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020年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19-05-14 [来源] 大连日报(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04.21•【字号】大房局发[1988]143号•【施行日期】198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大房局发[1988]143号1988年4月21日)各房地产管理处、开发公司、修缮公司、住宅公司、设计院:《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业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建设住宅小区的管理。
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
变单一的行政管理为多层次的综合服务性管理。
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生活和四化建设服务。
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为民造福、美化城市”的宗旨。
“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带服务”的方针,抓好住宅小区建设。
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洁净、居住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一个微型社会。
二、试点小区概况我局初步拟定在市内四区的昆明、日新沟、风光、民权、金南路(一小区)五个小区进行试点。
这五个小区共有50栋房屋,3480户,建筑面积177,233,00平方米,占地面积81,115,00平方米(详见附表)。
三、综合服务管理内容(一)房产管理住宅小区的房屋。
无论其产权归属均纳入小区统一管理。
单位自管房屋可按大房局发(1987)167号文件实行信托代管的办法执行。
(二)环境美化管理在住宅小区内根据实际情况砌筑封闭式花墙(围墙),修筑月亮门、雕塑、花坛、凉亭、石桌、石凳等建筑小品、种植花草、树木、铺设草坪、方砖。
(三)公共设施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建设儿童游乐场所、商业门点、综合服务室、管委会办公室、搭设自行车棚,安设公用电话亭,设立报刊箱及牛奶箱。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105号令)(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物业管理也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提高大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权益,大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及意义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大连市的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水平不高,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例如小区环境脏乱差、停车位分配不公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连市政府制定了《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居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规范了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物业公司和居民的权利与义务,使得物业管理更加有章可循。
其次,它加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居民的满意度。
最后,它为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依据和途径,缓解了社区矛盾。
二、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与职责《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形式和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大连市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的保洁与维护、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等。
2.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重要参与者,负责居民的意见反馈、监督物业管理情况等。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与居民之间的沟通等。
3. 物业费及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费及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进行了规定。
物业费是指居民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费用,用于小区共有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
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和用途,避免了费用不透明和乱收费的现象。
4.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域划分原则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消防、照明、电气、监控、排水管网、道路、绿地等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的相邻项目,应当合并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规模过大、被市政道路分割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设施设备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暂行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大房局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暂行办法(大房局发[2003]65号2003年6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责任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方)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可依照本办法办理接管手续,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和维修,达到条件后方可移交接管。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才能接管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移交方应按规定向接管方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并将移交项目的真实状况告知接管方。
移交项目需要维修的,维修责任由移交方承担。
将维修责任委托接管方负责的,移交方应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接管方交纳委托维修费,用于接管项目的小修和中修工程。
委托维修责任到期后,双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实行申请许可及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住宅区前,应首先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接管申请。
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交接双方对项目规模、配套状况、物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维修基金归集等情况予以审验。
对符合条件的,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并通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双方。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最终5篇)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最终5篇)第一篇: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发布日期:2006-08-28(大房局发[1998]86号1 998年10月26日)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更好地发挥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并使其保值和增值,不断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综合管理1、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环境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性管理。
2、小区按规定程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并有规定整的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召开业主、使用人大会(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议决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双方贵、权、利明确。
4、小区交付使用时,严格按照综合验收标准验收,有完整的验收档案,交接手续完备。
5、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定、公约分发到户,并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
6、物业管理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有企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化企业制度方案、工作标准、岗位责任,考核办法完善。
7、物业管理人员经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佩戴服务标志牌,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用语,规范服务,整体素质较高o8、有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9、各种档案资料、报修养护记录、财务结算应用计算机操作。
二、房屋及维修管理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2、小区内房屋幢号、行政街号、管理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并设有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
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4、房屋改装修有批准手续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大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下面小编整理了大连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第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物业产权人组成;物业产权人较多的,可按比例推选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
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
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10.10•【字号】大房局发[1995]第103号•【施行日期】199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大房局发[1995]第103号1995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使之为城市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社会化服务,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由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按合法程序成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包括物业管理的专营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事经营物业管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物业管理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须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的一个月内,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须提交以下文件:(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二)企业章程;(三)企业的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六)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对设立企业手续完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发生破产、歇业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时,应分别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注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手续。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19-05-14 [来源] 大连日报(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
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
本物业的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______、_______。
第五条房屋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路、化粪池及化粪池以内的排水管道、垃圾房、庭院灯、草坪灯、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 、__________。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50%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规定,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
其中,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水平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
物业收费标准: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 元—1.30元(含1.0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 元—1.00元(含0.7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 元—0.70元(含0.40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关于国家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房屋管理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参加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联系方式;(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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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1999-12-23(1999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123号文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第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物业产权人组成;物业产权人较多的,可按比例推选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
公有住宅的使用人可以按比例推选物业使用人代表,出席物业产权人大会,并行使与物业使用人相关的表决权。
第七条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40%以上以及新建住宅区出售和入住率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原产权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达到规定条件后3个月内,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下,组织物业产权人召开物业产权人大会。
第八条物业产权人大会应当由超过2/3的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产权人代表以及具有表决权的物业使用人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物业产权人大会作出的决定,应由半数以上的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和具有表决权的物业使用人代表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物业产权人大会每年召开1次。
经20%以上的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产权人代表提议,或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物业产权人大会。
召开物业产权人大会,应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列席。
第十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的职权:(一)审议《物业产权人公约》、《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二)选举、改选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增补或撤换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委员;(三)听取和审议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或撤销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办法;(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成员由7至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主任、副主任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任期届满1个月前,应当组织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物业产权人委员会。
第十二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权利:(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五)负责维修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物业产权人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义务:(一)向物业产权人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物业产权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物业产权人监督;(三)监督物业产权人遵守《物业产权人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每个季度例会1次。
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例会。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后生效。
第十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一)登记备案申请;(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和《物业产权人公约》;(三)《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给登记备案证书。
发给证书的日期,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成立的日期。
第十六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作出生效的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必须遵守。
物业产权人大会、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有关决定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相一致的,应事先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为经营业务,独立核算,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第三产业的政策。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一)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和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登记或被撤销时,应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对物业实施管理;(二)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三)请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助管理;(四)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二)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四)定期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与收费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实行物业产权人自我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新建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成立后,由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下列内容:(一)对物业的规划设计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防水、地下管网等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三)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物业竣工综合验收;(四)管理工程技术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五)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进行管理;(六)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七)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购买(承租)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购房(租赁)合同的同时,与原产权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企业后,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产权人大会决定的期限内,将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移交给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一)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二)规划图和竣工总平面图;(三)单体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竣工图及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四)地下管网竣工图、电路示意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五)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六)各种设备及材料的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七)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招标或协商的方式进行。
1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1个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应包括:(一)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运行服务;(二)环境卫生及生活垃圾的收集;(三)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四)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及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五)非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绿地、建筑小品、庭院灯、草坪灯等的养护管理;(六)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财务管理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七)开展社区服务,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八)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通知对方。
合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或被解聘的,在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重新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代管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竞聘对该物业的管理时,享有优先受聘权。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应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帐册以及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执行。
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买房屋的物业产权人、入住的使用人承担。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服务协议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约定的,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但国家和省、市已有规定的,须按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没有收费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定价;国家和省、市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执行。