关资料的申报时间的确定。考虑到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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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条件并没有放宽,但这项修订简化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序, ◆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商业目的说明
也优化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流程,提高效率。纳税人必须注意的是,在
与4号公告一致,48号公告要求企业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
1.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 的要求。这一不具强制性的申请确认制能给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提供
动态变化情况。4号公告规定重组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 更多的确定性,减少涉税风险。
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
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未 ◆明确重组日的确定
处理的递延纳税待遇。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 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或资产(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解读:不得不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蛮拼的。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务改革,发布了诸多税务新规。
解读财税[2009]59号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笔者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
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冶金财会》
【年(卷),期】2015(0)7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一是实施新政策的需要。
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总页数】2页(P53-54)
【关键词】所得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公告》;公告执行;所得税处理;递延;集中度;转让所得;经济发展方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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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J],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J], 国家税务总局
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J],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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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年59号文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2011-4-14 13:44李利威【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作为税务律师笔者现将59号文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原则问题bwbw
讲解思路: 1、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整体资产置换(双方计税基础) 2、国税发【2003】45号(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但是税收筹划非常盛
行) 3、财税【2009】59号:按照计税基础。是否又要出现双重征税呢? 4、重复征税的阐述 5、被投资方分红后,投资方转让,亏损抵税。 6、一直不分红,清算时也会形成亏损,抵一次增值。 7、大小非解禁的冲减筹划方式。 8、反思45号文件:当时有税率差要补税,如果完全按照118号文件,
公式来处理。即:亏损弥补限额=合并前所有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即:新设合并后企业每年弥补的亏损限额=合并各方企业净资产
公允价值之和乘以4.3%
一、合并
(二)税收优惠 1、一般合并
第九条第一款: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
企业性质及使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
理论上也有问题。 9、曲线:递延纳税:(一次增值、一次增值)---一次亏损。最终只
有一次增值。 10、延伸思考: 卖方是否能冲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国税函【2004】390、国税
发【1997】71号)如果允许冲减,下游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又带来一 系列问题。
什么是控股公司?《公司法》217条:控股股 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解读:
1、被分立企业的资产,由于资产的隐含增值均得到实 现,其亏损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弥补。
解读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解读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直以来,企业重组清算的所得税纳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更是难点。
今年5月中旬,被期盼已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终于出台了,其中包含十三大点,众多小点,应该说比较复杂,需深入理解掌握。
为帮助企业准确解读,记者专访了在59号文制定过程中,参与讨论并提供重要建议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北方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先生。
突破
应该说此次59号文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不仅对我国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做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朱桉如是说,例如,59号文中大概有80%的内容与美国的相关法规相似。
谈到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朱桉总结道:首先,59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其次,59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再次,59号文规定在特殊重组中,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
那么,与之前的政策相比,59号文存在哪些异同呢?
据朱桉介绍,对外资企业而言,国税函[1997]207 号全文失效文件(以下。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解读:不得不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蛮拼的。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务改革,发布了诸多税务新规。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重组业务通常包括兼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而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有着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作出了明确,服务于市场主体良性发展。
根据《公告》,对于企业重组而言,有关企业所得税应征收规定,有以下几项准则:
一、企业所得税应征收的重组形式,按照全额扣除制度进行计算缴纳,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二、对承受企业有联营关系的兼并,承受企业应确认其计算收入扣除时可用的全部投资收益,结转抵扣所得税。
三、兼并收购金额超过核定投资收益的,应确定是否构成投资收益,确定投资收益的核定方式。
四、兼并收购金额超出核定投资收益的部分,暂不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纳税额计算中。
五、企业重组的目的是增加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市场价值,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税务部门的审核,企业重组后可以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
1、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算确认?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
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2、判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此处的“交易支付总额”如何理解?除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外,“交易支付总额”是指重组中收购的股权、资产,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的总额。
3、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合理的商业目的如何说明?答: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合理的商业目的应对照总局[2010]4号公告第十八条的六个方面逐一说明,税务机关对合理的商业目的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说明,尤其对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说明时,不仅要有定性的描述,还应有合理的测算。
4、吸收合并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注销前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被合并企业注销前的当年度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如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此资产口径如何掌握?答:企业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其优惠比例按总资产帐面价值计算以外,其他的优惠比例按总资产公允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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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作者:李利威首发:中国税网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作为税务律师笔者现将59号文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 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
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4、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购买B公司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该经营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A 公司支付的对价为本公司10%股权、10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承担B公司200万元债务。
在该资产收购中A公司为受让企业,B公司为转让企业。
5、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例如:A公司系股东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东X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作为对价,A公司解散。
在该吸收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合并企业,且为存续企业。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例如:现有A公司和B公司均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现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权作为对价。
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
在该新设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C公司为合并企业。
6、分立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例如:A公司将部分资产剥离,转让给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继续经营。
在该分立重组中,A公司为被分立企业,B公司为分立企业。
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例如:A公司将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立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解散。
二、一般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59号文将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实为重组优惠政策。
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性重组外,一般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为:(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根据59号文第四条(一)中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该种情况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对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应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依据。
例如:A公司拥有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计税基础480万元,公允价值600万元。
A公司于2009年5月1日变更为B合伙企业。
A公司应将2009年1月1日至5月1日作为清算期计算清算所得。
该清算所得为A公司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假定A公司清算所得为100万元,其应交清算所得税25万元。
计算清算所得税后,再计算A公司股东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股息所得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A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
在对A公司进行依法清算、分配后,B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股东投资应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该情形指注册名称改变、地址变更等。
根据根据59号文第四条(一)中规定,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对于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税务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根据59号文第四条(二)中规定,上述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处理相一致,即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债权转股权),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现举例如下: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0 000元。
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8年5月1 日到期的货款。
20×8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
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 000元,实际成本为120 000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乙公司于20×7年8月1日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①计算债务重组利得: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同计税基础一致)350 000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200 000增值税销项税额(200 000×17%)34 000债务重组利得116 000该债务重组利得填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23行。
②应作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35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16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 000贷:库存商品120 000③因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000+116000=196000应纳所得税:196000×25%=49000(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①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50 000减: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00 000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债务重组损失116 000该债务重组利得填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行。
②应作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 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16 000贷:应收账款350 000(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根据59号文第四条(三)中规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现举例说明如下:2008年3月,A公司以500万元的银行购买取得B公司经营性资产,B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A公司购买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计税基础45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
2008年12月,B企业将非现金资产(见下表2)转让给A企业,A企业支付B 企业控股子公司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见下表1),完成资产转让。
(其他税费忽略不计)表1:A公司(收购方)单位:万元注:A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按成本法核算。
表2:B公司(被收购方)单位:万元项目账面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备注不动产100 100 300 转让设备* 150 200 150 转让转让资产小计250300450现金50 50 50资产合计400 450 450注:B公司设备会计处理为加速折旧,多计提的折旧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
1、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3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0贷:固定资产—不动产100固定资产—设备150营业外收入200B公司税务处理:会计确认营业外收入200万元,其中50万元为设备转让计税基础与账面差异,因以前年度多计提的折旧已作纳税调整,故可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50万元处理(填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另150万元为资产转让所得,税法上确认为应税所得。
2、A公司会计处理为: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不动产300设备150贷:长期股权投资2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0投资收益* 150A公司的税务处理: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设备)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300万元和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