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土地登记的程序步骤
土地登记的程序可分为五步骤: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核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1、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的过程和行为。
2、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注:土地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机关在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确认无误后,应在事先准备好的《土地登记收件单》上进行登记、编号、装袋入案。
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是土地登记法律行为的重要程序。
其目的是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技术规程,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用途以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以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
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
地籍勘丈是测量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
土地登记人员将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的有关内容记录到《土地登记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以备审核时使用。
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
权属审核是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对宗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经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登记审核人员审核批准后,即可直接生效,作为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依据。
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
土地登记经办人和审核人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熟悉精通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土地供应量是非常紧张的。
大部分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符合相关的要求的。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呢?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又是什么呢?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什么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评估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况者,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一)擅自占用土地者;(二)非法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者;(三)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浪费土地者;(四)违章建筑者;(五)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者;(六)影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消防安全者;(七)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纠纷者;(八)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筑永久或半永久建筑者;(九)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暂时不能发证者。
89年土地登记规则
【法规标题】土地登记规则【颁布单位】国土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9-11-18【失效时间】0:00:00【全文】土地登记规则国土局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18日,国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六条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七条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第八条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2.物质、技术准备;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5.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浅谈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浅谈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乡镇集体土地在城镇化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对于农村建设和乡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缺陷,乡镇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直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浅谈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确权登记阶段(一)明确依据和目标确权登记的前提是明确依据和目标。
依据是指法律法规等书面规定和约定,包括《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规章,要求对土地实行确权登记并核发证书;目标是指在实现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管理、确保集体土地权益不被侵害的基础上,加快乡村土地流转和扶持农民集体经济发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在明确依据和目标的基础上,应编制实施方案。
方案包括程序、时限、责任、事项等,是统一行动的基础和实施过程的指南,旨在确保统一工作思路、科学组织实施、规范操作程序、保障公正公开。
(三)开展前期工作在约定实施方案后,应在开展具体工作之前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人员培训、公示公告等。
资料收集包括收集土地使用权证、地籍资料、农户身份证、土地经营权协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相关资料。
人员培训包括确权登记操作人员、征收人员、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应在开展前对其进行投入,保证工作顺利实施。
(四)开展现场勘查和登记整理现场勘查主要负责确定土地使用现状、界址、土地使用人以及其他重要情况。
登记整理则是指村庄开展的村级土地使用权登记、领证工作,核查全部土地使用人身份、土地使用面积和用途等资料信息,单独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勘查和处理。
二、发证管理阶段发证实施方案是指在完成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使用权证领证的管理程序。
方案包括领证流程、时限、费用以及相关人员职责分工等。
旨在统一操作程序、保障公证公开、保障群众权益。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制定发证实施方案后,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群众申请、资料审核和发证三个方面。
土地登记分为哪几类
土地登记分为哪几类(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1、什么叫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登记。
2、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国家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3、土地登记依照什么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4、土地登记分为哪几类?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
5、土地登记有哪些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6、土地登记是以什么为基本单元进行的?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7、土地登记机关如何确定?(1)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2)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国家或者省批准的中、省直单位和跨市(行署)行政区使用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4)跨市(行署)、县(市)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8、什么叫初始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9、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农村土地确权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
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
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1) 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国土部门征地程序及相关政策
一、关于用地程序目前,社会各界及企业对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运作程序的情况不了解,加之,中间环节、时间长,涉及部门、村组各个方面,少一个环节工作就难于推动,也容易产生误会。
办理用地手续大致分为征地、供地、登记发证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征地(一)(程序)。
共分五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区内。
国土局受理后,发征地告知、测量、清点地上附着物、村组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听证、村组签订协议,出图、资料整理汇总、起草政府文件,区政府运转、出正式文件、装订资料,区领导签字,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协调市、区劳动部门出具意见。
第二个环节:市级。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地规划、耕保、办公室、局领导、出文件、盖公章。
市劳动部门审查文件、资料,出具失地农民社保意见。
其中,用地报批材料必须提供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以及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和就业保障情况的承诺,详细说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所需费用的标准以及资金落实情况是必要件。
第三个环节:网上申报。
征地手续资料、图件全部扫描成电子档案,每个地块面积、地类、村组、四周拐角坐标等信息人工输入系统,网上申报。
经省厅报件大厅检查合格后方可受理。
第四个环节:审批。
省国地资源厅规划、耕保、利用、征地、法规(未批先占等)等处室网上审查,然后召开业务会审会,通过后再上报纸质征地手续资料、图件。
100亩以下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审批;超过100亩的报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第五个环节:缴费。
征地手续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地方缴费。
局接到通知后,向区政府报告、经区领导签批,区财政局将有关征地费用入金库,资金上解省财政后,向省国地资源厅申办征地批文。
(二)征地需要的资料及需要开展的工作1、新征工申报时用地单位需提供的资料:(1)国家项目立项文件和工程可研报告及其评审意见;(2)地方项目规划部门规划指标说明、规划图,金融、旅游、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应当实施招拍挂出让的,不允许带单位名称;(3)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4)地质灾害或压覆主要矿床评估及审查批准文件(单独选址项目,即不在城市规划预留区范围内的项目);(5)工业项目平面设计图纸(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6)商业、其他用地需规划部门提供小区详细规划。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年8月27日<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
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
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
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为迟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指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附件:1.<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2.<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3.<1988>国土<籍>字第67号4.<1988>国土<籍>字第100号5.<1988>国土<籍>字第120号(略)附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节录)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确认,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和用途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
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第七条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的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
第八条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土地确权工作流程
土地确权工作流程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的过程。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土地确权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土地确权的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关于土地确权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确权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为土地确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组织人员培训。
政府部门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土地管理、测绘、登记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3. 设立土地确权机构。
政府部门需要设立专门的土地确权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二、实施阶段。
1. 征集资料。
土地确权机构需要征集相关的土地权属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调查报告等,对土地权属进行初步了解。
2. 实地调查。
土地确权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土地所有权归属等情况,为后续的确权工作提供依据。
3. 测绘登记。
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土地确权机构进行土地测绘工作,绘制土地图并进行登记,确保土地权属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验证核实。
土地确权机构对测绘登记的结果进行验证核实,与农民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土地权属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 公示公告。
土地确权机构对土地权属进行公示公告,公开土地权属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土地权益。
6. 确权登记。
经过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土地确权机构对土地权属进行最终的确权登记,颁发土地确权证,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三、后期管理阶段。
1. 建立档案管理。
土地确权机构建立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对土地确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定期复核。
土地确权机构定期对已确权的土地进行复核,核实土地权属的变化情况,保障土地权益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对土地确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土地确权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技术路线及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技术路线及流程1.法定程序的建立2.组织机构的建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合理设置组织结构与人员编制,明确责任划分,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3.基础工作的准备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梳理各类土地权属状况,掌握土地使用权归属和范围。
建立土地权籍档案,收集整理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登记申请的受理5.资料核实和审核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核,核对土地权属和使用权的合法性,确保登记发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发现问题或争议,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6.公示程序的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程序,将已经审核通过的登记申请公示于社区或乡镇政府,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相关意见的反馈。
7.登记发证的正式办理经过公示程序后,农村土地登记机构正式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登记完成后,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8.归档和管理土地登记机构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建立健全的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土地证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9.监督和维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和维护,及时处理登记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10.信息共享和管理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管理,提高登记发证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以上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技术路线及流程。
通过科学规范的程序,可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农村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前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12.准备工作………………………………………………………………………………………43.土地权属调查…………………………………………………………………………………54.地籍测量………………………………………………………………………………………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016年后的土地确权登记流程
2016年后的土地确权登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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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调查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调查方法【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通过介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和调查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该工作的实施过程及相关方法。
文章阐述了确权登记的整体流程,包括确定确权主体、组织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环节。
文章详细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方法,包括实地勘测、资料核实等具体操作步骤。
本文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提出未来研究方向,希望能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流程、调查方法、重要性、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问题日益凸显,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在过去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民虽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缺乏土地所有权,面临着土地流转、继承、抵押等问题。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所有权确权是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求。
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只有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流程和方法,对于推动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提升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流程和调查方法,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土地登记发证必须达到三条标准
土地登记发证必须达到三条标准引言土地登记发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统一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明确土地的权属、用途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过程。
土地登记发证对于确保土地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土地登记发证必须达到三条标准。
一、标准一:合法性1.1 稳定的法律环境在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前,必须建立稳定的法律环境。
这意味着土地登记发证必须在法律框架的制约下进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1.2 严格的程序要求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必须严格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批机构的审核、公示期的设立、听证环节的安排等。
只有在符合各项程序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1.3 公正的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发证必须建立公正的登记制度。
这意味着土地登记发证机构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能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利益输送。
同时,登记制度必须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防止虚假登记的发生。
二、标准二:准确性2.1 严格的审查标准土地登记发证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查标准。
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要对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只有在确保各项信息准确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2.2 可靠的依据和证据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和证据必须可靠。
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土地权属调解书等。
只有在依据和证据具备可靠性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2.3 精确的登记信息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登记信息的精确性。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
登记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存在错误和偏差。
只有确保登记信息的精确性,才能保证土地登记发证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三、标准三:公开透明3.1 公示制度的建立土地登记发证必须建立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示期的设立、公示范围的确定、公示方式的选择等。
通过公示,可以使相关信息充分暴露,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确保土地登记发证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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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一、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土地人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一条第一款: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土地登记办法》二、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经过土地权利人书面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等五个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的要件: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人是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土地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2、权属来源证明:(1)各时期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挂牌确认书;(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需提交原始取得证明、协议(合同)、司法公证文书等;(3)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的,个人使用者提供户口本,并由四邻签字认可,居委会或村委会幵具证明:单位使用者由主管部门幵具证明。
1、以批准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报材料有:(1)土地登记申请书(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5)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6)土地登记委托书(7)宗地图(8)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9)地上物权属证明(10)原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
出让土地还需提供:(11)土地出让合同(12)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抵债、企业改制、兼并、合并变更登记申报材料有:(1)土地登记申请书(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5)土地登记委托书(6)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7)宗地图(8)用地批准文件及其附图(9)地上物权属证明(10)原土地使用证。
出让土地还需提供(11)土地出让合同、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3、相关票据(出让金、契税、价格调节基金等有关票据) 。
4、抵押登记的还需要提供: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上建筑物证明(房产证)等。
5•其它相关材料。
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限:土地登记发证在宗地达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国有土地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明书(交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需核对原件)5、有权政府(部门)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1份)6、1982年以前使用土地无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且需直接确权登记发证的,须提交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7、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属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并调取原土地登记档案或土地登记卡;9、属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必须有完备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10、地籍调查表及指界材料(原件1套)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电子版1套)12、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13、申请人出具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承诺14、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划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交易双方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1份)2、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3、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4、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5、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6、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7、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 &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9、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式,原件 1份)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原土地证书(原件)6、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原件 1份)7、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8 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原件 1份,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10、土地上有完整建筑物的,提交变更后的产权证明材料(原件 1份)11、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式,原件 1份)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有权政府(部门)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1份)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7、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需提供《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8出让宗地原始土地权属证明;属存量土地的,应提交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收回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完备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
9、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原件)10、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 1份)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交易双方土地登记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原土地证书(原件)6、转、受让双方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份)7、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首次转让的提交:投资额度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或提交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建设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8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9、土地上有完整建筑物的,提交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1份)10、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11、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商品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1)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 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原土地证书(俗称“母证”,原件、复印件各 1份);(4)《分割转让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宗地分割转让登记汇总表》(原件1份);(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6)商品房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1份);(7)商品房建设竣工规划验收许可证及竣工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份)2、购房人为个人的提供:(1)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 1份);(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3、购房人为单位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4、购房人(单位或个人)提供:(1)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3)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4)购房缴款凭证及税费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5、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7、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继承、判决过户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原土地证(原件);形成完整建筑物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6、继承、离婚的,提供有关协议、相应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7、法院判决的出让土地过户变更登记的(依法抵押、合法交易、抵偿债务等),提供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件1份)8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法定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不提交)(原件1份)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10、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说明:涉及上述情况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仅限于经公证的法定继承和夫妻离婚涉及的非转让(买卖)性住宅用地和集体“四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