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监理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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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理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1)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开工。
(2)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对口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紧密合作,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经项目管理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面管理,以严格的施工管理程序,达到工程所要求的各项管理目标。
(3)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施工方案均要在施工前规定时间内报送监理工程师等。
(4)各类检测设备和重要机电设备的进场情况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并附上年检合格证明或设备完好证明。
(5)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再行采购使用。现场采样送检时有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管理人代表见证。变更用材时,事前征请监理工程师意见。
(6)按照监理工程师等相关单位的合理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方可用来指导现场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资料均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理工程师等以便于管理,若有改动将及时报批后才能进行。用于施工的各种材料设备进出均要在规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等报批。
(7)在选择分包人时,按项目管理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人的有关资料,征得项目管理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再与分包人签定分包合同。
(8)隐蔽工程完成,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9)若监理工程师对某些工程质量有疑问,要求复测时,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
(10)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
(11)若发现质量事故,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管理人,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
(12)施工过程中在班组“自检”和项目经理部“专检”的基础上,
虚心接受和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验收,服从监理工程师的“三控”(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造价控制)、“两管”(合同管理和资料管理)、监督和协调,并按照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予以改正,以便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13)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进度,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总承包施工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制定施工部署。
(14)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认真自检,再行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报项目管理人,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15)与监理工程师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共同与项目管理人协商,本着对工程有利、对项目管理人有利的原则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