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论法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写一份读书笔记,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书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郝志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摘要:如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影响,法学入门学习和深入研究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在承前继后的探讨中,中外法学家总结出了一系列可圈可点的法学研究方法,笔者选取一本《法学方法论》为对象,在做读书笔记的同时介绍一些有用的法学学习方法,并对本书进行评价和思考。
关键词:法学;发展论;评价《法学方法论》有两本,一本是杨仁寿所著,另一本是拉伦茨所著,杨仁寿先生这本《法学方法论》更适合我们扎实功底。
先生在序言中所称:“吾生有涯,学亦无涯,治法必须讲究方法,非徒熟谙法条而已。
撰述本书区区微旨,即在于此。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功利实用地讲:学会学习、掌握法学的学习方法尤为重要,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或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概述杨仁寿先生所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法学方法论》目前发行到第二版,共有六编三十一章。
第一编为引论,共分四章:“诽韩案之启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科学与非科学”,“专通与博通”。
在“诽韩案”中法官由于推论机械做出了糊涂判决,告诫我们运用目的限缩、比较等方法进行法学学习的重要性,以免闹出类似的笑话,也提出了法官在实务中需要具有法学方法素养的理论基础。
由“诽韩案”中立法的缺失,著者认为立法时有必要区分“恶法”与“良法”,法律必须具有以下两种性质,其一是以纳粹德国为例的一般法律执行者可执行的“不太”恶的法律;其二是依莎翁《威尼斯商人》为例,指出法须具有目的性,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要做到在法学学习或审判实践中不愚昧,就需要坚持科学摒弃宗教教义和神学,坚持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和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相结合,在理论认识领域内将逻辑分析的方法与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区别、客观的真理与主观的确信加以区别。
不仅如此,还要将法学与临接科学进行联系,在应用科学内部也要触类旁通。
第二编为法学认识论分五章:“法学之任务”,“事物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中公考研
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中公考研(原创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法学研究方法的定义和分类1.定义2.分类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1.观察法2.调查法3.文献分析法4.案例分析法四、法学研究方法的优缺点1.优点2.缺点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系统性、科学性的研究和分析,以期得出可靠的结论。
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影响到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可信度。
本文旨在探讨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应用及优缺点。
二、法学研究方法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法学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在研究法学问题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技术,它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论证等环节。
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有助于研究者更深入、全面地理解和分析法学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二)分类法学研究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法学研究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观察法、调查法、文献分析法等。
2.规范研究方法:包括案例分析法、比较法、历史研究法等。
3.逻辑分析方法:包括演绎法、归纳法、类推法等。
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一)观察法观察法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和辅助仪器,对客观事物进行直接观察和记录,从而获取经验事实的一种研究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观察法可以用于研究法律现象、法律行为等。
(二)调查法调查法是指研究者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对研究对象进行调查,以收集有关数据和信息的一种研究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调查法可以用于了解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等方面的情况。
(三)文献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指研究者通过查阅、分析和整理有关文献资料,以研究某一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文献分析法可以用于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律思想的发展等。
(四)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是指研究者选取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以探讨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作者是杨仁寿,该书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本书的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过于晦*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
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
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
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
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
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
现代强调的自由、*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
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
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读书笔记,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书笔记以下是我对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的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菩名法学家拉伦茨(Kar Larenz)的经典著作之一,该书主要探讨了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
拉伦茨在书中对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技巧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外。
他还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解释的实践应用进行了分析。
二、读书笔记1.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原则:解释法律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不得违背立法的本意。
(2)根据客观事实解释法律原则:解释法律必须结合客观事实,不得脱离实际。
(3)按照法律规定的含义解释原则:解释法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
不得随意发挥。
(4)注重逻辑推理原则:解释法律必须注重逻辑推理,不得出现逻辑矛盾。
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包括:(1)文法解释:根据语法规则和请言习惯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2)历史解释:结合历史背景和事实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3)比较解释: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4)目的解释: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5)当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推导出其他类似的结论。
(6)反面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推导出相反的结论。
3.法律解释的实践应用拉伦茨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解释的实践应用进行了分析。
例如,在某个案例中,被告人因涉嫌贪污被起诉,但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
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快?拉伦茨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进行解释。
因为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而本案中被告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完整版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之一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之一《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与法学方法论在《法学方法论》的引论中,拉伦茨对法学作了以下界定: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即狭义的法学。
[1]在另一场合,拉伦茨又指出,法学是指按照特定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的思想的诠释和领悟,即所谓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包括比较法、法学方法论和法的一般理论,[2]其承担着三重任务: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和整合法律资料。
[3]据此,拉伦茨对狭义的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理解,已超出了传统法教义学的范围。
在德国学界,如果以德国自然法学家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为分界点,有两个用语可以表示法学的含义。
在托马修斯之前,德语中法学一词为Jurisprudenz,直接采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
Jurisprudentia由Juris(Jus,主要指法律实务)和prudentia(实践智慧)组成,强调了法学的实践品格。
在托马修斯之后,法学一词日益由Rechtswissenschaft表达,其直译为法律科学,一般包括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律教义学。
虽然Rechtswissenschaft与Jurisprudenz互换使用的情况仍然存在,但Jurisprudenz现只更多指Rechtswissenschaft出现以前的法学,和今天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意为有关现行法律的学说。
[4]由此可见,拉伦茨所谓的狭义的法学即其所称的法律教义学,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亦非较为广义的法律科学,而是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科学的部分内容。
但是,在上述用语的使用上,《法学方法论》存在着互换的混乱状况,例如,该书在引言对法学所作的界定,用的是狭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im engeren Sinne),即Jurisprudenz,在第二章表述法学方法论时用的是Jurisprudenz(Methodenlehre der Jurisprudenz),但是,该书的标题用的却是广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在行文中又将Jurisprudenz与Rechtswissenschaft 互换。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2020-07-29品味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了。
千万不能认为读书笔记随便应付就可以,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一、研究者与文章写作随想――部门法学方向(一)关于研究者,我觉得要努力做到:1、“融会贯通”:法学与其他学科、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2、“能大能细”:对问题的认识具有理论深度、对具体问题的推导尽量细致(二)关于文章写作该问题如书法有各种体,没有绝对的标准,此为一己粗浅之见1、语言平实、简洁。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写一份读书笔记,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论法学的研究方法
论法学的研究方法论法学的研究方法摘要:在科学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的选择和使用至关重要。
同样,在法学研究中,方法的正确与否也是研究成败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予以阐述。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方法论对于方法一词,我们并不陌生。
在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学习中,我们要讲求学习方法;在科学研究中,我们更要运用研究方法。
那么何谓方法?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类在改造世界和改造自身的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这种方式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的内容。
所谓方法论是指某一科学领域中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的集合。
方法论对于学科的研究尤其重要;科学、正确的方法,不但有利于研究,而且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又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所谓法学方法论,指的是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以及对这些方法所作的理论阐释。
在广义上,法学研究方法指的是在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特定方法。
在狭义上,法学研究方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时采用的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方法论的原则在方法论的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些原则是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思路。
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我们所坚持的方法论原则有以下几点。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究。
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时,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求我们做学问、搞研究时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而不能凭主观臆断。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论观点。
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必须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来研究各种法律现象,否则就不能解释法的相关理论。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第一节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依其见解,至少在私法的领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为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
立法者如何评价不同的利益、需求,其赋予何者优先地位,凡此种种都落实在他的规定中,亦均可透过其规定,以及参与立法程序之人的言论,而得以认识。
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要严格根据法律文本或规定做评价,而非根据某种利益。
很多案件中,法官不能仅有法律就认识立法者的评价决定。
在很多(而不仅是在若干临界)案件,法官的价值判断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之亦无从依客观标准作事后审查。
对法学而言。
其意谓:在许多案件中,法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以“科学的方法”作事后审查,一旦法官必须作价值判断时,法学不能提供许多助力。
类观点学:一般而言,类观点学乃是一种与个别案件结合的讨论程序。
以获致参与讨沦者之合意为目标(抽象的说法:以最后所建议的解决方案之“可同意性”为目标),面对环绕个案周遭的所有问题并予讨论的程序。
在这种讨论过程中,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
可用以支持或反对的观点。
在这诸般观点中。
结果考量的论据扮演特殊的角色。
然而,究竟是此种抑或彼种(可能或必然的)结果较好,此本身又需要讨论。
此种讨论原则上是没有止境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是否仍有迄未虑及,但事实上应予考虑的观点存在。
这一节作者叙述了在审理审判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无法准确适用于案件客观条件时,法官对于法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合法性。
法官是否应该利用价值判断来裁判案件决断,这种判断是否正当。
作者对于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裁判的正义与否又进行了讨论,得出结论是,正义本身就无法达成合意,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
只有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来判断正义与否。
然而如无法对司法解释的方法达成一个共识,则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无法实现依法判决,而是把判决的权利交给了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2)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4、历史分析方法 、 法律与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与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在18世 世 纪以前,历史就是政治史。 纪以前,历史就是政治史。在古典的 历史学家和19世纪的历史学派之间, 历史学家和 世纪的历史学派之间, 世纪的历史学派之间 横跨17、 世纪的自然法学派 世纪的自然法学派。 横跨 、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自然 法学派把理性作为好的法律的基础, 法学派把理性作为好的法律的基础, 他们试图在自由、平等、 他们试图在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 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 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 因此, 因此,他们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目的 而非它的历史发展过程。 而非它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3、社会学分析方法 、 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 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 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 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 理路,使社会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理路,使社会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 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 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 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 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 利益的整合。 利益的整合。 3)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 庞德系统 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系统 ) 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 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 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并提出了社会学法学 的纲领。 的纲领。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要使用比较的方法, 要使用比较的方法,当然得有比较的 一般程序和步骤。沈宗灵教授认为: 一般程序和步骤。沈宗灵教授认为: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三 个过程:第一, 个过程:第一,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 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第二, 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第二,对这些 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异同; 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异同; 最后, 最后,分析异同的原因并做出适当的 评价。 评价。”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完整版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陈瑞华教授的《论法学研究方法》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作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提出了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陈老师在书中谈到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存在“对策法学”的问题,就是这些法学研究总是在针对一些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总是喜欢把西方的一些理论和经验照搬过来,作为大前提,然后再把中国的情况作为小前提,做一番演绎推理,最后的出应该引进西方的某某制度,对中国的某某制度进行改革,这样未免有些“削足适履”的意味。
在指出这一问题之后,陈老师在该书中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研究方法: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深入研究问题的核心和深层次的因素,通过归纳的方法得出一些概念化和模型化的理论,或者对已有的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一些新的限制,强调“先归纳后演绎”。
“第三条道路”的方法就是从经验到理论,经验是中国的,而理论的建构之功不会是凌空蹈虚的自说自话,而必然博采前两条道路优点,必然不能离开现代科学规范的基本要求,无论怎样提炼,怎样的概念化,都会是遵循着学术的基本规律与范式进行的。
第二篇: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 23500字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固有的误解”。
如果立足于广阔视角下的国际学术界的理论积淀,厘清几个相关的概念,就会发现:“法学方法论”其实可转换为“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它在内容上包括有关法律方法、对这种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这三部分理论,其本身又构成法理学-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学理论中的确立,与其说必须具有一个特定先在的价值立场,不如说它只是具有某种可反证的、因而也是可替代的哲学立场。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律学方法论,法学研究方法,哲学立场一、问题之所在综观当下的国际学术界,无论是注重实践思考倾向的“法律方法”,还是注重哲学思考倾向的“法学方法论”,均已拓入颇深,而在我国这个漠视方法的文化中却一直命运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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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问题意识(如何选题)在问题意识方面,最重要的是区分该问题是理论问题还是制度问题。
是提出立法对策还是有理论和模型。
证伪方法(如何对理论进行论证)1、研究必须要有假设。
学者的理论贡献在于提出一个假设性的理论命题,对这个问题做理论上的解释。
2、对理论命题的重要性。
包括理论上的证明和经验上的证明。
3、证伪对于研究结论的检验作用证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1、尽量证明自己的理论不被推翻。
2、证伪的意义在于要界定理论的边界和使用范围。
大胆假设(如何提出理论创新)理论要想取得重大的突破,必须首先提出一般理论的例外,然后用经验事实对这个例外加以证实,之后再将其确定并概念化,最终提出自己的理论。
王力“先归纳后演绎”和黄宗志“从经验到理论”。
模式化分析与因果律的揭示模式化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最大程度地了解“是什么”的问题,最有利于达到社会科学的理论任务。
可能的困难在于:模式化分析需要明确划分模式的标准,对于这一标准或模式要素的把握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思考的跳跃有两层含义:提出理论和模型;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
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不能以事实来解释另一事实。
应当用模型化的理论去解释事实;把解释事物成因的理论概括出若干变量。
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社会科学是在理论的竞争和对话中前进的,对话才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归宿。
一个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分为五个阶段:第一,研究者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
(从经验出发,发现、提出并解决理论问题);第二,要学会提出假设;第三,要运用科学方法对其加以证明,特别注意证伪方法的使用;第四,要学会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一般到个别,提出概念化、模式化的理论,进行因果律的分析;最后,要跟最前沿、最经典和最权威的理论进行对话,发现这些理论的例外,反思甚至挑战他的权威性,到最后将例外联系起来,或许就是一种理论的创新。
如何对待事实经验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描述和解释。
法学与其他学科不同必须以理论为导向。
林毅夫的学术态度:第一,一种理论跟现实不一致的时候,应当反思理论而不是让现实迁就理论;第二,学术的发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密切。
对策法学不是一无是处的,关键是我们过去既没有基础理论的指引又对实践缺乏必要尊重,所以才导致失败。
逻辑的跳跃有两个指向:一是中国法制的经验另一个是中国法制的教训。
如何进行价值研究社会科学的方法总体上是客观性,描述性的方法,讲究价值中立和价值无涉。
法学应该如何对待价值问题:(1)我们应把价值问题当作一个客观法律现象,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分布、形态、状况和冲突加以研究。
价值问题是完全可以进行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研究价值分布规律本身就是一个客观研究对象。
(2)切忌在研究中轻易的出应然的结论,这种判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太强,而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
(3)一定要考虑价值研究的可操作性问题。
总之,研究价值应当将研究对象客观化,从价值的反面切入进行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因果律的揭示。
法学研究应该分析近因,而不应该动辄强调追溯源头,否则研究就无法操作,得出结论也是没有任何意义。
法学研究必须打破学科限制,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对策法学有层次的不同,要真正解决问题,就必须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发生的规律,甚至提炼出一种因果律,使得问题的形成机制得到真正的解释。
运用方法论做出理论贡献社会方法可以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的研究工具和手段。
穿越经验事实的迷雾法学不能完全的强调学以致用,而要深入的观察和发现问题。
研究者要跳出法律规则的束缚,从社会学家的视野发现法律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
要学会观察法律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规律。
要总结那些自生自发的法律变革和司法改革措施。
还需要关注中国法律制度中有别于西方的部分。
法科生如何撰写学术论文如何选择研究课题专业知识的熟捻和研究方法的成书是一个成功学者必备的两个条件。
找到具有理论价值的问题是作出理论创新的前提,因此问题意识中的问题是“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
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经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
一个理想的研究对象应该是那些理论含量比较丰富的研究课题,既能“大处着眼,也能小处入手”。
如果能找到“小问题,大视野”的研究课题,最后提出一个概念化、模型化的理论,就可以作出一项成功的社会科学研究。
如何寻找研究对象:1、尽量选择那些长期存在理论困惑的题目,而不单纯是立法和实践问题丛生的课题。
2要注意实践问题与该问题背后反映出的理论问题的差别。
我们要善于区分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更要善于把实践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和总结。
如何设计论证结构教科书式的论文结构并不可取,因为:第一,没有理论意识;第二,没有理论红线。
青年学生的学术论文最主要的就是缺少论题。
论题就是理论上的假设,是全文需要论证的核心。
第三,教科书式的论文很难让人分清哪些是既有成果,哪些是作者的理论贡献。
学术论文的“八股”在引言中介绍问题的由来,并在专门的文献回顾章节中梳理既有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成果,在正文中依次展开自己的论证。
导言和结论部分应该如何撰写?导言在学术论文中具有两个基本的功能:一是交代论文写作的背景、选题的由来和意义;二是交代文章的理论线索,也就是通篇要加以论证的假设和命题,必要时还可以交代自己的论证安排与理由。
最后的结论就是把整个思路做一个总结,用更清晰的语言表达出来。
要告别教科书体例的思维方式,首先应该从形式上入手,改变既往的论文章节编排模式,重新组织自己的论证结构。
首先,必须找准文章的理论问题。
其次,选择一个小的切入点。
还有在问题找准以后,我们要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来排列已经发现的理论问题,形成一份出色的问题大纲。
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个经验问题存在的现状和原因是什么,能否通过既有的理论加以解决,然后满满的往理论方向进行提升,当我们提升一个理论问题之后,还可以按照同样的程序提出更大的问题。
如何选择研究方法之一:比较考察与历史考察方法客观的说,比较考察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现在的青年学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误区:第一,只关心西方理论和制度的现实样态,而对其背后的转换逻辑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后者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第二,在介绍西方制度时往往脱离该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第三,在研究西方制度、理论的时候,往往容易忽略该制度和理论所发挥的特有功能。
在进行一项大的研究之前,都要先把西方的相关制度全部搞透。
历史研究有两个重大的教训:很多历史研究纯属资料的堆积,而与研究的主旨、提出假设和命题没有任何逻辑关系;这种历史考察没有对古代制度对今天的影响进行必要的分析,而这种分析恰恰具有更大的理论价值。
历史研究的最高境界就是历史社会学研究。
历史考察绝不等于生吞活剥地罗列一些历史素材和法制经验,进行资料的堆积,而可以有更高的境界。
如何选择研究方法之二:法解释学方法法解释学是法学的一种重要方法。
有如下几个功能:第一,法解释学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第二,法解释学能够发展出一套理论体系。
第三,法解释学可以对法律条文做一些有创见的解释。
法解释学研究的前提是承认法典的正当性,然后才能根据这一法典做解释性而非批判性的工作。
在法解释学的理论下大约要注意几点:第一,在做法解释学的时候应该注重进行价值衡量。
第二,我们在做法解释学研究的时候一定要知道这种方法本身的局限性。
第三,法解释学无法帮助我们了解社会中的法律和实施中的法律,它只能为我们提供一套演绎知识的体系,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结合其他方法来进行研究。
如何选择研究方法之三: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一个产物,是用经济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的一个学科,总体上属于法学而不属于经济学的范畴。
值得推荐的两本作品:《论经济学方法》和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如何选择研究方法之四: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具有积极意义:第一,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切实了解和发现中国的经验和问题。
第二,这种调差方法为真正有创见的法学研究开拓了一条新的路径。
实证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逻辑实证研究方法,它强调运用逻辑方法对法律文本进行研究,关注的是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一种是经验实证研究方法,主要关注法律在实践中运用和实施的情况,比较接近法社会学研究。
经验的实证研究表现为多种形式。
经验实证研究首先是一种对待生活的态度,其次才是一种对待学问的态度。
如何对理论进行证伪经验实证研究不在于证实,而在于证伪,关键是寻找与自己理论相反的证据,然后对这些证据进行评论验证,证明自己的观点不会被推翻。
证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对自己提出的假说演绎推理,看是否会推导出错误和虚假的结论;另一种是针对可能存在的对自己理论的反驳,进行逻辑上的分析,证明反驳无法成立。
如何培养创新能力最根本的还是要博览群书,逐步做到知识上的积累。
各学科的经典著作都要狩猎,要自觉建立多学科的知识背景。
1、经济学: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张五常《佃农理论》2、历史学著作: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唐德刚《晚清七十年》3、社会学著作:费孝通《乡土中国》、涂尔干《自杀论》。
在做出理论上的贡献之前,一定要对所研究的问题本身有深刻的了解,在进行理论提升之前,一定要对经验事实尽可能全面的掌握,要把相关的背景知识了解的清晰。
在准备文献使要做到两个穷尽:第一,要穷尽中国相关实证材料。
第二,要穷尽相关的外文资料。
此外,尽可能培养一些艺术爱好。
社会科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在研究方法方面法学是一个非常薄弱的学科。
目前,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着过于超前的问题,西方的理论和中国法律实践的脱节。
中国法学研究现在面临着一种困境: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来自西方的话语系统,从概念到具体设计,以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其正当性正在被法学界无条件的全盘接受;但另一方面,中国的司法现实中有一套自成体系并运作“良好”的制度系统,它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维持着它的正常运作,很多来自于司法实践的改革也都是这套体系中自生自发地出现的。
于是研究者不得不面临一种困惑:怎么对这套来自西方的话语体系与来自中国现实的做法、惯例进行协调呢?法学者处于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紧张博弈之中,怎么才能沟通这两个方面,做出兼顾两个方面的理论研究,并做出中国学者独特的贡献呢?社会学上的功能主义学派的观点对我们的研究是有启发的。
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治理结构不发生根本变化,法律制度提前大跃进注定要被彻底架空。
法律本身不是目的,法律应当是一个社会中所有力量对比的最表层产物。
社会科学方法不等于社会学方法,它属于所有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
引入社会科学的方法是要引入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
社会科学方法用两句话概括就是从问题出发开始自己的研究,将本土的经验上升到一般理论。
只有掌握和运用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经验事实中提出概念和理论,做出自己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